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用法令废除国家
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不是废除国家,更不是用法令废除国家,而是建立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完全新型的国家。国家和法是不能被“消灭”的,要“消灭”的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和法律,而这只有“消灭”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消灭”私有制才能做到。
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不断产生竞争,那末,尽管被统治阶级有消灭竞争、消灭国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它们所想的毕竟是一种不可能的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
蠢驴巴枯宁和克吕·泽烈跑到了里昂,把一切都弄糟了。他们两人都是国际的成员,所以,不幸得很,他们有足够的影响把我们的朋友们引入歧途。市政厅被占领了一个短时间——颁布了愚蠢透顶的关于废除国家的法令以及诸如此类的胡说八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163页。
我们彻底研究一下,无政府主义的福音书将导致什么样的结论;我们假定,可以用法令来废除国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这一行动的结果就是:国家的破产,停止国家对追索私人债务的干预,停止缴纳任何捐税,解散军队、司法部门、官吏、警察和僧侣(!),废除官方司法制度,同时烧毁一切规定了财产权的文书契约以及一切司法的和民事的文书废物,没收一切生产资本和劳动工具,归各工人协作社所有,并把这些协作社联合起来,“组成公社”。这个公社将给因此被剥夺了财产的个人供应最必需的用品,让他们自由地用他们自己的劳动挣得更多的东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83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里,提到的无政府主义的福音书“第六条的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对其主要规定都谈到了。省略未谈的是:没收一切教会和国家的财产以及属于个人的贵重金属,归组成公社的一切工人协作社的联合同盟所有;推选的代表都应持有限权代表委托书,在一切方面都负责任并随时可以撤换——的办法成立革命公社委员会;发表组成了公社的起义首都的宣言,声明首都在消灭了权威主义的和执行监护任务的国家(它有权这样做,因为它像其他地方一样被国家所奴役)以后放弃自己的权利;由于为了使起义的各国能够互相卫护而扩展革命和组织革命这一事实本身,以废除国家和破坏国家为基础的革命的普遍性就将获得胜利。
2.只能用社会主义法和国家代替资本主义法和国家
无产阶级暴力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不是消灭法和国家,而是用完全新型的法和国家来代替它,就是用社会主义法和国家代替资本主义法和国家。
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是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存在资本主义复辟与反复辟的严重斗争,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完全符合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巴枯宁有一种独特的理论——蒲鲁东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混合物,其中最主要的东西就是:他认为应当消除的主要祸害不是资本,就是说,不是由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阶级对立,而是国家。广大的社会民主党工人群众都和我们抱有同样的观点,认为国家权力不过是统治阶级——地主和资本家——为维护其社会特权而为自己建立的组织,而巴枯宁却硬说国家创造了资本,资本家只是由于国家的恩赐才拥有自己的资本。因此,既然国家是主要祸害,那就必须首先废除国家,那时资本就会自行完蛋。而我们的说法恰巧相反:废除了资本,即废除了少数人对全部生产资料的占有,国家就会自行垮台。差别是本质性的:要废除国家而不预先实现社会变革,这是荒谬的;废除资本正是社会变革,其中包括对全部生产方式的改造。但是,在巴枯宁看来,既然国家是主要祸害,就不应当做出任何事情来维持国家的生命,即任何一种国家——不管是共和国,君主国等等——的生命。因此就应当完全放弃一切政治。进行政治活动,尤其是参加选举,那是背叛原则的。应当进行宣传,咒骂国家,组织起来,而当一切工人即大多数人都站到自己方面来了的时候,就撤销一切政权机关,废除国家,而代之以国际的组织。千年王国由以开始的这一伟大行动,就叫做社会清算。
恩格斯:《恩格斯致泰奥多尔·库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390~391页。
关于无产阶级必须采取政治行动,必须实行专政以过渡到废除阶级并和阶级一起废除国家的观点,这种观点在“共产党宣言”中已经申述过并且以后又重述过无数次。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97页。
用无产阶级国家代替资产阶级国家,这种代替是使国家根本消亡的唯一道路。
列宁:《论“民主”和专政》,
《列宁全集》(第1版)第28卷第351页。
马克思主义者与无政府主义者之间的区别是在于:①马克思主义者的目的是完全消灭国家,但他们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革命把阶级消灭之后,在导向国家消亡的社会主义建立起来之后,这个目的才能实现;无政府主义者则希望在一天之内完全消灭国家,他们不懂得实现这个目的的条件。②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得政权之后,必须彻底破坏旧的国家机器,用新的由武装工人组织组成的公社式的国家机器来代替它;无政府主义者主张破坏国家机器,但是,他们完全没有弄清楚无产阶级应当用什么去代替它以及怎样运用革命政权;无政府主义者甚至否认革命无产阶级运用国家政权,否认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③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利用现代国家准备无产阶级进行革命的准备;无政府主义者则否认这一点。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108~109页。
就是这个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
