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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法律观的弊病与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宣扬“超阶级”的国家和法,是混乱的法学家们的共同特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一切剥削人民、压迫人民的法律称为“坏法律”,主张废除旧法律,制定新法律。这里的“坏法律”,不是中国法学界炒作的“恶法”。而这些法律是刑事法律,这是专门用于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存在,法律的好坏,是主观评价。法学家提出“法律存在的理由”,必须是真实的充足的理由。

法学家的法律观的弊病与优化方向

1.把国家学说和法的学说弄得混乱不堪

国家学说和法的学说是体系化的,因而弄得混乱不堪的东西也是体系化的。

但法学家的理论混乱,总是集中在“国家和法的阶级性”这个焦点上。宣扬“超阶级”的国家和法,是混乱的法学家们的共同特征。

不过,对于“超阶级”的国家和法,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归结为“公共国家”“公共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归结为“全民国家”“全民法”。两者还有些细微的差别,资本主义条件下是“掩盖阶级”,社会主义条件下说是“没有阶级”。

之所以把国家学说和法的学说弄得混乱不堪,究其原因,一是阶级立场原因,就是站在剥削阶级的立场上说话;二是认识论原因,就是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三是学术水平原因,就是不学无术。

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系。比较都是以具有某种共同点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点表现在法学家把这些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9~310页。

在这些事情上面,君主和贵族得到了罗马法学家的助力。这些法学家把罗马法的条文,应用到大半他们不了解的日耳曼关系中去,制造了极度的混乱,但是他们善于这样制造混乱,就是使地主永远从中得到便宜,农民总是吃亏。

恩格斯:《马尔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7页。

这个问题所以被人弄得这样混乱,这样复杂,是因为它比其他任何问题更加牵涉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一点上它仅次于经济学中的基本问题)。国家学说被用来为社会特权辩护,为剥削的存在辩护,为资本主义的存在辩护,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指望人们公正无私,以为那些自称具有科学性的人会给你们拿出纯粹科学的见解,那是极端错误的。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1页。

未必还能找到别的问题,会像国家问题那样,被资产阶级的科学家、哲学家、法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和政论家有意无意地弄得这样混乱不堪。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0页。

列宁在《论国家》中集中论述了国家问题。

《论国家》透彻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共产党对国家的态度。列宁指出,国家问题是关系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和根本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难弄清的问题,也是被资产阶级学者弄得最混乱的问题,因为它比其他任何问题更加牵涉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列宁首先提出观察国家问题的科学方法。他指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致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对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作了概括的历史的考察。他指明,国家这种强制人的特殊机构,只是在社会划分为阶级的时候和地方才产生出来,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因此,人们必须把社会划分为阶级和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作为分析一切社会问题,即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问题的基本的指导线索。

列宁逐一分析了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说明了一种国家类型过渡到另一种国家类型的规律,从生产方式和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解释了这种过渡的原因。他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的虚伪性。他在批判第二国际领袖所宣扬的不要无产阶级专政而经过“一般民主”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机会主义论调之后,宣告共产党的观点是:从资本家那里把这个机器夺过来,由自己掌握,然后用这个机器去消灭一切剥削,只有到世界上再没有进行剥削的可能的时候,我们才会把这个机器毁掉,那时就不会有国家了,就不会有剥削了。

《论国家》是列宁1919年7月11日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讲演的记录,最初由苏联列宁研究院于1929年1月18日发表于《真理报》。按照该校学员别尔兹1929年给列宁研究院的信以及其他一些资料的说法,列宁还于1919年8月29日在该校作了第二次讲演,题目是“关于国家,国家的意义、产生及阶级的产生”,可是第二次讲演的记录至今没有找到。

2.在坏风气中找到坏法律存在的理由

首先应当指出,马克思是从“普鲁士法的本质”“新离婚法草案的性质”,推导出“坏法律”术语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一切剥削人民、压迫人民的法律称为“坏法律”,主张废除旧法律,制定新法律。这个新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法律。

这里的“坏法律”,不是中国法学界炒作的“恶法”。在中国,一些人从固有的阶级立场和特定政治立场出发,把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恶法”。而这些法律是刑事法律,这是专门用于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法律。与此同时,又把旧中国的《六法全书》视如圭臬,乃至捧出来临摹、描红。

“坏风气”,集中表现为坏的政治风气和学术风气。下面摘引中涉及“坏风气”的,有“他们所批判的不是普鲁士法的本质,而是它个别的外部表现”;“独断的玄想和曲解”;“把资本主义以前世界的法权观念和所有权观念应用到这个已经完成的资本世界”;“资产阶级的法学家和法官先生们大兴讨伐,反对人民参与审理案件”,等等。

