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阶级统治性是国家和法的共同本质
阶级统治性,是经典作家揭示的国家和法的本质。
列宁在《在俄共(布)莫斯科代表会议上关于国内外形势的报告》中指出,我们观察一下俄国的或无论哪个更文明国家的任何一个政党,都可以看到,目前几乎所有的政治争论、分歧和意见,都是围绕着国家这一概念的。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在民主共和国特别是像瑞士或美国那样一些最自由最民主的共和国里,国家究竟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全民决定的总汇、民族意志的表现等等,还是使本国资本家能够维持其对工人阶级和农民的统治的机器?这就是目前世界各国政治争论所围绕着的基本问题。
经典著作中关于那些改变国家和法的本质的说法,下面阐释两例。
“法治国家”是资产阶级自我标榜的术语,其用意无非是说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已经不是警察国家。“警察国家”,是指近代“法治国家”以前的17、18世纪欧洲的绝对君主制国家。那里,君主包揽的内政权,称为警察权。西方法学家认为,因为这种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因而人民没有法律救济手段;司法逐渐独立后,根据自然法的自由主义和国民参政的要求,承认了三权分立;通过国民参与的立法机关即议会制定的法律,而施行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这就是所谓“法治国家”。
经典作家说,“法治国家”这个从法语借用来的字眼,也许不是所有读者都能懂得的,在我看来,这个字眼用得极不妥当。“法治国”——payslégal的直译,它是那些在国会中有自己的代表并享有民众不能享有的宪法特权的阶级或者集团、居民阶层而言的。从这里我们看出,所谓“法治国家”,仍然是资产阶级独占统治权的国家,同“警察国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御用法学家翻覆云雨,把资产阶级国家称作“法治国家”,同时把“警察国家”的桂冠安在社会主义国家头上。此种手法已被不时上演的美国警察街头暴打平民百姓的惨景所揭破,世人历历在目。社会主义国家是法治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国家。共产党的领导是写在宪法上的,只是依法治国与西方国家宪政的性质和运作不同罢了。西方不承认这种完全新型的法治国家。要西方承认做什么呢?
“自由的人民国家”是七十年代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提出的纲领性要求和流行口号。这个口号只是市侩式地夸大了民主的概念,没有丝毫政治内容。既然人们当时可以合法地利用这个口号来暗示民主共和国,恩格斯也就从鼓动的观点同意“暂时”替这个口号“辩护”。但这是一个机会主义的口号,它不仅起了粉饰资产阶级民主的作用,而且表现出不懂得社会主义对任何国家的批评。我们赞成民主共和制,因为这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对无产阶级最有利的国家形式,但是,我们决不应该忘记,即使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里,人民仍然摆脱不了当雇佣奴隶的命运。其次,任何国家都是对被压迫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因此任何国家都不是自由的,都不是人民的。在七十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向他们党内的同志解释这一点。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的这段话,对什么是“自由的人民国家”,讲得再清楚不过。
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0页。
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之所以具有自由主义的外貌,原因就在于此。
恩格斯:《德国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7页。
自由的人民国家变成了自由国家。从字面上看,自由国家就是可以自由对待本国公民的国家,即具有专制政府的国家。应当抛弃这一切关于国家的废话,特别是在巴黎公社以后,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
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之所以需要国家,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
恩格斯:《给奥·倍倍尔的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7页。
自由国家是个什么东西呢?
使国家变成“自由的”,这决不是已经摆脱了狭隘的奴才思想的工人的目的。在德意志帝国,“国家”差不多是和在俄国一样地“自由”。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
德国工人党——至少是当它接受了这个纲领的时候——表明:它对社会主义思想领会得多么肤浅;它不把现存社会(对任何未来的社会也是一样)当作现存国家的基础(或者不把未来社会当做未来国家的基础),反而把国家当作一种具有自己的“精神的、道德的、自由的基础”的独立本质。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0页。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把国家说成是阶级调和的机关。在马克思看来,如果阶级调和是可能的话,国家既不会产生,也不会保持下去。而照市侩和庸人般的教授和政论家们说来(往往还善意地引用马克思的话作根据!),国家正是调和阶级的。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在小资产阶级政治家看来,秩序正是阶级调和,而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抑制冲突就是调和,而不是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压迫者的一定的斗争手段和斗争方式。
至于国家是一定阶级的统治机关,这个阶级不可能与同它对立的一方(同它对抗的阶级)调和,这是小资产阶级民主派始终不能了解的。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6~7页。
恩格斯在总结他所作的历史的分析时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德文第6版第177~178页)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5页。
这里所谈的是国家。“马克思及其信徒”否认国家,“过分”“迷恋于”“对现代国家的批判”,而犯了“片面性”的毛病。司徒卢威先在纠正这种迷恋时说:“国家首先是秩序的组织,它在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一些集团从属于另一些集团的社会中,则是统治(阶级统治)的组织。”(第53页)按作者的意见,国家在氏族生活中就有了,并且在阶级消灭以后仍将存在,因为国家的特征就是强制权力。
作者用自己学究式的观点批评马克思时,根本缺乏论据,这一点只能使人感到惊讶。首先,他把强制力当作国家的特征是全不对的,因为在人类的任何共同生活中,无论在氏族制度或家庭中都有强制权力,但在那里并没有国家。恩格斯在司徒卢威先生谈到国家时所引证过的那部著作中说,“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离开人民群众的公共权力”。……因此,国家的特征就是存在着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的特殊阶级。在公社中“秩序的组织”是由公社全体成员轮流管理的,显然谁也不会把公社称作国家。其次,对现代国家来说,司徒卢威先生的论断更不能成立。谈到现代国家时说“现代国家”首先(原来如此!?!)是“秩序的组织”,这就等于不了解马克思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中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里的那个特殊机构是官僚。这个机构和现代社会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的直接的而又极密切的联系,可以从历史上(官僚曾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反对一般“旧贵族”制度代表人物的第一个政治工具,是平民知识分子、“小市民”而不是道地的土地占有者第一次登上政治统治的舞台),从这个阶级的形成和补充的条件上(它只给“人民出身的”资产者敞开大门,它和这个资产阶级有着千丝万缕的极牢固的联系)明显地看出来。
