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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国家的历史类型相同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奴隶制类型的国家和法的基本特点是:第一,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奴隶制法律公开剥夺奴隶的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奴隶是奴隶主的占有对象,把奴隶排斥在公民之外。奴隶制法和国家是同时产生的,是第一个剥削阶级历史类型的法和国家。

法律与国家的历史类型相同

1.奴隶制类型的国家和法

国家和法的历史类型,就是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国家和法,按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性质而划分的不同类型。它体现了国家和法的根本性质,表明了国家和法的阶级实质。划分国家和法的类型的科学依据,就是看这个国家和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是实现哪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凡是建立在同一种经济基础之上,由同一个阶级实行统治的国家和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西方法学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出发,离开国家和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抹杀不同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单纯按管理形式如专制国家和法、民主国家和法等来进行分类。结果是,把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和法划为一类,而把阶级本质相同的国家和法划为不同类型。这种反科学的分类法,完全是出于掩盖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本质的目的。

国家和法的类型的更替,是政权从一个阶级手中转到另一个阶级手里。这是重大的社会变革,非经过社会革命不可。否则,称不上国家和法的类型的更替。人类经历了国家和法四种历史类型的更替。

奴隶制类型的国家和法的基本特点是:

第一,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

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这是奴隶主存在的物质基础。在罗马,土地最初是国有,即奴隶主贵族集体所有。后来,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和无地平民的斗争,土地逐渐变成了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在古东方的埃及、巴比伦亚述、印度等国家里,土地一般都是国家所有,即国王在形式上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奴隶主贵族享有支配国王赏赐的土地的权利。在中国的夏(前2070~前1600)、商(前1600~前1046)、周(前1046~前256),“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实行全国的土地属于天子所有,然后天子再把土地分封给他的家族和臣下。由于奴隶制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所以奴隶主阶级占有土地是奴隶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式。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中,奴隶主的所有权表现在各个方面,如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所有权,在买卖、租赁、借贷、损害赔偿,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所有权,奴隶制法都作了明确规定,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制。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282条里仅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就占121条,而因侵犯私有财产处以死刑的条文在30条以上。对债权的保护,一般都规定如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应将本人或妻子、子女沦为奴隶,或者以抵押物及抵押物的收入来补偿。

第二,奴隶主完全地占有奴隶,奴隶在实际上和法律上处于无权地位。

完全地占有生产者奴隶,这是奴隶制社会不同于其他剥削阶级社会的重要特点。在奴隶制社会里,奴隶是土地的附属物,奴隶主占有土地,同时也就占有生产劳动者——奴隶。在古罗马的奴隶主把工具分成三类:“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哞哞叫的工具”(牲畜)、“不做声的工具”(物品)。亚里士多德说,“奴隶是一种最好的财产,是一切工具中最完善的工具。”奴隶主不但强迫奴隶劳动,还把奴隶当作物品进行买卖。希腊、罗马和雅典,奴隶是商品买卖活动的主要标的。奴隶还是奴隶主的祭祀品和殉葬品。

奴隶制法律公开剥夺奴隶的公民权利人身自由,奴隶是奴隶主的占有对象,把奴隶排斥在公民之外。巴比伦法规定,如果奴隶敢对主人说一声“你不是我的主人”,奴隶主就可以割掉他的耳朵。罗马法规定,奴隶主被杀,其奴隶全部处死。

第三,自由民被分为不同的等级,自由民内部政治地位和权利不平等。

奴隶制社会除了奴隶主阶级、奴隶阶级外,还存在自由民,包括个体农民手工业者。自由民有人身自由,比奴隶的社会地位高些,对奴隶主无人身依附关系,但仍然属于被剥削被压迫的被统治阶级。

雅典按照财产状况,把公民分成四个等级。前三个等级是收入在200麦斗(1麦斗合52.3公斤)以上的大小奴隶主,可以出任官职,享有充分权利。第四等级是收入在200麦斗以下的贫民,称“雇工”,不能担当任何官职。此外,居住在雅典的条人(异邦人)和被释放的奴隶,只有人身自由,没有任何公民权利。

古罗马把公民分成五个等级,财产均在12500阿司以上,以下者称为“无产者”,不列等级,不享有完全的权利。而且,财产的多寡和社会地位的高低,是惩罚的标准。同样的犯罪,奴隶主和奴隶的处罚完全不同。