“找到坏法律存在的理由”,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的职业习惯。

法律是客观存在,法律的好坏,是主观评价。从“坏法律”找到它存在的理由,只能是“坏理由”。法学家提出“法律存在的理由”,必须是真实的充足的理由。从学理上说,理由不真实、不充足,命题是不能成立的。真实、充足的理由,能够保证思维的论证性、根据性。

“坏风气”—“坏法律”—“坏理由”,是剥削阶级法学家学术研究的恶性循环。

普鲁士法是建立在理性的抽象上的,这种理性的抽象本身是无内容的,它把自然的、法的和道德的内容看作外在的、没有内在规律性的实体。它试图按照外部的目的来改造、安排、调节这种没有精神、没有规律的实体。普鲁士法不是按照客观世界所固有的规律来对待客观世界,而是按照自己任意的主观臆想和自己的与事物本质无关的意向来对待客观世界。旧普鲁士法学家表现出他们对普鲁士法的这种本性了解很差。他们所批判的不是普鲁士法的本质,而是它个别的外部表现。因此,他们反对的也就不是新离婚法草案的性质和方式,而是反对它的改革倾向。他们大概想在坏风气中找到坏法律存在的理由。我们要求批判者的首先是他们要批判地对待自己,并且不要忽略批判对象的难点。

马克思:《〈论新离婚法草案〉一文的编辑部按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310~311页。

要说明这种曾经在德国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方法,以及它为什么主要在德国占统治地位的原因,就必须从它与一切思想家的幻想,例如,与法学家、政治家(包括实际的国家活动家)的幻想的联系出发,就必须从这些家伙的独断的玄想和曲解出发。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6页。

事实越是明显地反对政治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家就越是热心地起劲地把资本主义以前世界的法权观念和所有权观念应用到这个已经完成的资本世界。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833页。

现在,在维也纳,正在举行国际法官第一次代表大会和德国法学家第三十一次代表大会。与会的达官显宦代表发表的演说,反动气焰极为嚣张。资产阶级的法学家和法官先生们大兴讨伐,反对人民参与审理案件。

列宁:《国际法官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22卷第76页。

马克思在《〈论新离婚法草案〉一文的编辑部按语》里的“普鲁士法”,是指《总普鲁士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βischen Staaten》)。该法于1794年批准并颁布,包括刑法、教会法、国家法行政法等,反映出封建普鲁士在司法方面的落后性。

3.对法律作有利于有产者的解释

对法律作有利于有产者的解释,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的本性。这完全可以理解。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去理解。就是从注释主义角度去理解。

第一,法学家坚持国家立法的正统性,排斥对法律解释的非正统思想。社会对法律存在各种各样的认识,但国家立法所表达的思想,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这是要求社会认同的思想。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和对其他统治思想的解释一起,能够牵引整个社会的思想走向,以树立统治阶级的思想、理论、制度的权威性和统治地位。

第二,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能够适应并符合治国安邦的需要。在依法治国的总背景下,法学家所阐释的问题,都是治国之道、社会稳定之策。通过解释,使社会普遍接受法的基本思想和观念,从而维系国家的政治和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和社会生活的正常化。

第三,法律解释是法学家的唯一技能,以此成为自己的一种生存方式。注释和解释法律,是法学家的终身业志,通过注释形成对法律文本的依赖。使整个社会学习法律,熟悉法律,以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和法律教义为己任,把个人命运同统治阶级和法律连在一起,法学家们的政治依附问题便从根本决定了。

法学家对法律作有利于有产者的解释,用尽各种手段。最常见的,是“学术”手段。如马克思在《关于社会主义、法学和政治学(民族性)的批判的发现》里说,里谢尔先生要求批判家“把法的范围以内的东西和法的范围以外的东西区分开来”。批判家对于法律上的这种蛮横无理的要求表示愤慨。他反驳说:“可是直到目前,情感和良心都干涉了法,常常补充它,由于法的教条主义形式(因而不是法的教条主义本质?这句是马克思说的)所决定的法的性质,就必须常常补充它。”

