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克的法学观点
洛克·约翰(Locke John)——17世纪著名的英国二元论哲学家,感觉论者,资产阶级经济学家。
在法学方面,洛克受霍布斯自然平等观和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较大。著有《自然法论》《政府论》等。他的自然法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大抵相同。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天赋权利,他认为这些权利是造物主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这些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对洛克的哲学观点和经济学观点评论较多,法学则较少。
洛克恰好是货币制度的最早的科学保卫者之一,是对流浪者和穷人进行严惩的积极赞助者,是现代政治经济学的doyens〔老前辈〕之一。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19页。
在洛克看来,如果劳动条件的数量大于一个人用自己的劳动所能利用的数量,那末,对这些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就是一种同私有制的自然法基础相矛盾的[1292a]政治发明。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上册第390页。
照他看来,自然法使个人劳动成为所有权的界限:
“现在我们就来考察一下,货币怎么会具有同土地一样的性质,提供我们称作利钱或利息的一定年收入。因为土地自然地生产某种新的、有用的和对人类有价值的东西;相反,货币是不结果实的,它不会生产任何东西,但是,它通过相互协议,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这种情况是由货币分配的不均等引起的;这种不均等对土地产生的影响,同它对货币产生的影响一样……土地分配的这种不均等(你的土地多于你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而另一个人的土地却少于他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会为你招来一个租种你的土地的佃户;而货币分配的这种不均等……会为我招来一个借用我的货币的债户;这样一来,我的货币靠债务人的勤劳,能够在他的营业中为他带来多于6%的收入,正如你的土地靠佃户的劳动能够生产一个大于他的地租的收益。”(《约翰·洛克著作集》1740年对开本版第2卷[第19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上册第392~393页。
因为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此外,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所以他的观点就更加重要。
《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上册第393页。
开始,洛克的政治思想趋于保守,参加辉格党政治活动后,又反对保守党。1688年“光荣革命”后,淡出政界,基本从事哲学等研究工作。
洛克是资产阶级理论家,但对资本主义现实也有某种不满。洛克在《市民政府》中说:“谁要占有超过满足自己要求所必需的东西,他就是越出了理性的界限,并违犯了起码的正义,就是盗取别人的财产。任何的盈余都是篡夺,穷人的样子应当在富人的内心引起良心的苛责。发抖吧,腐化堕落、挥霍无度、贪图享乐的人们!要知道,不幸的、丧失了必需品的人总有一天会真正认识到人的权利。”说“欺骗、背信弃义、自私自利造成了财产不平等,财产不平等造成人类的不幸,同时,一方面把一切罪恶和财富堆集在一起,另一方面把灾难和贫穷堆集在一起。”
2.奥斯丁的法学观点
奥斯丁·约翰(Austin,John),17世纪英国法学家。曾在军队服役,当过律师,在英国学校中讲授法学,1826年在伦敦大学讲授法理学课程。写有法学史方面的著作,著有《法学界说》《法理学讲义》等。奥斯丁采用分析方法,对法律进行比较研究,被认为是分析法学派的倡导者。
梅恩说:霍布斯的目的是政治的,而奥斯丁的目的是“严格科学的”。
[第355页。科学的!只不过是愚蠢的英国法学家的脑袋所能想象的科学,他们把老式的分类、定义等等都当作科学的。此外可比较(1)马基雅弗利和(2)兰盖]。
还有霍布斯想探讨国家(管理和统治的形式)的起源;对法学家奥斯丁说来不存在这个问题;对他说来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是a priori{先验的}存在。
马克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645页。
奥斯丁还有一些教条:
“法学是关于实质法的科学。实质法是统治者对其臣民颁布的命令这些命令把本分,或者承担义务的条件,或者义务,加在他们身上,并且威吓他们如不服从命令就予以制裁或惩罚。权利是统治者授予某些社会成员对违反本分的同胞加以制裁的权力或力量”(第362页)。
所有这些都是幼稚可笑的扯淡:拥有强制力量的人就是最高权力;实质法就是统治者对其臣民下的命令;他这样把责任加到臣民身上,于是就成了义务,并以不服从命令将加以惩罚相威吓;权利是统治者授予某些社会成员惩罚违犯社会义务的社会成员的权力,——所有这些都是幼稚可笑的话,就连霍布斯本人也未必能从他那赤裸裸的权力暴力论中发掘出更多的东西来;梅恩把约翰·奥斯丁当作教条认真宣讲的东西称为分析法学家所遵循的“程序”,这种程序与数学、政治经济学所遵循的极为相似,而且是“严格科学的”!
