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有财产和私有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了法和国家产生的私有财产和私有制根源。指出氏族首领和富人除了表现为商品和奴隶的财富以及货币财富以外,这时还出现了表现为地产的财富。正是私有财产,使人们按照他们财富的多寡来规定权利和义务,于是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氏族成员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这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
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还是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个人的所有权则局限于简单占有,但是这种占有也和一般部落所有制一样,仅仅涉及地产。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
为了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让不断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国家和法出现了。国家和法不仅可以使正在进行的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可以使有产阶级的权力和统治永久化。这样,国家和法被发明出来了。
自从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出版以来已经十四年了,这十四年间,关于原始人类社会历史的材料,已经大大丰富起来;除了人类学家、旅行家及专门的原始社会历史学家以外,比较法律学家也参加进来了,他们有的提供了新的材料,有的提出了新的见解。结果,摩尔根的某些假说便被动摇,或甚至被推翻了。不过,新搜集的资料,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导致必须用其他的原理来代替他的基本观点。他给原始历史研究所建立的系统,在基本的要点上,迄今仍是有效的。甚至可以说,愈是有人力图隐瞒摩尔根是这一伟大进步的奠基者,他所建立的这个系统就愈将获得大家的公认。
恩格斯:《关于原始家庭的历史(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58~259页。
在博物馆里,我除钻研其他著作外,还钻研了老毛勒(前巴伐利亚国家枢密官,当时曾以希腊摄政王之一的身分出现,他是远在乌尔卡尔特之前最早揭露俄国的人之一)关于德国的马尔克、乡村等等制度的近著。他详尽地论证了土地私有制只是后来才产生的,等等。威斯特伐里亚的容克们(麦捷尔等人)认为,德意志人都是各自单独定居的,只是后来才形成了乡村、区等等,这种愚蠢见解完全被驳倒了。现在有意思的恰好是,俄国人在一定时期内(在德国起初是每年)重分土地的习惯,在德国有些地方一直保留到十八世纪,甚至十九世纪。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这样,俄国人甚至在这方面要标榜其独创性的权利也彻底丧失了。他们所保留的,即使在今天也只不过是老早就被他们的邻居抛弃了的形式。老毛勒的这些书(1854—1856年的,等等),具有真正德意志的博学,但同时也具有亲切而易读的文风,这是南德意志人有别于北德意志人之处(毛勒是海得尔堡人,但这在更大程度上还可算作巴伐利亚人和提罗耳人,例如,法耳梅赖耶尔、弗腊斯等人就是这样)。
《马克思致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43页。
关于毛勒:他的书是非常有意义的。不仅是原始时代,就是后来的帝国自由市、享有特权的地主、国家权力以及自由农民和农奴之间的斗争的全部发展,都获得了崭新的说明。
《马克思致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51页。
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
在制度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2页。
除了表现为商品和奴隶的财富以外,除了货币财富以外,这时还出现了表现为地产的财富。各个人对于原来由氏族或部落给予他们的小块土地的占有权,现在变得如此牢固,以致这些小块土地作为世袭财产而属于他们了。他们最近首先力求实现的,正是要摆脱氏族公社索取这些小块土地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他们已成为桎梏了。这种桎梏他们是摆脱了,但是不久他们也失去了新的土地所有权。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只要土地是氏族的财产,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但是,当新的土地占有者彻底摆脱了氏族和部落的最高所有权这一桎梏的时候,他也就挣断了迄今把他同土地不可分割地连在一起的纽带。这意味着什么,和土地私有权同时被发明出来的货币,向他做了说明。土地现在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土地所有权刚一确立,抵押制就被发明出来了(见关于雅典的一节)。象杂婚和卖淫紧紧跟着一夫一妻制而来一样,如今抵押制也紧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而来了。
这样,随着贸易的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制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长。新的财富贵族,既然从一开始就已经同旧的部落贵族不相符合,就把部落贵族完全排挤到后面去了(在雅典,在罗马,以及在德意志人中间)。随着这种按照财富把自由人分成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0~191页。
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这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7页。
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在罗马人那里主要是由战争决定的,而在日耳曼人那里则是由畜牧业所决的。在古代民族中,由于一个城市里同时居住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个人的所有权则局限于简单possessio〔占有〕,但是这种占有也和一般部落所有制一样,仅仅涉及到地产。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奴隶制和共同体)(dominium ex jure Quiritum〔以罗马公民法为依据的占有〕)。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9~70页。
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农民只要被允许作佃户租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以地租的形式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不仅如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末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父亲出卖子女——这就是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第一个果实!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末他可以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雅典人的文明时代的欢乐的曙光,就是如此。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27~128页。
这时,货币和高利贷已成为压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贵族们的主要居住地是雅典及其近郊,在那里,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贵族的日益扩展的货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27页。
我们看到,在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中,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显贵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作最高福利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可以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会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因而是给不断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通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可以使有产阶级剥削无产者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