奴隶制法和国家是同时产生的,是第一个剥削阶级历史类型的法和国家。

奴隶制法和国家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和结果,是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在布雷亨法中,起重要作用的是牛,包括公牛、母牛、小母牛和牛犊,以及马、羊、猪、犬、蜜蜂(后者生产最重要的原始奢侈品);但首先是Kine(母牛)。Capitale,母牛的头数,cattle{牛},派生出法律上一个最有名的名词和政治经济学上一个最有名的名词:Chattels{动产}和Capital{资本}。Pecunia(第147页)。最早的罗马法把公牛列为最高级的财产,与土地和奴隶一起作为Resmancipi{财产法}的对象。

当人群在地块上定居下来并开始种植谷物,牛就显出了极大的价值(同上页)。起初它的价值在于它的肉和奶;而在很早的时期,当它作为工具或交换手段的时候,它就具有了显然特别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选》第45卷第589~590页。

在古爱尔兰,困难不在于获得土地,而在于得到耕种土地的手段。牲畜的大所有主是各种首领,他们一开始在这方面就比其他的部落同胞占有优势,可能是由于他们作为部落军事领袖的天然职能的原版。

马克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选》第45卷第591页。

罗马人。标准货币阿司,即一个等于12盎司的罗马磅=326克;古罗马的阿司不是模压成型,而是铸造成型的;在[铜]作为“aes signatum”{“标记铜币”}流通时,每个钱币上都有象征权力的标记。“是塞尔维乌斯皇帝首先开始在铜上制做标记的。”(普林尼《博物志》卷三十三)。(塞尔维乌斯。公元前578—534年)。

因为牲畜(pecunia)是最早的罗马货币,所以古罗马铜币上还有牛、绵羊、山羊、马等等的形象。公元前269年出现了最早的罗马银币,上面也还有双马或四马驾车的形象,由此把它们叫做bigati或quadrigati{双驾马车币或四驾马车币}。

银本位制——公元前281年。同南意大利的希腊银商及其庇护者伊皮罗斯皇帝皮洛士的冲突。后者被战败和大希腊的贸易中心大伦特投降(公元前272年)之后,罗马人占有了大量的白银。由此又出现了银本位制;公元前269年开始用模压法制造最早的罗马银币,即迪纳里(=10阿司),此后不久又有昆克瓦里(=5阿司)和色士杰尔色(=212阿司)。面额最小的银币色士杰尔色被当作整个罗马银币制度的基础。随着向银本位制过渡,旧铜币开始衰落并迅速贬值。

马克思:《单本位制或复本位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198~199页。

随着商业和工业的发展,发生了财富积累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以及大批自由公民贫困化的现象;摆在自由公民面前的只有两条道路:或者从事手工业去跟奴隶劳动竞争,而这被认为是可耻的、卑贱的职业,并且不会有什么成功;或者变成穷光蛋。他们在当时条件下必不可免地走上了后一条道路;由于他们数量很大,于是就把整个雅典国家引向了灭亡。所以,使雅典灭亡的并不是民主制,像欧洲那些讨好君主的学究们所断言的那样,而是排斥自由公民劳动的奴隶制。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5~136页。

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而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7页。

奴隶主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4页。

基本的事实是不把奴隶当人看待;奴隶不仅不算是公民,而且不算是人。罗马的法律把奴隶看成一种物品。关于杀人的法律不适用于奴隶,更不用说其他保护人身的法律了。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只把他们看作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不论当时所建立的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都不过是奴隶占有制君主国或奴隶占有制共和国。在这些国家中,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们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杀死奴隶也不算犯罪。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8页。

奴隶制经济关系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货币的广泛使用。在从物物交换到币物交换中,货币重要作用突出出来了。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物物交换的商品,在使用价值上,是双方互相需要的;在交换价值上,被认为是等值的。在实际交换中,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是困难的。把所有的商品同人们乐于接受的某一商品进行交换,并且发生等价关系,这某一商品就从一般商品中分离出来,成为一般等价物。一般等价物由不固定的商品逐渐固定在特定种类的商品上,这就是货币。货币的出现,使物—物交换,变成物—货币和货币—物交换两种形态。由物成为商品,从而出现了卖和买两种行为。这样,商品的买卖推动了社会经济的流通,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本身有一个演变过程。我国的贝、布等都充当过货币。后来,转移到贵金属身上。这时,正如马克思所说,“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成了财富的化身,成了剥削阶级追逐财富的工具和剥削的工具。这种对货币的追求也社会化了。所谓“钱能通神”“金钱万能”的金钱至上主义,充斥了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马克思在《单本位制或复本位制》里提到,“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公元前269年开始用模压法制造最早的罗马银币”,罗马金币是在公元前207年开始的。当时在卡普亚,由罗马元老院出资开始制造最早的罗马金币。与此同时,法院根据比较古老但尚未废除的法律判处的罚金却只能用家畜来支付。