这一切涉及的只是形式方面,这个方面对一个法学家说来自然到处都是重要的。
“对奥斯丁体系的目的来说,统治权除力量之外没有其他属性,因此,对‘法律’、‘义务’和‘权利’的看法乃是由于把它们仅仅视为强制力量的产物的结果。于是,‘制裁’(惩罚)就成为概念系列中的首要的和最重要的环节,并且使其他环节显得可信。”
马克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649页。
在法学家看来,法律只有通过每一真正的法律所必需的条件才能与规律连在一起,即它必须规定某一类行为或失职行为或某些一般地予以确定的行为和失职行为。规定某一个行为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临时的”或“特别的”命令。经过这样规定和限制的法,才是分析法学家所认为的法学研究对象(第375页)。
奥斯丁在他的著作中考察了“某些现存的政体或(如他所说的)政治领导和服从{superiority and inferiority}的形式,目的在于确定统治权在每一个政体中的确切地位”(第375、376页)。
马克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652页。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中央编译局中译为“奥斯丁”,我国法学界因袭使用旧译“奥斯汀”。
马克思不赞同梅恩所言奥斯丁的理论是“严格科学的”,认为都是幼稚可笑的扯淡。
3.黑格尔的法学观点
黑格尔反对自然法理论,其理由是认为法是实定法。
黑格尔的法哲学是法律思想的核心,他建立了国家、法律、道德、权利和市民社会等等法哲学体系。在法哲学研究中,引入了辩证法和历史方法,这是法哲学的重大突破。
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马克思认为是唯心主义哲学的法律表现。在“德法年鉴”(《Deutsch-Französìsche Jahrbücher》)上,马克思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不仅仅是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引言,它标志着马克思由革命民主主义转到了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
我们在“法哲学”的结尾发现,绝对观念应当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这么顽强而毫无结果地向他的臣民约许的那种等级制君主政体中得到实现,就是说,应当在有产阶级那种适应于当时德国小资产阶级关系的、有限的和温和的间接统治中得到实现;在这里还用思辨的方法给我们证明了贵族的必要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09~310页。
黑格尔是一个德国人而且和他的同时代人歌德一样地拖着一根庸人的辫子。歌德和黑格尔各在自己的领域中都是奥林帕斯山上的宙斯,但是两人都没有完全脱去德国的庸人气味。
但是这一切并没有妨碍黑格尔的体系包括了以前的任何体系所不可比拟的巨大领域,而且没有妨碍它在这一领域中发展了现在还令人惊奇的丰富思想。精神现象学(也可以叫做同精神胚胎学和精神古生物学类似的学问,是对个人意识各个发展阶段的阐述,这些阶段可以看作人的意识在历史上所经过的各个阶段的缩影)、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而精神哲学又分成各个历史部门来研究,如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哲学史、美学等等,——在所有这些不同的历史领域中,黑格尔都力求找出并指出贯穿这些领域的发展线素;同时,因为他不仅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天才,而且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物,所以他在每一个领域中都起了划时代的作用。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10页。
经济学还是一门所谓的科学,而且比法哲学还要科学一些,因为它研究的是事实,而不像法哲学那样,单纯研究观念。但是对于职业法学家说来,这完全无所谓。经济研究在他看来跟慈善演说的价值一样。Fiat justitia,pereatmundus.〔只要法律得胜,哪怕世界毁灭。〕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9页。
不论哪一个哲学命题都没有像黑格尔的一个著名命题那样引起近视的政府的感激和同样近视的自由派的愤怒,这个命题就是:
