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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国家对氏族社会基础的生成的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也成为买卖的对象。这时,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了整个氏族社会所赖以建立的基础。社会分裂为两大阶级奴隶主和奴隶阶级,氏族社会解体,国家和法出现了。这说明当时氏族社会成员贫富分化日趋严重。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

法和国家对氏族社会基础的生成的优化

1.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引发氏族社会分化

氏族社会分化,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结果。从粗笨的石器过渡到弓箭,与此相联系,从狩猎生活过渡到驯养动物和原始畜牧;从石器过渡到金属工具(铁斧、铁铧犁,等等),与此相适应,过渡到种植植物农业,用于加工材料的金属工具进一步改良,过渡到铁匠的风箱,过渡到陶器生产,与此相适应,手工业得到发展,手工业脱离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氏族社会经历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由于游牧部落的牲畜和畜产品与农业部落的粮食等产品的交换日益频繁,畜群逐渐归个人和家庭所有,个人之间的交换代替了部落之间的交换,生产规模扩大了。这就需要新的劳动力,从而出现了占有他人劳动的事实。奴隶成为富裕家庭的私有财产,形成了家庭奴隶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奴隶被安排到田地和手工工场劳动,奴隶制开始成为社会制度的本质。氏族首领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一般氏族成员沦为穷人。这时,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差别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商业成为独立的部门。从此出现了不从事生产而专门进行商品交换的商人。随着金属货币的使用,出现货币借贷、利息高利贷。土地开始买卖和抵押。人身也成为买卖的对象。这时,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了整个氏族社会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的长期发展,奴隶制最终形成了。社会分裂为两大阶级奴隶主和奴隶阶级,氏族社会解体,国家和法出现了。

我国大汶口文化(公元前4040~前2240年)遗址考古表明,当时随葬品数量的多少已经悬殊,有的一两件,有的百件以上。这说明当时氏族社会成员贫富分化日趋严重。

经典作家指出,罗马建城(约在公元前753年)是以氏族为基础的societas(社会),并和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civitas(国家)并存;后一组织在二百年间逐渐取代了前者。

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7页。

铁矿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这一阶段,前面已经说过,只是在东半球才独立经历过,其生产的进步,要比过去一切阶段的总和还要来得丰富。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罗马建立前不久的各意大利部落、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盗时代的诺曼人,都属于这个阶段。

首先,我们在这里初次看到了带有铁铧的用家畜拉的耕犁;有耕犁以后,大规模耕种土地,即田间耕作,从而食物在当时条件下实际上无限制地增加,便都有可能了;其次,我们也看到,清除森林使之变为耕地和牧场,如果没有铁斧和铁锹,也是不可能大规模进行的。同时,人口也开始急速增长起来,稠密地聚居到不大的地域内。而在田间耕作产生以前,要有极其特殊的条件才能把五十万人联合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领导之下;这样的事大概从来都没有过。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全盛时期,我们在荷马的诗中,特别是在《伊利亚特》中可以看到。完善的铁器、风箱、手磨、陶工的辘轳、榨油和酿酒、转为手工艺的发达的金属加工、货车和战车、用圆木和木板造船、作为艺术建筑术的萌芽、由设雉堞和炮楼的城墙围绕起来的城市、荷马的史诗以及全部神话——这就是希腊人由野蛮时代带入文明时代的主要遗产。如果我们把凯撒,甚至塔西佗对日耳曼人的记述跟这种成就作一比较,便可看出,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生产的发展上已取得如何丰富的成就,那时日耳曼人尚处在这个文化阶段的初期,而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已经准备由这个文化阶段过渡到更高的阶段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7~38页。

根据凯撒的描写,日耳曼人的生活方式也表明他们还根本没有在他们的领土上定居下来。他们的生活主要依靠牧畜,依靠干酪、牛奶和肉,较少依靠粮食。男子主要的职业是打猎和军事训练。他们也搞一点农业,但只是附带的,采用的方法也非常原始。凯撒报道说,他们的耕地只种一年,第二年总要耕种一块新土地。这大概是火耕法,直到现在,在斯堪的那维亚和芬兰北部,还采用这种方法:把森林(除森林以外,只有沼泽地和泥炭地,这些土地当时还不适于耕作)烧掉,把树根马马虎虎地拔一拔,再把这些树根和松过的表层土壤一起烧一遍。然后在这块施过灰肥的土地上播种谷物。

恩格斯:《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86页。

比较语言学证明,他们从亚洲带来了农业知识。凯撒指出,他们没有忘掉这种农业知识。但是,对于一个穿过中欧林野慢慢移动的好战的半游牧部落来说,这种农业不过是一种临时手段和次要的生活来源。