列宁:《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
《列宁全集》第1卷第380~381页。(www.xing528.com)
考茨基背弃了马克思主义,忘记了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忘记了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也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的机器。
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镇压资产阶级的机器不是“管理形式”,而是另一类型的国家。镇压所以必要,是因为资产阶级遭到剥夺总要进行疯狂的反抗(说什么马克思在70年代承认英国和美国可能和平地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是诡辩,直率一点说,这是行骗,是用引证来骗人。第一,就在当时,马克思也认为这种可能是一个例外。第二,当时还没有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第三,恰恰是英国和美国当时没有(现在有了)军阀——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主要机构。)
哪里有镇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平等。所以恩格斯说:“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全集》第35卷第105页。
法和国家同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因此,法和国家都具有统治意志性。这种统治意志性,不仅表现为敌对阶级之间的斗争,还表现为同盟阶级之间的联合和合作,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的协调和配合。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说,“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引自乔·威·弗·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7和360节(G.W.F.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该书第1版于1821年在柏林出版。
2.共同维护同人民大众相脱离的权力和秩序
国家和法的宗旨,就是共同维护同人民大众相脱离的权力,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
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力,是宗旨的核心。国家和法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就是国家权力在哪个阶级手里的问题。无论古代国家还是当代国家,国家权力深入到社会的所有领域。乃至知识也不能摆脱权力了。美国学者约瑟夫·劳斯教授(Joseph Rouse)谈到权力与知识的关系。他认为,运用知识获取权力,在权力被用来阻碍或扭曲知识的获取,或是知识可以把我们从权力的压制作用下解放出来。他说知识能够揭露权力所造成的扭曲,揭开权力进行黑箱操作的面纱。这里的权力(power),不理解为能力。劳斯著作的译者在翻译后记中认为,“知识同时也伴随通过对监狱、学校、诊所、工厂和兵营的考察,他从监控和纪律中看到了权力发生的微观机制,同时也看到了知识的发生始终受制于权力机制的事实”。显然,劳斯所称的权力,是国家权力。
任何立法的根本目的,都是建立并维护一种统治秩序,即建立并维护一种有利于并适合于阶级统治的一定社会状态。社会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适合于一定社会关系类型的活动,从而形成稳定的持续的相互关系状态。
社会主体总是进行不同类的社会活动,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主体活动与法和国家的关系,只有主体依法进行活动,才能形成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又是主体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的保障。
法律秩序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其一,法律秩序,是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实现的状态。这种秩序状态,以国家意志这“一个意志”表现出来。这“一个意志”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普遍意志,而个别主体的意志是在被法所规范的意义上表现出来的;这种秩序状态,是主体严格遵守一般法律准则的状态;为了了维护法律秩序,对于违反这种状态的活动和关系,将被抑制或被依法制止和处理。
其二,法律秩序,是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合法的状态。我们知道,只有现实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法和国家的作用和任务。
其三,法律秩序,是国家机关正确执行和适用法律的状态。作为执法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作为适用法律的国家司法机关,是具有执行力、强制力的特殊社会组织。它们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个别的、具体的事实(行为、活动、关系)执行和适用法律。国家行政权力依法实施而不是被放弃或滥用,国家审判权力依法行使而不是在程序上、案件审理上被歪曲或不公正地行使,是法律秩序形成的重要因素。
为了实现国家和法的根本宗旨,首先,要确立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规则。为此,国家和法需要对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本身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其次,实现阶级统治总体利益。其总体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主体利益的一定总和。为维护并实现这一目的,国家和法必须解决好阶级矛盾、经济矛盾和政治矛盾等,以保障整个社会稳定发展。再次,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各部门、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正常的社会活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正确把握国家和法的一般目的,对于认识国家和法的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已经看到,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5页。
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4页。
他先把国家变成一个人,变成“掌权者”。至于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共同的统治组成公开的政权、组成国家这一事实,桑乔却把它理解为并且以德意志小资产阶级的方式曲解为:“国家”是作为第三种力量组成起来反对这个统治阶级,并为对付这个统治阶级而攫取全部权力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1页。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6页。
地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必须有一种机构能使大多数人统统服从他们,服从他们的一定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基本上是为了一个目的——维持地主统治农奴制农民的权力。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70页。
国家和法依靠强制力运行,但把强制力当作国家和法的特征是完全不对的。国家和法的本质特征,在于拥有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就是存在着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的特殊阶级。正是这个特殊阶级,利用国家和法来维系自己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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