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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的两种唯物主义解释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是主观意志性的东西,为了解释法和法现象,论证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就必须用唯物主义来认识客观社会条件与法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律辩证法,是具有真正科学性质的唯物辩证法。两种观点都脱离了它们赖以存在的历史背景;双方都诉诸感情;一方诉诸正义感,另一方诉诸人性感。

法律观的两种唯物主义解释

1.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法律

唯物主义是在人们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人类在长期实践中,认识到主观意志性的东西,只有符合客观实际,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法是主观意志性的东西,为了解释法和法现象,论证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就必须用唯物主义来认识客观社会条件与法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要求。

唯物主义经历了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几个历史时期,只有与大机器工业连在一起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才是真正科学的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

辩证法,是客观世界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和法的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在人们头脑中全面真实反映的法律观。同古代自发的辩证法、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不同,在大机器工业时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辩证法,真正揭示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指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比以往一切形式的唯物主义丰富得不可估量和彻底得无可比拟的现代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辩证法,是具有真正科学性质的唯物辩证法。

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近或远的枝叶,那末,这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除非我们相信超自然的奇迹,否则,我们就必须承认,任何宗教教义都不足以支持一个摇摇欲坠的社会。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360页。

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只不过他们为自己奠立的“权利基础”和资产阶级的“权利基础”不同而已。一方面,就法律平等必须用社会平等做补充这一点而言,平等的要求是扩大了;另一方面,从亚当.斯密的论点——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但劳动产品必须从劳动者手中分给地主和资本家共享——中得出了一个结论:这种分配是不正义的,必须彻底废除,或者至少把它改变得有利于劳动者。但是早期社会主义者中最杰出的思想家——圣西门、傅立叶欧文——就已感觉到,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单纯停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上,就不能消除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特别是现代大工业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灾难,这就使他们完全抛开法学政治领域,并宣称一切政治斗争都是无益的。

要适当表现和全面概括工人阶级因其经济状况而产生的求解放的愿望,上面两种见解都同样是不恰当的。平等的要求也好,十足劳动收入的要求也好,当需要从法学上来具体表述它们的时候,都会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而且问题的实质,即生产方式的改造,则多少没有被触及。伟大的空想主义者放弃了政治斗争同时就是放弃了阶级斗争,也就是放弃了他们捍卫其利益的那个阶级的唯一可能的活动方式。两种观点都脱离了它们赖以存在的历史背景;双方都诉诸感情;一方诉诸正义感,另一方诉诸人性感。双方都给自己的要求披上虔诚愿望的外衣,至于这些要求为什么恰恰应当在现在而不是在一千年以前或一千年以后实现,那是无法说的。

工人阶级由于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变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任何所有权,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机制而一代传一代地处于这种毫无财产的状态,他们是不能在资产阶级的法学幻影中充分表达自己生活状况的。只有当工人阶级不是带着有色的法学眼镜,而是如实地观察事物的时候,它才能亲自彻底认清自己的生活状况。在这方面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帮助了工人阶级,他证明:人们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学、宗教等等观念归根结蒂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由此便产生了适合于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和斗争条件的世界观;和工人无财产相适应的只能是他们头脑中无幻想。现在这个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正在全球环行。

不言而喻,两种世界观的斗争还在继续进行;不仅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进行,而且也在自由思考的工人和仍然受旧传统支配的工人之间进行。整个说来,维护旧世界观的是通常的政治家,他们提出的是通常的论据。但是还有一种所谓的博学的法学家,他们把法学当成一种特有的职业。

迄今为止,这班先生们都妄自尊大,不屑于研究工人运动的理论方面。因此,当终于有一位真正的法学教授安东.门格尔博士先生肯屈尊从“法哲学”的观点来“教条地详尽阐述”社会主义史的时候,我们真应当感谢不尽。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549页。