由此可见,日耳曼人向多瑙河莱茵河和北海之间的新家乡的迁徙,在凯撒时代还没有结束,或者是刚刚结束。

恩格斯:《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88页。

凯撒逝世一百五十多年以后,塔西佗供给我们一本关于日耳曼人的名著,在这本书里,有许多事情看来已经完全不同了。直到易北河,甚至易北河以东,迁移不定的部落都已安定下来,有了固定的住处。城市当然还完全谈不到。

恩格斯:《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89页。

这样看来,从凯撒到塔西佗这段时间,是日耳曼人历史的第一个大段落,在这段时间内,从游牧生活最后过渡到了定居生活,至少这个民族的大部分,自莱茵河起远至易北河以东是这样。

恩格斯:《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90~491页。

拉丁人、萨贝利人、奥斯克人和翁布里人(他们大概已组成一个民族)来到意大利时,他们已拥有家畜,而且极可能已栽培谷物和其他作物,无论如何,他们已经发展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当他们登上历史舞台时,已是处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接近文明时代的门槛了。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528页。

到罗马建城时期(约在公元前753年),他们已过渡到农业生活方式,拥有家畜群,有了专偶制家庭而且结合成具有同盟形式的联合。伊特剌斯坎人的部落结成了部落联盟。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选》第45卷第529页。

在亚洲,他们发现了可以驯服和在驯服后可以繁殖的动物。野生的雌水牛,需要去取;但已经驯服的牛,每年可生一头小牛,此外还可以挤奶。有些最先进的部落——雅利安人、闪米特人,也许还有图兰人,——其主要的劳动部门起初就是驯养牲畜,只是到后来才是繁殖和看管牲畜。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生产的生活资料,不仅比其余的野蛮人多,而且也不相同。同其余的野蛮人比较,他们不仅有数量多得多的牛乳、乳制品和肉类,而且有兽皮、绵羊毛、山羊毛和随着原料增多而日益增加的纺织物。这就第一次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3页。

下一步把我们引向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一切文化民族都在这个时期经历了自己的英雄时代:铁剑时代,但同时也是铁犁和铁斧的时代。铁已在为人类服务,它是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原料中最后的和最重要的一种原料。所谓最后的,是指直到马铃薯的出现为止。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固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所有这些,都是逐渐实现的;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软。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不仅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中,而且在1066年的海斯丁斯会战中还使用石斧。但是,进步现在是不可遏止地、更少间断地、更、加迅速地进行着。用石墙、城楼、雉堞围绕着石造或砖造房屋的城市,已经成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中心;这是建筑艺术上的巨大进步,同时也是危险增加和防卫需要增加的标志。财富在迅速增加,但这是个人的财富;织布业、金属加工业以及其他一切彼此日益分离的手工业,显示出生产的日益多样化和生产技术的日益改进;农业现在除了提供谷物、豆科植物水果以外,也提供植物油葡萄酒,这些东西人们已经学会了制造。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6~187页。

这样,我们就走到文明时代的门槛了。它是由分工方面的一个新的进步开始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们只是直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生产,间或发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个别的,只限于偶然留下的剩余物。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我们看到游牧民族已有牲畜作为财产,这种财产,到了成为相当数量的畜群的时候,就可以经常提供超出自身消费的若干余剩;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游牧民族和没有畜群的落后部落之间的分工,从而看到了两个并列的不同的生产阶段,也就是看到了进行经常交换的条件。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农业和手工业之间发生了进一步分工,从而发生了直接为了交换的、日益增加的一部分劳动产品的生产,这就使单个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变成了社会的迫切需要。文明时代巩固并加强了所有这些在它以前发生的各次分工,特别是通过加剧城市和乡村的对立(或者是像古代那样,城市在经济上统治乡村,或者是像中世纪那样,乡村在经济上统治城市)而使之巩固和加强,此外它又加上了一个第三次的、它所特有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8~189页。

农业家族内的自然形成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时,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里来。在旧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崩溃或者至少是旧的土地共同耕作制已经让位给各个家族的小块土地耕作制的那些地方,上述情形尤为常见。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但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属的集团还不能提供多余的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而战争和相邻的几个公社集团同时存在的现象一样,都是由来已久的。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这样,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是相反地暴力被迫为经济情况服务。奴隶制被发现了。这种制度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旧的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但是归根到底也成为他们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由血缘关系形成和保持下去的旧的氏族公社,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与一定地区的联系为前提的,而这种联系早已不复存在。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他们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4~195页。

研究国家问题的时候,首先就要注意,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一个时候是没有国家的。国家是在社会分成阶级的地方和时候、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出现的时候才出现的。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2页。

恩格斯在《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里,提到“凯撒逝世一百五十多年以后,塔西佗供给我们一本关于日耳曼人的名著”,是指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