Aureus(奥留斯)是罗马金币,其面额标明为25迪纳里或100银色士杰尔色,在卡普亚制造金币的初期仅重6.79克。可见,在制造金币的头几十年里,金与银的比例=1∶16,同今天差不多。

2.封建制类型的国家和法

我国早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就进入了封建社会,直到清朝灭亡,历时2000多年。欧洲的封建社会,从公元5世纪后期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存在了1200多年。封建制类型,是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种剥削阶级国家和法的类型。

封建制类型的国家和法的基本特点是:

第一,实行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封建私有制。

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其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生产资料的封建地主所有制,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也是封建地主剥削压迫农民的根本依靠。因此,封建制类型的国家和法的任务,就是保护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和他们的其他私有财产。

封建地主阶级采取了不同于奴隶制的剥削方式。因为农奴和农民不再像奴隶那样是生产工具,进行强迫劳动和无偿劳动,因而必须使生产者有一定的积极性,以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产品。新的生产力要求生产者在生产中能表现出某种主动性,愿意劳动,对劳动感兴趣。于是,封建地主就抛弃奴隶,抛弃这种对劳动不感兴趣、完全没有主动性的工作者,宁愿利用农奴,因为农奴有自己的经济、自己的生产工具,具有为耕种土地并从自己收成中拿出一部分实物缴给封建地主所必需的某种劳动兴趣。

封建地主通常都把土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自己经营,另一部分租给农奴或农民。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封建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

封建法除了保护土地私有权和作为生活资料的财产私有权外,还实行和保护长子继承权制度。这种制度,不仅能够延续封建私有制,而且能够解决封建地主阶级的财产保全和门第的传宗接代。

第二,维护封建的等级特权。

等级社会是封建社会的典型特征。封建国家和法维护这种等级制度和贵族地主的封建特权。其主要表现:一是封建主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虽然已经不能屠杀农奴,但是可以买卖农奴;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尊卑贵贱之等数”;三是维护贵族地主的封建特权,确认武断、专横等行为为合法。

第三,客观上促成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

铁的冶炼和加工进一步改善,铁犁和织布机的推广,农业、种菜业、酿酒业和榨油业继续发展,除了手工业作坊以外的工场手工业的出现,使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

个别手工业者逐渐积蓄起来的少量资本及其不断增长的人口比较起来是固定的人数,使得帮工和学徒制度发展起来,而这种制度在城市里产生了一个和农村等级制相似的等级制。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8页。

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之有关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页。

压在农民头上的是整个社会阶层:诸侯,官吏,贵族,僧侣,城市贵族和市民。无论农民是属于一个诸侯,或是属于一个帝国直属贵族,或是属于一个主教,或是属于一个寺院,或是属于一个城市,总之到处他都被当一件东西看待,被当作牛马,甚至比牛马还不如。……主人一时高兴,就可把农民投入监牢;在监监牢中,正如今天一定有预审推事等着一样,当日一定有刑具等着农民。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97页。

农民国家中常见的历史正在那里重演。从爱尔兰到俄国,从小亚细亚到埃及——在农民国家中,农民的存在为的是受人剥削。从亚述帝国和波斯王国的时代起就是如此。萨特拉普——另一种说法即帕沙——这是东方剥削者的主要人物,正如商人和法学家是现代西方的人物一样。

《恩格斯致爱德华·伯恩施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44页。

农奴制地主要得到收入(即剩余产品),就必须在自己的土地上拥有占有份地、农具和牲畜的农民。没有地、没有马、没有家业农民,是不宜于农奴主进行剥削的。

列宁:《十九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题》,

《列宁全集》(第1版)第15卷第62页。

我们把这种经济制度叫做徭役经济。显然,这种经济制度的占优势是以下列必要条件为前提的。第一,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第二,这种经济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分有一般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同时他必须束缚在土地上,否则就不能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第三,农民对主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制度的条件。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所以,……必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最后,第四,技术的极端低劣和停滞是上述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后果,因为种地的都是些迫于贫困、处于人身依附地位和头脑愚昧的小农。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列宁全集》第3卷第161~162页。