“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替警察国家、替王室司法、替书报检查制度祝福。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是这样想的,他的臣民也是这样想的。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凡是现存的决非无条件地也是现实的。在他看来,现实的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06页。
黑格尔的这个命题,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就转化为自己的反面: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的,因而按其本性来说已经是不合理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凡在人们头脑中是合理的,都注定要成为现实的,不管它和现存的、表面的现实多么矛盾。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07页。
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法哲学,其中包括:(1)抽象的法,(2)道德,(3)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在这里,形式是唯心的,内容是现实的。法律、经济、政治的全部领域连同道德都包括在这里。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29页。
黑格尔当时认为,他在他的法哲学中已奠定了普鲁士国家制度的基础,而且政府和德国公众也都这样认为。政府还以官方传布他的著作这个方式来证明这一点,而公众则谴责他充当普鲁士的御用哲学家,这可以在旧莱比锡百科辞典中读到。黑格尔当时所想的正是施塔尔今日所想的。黑格尔于1831年根据政府的一项特别命令讲授过法哲学课。
马克思:《评内阁训令的指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350页。
长子继承权是国家的法律。国家需要长子继承权的法律。因此,当黑格尔把国家观念的因素变成主语,而把国家存在的旧形式变成谓语时——可是,在历史真实中,情况恰恰相反:国家观念总是国家存在的[旧]形式的谓语——他实际上只是道出了时代的共同精神,道出了时代的政治神学。这里,情况也同他的哲学宗教泛神论完全一样。这样一来,一切非理性的形式也就变成了理性的形式。但是,原则上这里被当成决定性因素的在宗教方面是理性,在国家方面则是国家观念。这种形而上学是反动势力的形而上学的反映,对于反动势力来说,旧世界就是新世界观的真理。
马克思:《关于黑格尔对国家的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368~369页。
黑格尔,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Hegel,Georg Wilhelm Friedrich),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最大的代表,客观唯心主义者,全面地发展了唯心主义辩证法;德国资产阶级思想家。著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等著作。
黑格尔的法学著作是《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des Rechts》)。
4.施蒂纳的法学观点
施蒂纳没有专门谈论法的著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是施蒂纳的主要著作。
施蒂纳认为,个体即“唯一者”的行为准则是利己主义,认为法律是非个体的东西奴役个体。他关于法的观点,是从这一点展开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施蒂纳的批判,是对当时德国哲学和德国社会主义的批判。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以及各式各样先知所代表的德国社会主义的批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他们新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出发,完成了在《神圣家族》中对青年黑格尔分子鲍威尔的观点所进行的批判。