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23页。(www.xing528.com)
恩格斯在《关于原始家庭的历史(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里,对“愈是有人力图隐瞒摩尔根是这一伟大进步的奠基者,他所建立的这个系统就愈将获得大家的公认。”有一个注解:“我于1888年9月从纽约返欧途中,遇到一位前罗彻斯特选区的国会议员,他认识摩尔根,可惜,关于摩尔根的事他能给我述说的并不多。摩尔根以个人的身份住在罗彻斯特,仅仅从事自己的学术研究工作。他的兄弟是个上校,在华盛顿陆军部供职;靠这位兄弟的帮助,摩尔根得以使政府对他的研究感兴趣,并用公款出版了他的几种著作;据我的交谈者自己说,他在任国会议员的期间,也曾多次帮过摩尔根的忙。”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谈到,各个人对于原来由氏族或部落给予他们的小块土地的占有权,现在作为世袭财产而属于他们了。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这段话,与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所说“土地公有制是野蛮时代的部落的普遍现象;所以在拉丁部落中同样存在着土地公有制。大概在很早的时期,一部分土地已经归个人占有。土地占有权最初无疑是以实际使用为根据的,这种情况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已经发生了”,是相互印证的。
马克思在1868年3月14日写给恩格斯的信里,从毛勒提出土地私有制是后来才产生的,以及容克们认为德意志人单独定居,后来才形成乡村、区等,俄国人有重分土地的习惯等等,马克思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的观点再次得到证实。
在本卷第637页,1870年2月17日马克思致路·库格曼信的注解里,马克思指出:“公社所有制起源于蒙古的说法是一种历史的谎言。正像我在我的著作中多次指出的那样,它起源于印度,因而在欧洲各文明国家发展的初期都可以看到。俄国公社所有制的特殊斯拉夫的(不是蒙古的)形态(它也可以在非俄罗斯的南方斯拉夫人中看到)甚至最像经过相应的改变的、印度公社所有制的古代德意志的变种。”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注解里写道:“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95页,就是《资本论第一卷》的一个注解里,也写了同样内容的话。
马克思的观点非常明确:公社所有制发端于印度,而不是蒙古、俄罗斯;斯拉夫的形式,罗马和日耳曼的形式,亚细亚的形式等等,是其形式之一;公社所有制解体的各种形式,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
以上情况,马克思本人已经阐释的一清二楚,不需后人“尚待澄清”。而在某历史政治性杂志上某论者却说,是“一个尚待澄清的重大历史研究问题。”如果该论者就是仅仅读过上面引录的几处,也不至于发出如此疑难的重大论断,而该论者却说是“通读了原著”的。这不是学习马列著作的郑重态度。
2.阶级差别和阶级划分
私有财产和私有制是阶级差别和阶级划分的经济基础。
分配差别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这些阶级既然已经由于分工而分离开来,就在每一个这样的人群中分离开来。逐渐地,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
最初的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奴隶主阶级用暴力来维持阶级统治的生活条件和统治条件,以反对被统治阶级。
随着分配上的差别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社会分为享特权的和被损害的、剥削的和被剥削的、统治的和被统治的阶级,而同一氏族的各个公社自然形成的集团最初只是为了维护共同利益(例如在东方是灌溉)、为了抵御外敌而发展成的国家,从此就具有了这样的目的:用暴力来维持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和统治条件,以反对被统治阶级。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62页。
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然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这些阶级既然已经由于分工而分离开来,就在每一个这样的人群中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38页。
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因而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在这个完全委身于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从事于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政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6页。
奴隶主和奴隶是第一次大规模的阶级区分。前一集团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即占有土地和当时还很原始的工具等等,并且还占有人。这个集团就叫做奴隶主。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别人的人则叫做奴隶。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4页。
为了能使用奴隶,必须掌握两种东西:第一,奴隶劳动所需的工具和对象;第二,维持奴隶困苦生活所需的资料。因此,先要在生产上达到一定的阶段,并在分配的不平等上达到一定的程度,奴隶制才会成为可能。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那就还需要生产、贸易和财富积聚有更大的增长。在古代的自发的土地公有的公社中,奴隶制或是根本没有出现过,或是只起极其从属的作用。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而当罗马变成“世界城市”,意大利的地产日益集中于人数不多的非常富有的所有者阶级手里的时候,农民人口才被奴隶人口所排挤。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75页。
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
恩格斯:《美国工人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87页。
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要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同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进行。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2~193页。
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7页。
国家和法是氏族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当社会什么已分裂为不可调和的阶级的时候,便产生国家和法。国家和法的存在已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有人在谈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时,说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矛盾可以调和得到最终解决,就不需要国家,只有调和不了时,才产生国家。”这不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经典作家明确指出,国家和法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这是说,国家不是阶级矛盾的调和机关,阶级矛盾也不可能调和。我们知道,国家和法不能调和阶级矛盾,只能缓和阶级矛盾。“调和”与“缓和”一字之差,但国家观和法律观却相差十万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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