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奴隶主阶级同奴隶阶级,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和阶级要求截然对立,人们的观念也因此发生了根本分野。在这种情况下,原来氏族社会共同遵行的习惯逐渐失效,习惯便被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取而代之。
最初法的形式,是习惯法。就是在氏族社会习惯中,通过国家把某些有利于进行统治的习惯加以认可,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国家依靠强制力推行的法律规范。这是不成文法。
最早出现的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和个别法律规定以及判决记录。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里指出:“文明期开始以后,希腊人、罗马人、希伯来人最初的法律,主要是把由于前辈经验而体现在风俗习惯里面的东西履行一道法律手续而已。”
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进行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www.xing528.com)
法和国家一经产生,就承认并巩固由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而形成的财产不平等。阶级差别和阶级划分,要求国家和法阶级统治永久化。在阶级社会里,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没有法就没有国家。
国家职能的发挥、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机关的运作和权限,必须依靠法律秩序来维持,而法的制定和实施,只有依赖国家才能实现。
法同国家的联系,如同一枚钱币的两面。法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发展变化,最后同时消亡;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法是国家制定的,执法和司法都是由国家机关实施的。“共生共存”是法与国家联系的表现形式。法与国家的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要求法学理论不能脱离国家。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脱离国家的所谓“纯粹法学”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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