《德意志意识形态》剖析了施蒂纳的哲学观点、经济学观点和社会学观点和法学观点,揭露了这些观点的小资产阶级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鲍威尔和施蒂纳时,批判了整个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以及黑格尔的哲学和一般唯心主义哲学,为科学共产主义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分工的结果使政治家和法学家注定要崇拜概念并认为一切实际的财产关系的真实基础不是生产关系,而是这些概念。圣桑乔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这种幻想并且根据这一点宣称合法的财产是私有财产的基础,而法的概念又是合法的财产的基础,于是他就可以把他的全部批判局限于宣称法的概念是概念,是怪影。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1页。
“否则,法也许会成为任意摆布的东西。向我猛扑的老虎是对的,而杀死它的我也是对的。我从它那里保全下来的不是我的法,而是我自己。”(第250页)
在这段话的第一部分中,圣桑乔变成了对老虎的法律关系;在第二部分中,他又觉察到在这里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法成为任意摆布的东西”。“人”的法溶化于“老虎”的法之中。
对法的批判就这样结束了。我们很早就从许多早期作家那里知道法是从暴力中产生的,现在又从圣桑乔那里知道“法”就是“人的暴力”,根据这一点他却把有关法同现实的人、同人们的关系的联系的一切问题推往一边,而制造了自己的对偶式。他限于把法如他所设定的那样,即作为圣物加以扬弃,也就是说,他扬弃了圣物,而保留了法。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1~372页。
桑乔首先重复了他自己的命题:人权是“圣物”,因此从那时起就进行着争取人权的斗争。圣桑乔用这个圣物只证明了这场斗争的物质基础对于他是神圣的,也就是说,异己的。因为无论“人权”或“正当获得的权利”,二者都是“权利”。因此它们都是“同样有权的”,而且就历史的意义上来说是“有权的”。
因为这两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所以它们在历史意义上也是“同样有权的”。即使对事情本身一无所知的人也可以用这种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一切。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www.xing528.com)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2~373页。
“凡是法,凡是在社会中被认为是对的东西,也就会在法律的字面中表述出来。”(第255页)
这句话是黑格尔下述说法的“笨拙的”的翻版:
“合乎法律规定,就是认识什么是法或者什么是真正对的源泉。”
圣桑乔所谓的“字面中表述出来”的东西,黑格尔也称为“设定的东西”,“意识到的东西”等等(“法哲学”第211节及以下各节)。
为什么圣桑乔必须把社会的“意志”或社会的“统治者的意志”从他的关于法的“论述”中排除出去,这是不难理解的。只有法被确定为人的权力,他才能把法作为自己的权力收回到自身中来。因此,为了讨好自己的对偶式,他就得抓住“权力”的唯物主义定义,而让“意志”的唯心主义定义“溜跑”。为什么现在当他谈到法律的时候又抓住了“意志”,这一点在我们研究关于法律的对偶式时就会明白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7页。
圣桑乔对法的全部批判只限于把法律关系的文明的表现和文明的分工说成是“固定观念”、圣物的果实,而关于冲突的野蛮表现和调停冲突的野蛮方式,他反而为自己保留下来。对于他来说,全部问题只在于名称;至于问题本身他丝毫没有接触到,因为他不知道法的这些不同形式所赖以产生的现实关系,因为他只是把阶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看作是过去野蛮关系观念化了的名称。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5页。
在每一个国家中都有这样一些人,他们知道国家对他们有什么样的意义,也就是说在国家里并通过国家他们自己具有什么意义,桑乔由此得出结论:国家是凌驾于这些人之上的权力。在这里的问题仍旧是从自己的头脑中挤出来的国家的固定观念的问题。乡下佬雅各还始终在梦想,国家仅仅是一个观念,并相信这一国家观念的独立权力。他是真正的“国家狂信者,对国家着迷的人,是政治家”(第309页)。黑格尔把那些还是从个人——尽管仅是从这些个人的意志——出发的政治思想家的国家观念理想化了;黑格尔把这些个人的共同意志变为绝对意志,而乡下佬雅各则bona fide〔真心诚意地〕把这种对意识形态的观念化看作是正确的国家观,并且在这种信念下,声称绝对就是绝对的,用这样的方法来评论这种国家观。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2页。