事实上,社会主义者在此以前都误入歧途了。他们恰恰忽略了最重要的东西。“只有当社会主义思想从关于人民经济和慈善事业的无尽无休的议论中净化出来……变成清醒的法权概念”(第111页)的时候,只有当一切“国民经济的装饰物”(第37页)都被抛弃的时候,才能着手解决“当代法哲学最重要的任务,即社会主义的法学改造”。然而,在“社会主义思想”中谈的恰好就是人民经济关系,首先是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这里关于人民经济的议论显然不单单是应予抛弃的纯粹“装饰物”。况且,经济学还是一门所谓的科学,而且比法哲学还要科学一些,因为它研究的是事实,而不像法哲学那样,单纯研究观念。但是对于职业法学家说来,这完全无所谓。经济研究在他看来跟慈善演说的价值一样。Fiat justitia,pereatmundus.〔只要法律得胜,哪怕世界毁灭。〕

其次,马克思的“国民经济的装饰物”——这是我们的法学家最厌恶的东西——不单纯是经济研究。它本质上是历史的。它表明了从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起到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止的社会发展进程,表明了旧有各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消失,以及具有新的对立利益的新阶级的形成,这种对立的利益除了表现在其他方面外还表现在新的法权要求中。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法学家似乎也有个模糊的概念,因为他在第37页上发现,现代的“法哲学……实际上不过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法律程序的反映”,可以把它“称为资产阶级的法哲学”,同它“并列在一起的,是以社会主义为表现形式的无产的人民阶级的法哲学”。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9页。

这些拥有特殊的、与各自的阶级地位相适应的法哲学的“资产者”和“无产的人民阶级”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从法中来的呢,还是从经济发展中来的呢?马克思曾告诉我们说,各大社会阶级的法的观点都是由它们当前的阶级状况来决定的,难道除此而外,他还说过别的什么吗?门格尔是怎样加入马克思主义者之列的呢?

当我们这位法学大师站在他自己的法权基础上的时候,他就流露出对经济史的蔑视。衰落的罗马帝国是他爱举的例子。他告诉我们说:“生产资料从来没有像半个阿非利加行省都归六人所有的时期那样集中过……,劳动阶级的苦难从来没有像几乎每个生产劳动者都是奴隶的时期那样深重过。当时也不乏——尤其在教父们那里——对当时社会状态的激烈批评,这些批评可以和现代最优秀的社会主义文献相媲美,然而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继之而来的却不是社会主义,而是中世纪的法律程序。”(第108页)

这为什么会发生呢?因为“在民族面前没有呈现出一幅鲜明的,不带任何夸张的关于未来状况的图画”。门格尔先生认为,在罗马帝国衰落时期现代社会主义的经济前提就已经存在了,缺少的只是对它的法学表述。因此封建主义便代替了社会主义,而唯物史观则被归结为ad absurdum!〔荒谬绝伦!〕

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法学家们如此巧妙地搞出的一套东西,不是封建法,而是罗马法,即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的法律。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9~550页。

由于依照门格尔先生的假定,法学观念是历史的动力,因此他在这里向罗马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一个不可思议的要求:他们不应提供当时的罗马社会的法权体系,而应提供恰恰相反的东西,即“鲜明的,不带任何夸张的”关于幻想的社会状况的“图画”。这就是应用于罗马法的门格尔法哲学!然而门格尔断言经济条件还从来没有像罗马历代皇帝时代那样对社会主义有利,这种说法简直荒诞极了。门格尔想驳倒的社会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胜利的保证在于生产本身的发展中,一方面由于工农业中机械化大企业的发展,生产日益社会化,而劳动生产率也大大提高了。这就迫使人们要消灭阶级差别以及把私人企业的商品生产转化成直接由社会来进行并且为了社会而进行的生产。另一方面,现代生产方式产生了一个愈来愈有力量和愈来愈关心使这个发展变成现实的阶级,这个阶级就是自由的劳动无产阶级。