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们已归全社会所有。社会的每个成员完成一定份额的社会必要劳动,就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完成了多少劳动量。他根据这张凭证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应数量的产品。这样,扣除了用作社会基金的那部分劳动量,每个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88页。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限度内取消,即只是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才不存在了。
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90页。
恩格斯在这段论述中一开始就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这样一来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这是什么意思,人们是“照例不”思索的。通常不是完全忽略这一点,就是认为这是恩格斯的一种“黑格尔主义的毛病”。其实这句话扼要地表明了最伟大的一次无产阶级革命的经验,即1871年巴黎公社的经验,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下面还要详细地加以论述。实际上恩格斯在这里所讲的是以无产阶级革命来“消灭”资产阶级的国家,而他讲的自行消亡是指社会主义革命以后无产阶级国家制度残余。按恩格斯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不是“自行消亡”的,而是由无产阶级在革命中来“消灭”的。在这个革命以后,自行消亡的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或半国家。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16页。
恩格斯在提出“国家自行消亡”这个著名的原理以后,立刻就具体地说明这个原理是既反对机会主义者又反对无政府主义者的。而且恩格斯放在首位的,是从“国家自行消亡”这个原理中得出的反对机会主义者的结论。
可以担保,在1万个读过或听过国家“自行消亡”论的人中,有9990人完全不知道或不记得恩格斯从这个原理中得出的结论不仅是反对无政府主义者的。其余的10个人中可能有9个人不知道什么是“自由的人民国家”,不知道为什么反对这个口号就是反对机会主义者。历史竟然被写成这样!伟大的革命学说竟然这样被人不知不觉地篡改成了流行的庸俗观念。反对无政府主义者的结论被千百次地重复,庸俗化,极其简单地灌到头脑中去,变成固执的偏见。而反对机会主义者的结论,却被抹杀和“忘记了”!
列宁:《国家与革命》,(www.xing528.com)
《列宁全集》第31卷第17页。
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完全不需要国家,因为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了,——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我们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个别人采取极端行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样也不否认有镇压这种行动的必要性。但是,第一,做这件事情用不着什么实行镇压的特殊机器,特殊机构,武装的人民自己会来做这项工作,而且做起来非常简单容易,就象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群文明人强行拉开打架的人或制止虐待妇女一样。第二,我们知道,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极端行动的根本社会原因是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这个主要原因一消除,极端行动就必然开始“消亡”。虽然我们不知道消亡的速度和过程怎样,但是,我们知道这种行动一定会消亡。而这种行动一消亡,国家也就随之消亡。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87页。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说,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提法是非常准确、非常科学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实现了破天荒的经济变革,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私有制不复存在。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不存在了,因为“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
但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即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限度内取消,只是在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关系上取消。作为“资产阶级权利”存在的,是“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存在着。
3.法和国家是自行消亡的
法和国家的自行消亡,指的不是资本主义法和国家的消亡,而指的是社会主义法和国家的自行消亡。
社会主义经济高度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私有财产和私有制彻底消失了,阶级差别和阶级彻底消失了,私有观念和公有观念的差别、城乡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彻底消失了,只有在这个时候,法和国家将自行消亡。
这里有一个问题,社会主义法和国家是在加强中还是在弱化中自行消亡?应当是在加强中自行消亡。只有不断加强法和国家的作用,才能保障共产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增强和逐步缩小三大差别。花儿在盛极时开始凋谢,电灯在亮极时开始断灭。这是规律。当然,这种“加强”,不是胶柱鼓瑟的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产物,而应当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结果。
“全民国家”和“全民法”理论,是社会主义法和国家“弱化”理论的典型表现。这种理论,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出现的“阶级关系新变化”,做了有利于恢复资本主义的理解。