由于圣桑乔竭诚接受把一切经验关系颠倒过来了的那些政治家、法学家和其他思想家的幻想,而且还以德意志方式又加上了一些他自己的东西,因此私有财产在他那里就变成了国家财产,从而变为合法的财产,于是他就可以用这种财产做实验来论证他在以上所列举的等式了。首先让我们仔细看一看私有财产向国家财产的转变。
“财产问题只决定于政权〈相反,政权问题现时还是决定于财产〉,既然只有国家是掌权者,不管这是市民的国家还是游民的国家〈施蒂纳的“联盟”〉或者只是人的国家,那末只有国家才是所有者。”(第333页)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1页。
桑乔解释继承法不是根据积累的必然性和存在于法之前的家庭的必然性,而是根据权力一直延长到死后权力仍然保存的法学虚构。封建社会越是向资产阶级社会过渡,一切立法也就越来越多地抛弃这个法学虚构(例如,请参阅拿破仑法典)。这里用不着细说,绝对父权和长子继承权——包括自然形成的封建长子继承权,也包括它的后来形式——是以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0页。
施蒂纳·麦克斯(Max Stirner 1806—1856),是卡斯巴尔·施米特的笔名。德国哲学家,青年黑格尔分子,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家之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称呼他的时候,常常把桑乔、麦克斯·施蒂纳或施蒂纳交替使用。在桑乔前面加个“圣”字,是讽刺他自以为是圣人。马克思和恩格斯还使用了许多尖刻讽刺的外号来挖苦他,如把他称为“圣师”“柏林小市民”“乡下佬雅各”“教书匠”“圣者”“圣桑乔”“堂吉诃德”等等。
桑乔摆出学者的面孔,却热衷于政治。他参加了“自由人”。“自由人”是19世纪40年代上半期由柏林著作家组成的青年黑格尔派小组的名称,该小组的核心是布·鲍威尔、爱·鲍威尔、爱·梅因、路·布尔、麦·施蒂纳等人。小组的成员对现存制度进行抽象的、缺乏实际革命内容的批判,他们的言论表面上十分激进,往往损害了民主运动的声誉。马克思成为《莱茵报》编辑后,便采取措施阻止“自由人”代表人物利用报纸作为他们发表假革命言论的讲台。
5.拉萨尔的法学观点
拉萨尔·斐迪南(Ferdinand Lassalle),德国小资产阶级政论家,律师,1848—1849年曾参加莱茵省的民主运动,60年代初参加工人运动,是全德工人联合会(1863)创建人之一;支持在反革命普鲁士的霸权下“自上”统一德国的政策,在德国工人运动中创立了机会主义的派别。
拉萨尔涉及法的著作,是《既得权体系。成文法和法哲学的调和》一书。第一部分(F.Lassalle.《Das System der erworbenen Rechte.Eine Versöhnung des postiven Rechts.und der Rechtsphi-losophie》.Th.I,Leipzig,1861)。第二部分“罗马和日耳曼继承权在历史—哲学发展中的实质”(F.Lassalle.《Das System der erworbenen Rechte》.Th.II.《DasWesen des Römischen und Germanis chen Erbrechts in historisch philosophischer Entwickelung》)。
拉萨尔的法学基本理论漏洞百出,但在以工人运动领袖自居的同时,又以法学家自居。
拉萨尔的“既得权体系”一书不仅陷于法学家的全部幻想中,而且还陷于老年黑格尔派的全部幻想中。拉萨尔在序言第VII页上明确地宣称:“在经济方面,既得权概念也是推动一切继续向前发展的出发点”;他想证明:“法权是一个从自身以内(这就是说不是从经济前提中)发展出来的合理的机体”(第XII页);在拉萨尔看来,任务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第XI页)。然而这部书在这里有什么相干呢?蒲鲁东和拉萨尔的差别只在于拉萨尔是一个真正的法学家和黑格尔主义者,而蒲鲁东在法学和哲学方面,也如在其他一切方面一样,却不过是一个涉猎者。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8~309页。
“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观念。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8~19页。