现在试把帝政时期的罗马的情况和这比较一下,当时的罗马无论在工业中或农业中都谈不上有什么大机器生产。当然我们可以看到地产的集中,然而要把这种现象和大企业中的社会化的劳动的发展等同起来,那就只有法学家才能做到。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1页。

教授先生是力求用法哲学的精神来解释社会主义,就是说,把社会主义归结为一些简短的法权公式,社会主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十九世纪的新版。先把一个强大运动的历史联系和历史内容取消,好单单给“法哲学”清出地方,然后,这个法哲学又被归结为实际上一钱不值的口号!这的确是费尽心机!这位教授先生发现,全部社会主义在法学上可以归结为三个这样的口号,三个基本权利,这就是:①十足劳动收入权,②生存权,③劳动权。劳动权只是临时性的要求,“初次概括无产阶级各种革命要求的笨拙公式”(马克思语)。因此它与此无关。相反,统治着从巴贝夫起到卡贝和蒲鲁东止的整个法国革命社会主义的平等的要求却被遗忘了。不过门格尔先生未必能从法学上来表述这个要求,尽管或者可能正因为这个要求是以上所提到的一切中最具有法学性质的东西。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3~554页。

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但他同时证明,这种历史的正当性现在不仅消失了,而且剥削不论以什么形式继续保存下去,已经日益愈来愈妨碍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卷入愈来愈激烈的冲突中。而门格尔把这些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研究拖上他的狭小的法学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的企图,仅仅证明他自己完全不能理解超出狭隘的法学眼界以外的事物。他这样表述的第一号基本权利在马克思那里是绝对不存在的。

科学社会主义不在于发现经济事实,在门格尔看来,在他以前的经济学家已经为此操劳了,而简单地在于宣布这个经济事实是不公平的。这就是门格尔先生的观点。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8页。

如果社会主义者真的如此轻易地看待自己的任务,那他们早就可以休矣,而门格尔先生也就免得因自己的法哲学而丢丑了。但是谁如果企图把世界历史性的运动归结为装在坎肩口袋里的法学口号,谁就会遭到这样的命运。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9页。

既然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只有通过对社会发展及其动因的研究才能认识,而不是通过把社会主义思想变成清醒的法学概念才能认识,这全部研究就完全没有意义了。

门格尔先生的智慧归根到底就是声明,社会发展将朝着哪个方向进行,他无法断定,但有一点是无疑的,这就是不应人为地加深“我们今天的社会制度的弊病”(第166页),并且他建议为了使这些“弊病”能继续保存而实行自由贸易,避免继续发行国家和地方公债!

这些建议是门格尔先生的如此大叫大嚷和自我吹嘘的法哲学的全部具体结果!遗憾的是,教授先生没有向我们透露一个秘密:现代的国家和市镇不发行“国家公债和地方公债”如何能办好自己的事务。如果他掌握这个秘密,那就最好不要保守这个秘密。这将会比他在“法哲学”方面的成就更快地给他铺平“向上”攀登大臣位置的道路。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7页。

自法产生以来,归根到底,人们的法律观就有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和唯心主义的法律观。反映在阶级上,统治阶级是唯心主义的法律观。在当代,法律观基本上只有两家,就是无产阶级的法律观和资产阶级的法律观。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法律观改造法律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法律观改造法律世界。不同阶级的法律观必然表现出来,支配自己阶级的言论和行动,成为本阶级认识法律世界和改造法律世界的向导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前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缺乏科学根据。有的部分正确,部分错误,有的根本错误。因而,有的对法律发展和社会进步起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有的则起阻碍破坏作用。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对法和法现象唯一科学的概括和总结,正确揭示了法学思维和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是唯一科学的法律观。

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法律观,是唯一科学的法律观。它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批判形形色色的法学理论中创建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真理面前,资产阶级学者的“小学生作业水平”的法学理论,早已显露落后的、伪科学的原型。