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8页。
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现代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都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5~306页。
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当资本家的反抗已经彻底粉碎,当资本家已经消失,当阶级已经不存在(即社会各个成员在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的时候,——只有在那个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只有在那个时候,真正完全的、真正没有任何例外的民主才有可能,才会实现。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民主才开始消亡,道理很简单:人们既然摆脱了资本主义奴隶制,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所造成的无数残暴、野蛮、荒谬和卑鄙的现象,也就会逐渐习惯于遵守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自动地遵守这些规则,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不需要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特殊机构。
“国家消亡”这句话说得非常恰当,它既表明了过程的渐进性,表明了过程的自发性。只有习惯才能够而且一定会发生这样的作用,因为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剥削,如果没有某种令人气愤、引起抗议和起义并使镇压成为必要的现象,那么人们是多么容易习惯于遵守他们所必需的公共生活规则。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85~86页。
国家完全消亡的经济基础就是共产主义的高度发展,那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已经消失,因而现代社会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也就消失,而这个根源光靠生产资料转为公有财产,光靠剥夺资本家,是决不能立刻消除的。
这种剥夺会使生产力有蓬勃发展的可能。既然我们看到资本主义现在已经怎样难以想象地阻碍着这种发展,而在已经达到的现代技基础上又可以大大推进生产力,我们就可以有十二分把握地说,剥夺资本家一定会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蓬勃发展。但是,生产力将怎样迅速向前发展,将怎样迅速发展到打破分工、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把劳动变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这都是我们所不知道而且也不可能知道的。
因此,我们只能谈国家消亡的必然性,同时着重指出这个过程是长期的,它的长短将取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速度。至于消亡的日期或消亡的具体形式问题,只能作为悬案,因为现在还没有可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材料。
当社会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时,也就是说,在已经十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他们的劳动生产已经大大提高,因此他们能够自愿地尽其所能来工作的时候,国家才会完全消亡。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92页。
无产阶级国家代替资产阶级国家,非通过暴力革命不可。无产阶级国家的消灭,即任何国家的消灭,只能通过“自行消亡”。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20页。
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完全不需要国家,因为那时已经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我们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个别人采取极端行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样也不否认有镇压这种行动的必要性。但是,第一、做这件事情用不着什么实行镇压的特殊机器,特殊机构,武装的人民自己会来做这项工作,而且做起来非常简单容易,就象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群文明人劝解打架的人或制止虐待妇女一样。第二、我们知道,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这个主要原因一消除,捣乱行为就必然开始“消亡”。虽然我们不知道消亡的速度和进度怎样,但是,我们知道这种行为一定会消亡。而这种行为一消亡,国家也就随之消亡。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87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的法和国家消亡的必然性及其条件,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国家完全消亡的经济基础,就是共产主义的高度发展。国家的消亡,也就是民主的消亡,那时,人们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而不需要暴力和强制。
消灭阶级,消灭国家权力和法律强制,全人类都要走这一条路,问题只是时间和条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法,正是准备着取消这种专政和这种法,走到消灭任何国家制度的更高阶段去的条件。
有的法学家说,经典作家只谈了国家的消亡,没有谈法的消亡。这显然只是从流行的只言片语中感知的错觉。马克思在《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里明确指出,“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在阿Q那里,“赵太爷”说的是真理,“法学家”说的也是真理。谬种流传,俨然正统。看来,不读马列,却要对马列说三道四的法学家,应当回到书斋里去,认真读几页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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