拉萨尔的“既得权体系”一书第二部的中心,主要是这样一个命题:罗马的遗嘱制同罗马本身一样古老,以致在罗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无遗嘱制的时代”,遗嘱制勿宁说是在罗马以前的时期从对死者的崇拜中产生的。拉萨尔作为一个虔诚的老年黑格尔派,不是从罗马人的社会关系中,而是从意志的“思辨概念”中引伸出罗马的法权规范,从而便得出了上述的完全违反历史的论断。这在该书中是不足为奇的,因为该书根据同一个思辨概念得出了一个结论,认为在罗马的继承制中财产的转移纯粹是次要的事情。拉萨尔不仅相信罗马法学家,特别是较早时期的罗马法学家的幻想,而且还比他们走得更远。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1页。
在德国,如果某人从一定的理论观点出发对某一点有所发展,这就足够了,并且法学家现在忘记了,拉萨尔所发展的理论,是逐字逐句地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历史哲学中剽窃来的,况且在运用于罗马继承法时这种理论还是不正确的;罗马继承法不像黑格尔所说的是从“意志”中发展而来的,而是从罗马的gens即氏族家庭公社的历史中发展而来的,关于氏族家庭公社,大部分法学家也都知道得不多。其实,我只是想说,我得破除那种说拉萨尔是有创见的思想家的神话,而这是完全必要的。
《恩格斯致爱德华·伯恩施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83页。
拉萨尔本人总是自认为他是马克思的学生,作为马克思的学生是站在《共产党宣言》的立场上的。但是他在工人运动中,其纲领和派别活动,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有巨大距离的。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他1862~1864年间进行的公开鼓动中,始终没有超出靠国家贷款建立生产合作社的要求。
全德工人联合会是工人阶级的全德政治性组织,但它是受拉萨尔及其追随者的机会主义观点的影响的,他们力图把工人运动导向改良主义道路,他们反对罢工斗争和组织工会,支持俾斯麦实行的从上面统一德国的政策,并企图同他达成协议。在1875年在哥达代表大会上,合并成了一个统一的党,这个党在1890年以前一直叫作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这样就克服了德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分裂状态。可是,哥达代表大会所通过的统一党的纲领,却包含着严重的错误和对拉萨尔派的让步,因而遭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尖锐批判。
6.杜林的法学观点
杜林·欧根·卡尔(Dühring,Eugen Karl),德国折衷主义哲学家和庸俗经济学家,反动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代表。在哲学上把唯心主义、庸俗唯物主义和实证论结合在一起,是个形而上学主义者。在自然科学和文学方面也有所著述。1863—1877年曾任柏林大学讲师,后因激烈攻击柏林大学的教授们而被开除。
杜林没有关于法学的专门著作,但在哲学、经济学等著述中涉及一些法学理论和法律问题。对于杜林法学方面的言论,恩格斯评价为“高超的胡说”。
所谓科学的自由,就是人们可以撰写他们所没有学过的一切东西,而这被冒充是唯一严格的科学方法。杜林先生正是这种放肆的假科学的最典型的代表之一,这种假科学,现在在德国很流行,并把一切淹没在它的高超的胡说的喧嚷声中。诗歌、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科学等方面有这种高超的胡说;教研室和讲台上有这种高超的胡说;到处都有这种高超的胡说;这种高超的胡说妄想出人头地并成为深刻思想,以别于其他民族的单纯平庸的胡说;这种高超的胡说是德国智力工业最标本和最大量的产品,它们价廉质劣,完全和德国其他的制造品一样,可惜它们没有和这些制造品一起在费拉得尔菲亚的博览会上陈列出来。甚至德国的社会主义,特别是在杜林先生的范例之后,近来也正在热中于大量的高超的胡说,造就出以“科学”自傲但对这种科学又“确实什么也没有学到”的各色人物。这是一种幼稚病,它说明德国大学生开始转向社会民主主义方面,它和这一过程是分不开的,可是由于我们工人的非常健康的本性,这种幼稚病无疑地将被克服。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8~9页。
当这样一位玄想家不是从他周围的人们的现实社会关系,而是从概念或所谓“社会”的最简单的要素构成道德和法的时候,可用于这种构造的材料是什么呢?显然有两种:第一,是在那些被当作基础的抽象中可能存在的现实内容的一点点残余,第二,是我们这位玄想家从他自己的意识中再次带进来的那种内容。而他在自己的意识中发现了什么呢?绝大部分是道德和法的观点,这些观点是或多或少地同他所处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相适应的表现——肯定的或否定的,得到赞同的或遭到反对的;其次或许是从有关的文献上抄来的观念;最后,可能还有个人的狂想。我们的玄想家可以随心所欲地兜圈子,他从大门扔出去的历史现实,又从窗户进来了,而当他以为自己制定了适用于一切世界和一切时代的道德学说和法律学说的时候,他实际上是为他那个时代的保守潮流或革命潮流制作了一幅歪曲的(因为和它的现实的基础脱离)、头足倒置的映象,正如在凹面镜上的映象一样。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05~106页。