另一方面,批判家只是忘了法本身非常明确地把自身同“情感和良心”区分开来;他忘了这种划分可以由法的片面本质和教条主义形式来说明,这种划分甚至成了法的主要教条之一;最后,他忘了这种划分一旦实现就构成法的发展的最高阶段,正像宗教从各种世俗内容中摆脱出来就使宗教成了抽象的、绝对的宗教一样。“情感和良心”干涉法这个事实使“批判家”有足够的根据在谈法的地方谈情感和良心,在谈法律教义的地方谈神学教义。绝对批判的“说明和划分”使我们有可能充分地领会它的关于“社会”和“法”的最新“发现”。“批判准备了世界形式,甚至是第一次开始准备世界形式的观念。这种世界形式不单单是法的形式,而且是(读者,请你提起精神来!)社会的形式,关于这种形式至少(如此少吗?)可以说,谁对它的建立毫无贡献,谁在它那里不凭自己的良心和情感来生活,他就不会感到在它那里就像在自己家里一样,也不可能参与它的历史。”“批判”所准备的世界形式被确定为不单单是法的形式,而且是社会的形式。这个定义可以有两种解释。或者这种说法应解释为世界形式“不是法的,而是社会的”形式;或者世界形式“不单单是法的,而且也是社会的形式”。我们考察一下这两种说法的内容,现在先谈第一种解释。绝对的批判把上述这个不同于“国家的”新“世界形式”说成是“社会”。现在它却把名词“社会”说成是形容词“社会的”。如果说辛利克斯先生和他的“政治的”一词相反,从批判那里三度获得了“社会的”这个词,那末里谢尔先生则和他的“法的”一词相反,而获得“社会的社会”这个词。

其次,那里对法(权利)的批判是与对德国哲学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这种批判是从对宗教的批判中得出的结论(第72页);同时,那里直接地强调指出:那些似乎一定能导向共产主义的法律上的公理,都是私有制的公理,而共同占有权是私有财产权的想象中的前提(第98、99页)。(www.xing528.com)

以上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8~229页、第246~24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23~124页、第138~139页。

由此说来,法学家对法律作有利于有产者的解释,除了阶级性原因之外,也是注释主义的必然结果。

当然,法注释主义同法注释方法并不是一回事。法注释主义是方法论,是以法学方法论表达法律观。

法注释方法是对法律文本进行注解、解释的方法。通过法律注释,使社会成员知悉法律规定的内容,准确把握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从而使法律达到一体遵行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注释方法是理解任何立法都不能离开的方法。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法注释方法的国家,产生了开创性的、严谨性的、体系化的法注释文本。

如果说把哪一种财产称为盗窃更确切的话,那末不列颠贵族的财产就是名副其实的盗窃。掠夺教会的财产,掠夺公社的土地,通过欺诈和消灭兼施的办法把封建的宗法的财产变为私人财产,——这就是不列颠贵族占有领地的法律根据。

在这不久以前发生的过程中,奴颜婢膝的法学家阶级为贵族卖了多大力气,这从上世纪一位英国法学家达尔林普尔那儿就可以看到,他在自己的著作“封建所有制”中以极其坦率的态度证明:在为所有权进行的诉讼中,在资产阶级大发横财时期的英国,法学家对于有关财产的每一条法律和每一份文件就作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解释;在贵族阶级发财致富的苏格兰,则作有利于贵族阶级的解释,而在两种场合下,都充满着敌视人民的精神。

马克思:《选举。——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5页。

亚当·斯密和李嘉图这样的经济学家是当代的历史学家,他们的使命只是表明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下如何获得财富,只是将这些关系表述为范畴和规律并证明这些规律和范畴比封建社会的规律和范畴更便于进行财富的生产。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6页。

我不想在这里给自己提出一个任务,即讨论土地私有制的拥护者们——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全部论据,我仅仅指出,第一,他们都花了不少精力用“天然权利”来掩盖掠夺这一原始事实。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权利,那末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

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4页。

好心的——即怀有维护和粉饰资本主义的好心的——教授和官员们用来吸引公众注意的种种有关监督、公布资产负债表、规定一定的资产负债表格式、设立监察机构等等的条例,在这里根本不能起什么作用。因为私有财产是神圣的,谁也不能禁止股票的买卖、交换和典押等等。

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

《列宁全集》第27卷第366页。

马克思在《选举。——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里提到的“封建所有制”著作,指上世纪英国法学家约·达尔林普尔的《大不列颠封建所有制通史概论》(J.Dalrymple.《An Essay towardsa General History of Feudal Property in Great Britain》.London,1759)。

4.脱离学术操守

学术是法学家的终身事业,秉持学术操守应当是法学家义不容辞的义务。然而,法学家们总是不能摆脱统治阶级辩护士的命运。这是历史和现实的悖论。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的学者中,有掠夺成性的理论家,有首先是资产者而后从事研究的理论家,也有既利用理论为资产者创造利润又不惊扰统治者安宁的理论家。他们的品质、能力和处世哲学各不相同,但在为资产阶级服务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在法学家中,卢梭出身贫苦,当过学徒、仆人等被认为低贱的职业。他对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充满了仇恨。但是,后来的写作和法学研究,却为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专政开辟了道路。边沁出身于伦敦一个富有的律师家庭,为了适应资产阶级的要求,鼓吹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

