从根本上说,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现象发生的决定性基础,也是法现象变化的决定性基础。近代以来,法的转折性变化是从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叶开始的。社会化大生产,是法的转折性变化的物质生活条件。
19世纪后期,科技进步突出表现为电能取代蒸气能成为新能源、生产机械化过渡到自动化、用人工合成有机化合物代替自然物、电话电报的普及和无线电的出现。科学技术的划时代进步,造成了重大的全新的经济后果:一是,电能成为新能源,高压输电网形成,使企业接近原料产地,在拥有资源的偏远地区得以发展工业,使生产转移到劳动力廉价地区,使同类产品的生产在全国分散,这就扩大了生产力布局;在产业结构上打破了工业地区与农业地区的划分,农轻重的比例发生变化,这就使经济结构趋于平衡;促进了企业的兴建和企业生产的分散化,使企业分布于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二是,生产自动化,造成了不间断生产同种产品即批量生产,这是大规模生产的必要条件;加速了原材料供应和最终产品的销售,推动了垂直联合;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益,增大了资本有机构成;促进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流动。三是,人工合成有机化合物,通过采用化学方法使生产过程加快,原材料得以充分利用;利用化学材料,增加了工业产品及其新种类,明显增加了农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四是,新的通讯方式、手段,使中心城市与偏远地区联系起来,各个市场得以紧密联结;使企业经营状况、价格、股票市场行情等信息能迅速及时地传递到每一地区,提高了竞争能力。
社会的巨大变化,形成了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的主要表现是:
其一,在大规模生产的基础上,形成了生产社会化。大规模生产即企业按全社会通行的标准进行连续性设计和生产。产品生产乃至一种产品的各个部分的生产和工艺操作,都变成了专业化生产,实现了产品专业化、零部件专业化和工艺专业化。大规模生产的形成和发展,使生产过程越来越具有社会性。生产社会化,实现了生产资料使用社会化、生产过程社会化和产品社会化。资本社会化,实现了单个资本转变为集中的社会共同资本;劳动社会化,实现了单个人的劳动转变为社会共同劳动。
其二,社会分工不断深化,新的产业部门相继出现,各主体相互依存,形成国民经济体系化。(www.xing528.com)
其三,完备的市场要素和市场竞争,使各地区、各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发生了量的扩大和质的变化,经济联系扩展到全球,形成了经济国际化。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活动不再具有民事关系那种孤立的、分散的、任意的性质,经济关系不再局限于交易领域的民事买卖活动,整个社会交往也不再限于作为民法相对人主体私人间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对这样的经济活动及由其形成的经济关系作统一调整?怎样进行统一调整?在国民经济体系化条件下,经济关系不再限于行业的、部门的、地区的,也不再是与国家(政府)分离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对国民经济及其与国家的结合做协调调整?怎样进行协调调整?在经济国际化条件下,一国的社会经济不再是封闭的、独立的,不再局限于一般商品的输入和输出,也不再限于所谓纯粹经济形式本身。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对对外经济关系(双边、多边和国际性)与国内经济关系的联系上做综合调整?怎样进行综合调整?这些问题,迫切要求立法做出回答,迫切要求法学理论做出回答。
在当代,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生活条件推动了社会关系的新变化,这种新变化,促进了法的结构性变动,冲破了传统法部门划分的界限,民法的局限性增大了,其继承法、婚姻家庭法以及自然人个人的财产法,发生了重大变动;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亦发生新的变化。法适应时代要求,担负起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关系进行统一、综合、协调调整的新法的功能。
由此可见,那种认为法是法学家和立法者头脑中固有的、是统治阶级随心所欲的产物的思想方法,显然头足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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