2.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的法律观

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里指出:“哲学唯心主义是把认识的某一个特征、方面、部分片面地、夸大地、发展(膨胀、扩大)为脱离了物质、脱离了自然的、神化了的绝对。”“直线性和片面性,死板和僵化,主观主义和主观盲目性就是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很显然,把法的能动作用片面地加以夸大,以至于认为法律可以不受客观的制约而随心所欲地规定一切、决定一切,就会陷入唯心主义泥潭。无论主观唯心主义,还是客观唯心主义,都是造成消极社会后果的立法的认识论原因。

形而上学是一种反辩证法的思维和认识的方法。这里所讲的形而上学,是指脱离具体科学,用纯思辨的方法来阐述经验以外的各种问题,如关于存在的始源,关于世界的实质,关于上帝,关于灵魂,关于意志自由等等。

形而上学也有认识论根源。客观物质世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人们对它的认识不可能一下子完成。因此,为了把握它的一切方面和一切联系,不能不从事物和现象的个别方面入手。(www.xing528.com)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为了认识这些细节,我们不得不把它们从自然的或历史的联系中抽出来,从它们的特性,它们的特殊的原因和结果等等方面来逐个地加以研究。”

把法和法现象个别方面与社会总的发展过程分离开来,孤立起来,看不到法律与各种事物的联系和制约,因而造成形而上学的错误。

绝对主义、相对主义折衷主义、诡辩论等等,是立法者和法学家形而上学的基本表现。

从认识论说,各种形式的法学形而上学,都是从认识上的片面性造成的。当然,法学上的形而上学并不是没有阶级根源的。

由于全部传说的罗马上古史都被浓厚的黑暗所笼罩,这种黑暗又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著作家们(他们的著作还是我们的材料来源的唯理主义-实用主义的解释和报告)而更加浓厚。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46页。

从亚里士多德的时候起,世界上就充满了大量有些是出色的,有些是胡说八道的学术著作,一齐来研究这个题目:谁应当被赋予政府的权力?但是,在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有一个统治民族(它统治着另一个拥有15600万人口和1368113平方英里的民族)的贤明立法者的议会,在它的庄严和公开的会议上想来解决这样一个不平常的问题:在这些贤明的立法者中间是谁执掌管理150000万人口的异民族的实际权力?在不列颠的贤人议会中,并没有出现能解决这一难题的奥狄浦斯。

马克思:《土耳其战争问题。—“纽约论坛报”在下院。—印度的管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02页。

事实越是明显地反对政治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家就越是热心地起劲地把资本主义以前世界的法权观念和所有权观念应用到这个已经完成的资本世界。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3页。

现在谈一谈比·约·蒲鲁东的《十九世纪革命的总观念》。当我第一次在信中对你谈到这本书的时候,我只看过该书的摘要,而且还有很多被歪曲的地方。现在我可以把要点寄给你。先说一句:书中批驳卢梭、罗伯斯比尔和“山岳党”等等的地方写得好。用不朽的卢格的话来说,真实过程的力量是这样来的:……

绝对权力很快就被迫否定它自己,并且受法律和制度的限制。法律作为利益的外部表现,像利益本身一样,是数不清的。法律消失在恶无限性当中。法律是从外部强加于我们的桎梏。君主立宪制。非驴非马的无聊东西。普选权。多数人先知般的直觉是荒唐的东西。我既不需要代表,也不需要全权代表!选举、投票,即使全体一致,什么也解决不了。如果从普选这一点来看,波拿巴倒是一个最适当的人物,等等。纯粹的民主或者直接的民权——这是里廷豪森、孔西得朗和赖德律-洛兰的臆想——几乎是不可能的和荒谬的。这种达到了顶点的国家观念充分表现了它的荒谬性。