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里,提到的“拉丁人、萨贝利人、奥斯克人和翁布里人”,是罗马人的氏族。到罗慕洛时代(公元前754~717年,或罗马建城1~37年),拉丁部落——在阿尔班丘陵地带和罗马以东的亚平宁山区——已经由于分化而分成30个独立部落,但为了互相保卫仍然结成一个松散的部落联盟;萨贝利人,奥斯克人和翁布里人也是这样。他们全体,也像他们北邻的伊特剌斯坎人一样,都组成氏族。

2.分配发生不平等,形成家庭和个人财产上的差别

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了生产产品之后,通过交换和分配,才能进入消费。分配是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分配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生活资料的分配。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生活资料的分配。分配的性质、原则和分配形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分配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某一社会的历史前提的必然结果,而且,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些关系和前提,我们就可以确实地推断这个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分配方式。

原始社会后期,分配方面发生了不平等,这是原始公社开始解体的标志。

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8~999页。

分配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2~33页。

分配就其决定性的特点而言,总是某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这个社会的历史前提的必然结果,而且,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些关系和前提,我们就可以确实地推断这个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分配方式。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67页。

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改变。

《恩格斯致康·施米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32页。

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4页。

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中(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相当平等地分配产品,完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成员之间在分配方面发生了比较大的不平等,那末,这就已经是公社开始解体的标志了。(www.xing528.com)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61页。

在生活资料由社员共同生产和共同分配的原始公社里,共同的产品直接满足公社每个社员、每个生产者的生活需要,产品或使用价值的社会性质这里正是在于其共同的性质。

马克思:《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3页。

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再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9页。

古代自然形成的公社,在同外界的交往使它们内部产生财产上的差别从而开始解体以前,可以存在几千年,例如在印度人和斯拉夫人那里直到现在还是这样。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则相反,它存在还不到三百年,而且只是从大工业出现以来,即一百年以来,才占据统治地位,而在这个短短的时期内它已经造成了分配上的对立——一方面,资本积聚于少数人手中,另一方面,一无所有的群众集中在大城市,——因此它必然要趋于灭亡。

每一种社会的分配和物质生存条件的联系,如此深刻地存在于事物的本性之中,以致它经常反映在人民的本能上。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62页。

在阶级社会中,分配带有对抗性质。剥削阶级依靠生产资料作为剥削手段,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过着安逸富裕的生活,而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则劳而不获,甚至不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标准。在当代一些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占人口10%的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者占有80%以上的国民收入。这种极不公平的分配关系必然会加剧阶级对立,加深生产过程和社会所固有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了私有制,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国民收入的分配,服从于劳动人民的利益,为建设事业和改善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人类分配制度的伟大革命。

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增强国家物质基础的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但同时也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分配问题。要合理地分配国民收入,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3.从习俗权利义务的同一性到权利义务的分离和对立

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里说,氏族的规章就是具有成文法效力的习俗。习俗是调节氏族关系和氏族成员行为的准则。氏族社会的秩序靠习俗来维系。在习俗上,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就是说,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做一件事情,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

这种权利义务的同一性,是由原始公有制经济决定的。由于个人之间不存在压迫和奴役关系,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对于公共物品不存在“你的”“我的”问题,因此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随着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私有观念、私有财产产生了。因为有了“你的”“我的”之分,就出现了这是“我的权利”,那是“你的义务”,权利、义务便逐渐分离了。氏族的首领和富人利用地位和财富拥有权利,一般氏族成员承担义务,而权利又转化为权力,使权利和义务具有了对抗的性质。

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11页。

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

(在氏族制度内部,)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这样,在这里,而且也只有在这里,才真正存在着文明社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捏造的“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还依恃着的最后的虚伪的法律根据。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0页。

在和平时期,每一个胞族和每一个部落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向雅典的人民议事会或巴赛勒斯请示。但是那些住在胞族或部落的地区内而不属于这个胞族或部落的人,自然是不能参与这种管理的。

这就扰乱了氏族制度机关的正常活动,以致在英雄时代就需要设法补救。于是实行了提修斯所规定的制度。这一改变首先在于,在雅典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就是说,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一部分事务,被宣布为共同的事务,而移交给设在雅典的总议事会管辖了。由于这一点,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联盟,已经由这些部落合并为统一的民族〔Volk〕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但这样一来就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因为这是后来容许不属于全阿提卡任何部落并且始终都完全处于雅典氏族制度以外的人也成为公民的第一步。提修斯所制定的第二个制度,就是把全体人民,不问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分为Eupatriden(贵族)、Geomo-ren(农民)和Demiurgen(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并赋予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不过这一划分,除了由贵族担任公职以外,并没有起什么作用,因为除此以外,它并未规定各个阶级之间的任何法权上的差别。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26页。