看来,在法的领域,从来都存在政治与学术的关系问题。

“摆脱论”,就是标榜法学独立,主张学术摆脱政治;“替代论”,就是法学混同于政治,主张用政治代替学术。这两种论调,都不是法学发展的正确道路。

这里,认识学术与政治的关系的关键在于,政治是什么样的政治,学术是什么样的学术。在当代,替没落阶级、反动阶级卖力的法学,是落后的、没有前途的、反动的法学;为新生阶级、先进阶级服务的法学,是先进的、充满前途的、革命的法学。从学术上说,凡具备范畴和范畴体系、逻辑和逻辑体系、论证和论证体系的法学理论,才能称得上学术理论。所谓学术操守,指的是这种称得上学术理论的法学理论的学术操守。

马克思当年描绘的那种穿着十八世纪轻佻的服装,“用新创的辞藻来加以炫耀;虚伪的深奥,拜占庭式的夸张,感情的卖弄,色彩的变幻,文字的雕琢,矫揉造作,妄自尊大,总之,无论在形式上或在内容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谎言的大杂烩”的法学家,是典型的脱离学术操守的法学家。

在我们这个动荡不定的时代,也像十六世纪一样,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只是在反动派方面还有单纯的理论家,正因为如此,这些先生们根本就不是真正的理论家,而只是反动派的辩护士。

恩格斯:《资本论第三卷序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4页。

有一大批所谓“高级”劳动者,如国家官吏、军人、艺术家、医生、牧师、法官、律师等等,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这一批人来说,在经济学上被列入丑角、家仆一类,被说成靠真正的生产者(更确切地说,靠生产当事人)养活的食客、寄生者,决不是一件愉快的事。这对于那些向来显出灵光、备受膜拜的职务,恰恰是一种非同寻常的亵渎。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67~168页。

政治家、一切法学家、警察、士兵孟德斯鸠自己都还拘泥于这种见解,他天真不过地把它表达如下(《论法的精神》第7篇第4章):“富人不多花费,穷人就要饿死。”

一旦资产阶级占领了地盘,一方面自己掌握国家,一方面又同以前掌握国家的人妥协;一旦资产阶级把意识形态阶层看作自己的亲骨肉,到处按照自己的本性把他们改造成为自己的伙计;一旦资产阶级自己不再作为生产劳动的代表来同这些人对立,而真正的生产工人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并且同样说它是靠别人劳动生活的;一旦资产阶级有了足够的教养,不是一心一意从事生产,而是也想从事“有教养的”消费;一旦连精神劳动本身也愈来愈为资产阶级服务,为资本主义生产服务;——一旦发生了这些情况,事情就反过来了。这时资产阶级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力求“在经济学上”证明它从前批判过的东西是合理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上册第315页。

随着德国反动势力的猖獗和哲学的英雄时代的结束,具有德国市民天性的“小资产者”又重新抬头——在哲学上是一片不亚于莫泽斯·门德尔森的空谈,是一片自作聪明、抑郁不满和自命不凡的抱怨之声。而现在,连政治经济学也蜕化为关于法权概念的无稽之谈!这甚至比“刺激对数”还要高明。正如这方面的权威裁判席勒早就指出的,小市民在解决一切问题时,总是把它归之于“良心方面”。

《马克思致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6页。

我看过圣贝夫关于沙多勃利昂的书,这个作家我一向是讨厌的。如果说这个人在法国这样有名,那只是因为他在各方面都是法国式虚荣的最典型的化身,这种虚荣不是穿着十八世纪轻佻的服装,而是换上了浪漫的外衣,用新创的辞藻来加以炫耀;虚伪的深奥,拜占庭式的夸张,感情的卖弄,色彩的变幻,文字的雕琢,矫揉造作,妄自尊大,总之,无论在形式上或在内容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谎言的大杂烩。

《马克思致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102页。

精神空虚的资产者为他自己的资本和利润欲所奴役;律师为他的僵化的法律观念所奴役,这种观念作为独立的力量支配着他。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17页。

法律不管琐事,我把谄媚逢迎的杜埃也看作是这种“琐事”。

《马克思致弗里德里希·阿道夫·左尔格》,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431页。

在《马克思致恩格斯》里说“现在,连政治经济学也蜕化为关于法权概念的无稽之谈!这甚至比‘刺激对数’还要高明”的“刺激对数”,指19世纪中叶所创立的韦伯—费希纳定律,这是一种表示感觉强度和引起感觉的刺激力两者之间关系的心理物理学定律。这是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蜕化为关于法权概念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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