《马克思致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316~318页。

我们现在要谈“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的最后一个支派,即柏林派。我们也只是从这一派中提出一个有代表性的人物,即恩斯特·德朗克先生。德朗克先生的才能显示出来了:他以蛇夫,“真正的社会主义”星空里的蛇夫的姿态,高高举起德国警察法这条蟠卷着的巨蟒,把它加工制成“警察故事集”中的许多极有趣的短篇小说。的确,这一套错综复杂的、像蛇一样光滑的法律,蕴藏着可供这类写作之用的无比丰富的材料。在每一节中都隐藏着一部长篇小说,在每一条中都隐藏着一部悲剧。

恩格斯:《“真正的社会主义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79页。

蒲鲁东先生更不了解,适应自己的物质生产水平而生产出社会关系的人,也生产出各种观念、范畴,即这些社会关系的抽象的、观念的表现。所以,范畴也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这是历史的和暂时的产物。而在蒲鲁东先生看来却刚刚相反,抽象、范畴是原始的原因。

《马克思致路德维希·费尔巴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84页。

蒲鲁东的全部学说,都是建立在从经济现实向法律空话的这种救命的跳跃上的。每当勇敢的蒲鲁东看不出各种现象间的经济联系时——这是他在一切重大问题上都要遇到的情况,——他就逃到法权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公平。

“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权关系中提取他的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权。”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42页。

我们那位蒲鲁东主义者并不比他的老师高明些:“租赁合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就像血液循环在动物身体中一样,是必要的千百种交易之一。当然,使这一切交易都渗透着法权观念,即到处都按照严格的公平要求来进行,是有利于社会的。总之,社会的经济生活,应该像蒲鲁东所说的那样提到经济法权的高度。而实际上,大家都知道,情况恰好相反。”

马克思正是从这个有决定意义的方面极其扼要而精确地描述了蒲鲁东主义,难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是“渗透着法权观念”,即自己有剥削工人的特权的观念吗?如果作者向我们声明这不是他的法权观念,难道我们就会前进一步吗?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43页。

蒲鲁东从他的法学观点出发不是用社会生产的条件,而是用一般体现着这些条件的国家法律来解释利率以及一切经济现象。从这个同任何关于国家法律和社会生产条件有联系的概念格格不入的观点看来,这些国家法律就必然完全是任意的命令,随时能够顺利地用一些直接相反的命令来代替。因此,在蒲鲁东看来,最容易不过的就是颁布法令——如果他拥有这种权力的话——把利率降低为一厘。可是,如果其他一切社会条件照旧不变,蒲鲁东的这个法令也就只是一纸空文了。不管颁布怎样的法令,利率照旧将由现在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节。能得到信用的人还会像以前那样依照情况按二厘、三厘、四厘和更高的利率借钱,不同的地方只是食利者会非常谨慎,只把金钱借给那些不会弄出讼案来的人。况且,这种使资本失去“生产率”的伟大计划来源极其久远,它同目的正是要限制利率的高利贷法一样古老,然而这些高利贷法现在到处都已经清除,因为实际上它们经常被破坏或规避,而国家不得不承认自己对社会生产规律无能为力。而现在只要恢复这些无法执行的中世纪法律,居然就可以“把资本生产率的双角握住加以驯服”!读者由此可以看到,愈是深入地考察蒲鲁东主义,就愈能看出它的反动性。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54~285页。

米尔柏格对于我说他是蒲鲁东主义者这点特别感到冤屈,他断言他根本不是蒲鲁东主义者。我当然应该相信他才好;不过,我还是要提出证据来证明,这些论文——这里讲的也只是这些论文——中除了十足的蒲鲁东主义以外,没有别的东西。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96页。

