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法和法现象的总看法和根本观点
法学是关于法律观的学说。法律观是人们对于整个法和法现象的总看法和根本观点。人们开始是对个别法现象的具体认识和看法,如对各类现行立法、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等的看法,随着认识的深入,对法的本质和整体形成了一个总的看法和根本的观点,这就是法律观。对法律观进行概括和总结,使之形成系统化的、理论化的思想体系,就是法学。
在社会各种各样的法律观中,统治阶级的法律观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法律法规、法学理论,都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法律观制定和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法律观具有指导性和引领性,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有决定性影响。
任何法律观都是社会的、历史的。社会条件是法律观形成的基础。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观。
“法律观”术语是经典作家提出的,不是后人加上去的。
到十七世纪时宗教的旗帜最后一次在英国飘扬,过了不到五十年,新的世界观就不带任何掩饰地在法国出现了,这就是法学世界观,它应当成为资产阶级的经典世界观。
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由于达到社会规模并且得到充分发展的商品交换产生了(尤其是由于预付和信贷制度)复杂的契约关系,从而要求只能由社会提供的公认的规章亦即国家规定的法律准则,于是人们以为,这些法律准则不是从经济事实中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由于竞争——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这个新的上升的阶级反对封建主和当时保护他们的君主专制的斗争,像一切阶级斗争那样,应当是政治斗争,是争取占有国家的斗争,应当为了法权要求而进行,——就是这一事实,促进了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但是资产阶级产生了自己的对立物——无产阶级,跟着又引起了新的阶级斗争,这个斗争在资产阶级最终夺得政权之前就已爆发了。正如资产阶级在反对贵族的斗争中一度按照传统抱有神学世界观一样,无产阶级起初也从敌人那里学会了法学的思维方式,并从中寻找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页。
从洛克到李嘉图的一般法律观念都是小资产阶级所有制的观念,而他们所阐述的生产关系则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这一点成为可能的是:在这两种形式中买者与卖者的关系在形式上始终是一样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手稿其他各章的散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44页。
“当我占有某物时,理智立即推想到,不仅我直接占有的东西是我的,而且与此有联系的东西也是我的。实在法必须作出各种规定,因为从概念中已不能进一步作出推断。”(第91页)这是“概念”的异常天真的自白,并且证明这个概念对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性质“一窍不通”,因为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错了,就把一个完全确定的、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看作绝对的东西。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96页。
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并且,这种观念,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96页。
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念,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
恩格斯:《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91页。
最后,号召共和派律师、所有这些克雷米约们、马利们、赖德律-洛兰们、米歇尔们及其他人接受这种思想。据说,他们,这些法律观念的代表们,由于所负的使命,必须在这里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恩格斯:《对蒲鲁东的〈十九世纪革命的总观念〉一书的批判分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92页。
不言而喻,两种世界观的斗争还在继续进行;不仅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进行,而且也在自由思考的工人和仍然受旧传统支配的工人之间进行。整个说来,维护旧世界观的是通常的政治家,他们提出的是通常的论据。但是还有一种所谓的博学的法学家,他们把法学当成一种特有的职业。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8页。
有两个思想世界:一方面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观点,认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阶级斗争可以在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上进行,但是阶级斗争不可避免地要导致最后的结局,要导致面对面的搏斗,要面临最后的抉择;或者是“彻底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或者是自己被粉碎、被扼杀。另一方面是改良主义者、小资产者的观点,他们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虚有其表的立宪法制,不见残酷的阶级斗争,呆在某个小国的穷乡僻壤,忘记了当代伟大的历史问题。
列宁:《两个世界》,
《列宁全集》第20卷第12页。