我们再稍微往下看看杜林先生的公理理论。两个意志中一方不能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肯定的要求。如果一方竟然这样做了,并以暴力来实现他的要求,那就发生了不正义的情况,而杜林先生就是按照这一基本模式来说明不正义、暴力、奴役,一句话,说明全部过去的应受斥责的历史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08页。
我们不能不感到惊奇的是,带着这样的自信心出场的对私法关系的批判,只限于向我们陈述:
“在科学性上,法学……前进得不远”;成文的民法是不正义,因为它确认以暴力为基础的所有制;刑法的“自然基础”是复仇,——
在这种论断中,顶多只有“自然基础”这件神秘的外衣是新东西。但是,让我们往下看看我们这位自信的法学家的最深刻的专门研究和经过三年审判实践而加深的科学性吧。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9页。
从这里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杜林先生的最深刻的专门研究是在于他用了三年时间在理论方面埋头于民法大全,以后又用了三年时间从实际方面埋头于高贵的普鲁士邦法。这肯定也已经是颇有功劳了,并且对一个极可尊敬的旧普鲁士地方法官或律师来说也足够用了。但是,如果要给一切世界和一切时代编写法哲学,那末总应当也稍微详细地知道些象法国人、英国人和美国人这样一些民族的法律关系,这些民族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于盛行普鲁士邦法的德国的一个角落。让我们再往下看。
“地方法、省法和邦法的杂乱混合(这些法以非常随意的方式按最不同的方向交叉起来,时而作为习惯法,时而作为成文法,经常的是使最重要的事务带上纯粹的规章形式),这种无秩序和矛盾的样本——其中个别使一般成为不充分的,而有时一般又使特殊成为不充分的,的确不适于在任何人那里造成清楚的法学意识。”
但是,这种混乱状态存在于什么地方呢?又是在通行普鲁士邦法的地域内,那里,在这种邦法的旁边、上面或者下面,还有省法、地方法令,有些地方还有普通法以及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它们都具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程度的效力,并且在一切实践的法学家中引起杜林先生在这里满怀同情地一再重复的呼救求援。他根本不需要离开他心爱的普鲁士,他只要到莱茵省走一趟,就可以确信,在那里七十年来这一切都已经被遗忘了——更不用说早已消除了这类过时状态的其他文明国家了。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22页。
这种对渊博的法学知识的夸耀,顶多也只是以一个最普通的旧普鲁士法学家的最平常的专门知识作为根据的。杜林先生前后一贯地向我们陈述其结论的法学和政治学领域,是和实施普鲁士邦法的地域相“吻合”的。除了目前甚至在英国每个法学家都相当熟悉的罗马法以外,他的法律知识就唯一地只限于普鲁士邦法这部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这部法典中所用的德语,似乎杜林先生就是从中开始识字的,这种带有道德方面的注释、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固性、以鞭鞑作为刑讯和处罚手段的法典,还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除此以外的一切,无论是现代的法兰西民法,还是具有自己的十分独特的发展和整个大陆都不知道的对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英吉利法,在杜林先生看来都是邪恶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23~124页。
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24页。
在道德和法的领域中,现实哲学对卢梭的庸俗化并不比前面对黑格尔的肤浅化更好一点;在法学方面也是如此,虽然尽了一切努力要人们相信相反的东西,还是表现了甚至在最平庸的旧普鲁士法学家中也很少见的无知。“不承认任何仅仅是假象的地平线”的哲学,在法律上却满足于和普鲁士邦法的实施范围相吻合的真实的地平线。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58页。