德意志人究竟是用了什么灵丹妙药,给垂死的欧洲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呢?是不是像我们的沙文主义的历史著作所虚构的那样,德意志种族天生有一种特别的魔力呢?决不是。德意志人,尤其在当时,是一个天资高的雅利安部落,并且正处在充满生命力的发展中。但是使欧洲返老还童的,并不是他们的特殊的民族特点,而只是他们的野蛮状态,他们的氏族制度而已。

他们的个人才能和勇敢,他们的爱好自由,以及把一切公共的事情看作是自己的事情的民主本能。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76页。

最古老的组织是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氏族社会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在氏族社会中,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某个氏族或部落的关系来体现的。这些关系是纯粹人身性质的。此后,产生了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在这里,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地域,例如对乡、区和国的关系来体现的。

氏族组织在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都有发现;它一直保持到在文明时代开始时才形成的政治社会建立为止。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405页。

在《摩奴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公社管理组织的任何条文;可是,《耶遮尼雅瓦勒基雅法典》和《那罗陀法典》都证实由公社自己任命公社长(首领),两部法典都劝告人们选举通晓自己的职责、大公无私、清廉自守的人担任公社长,都规定公社成员绝对服从这样选举出来的人员的决定(指示)(第101页)。

《那罗陀》在某些条款中称公社大会成员为“亲属”,在另一些条款中则称他们为“同居者”(cokumelu,同住者,邻人)。可见,在那时候存在着两种公社——“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前一种公社在公元前四世纪时就已存在,见斯特拉本的书第15卷第1章。

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51页。

Jus gentilicium(氏族的权利)是:

(1)氏族有选举酋长和前帅的权利。……

(2)罢免酋长和酋帅的权利。……

(3)不在氏族内通婚的义务。……

(4)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在蒙昧时代,财产只限于个人用品;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又加上占有共同住宅和园圃的权利。

(5)互相援助、保护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古代的血族复仇的习俗即发源于氏族。审讯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在氏族社会中出现得很晚。在易洛魁人以及一般地在印第安人诸部落中,为被杀害的同氏族人复仇是被公认的一项义务。在此之前,行凶者的氏族和被害者的氏族要设法和平了结事件;每个氏族的成员分别举行会议,提出为行凶者的行为赎罪的建议,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道歉和赠送贵重的礼物。如果被害者的同氏族人不肯和解,以致所有这些努力毫无结果,则由(被害者的)氏族在其成员中指定一名或几名复仇者,他们负责追踪罪犯,直到发现他然后不管在什么地方将他杀死为止。

(6)给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

(7)收养外人加入氏族的权利。……

从战争中捉来的俘虏,或者被杀死,或者由某一氏族收养;后一种办法通常是用来对待被俘获的妇女和儿童的。收养不仅是给予氏族成员的权利,而且还是给予部落籍。……

(8)氏族的宗教仪式?……

(9)一处共同的墓地。……

(10)一个氏族会议

会议是管理工具和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日常事务由酋长解决;涉及总体利益的事情则交由会议决定;会议起源于氏族组织,——酋长会议;它的历史,就是氏族的、部落的和部落联盟的会议的历史,直到政治社会出现,把会议变为元老院。

最简单和最低形式的会议就是氏族会议,这是一个民主的大会,在会上,每一个成年男女对所讨论的一切问题都有发言权;会议选举和罢免酋长和酋帅,选举“信仰守护人”,宽恕或报复杀害本氏族人的凶手,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氏族会议是较高形式的部落会议和更高形式的部落联盟会议的萌芽;后两种会议只由作为氏族代表者的酋长所组成。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408~416页。

文明时代在亚洲的希腊人中是从荷马史诗写成的时候开始的,约在公元前850年,而在欧洲的希腊人中,则大约晚一个世纪,即从赫希俄德诗篇的创作开始。在此以前,是一个有数千年之久的时期,希腊人在这个时期中走完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493页。

罗马氏族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①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财产的权利;②拥有共同的墓地;③共同的宗教仪式:氏族祀典;④遵守氏族内不通婚的义务;⑤共同占有土地;⑥相互援助、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⑦使用氏族姓氏的权利;⑧收养外人入氏族的权利;⑨选举和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532页。

在野蛮时代晚期,由于人的个性的发展以及当时个别人拥有的大量财富的增长,便产生了贵族;使一部分居民永远处于卑贱地位的奴隶制,促使形成以前各文化时期所不知道的对立状态;这种情况,再加上财富和官职,产生了贵族精神,这种贵族精神是和氏族制度所培植起来的民主原则相对抗的。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97页。

权利是一种认可,义务是一种约束。在人人平等的公有制条件下,不存在氏族成员之间“我要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而是你必须做出相应的行为,即“你必须对我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权利和义务分离之后,情形则相反了。

概括出“权利”和“义务”术语,是原始社会之后的事情。《荀子》《盐铁论》出现过“权利”一词,指的是权势和利益。古希腊时还没有权利观念,到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始提出明确的权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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