经典作家认为,法律观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而且,法学世界观,成为统治阶级的经典世界观。以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为指导制定出来的法律,一定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审判案件的结果,一定是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结果。这样的立法和司法,将影响整个社会。这就是法学世界观成为“经典世界观”的含义所在。
法律观对于世界观如此重要,使我们不能不注重法律观问题,不能不注重法律观的正确与否和国家与法的命运的关系。
2.具体法律观点
法律观是通过具体法律观点表现出来的,或者说,具体法律观点不能脱离法律观。任何具体法律观点,都表现了一定法律观。(www.xing528.com)
经典作家下面的论述,是关于具体法律观点的论述。
王室国家检察官德朗克曼提出了以下新得出奇的盗窃理论,他声称:
“这些文件是否盗窃来的,这个问题可以暂且撇开不谈;从对被告判罪的观点来看,这没有意义。即使文件确实偷来的,那未对于用这种办法弄到文件的警务官员,从法律观点来说也不能指控为偷窃,至多只能说行为不道德。法律上的盗窃,需具备恶意欺骗性质,但这不适用于被迫让人去进行这种偷窃的警务官员,因为他们不是为了个人的好处,而是为了国家利益。”
《马克思致卡·济贝耳》,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下册第535页。
亨奈耳的演说从法律方面来说是最好的一篇。他指出,要求公民不仅在外表上,而且从内心里服从法律是荒谬的。这种要求意味着,仅仅是某种意图和公开说出这种意图,就被认为是犯罪,犯罪者就可以被宣布为处于法律保护之外。这种要求表明,资产阶级的一切法律观点在德国被践踏到何等地步——诚然,在那里只有资产阶级反对派才承认这些法律观点;实际上,经常起作用的是警察国家的无法制状态,而这种状态在其他国家只能以隐蔽的形式出现,并被看作是一种暴力行动(当然,爱尔兰除外)。
《恩格斯致奥·倍倍尔》,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63~464页。
如果控告是引用刑法典第六十条,那就需要证明被告们是有意诽谤议员们,而检察机关却根本不打算举出这种证明。然而,这个宣言并不包含从法律观点来看的任何诽谤,其中没有任何事实足以成为对议员们实行司法追究或使他们受憎恨和鄙视的根据;宣言所表达的只是对关于休战的决议的批评。
马克思:《关于诽谤德国国民议会议员的审判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第529页。
欧伦堡所鼓吹的是掌权者对正在经历着“和平阶段”的发展的暴力反动,而且这种反动,其目的是要防止以后(起自新兴社会阶级)的“暴力”冲突;这是暴力反革命对事实上的“和平”发展的战争叫嚣。实际上政府是企图以暴力镇压它所不喜欢的、而从法律观点是无懈可击的发展。这就必然要产生暴力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195页。
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观点看来,子女及其财产也不能按照随心所欲的意愿和臆想来处理。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也就会像友谊一样,不是立法的对象了。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7页。
蒲鲁东还说出下面这样一种想法:“罗马的野心通过万民法(droitdes gens)而合法化了。”证明奴役法的这种方式完全符合罗马人的法律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6页。
保护弗·察贝尔以对抗我的合理报复,只是因为弗·察贝尔“简单地引证了”自己的诽谤。上诉法院说:不论是引证的或者不是引证的,从法律观点来看,侮辱荣誉都应受惩罚;但是它否认察贝尔的社论中有侮辱荣誉的话——引证的或者不是引证的、侮辱我个人的话。
马克思:《福格特先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第713页。
鉴于我所追求的实际目的,我不想麻烦阁下再听我叙述这三个从法律观点来说是无可非议的论点,我同意,在我上一次呈文的末尾已向阁下陈述的那种意义上,照阁下所说,并通过重新入籍的手续,接受我的和我必须维护的权利。
马克思:《给警察总监冯·策德利茨的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684页。
从法律观点看来,似乎是不许可把共和国的要求直接写到纲领里去的,虽然这在法国甚至在路易·菲力浦统治下都可以办到,而在意大利甚至到今天也可以办到。
恩格斯:《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75页。
资本家也由此节省了机器的维持费用。这种费用是由工人用自己的身体来支付的,这是资本自我维持的秘密之一。事实上,这些秘密构成工人对于机器的法律要求权,甚至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看,也使工人成为机器的共有者。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94页。
马克思在《关于诽谤德国国民议会议员的审判案》里,“如果控告是引用刑法典第六十条,那就需要证明被告们是有意诽谤议员们,而检察机关却根本不打算举出这种证明”的案件,是1849年5月9日由科伦王国地方违警法庭审判庭审理了诽谤德国国民议会议员的案件。传讯作家、报社编辑、印刷厂厂主、报刊发行负责人、印刷厂排字工人、见习法官等人,到法庭受审。其中4人出庭,其他人缺席审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检察官伯林陈述了犯罪的要点,引用钦定宪法第25条第26条、莱茵刑法典第60条,企图证明他对被指控的文章负有责任。指控被告人有罪。代理律师法伊弗尔作了无罪辩护。
马克思在《帝国国会关于反社会党人法的辩论》里,说“但是‘和平的’运动一遇到同旧秩序利害相关的人的反抗,仍然会变成‘暴力的’”,是指当时的俾斯麦政府正是“企图以暴力镇压它所不喜欢的、而从法律观点是无懈可击的发展。这就必然要产生暴力革命”。马克思在揭露俾斯麦政府利用谋刺皇帝事件诬陷德国社会民主党时,强调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同无政府主义分子毫无共同之点,并对无政府主义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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