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和国家的功能相辅相成
所谓国家和法的职能,就是国家和法律职责活动的总目标、特有任务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国家和法的职能是其本质的具体化,它是国家和法的本质概念的进一步发展。
法和国家具有镇压和管理两种职能。
国家和法的基本职能,包括两种:一是内部的职能,就是对付被统治阶级和实行社会管理;二是外部的职能,就是维护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国家和法的内部职能,具有镇压和管理两种职能。
国家和法的职能与国家和法的本质是完全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国家与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不同,职能也不可能相同。社会主义国家和法还有一种职能,这就是组织经济职能和文化教育职能。由于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国家和法不介入经济,因而不具有经济职能。进入垄断和国家垄断阶段后,国家和法获得了一定经济职能。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对微观经济的介入,都是经济职能的反映。当然,仍然不涉及组织国民经济问题。对国民经济的组织、领导、指挥,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固有职能。
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动。牧师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这些话说起来就特别容易,因为不用担保“实现”这种远景…),从而使他们忍受这种统治,使他们放弃革命行动,打消他们的革命热情,破坏他们的…革命决心。
《列宁全集》(第1版)第21卷第208页。
说阶级不能管理,也是完全不对的;这种废话,只有除了资产阶级议会什么也看不见、除了“执政党”什么也不注意的“议会迷”才说得出来。任何一个欧洲国家都会让考茨基看到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例子,例如中世纪的地主便是这样,虽然他们的组织程度还不够。
列宁:《无产阶级专政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全集》第35卷第242页。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国家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换句话说,那时有哪些同现代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这个问题只能科学地回答;否则,即使你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名词联接一千次,也丝毫不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1页。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在那里,如果没有灌溉,农业是不可能进行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5页。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有或者没有托拉斯,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
如果说,危机暴露出资产阶级无能继续驾驭现代生产力,那末,大的生产机构和交通机构向股份公司、托拉斯和国家财产的转变就表明资产阶级在这方面不是不可缺少的。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9~240页。
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3页。
国家和法的职能,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体现的。经典作家用“机器”来说明国家组织,就是指国家是一个机构复杂,结构严密、配合和谐的机器,是一个由各个机关组成的、具有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统治阶级正是凭借这个机构实现统治的。国家机构是从另一个方面体现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
17世纪末,英国的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后来,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发展了这个学说,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分权理论,一直延续至今。现在表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同一国家机关只能行使上述一个职权。西方法学认为,三权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它们彼此之间能够均衡和制约、互相牵制和监督,以实现政治民主。
其实,所谓“分权”,不过是为了防止职权运作的漏洞而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对此,恩格斯在《7月4日的妥协会议》里深刻地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共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法的对内和对外职能而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2.国家是组织工具,法是手段工具
国家,这个有组织的暴力,是统治阶级的组织,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国家的存在和运作中,国家是组织工具,法是手段工具。组织工具和手段工具缺一不可。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6页。(www.xing528.com)
由于资产阶级已经不再是一个等级,而是一个阶级了,因此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是在一个地区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0页。
国家是什么呢?
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总之,一个被压迫阶级,现代社会中一切被剥削劳动者的先锋队,应该努力去进行“资本同劳动的决战”,但不应该触动资本用来镇压劳动的机器!不应该摧毁这个机器!不应该用自己的包罗一切的组织来镇压剥削者!
列宁:《苏维埃不得变成国家组织》,
《列宁全集》第35卷第261页。
满脑子小资产阶级偏见的、忘掉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精髓的第二国际“社会主义者”老爷们,把国家政权当作一种圣物,当作一种偶像或者是正式投票产生的合力,当作“彻底民主”的绝对物(还有其他类似的胡说)。他们没有看到,国家政权仅仅是各个阶级都能而且应该利用(并且应该善于利用)来为自己的阶级目的服务的工具。
列宁:《立宪会议选举和无产阶级专政》,
《列宁全集》(第1版)第30卷第231页。
人们崇拜国家达到了迷信的地步,相信国家是全民政权的陈词滥调;无产阶级要把叫做国家的这个机器摈弃,并且指出这是资产阶级的谎言。我们已经从资本家那里把这个机器夺过来,由自己来掌握。我们要用这个机器或棍棒去消灭一切剥削。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75页。
国家法令不仅是为了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它们还直接剥夺了工人影响这些法令和争取修改这些法令的一切可能。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由于俄国(所有的欧洲国家中也只有俄国)直到现在还保存着专制政府的无限权力,也就是保存着这样一种国家机构,沙皇一个人能够任意发布全国人民必须遵守的法令,而且只有沙皇任命的官吏才能执行这些法令。公民被剥夺了参与发布法令、讨论法令、提议制定新法令和要求废除旧法令的一切可能。他们被剥夺了要求官吏报告工作、检查官吏的活动和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一切权利。公民甚至被剥夺了讨论国家事务的权利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全集》第2卷第83页。
国家这个有组织的强力机关,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这时社会已分裂成各个不可调和的阶级,如果没有一种似乎驾于社会之上并一定程度脱离社会的“权力”,它便无法存在。
甚至民主共和国这一最自由最进步的资产阶级国家形式,也丝毫不能抹杀这个事实,而只能改变这个事实的形式(政府和交易所建立联系,直接或间接收买官吏和报刊等等)。
列宁:《卡尔·马克思》,
《列宁全集》(第1版)第21卷第53页。
什么是国家呢?国家就是统治阶级的组织,例如在德国便是容克和资本家的组织。所以德国的普列汉诺夫分子(谢德曼、连施等人)称之为“军事社会主义”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军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说得简明些,就是使工人服军事苦役,使资本家的利润得到军事保护。
列宁:《大难临头,出路何在?》,
《列宁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47页。
如果按马克思主义观点来推论,那就必须说:剥削者必然要把国家(这里说的是民主,即国家的一种形式)变成本阶级即剥削者统治被剥削者的工具。因此,只要剥削者还统治着被剥削者多数,民主国家就必然是对剥削者的民主。被剥削者的国家应该根本不同于这种国家,它应该是对被剥削者的民主,是对剥削者的镇压,而镇压一个阶级,就是对这个阶级不讲平等,把它排除于“民主”之外。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全集》第35卷第251页。
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6页。
在阶级社会里,国家和法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是工具,各种法律法规是工具;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是工具,军队、监狱也是工具。这是经典作家指出的历史事实,也是现实的事实。然而,有人把这些事实批判为“工具论”,认为国家和法是“超阶级”的,是“公共”的。其实,“超阶级”“公共”之类“理论”,都是虚假的。这类虚假的西方法学占主流,正是西方法学意识形态占据主导地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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