“新的思维方式”、“彻底独创的结论和观点”和“创造体系的思想”的确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各种新的无稽之谈可是没有一行字能够使我们学到一些东西。这个人用吹号打鼓来吹嘘自己的手艺和商品,不亚于最鄙俗的市场叫卖者,而在他的那些大字眼后面却是空空如也,一无所有——这个人竟敢把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这样的人叫做江湖骗子,他们当中最渺小的人和杜林先生比起来也还是巨人。确实有江湖骗子,但是是谁呢?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59页。
杜林并没有什么真才实学,他的成名靠的是“高超的胡说”。杜林动不动就“创造体系”。在当时的德国,“理论创造”“创造体系”蔚成风气,并不是个别现象。当时,天体演化学、自然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等“体系”,在德国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最蹩脚的博士,甚至大学生,不动则已,一动至少就要“创造”,就要“创造”一个完整的“体系”。
恩格斯的经典著作《欧根杜林先生在科学中实行的变革》是以《反杜林论》这个名称载入史册的。
恩格斯的这部著作,是德国社会民主党内思想斗争的直接结果。70年代中期,杜林在社会民主党人中间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到1875年初,杜林体系的传播已经到了十分危险的程度。杜林的著作《国民经济学和社会主义批判史》第二版(1874年11月问世)和《哲学教程》(最后一册在1875年2月问世)的出版尤其助长了这一点。在这两本书中,自命为社会主义信徒的杜林,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特别猛烈的攻击。
杜林体系对刚刚合并的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1875年5月在哥达代表大会上成立)部分党员影响的加强和在他们中间的传播,迫使恩格斯中断了《自然辩证法》的写作,以便反击这个新出现的“社会主义”学说,捍卫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唯一正确世界观的马克思主义。
以上列了几个人的法学观点。经典著作中还对有些学术人物的法学观点,有所评述,因为考虑到这些观点影响力的限度,不再单独列出。
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针对海因岑的法学观点指出:“大家都很清楚,三年以前海因岑先生根本还不是激进派。他当时还是一个自由派,主张实行法律范围内的进步措施。因此,同他的分歧绝不意味着激进派内部的分裂”。指出:“他说,那种应当被推翻、本身也无非是国家权力的政权,现在是而且永远都是一切无权现象的根源和支柱,他要‘尽力’建立真正的法制国家(!),并在这个幻想的大厦的范围内‘进行那些由于普遍的发展(!)而产生的理论上正确(!)而又实际可行的(!)社会改革’!!!”
列宁在《两个世界》中,针对弗兰克的法学观点指出:“弗兰克为什么这样激愤呢?因为他对资产阶级“法制”和资产阶级“平权”信服得五体投地,而不懂得这种法制的历史局限性,不了解事情一旦涉及保存资产阶级所有制这个基本的和主要的问题时,这全部法制就一定会而且必然会化为乌有。弗兰克满脑子小资产阶级的立宪幻想;所以他不懂得,即使在德国这样的国家,实行立宪制度也有历史条件性;他相信德国资产阶级的(更确切地说:资产阶级的封建的)宪法的绝对作用和绝对效力,所以当立宪大臣不愿承认他弗兰克这位奉公守法的议员的“平权”时,他从内心感到受了侮辱。弗兰克陶醉于这种法制,竟然忘记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是不可调和的,他不自觉地站到那些认为这种资产阶级法制永世长存、认为社会主义可以装在资产阶级法制框子里的人的立场上去了。倍倍尔使问题摆脱了资产阶级民主派所固有的这种立宪幻想,把问题放到阶级斗争的实际基础上去。”
列宁在《致亚·尼·波特列索夫》中,针对施塔姆勒的法学观点指出:“我坚决地站在一元论者这边。施塔姆勒特别使我愤怒,在他那里我根本看不到丝毫新颖的有内容的东西……。十足的认识论的经院哲学!这是最平庸的最糟糕的法学家的拙劣的‘定义’以及由此得出的同样拙劣的‘结论’。在读了施塔姆勒的著作以后,我读了《新言论》杂志上司徒卢威和布尔加柯夫的文章,发现的确需要认真地对待新康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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