地主为了确立自己的统治,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需要有一种机构来使大多数人受他们支配,服从他们的一定的法规,这些法规基本上是为了一个目的——维持地主统治农奴制农民的权力。

列宁:《论国家》,

《列宁选集》第37卷第70页。

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私有制以外,还存在农民和手工业者以自身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所有制,他们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的私有经济,并组成手工业的行会组织。

每一行业中的内部关系,形成了师傅和帮工的关系,这种关系,最有利于师傅的利益。在封建社会后期,逐渐产生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www.xing528.com)

3.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和法

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剥削阶级社会。它以大机器生产创造了一个历史时代,这是以资本统治和削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时代。

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和法的基本特点是:

第一,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国家和法的典型特征。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封建社会的手工业和商业,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前身。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取代了封建制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仍然是一种削剥关系。这种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

私自占有生产作者的社会状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已经消失。生产工作者是雇佣工人。资本家不能像对待奴隶一样屠杀、出卖他们,也不能像农奴、农民一样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雇佣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劳动,套上削剥的枷锁。

资本主义发展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和垄断阶段。这一历史过程,尽管国家和法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构成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始终没有改变。

第二,确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和法的基本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并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从法律条文看,国家和法律是保护一切人的财产的。但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有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个体劳动者虽然也有少量的生产资料,但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情况下,也日趋破产,沦为无产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私有财产对于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已经不存在。”

第三,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法治”。

这些属于资产阶级价值观的术语的内涵,本书第一部分已做阐释。

第四,虚假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生而平等”,“在受法律保护和惩罚的时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是以财产状况来划分的。资本主义虽然取消了封建等级特权,但却代之以财产等级和金钱特权。

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不能有什么平等。这种权利的不平等,在法律的适用上更加明显。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里说,“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

第二个时期开始于17世纪中叶,它几乎一直延续到18世纪末。商业和航运比起那种起次要作用的工场手工业发展得更快;各殖民地开始成为巨大的消费者;各国经过长期的斗争,瓜分了已开辟出来的世界市场。这一时期是从航海法和殖民地垄断开始的。各国间的竞争尽可能通过关税率、禁令和各种条约来消除,但归根到底竞争者们的斗争还是靠战争(特别是海战)来进行和解决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5页。

这一时期还有这样一些特征:禁止金银外运的法令废除了,货币贸易、银行、国债和纸币产生了,股票投机、有价证券投机和各方面的投机倒把等现象出现了。这个时期的一般特点是货币制度的发达。资本又有很大一部分丧失了它原来还带有的那种原始的自然的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7页。

拿破仑的一些法令将彻底清除所有中世纪的废物、徭役、什一税、优惠和特权、封建经济和宗法关系,在我们祖国的各个偏僻角落里这些东西现在还压在我们头上。

马克思:《俄国的照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44页。

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因为有了无产者,所以才必须有法律。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0页。

对无产者来说,法律的保护作用是不存在的,警察可以随便闯进他家里,随便逮捕他,随便殴打他。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1页。

工人有足够的体验知道得十分清楚,法律对他说来是资产阶级给他准备的鞭子。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15~516页。

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方便,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15页。

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这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06页。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专制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法兰西第一帝国特别是第二帝国的波拿巴主义,也是这样,它唆使无产阶级去反对资产阶级,又唆使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显得同样滑稽可笑的这方面的最新成就,就是俾斯麦民族的新德意志帝国:在这里,资本家和工人彼此保持平衡,并为了衣不蔽体的普鲁士土容克的利益而遭受同等的欺骗。

此外,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这也表现在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的选举资格上面。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6页。

美国是一个独特的国家,它是沿着纯粹资产阶级的道路发展起来的,没有任何封建的旧东西,但在发展过程中却从英国不加选择地接受了大量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意识形态残余,诸如英国的习惯法、宗教、宗派主义;在这个国家里,对实际活动和资本集中的需要导致了对任何理论的普遍轻视,这种轻视理论的态度,只是现在才在最有教养的知识阶层中有所克服,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人们只有通过自己接连犯错误,才能认识清楚本身的社会利益。

恩格斯:《致弗里德里希·阿道夫·左尔格》,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522页。

防止激愤情绪不是法治国家的事情,而是警察国家的事情。

恩格斯:《关于招贴法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521页。

历史本身就是审判官,而无产阶级就是执刑者。

马克思:《在“人民报”创刊纪念会上的演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5页。

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经不再是等级。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