米尔柏格要求社会应当渗透着法权观念,并且把这叫做描述。如果法庭派一个法院执行吏来命令我偿还一笔债务,那末照米尔柏格看来,法庭所做的无非是把我描述为一个欠债未还的人!描述是一回事,要求则是另一回事。德国科学社会主义与蒲鲁东之间的主要区别正好就在这里。我们描述——而真实描述某一事物,与米尔柏格的说法相反,同时也就是说明这一事物,——我们描述经济关系,描述这些关系如何存在和如何发展,并且严格地从经济学上来证明这些关系的发展同时就是社会革命各种因素的发展:一方面是被本身的生活条件必然引向社会革命的那个阶级即无产阶级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一发展到超出资本主义社会范围时就必然要把它爆破,同时这些生产力又提供了为了社会进步本身而一举永远消灭阶级差别的可能性。相反,蒲鲁东则要求现代社会不是依照本身经济发展的规律,而是依照公平的规定(“法权观念”不是他的而是米尔柏格的东西)来改造自己。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5页。

米尔柏格大概以为“蒲鲁东在德国几乎完全不为人知道”吧。蒲鲁东在其一切著作中都用“公平”的标准来衡量一切社会的、法权的、政治的、宗教的原理,他摒弃或承认这些原理是以它们是否符合他所谓的“公平”为依据的。在他的“经济矛盾”中,这个公平还被称为“永恒公平”,justiceéternelle。后来永恒性就不再提起了,但实质上还是保存着。例如,在1858年出版的“论革命中和教会中的公平”这一著作中,下面的一段就表现着这整整三卷说教的内容(第1卷第42页):“各社会中的基本原则,有机的、统治的、最高主权的原则,支配其他一切原则的原则,指导、保护、排斥、惩戒、在必要时甚至镇压一切叛乱因素的原则究竟是什么呢?是宗教、理想、利益吗?……这个原则在我看来就是公平。什么是公平呢?这就是人类自身的本质。从世界创始以来,它曾是什么呢?曾是虚无。它将来应当是什么呢?应当是一切。”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6页。

靠杜巴索夫之流养活的、拿学术做交易的立宪民主党教授们(如立宪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杜马的候选人基泽韦捷尔先生),竟把“专政”译成“强化的警卫”!“学术界人士”为了贬低革命斗争的意义,竟不惜歪曲自己在中学里学的拉丁文。专政就是(请基泽韦捷尔、司徒卢威、伊兹哥耶夫之流的先生们永远记住)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在国内战争时期,任何获得胜利的政权都只能是一种专政。但是问题在于,有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一小撮警察对人民的专政,也有绝大多数人民对一小撮暴徒、强盗和人民政权篡夺者的专政。立宪民主党人先生们在右派无法无天地横行肆虐、卑鄙无耻地使用暴力的时代,庸俗地歪曲专政这个科学概念,哭哭啼啼地反对左派使用暴力,这就非常明显地表明了“妥协主义者”在激烈的革命斗争中站的是什么立场。

列宁:《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

《列宁全集》第12卷第258页。

绝对主义割裂法律的绝对和相对的联系,片面强调法律相对稳定的一面,否定绝对变化的一面,以维护某种立法的永恒性。相对主义则同绝对主义相反,认为一切法律的变化没有质的界限。折衷主义貌似公允,对不同社会形态的立法不加区别地混合在一起,片面强调法的趋同性,把两种根本不相容的法律无原则地、对等的综合起来。诡辩论,是打着辩证法旗号的形而上学。诡辩论对于一切立法和法学理论,以“我的需要”为转移。凡是符合“我的需要”的,奉为“良法”,抄来实施;凡是不符合“我的需要”的,称为“恶法”,加以鞭挞、抛弃。任意歪曲辩证法,否定了法的客观评价标准。有人说“司法独立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表现”,把只属于资本主义的司法独立冠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帽子;有人说“法的概念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改变,过几年概念就要变一次”,这是典型的诡辩论。在某种社会条件下,法的内容可能有所变动,但法的“概念”的内容是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东西,是不能说变就变的。这类诡辩论真是“一条鱼腥了一锅汤”。难怪人们讥讽说:“法学没有理论”。

如果法学领域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盛行,法学的科学性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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