《列宁全集》第6卷第287页。

俄国也和所有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生产正在集中,就是说,愈来愈向少数大企业和特大企业集中。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每一个企业都完全受市场支配。在市场支配下,企业愈大,愈能低价出售自己的产品。大资本家购进原料价格较低,消耗原料较省,又使用精良的机器,等等。小业主则在破产,在垮台。生产愈来愈集中到少数百万富翁手里。这些百万富翁往往通过股份公司吸收中等业主和“小鱼们”的资本,加强自己的势力。

列宁:《俄国的生产集中》,

《列宁全集》第22卷第43页。

只要工人对资本家的依赖关系还存在,法律根本不会改善工人的处境,因为法律总是偏袒厂主资本家的,因为厂主总会想出一些诡计来规避法律。

列宁:《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

《列宁全集》第2卷第64页。

一旦关系到保存资产阶级所有制这个基本的和主要的问题时,这种法制就一定会而且必然会化为乌有了。

列宁:《两个世界》,

《列宁全集》(第1版)第16卷第304页。

资本主义已经把整个的生产部门抓在自己手中。早在1891年,即在27年前,当德国人通过爱尔福特纲领时,恩格斯就说过,不能像过去那样说资本主义就是无计划性。这种说法已经过时了,因为既然有了托拉斯,无计划性就不存在了。尤其是在20世纪,资本主义已经大大向前发展了,战争做了25年来没有做到的事情。工业国家化不仅在德国而且在英国也得到发展。一般垄断转变为国家垄断。客观情况表明,战争加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发展,从垄断向国家化发展。这一切使社会主义革命临近了,并为社会主义革命创造了客观条件。可见,战争的进程加速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到来。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文献》,

《列宁全集》第29卷第353页。

我们离开1905年暴风骤雨的时期还不到10年,但是俄国在这短短的时期中发生的变化似乎很大。俄国好像一下子从一个宗法制国家变成了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的国家。旧俄国的思想家列·尼·托尔斯泰,在他一段富有特色、忧伤可笑的话中反映了这种情况,他埋怨俄国人民“快得出奇地学会了搞革命、搞议会”。

俄国能够在20世纪的5年到10年之内“突然”变成一个资产阶级国家,显然是由于上一世纪的整个后半叶已经是资产阶级制度更替农奴制度的一个阶段。

列宁:《又一次消灭社会主义》,

《列宁全集》第25卷第34页。

垄断前的资本主义(它的全盛时期也正是19世纪70年代),由于它的根本的经济属性(这种属性在英美表现得特别典型),其特征是比较说来最爱和平,最爱自由。而帝国主义,即只是在20世纪才完全成熟的垄断资本主义,由于它的根本的经济属性,其特征则是最不爱和平,最不爱自由,最大限度地到处发展军阀机构。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全集》第35卷第240页。

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和对外掠夺、科技进步以及在工人阶级坚强斗争下的资产阶级政策调整,被统治阶级的生活资料有所增加,生活有所改善。但是,这些生活资料是消费资料,不是生产资料,因而不能增殖财富。而且,周期性经济危机、轮番出现的通货膨胀,使人民大众的生活极不稳定,他们的生活资料得不到保障,银行存款变成不值钱的彩色纸片。如通过分期付款买上了住房,但失业却使他们无法按规定还贷。这时,银行资本家就要收回房屋。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就是人民生活巨大波动的真实写照。

资本主义社会里,除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外,还有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他们同工人阶级一样,受资本家和大土地所有者的剥削和压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日益分化,其中大多数人陷于贫困、失业、破产的境地,不断成为无产者。因此,广大农民和绝大部分城市小资产阶级是无产阶级的后备军。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提到的这一时期是从“航海法”开始,航海法在1651年为克伦威尔所颁布,后来又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根据这一法律,凡是从欧洲以及俄国和土耳其输出的主要商品只许用英国船只或商品生产国的船只运输。它的目的是排挤荷兰,巩固英国殖民统治。

列宁在《又一次消灭社会主义》里,说托尔斯泰“埋怨俄国人民‘快得出奇地学会了搞革命、搞议会’”,这是列·尼·托尔斯泰在给尼·瓦·奥尔洛夫的画集《俄国的农夫》(1909年版)所写的序言中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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