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与“企业自治”
“企业自治”,是传统法关于企业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立法的基本理念。企业自治的核心含义,是指企业的内部关系、内部事务完全由企业自身决定,其自由意思表示与法律、政府、他人无涉。在现代社会,法律深入到企业内部,使其内部关系具有一定法律性质,而且实行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这与18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情况是根本不同的。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现代西方国家整个社会经济逐步实现了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在这样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自治立法原则已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企业法治原则。
“企业自治”向“企业法治”的转变,要求依法治理企业,企业设存制度、内部组织制度、资本制度、经营管理等制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企业法治,是企业法的基本理念。
在“企业法治”原则下,企业内部关系为企业法确认和调整,从而形成企业内部法律关系。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涵盖了企业设存、企业组织、企业资本、企业生产经营、企业设备等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了企业组织法律关系。这种企业法律关系是具有组织性特征的法律关系。企业是由机构和人组成的组织系统,在组织内部存在着机构与机构、成员与成员、机构与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
企业内部机构的相互关系,为法律所规定。在公司企业中,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机关,法律规定它们各自职权和相互关系。
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为法律所规定。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缓和劳资矛盾,需要通过立法平衡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
职工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基本劳动权利;职工有结社权,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
在西方国家,雇主协会是由雇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职工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法律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集体合同,是由代表职工的组织与雇主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劳动关系问题的协议。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来保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合同制度。
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进行集体谈判。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有关集体谈判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法律规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企业推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职工参与决定”制度。德国通过制定《煤钢行业参与决定法》《企业组织法》《共同决定法》等,确定了职工参与决定制度。
法律规定了企业与出资者的关系。其中,规定出资者人格与企业人格;出资者对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出资者退出企业、新出资者加入企业。
由上述可知,“企业自治”已经过时了,有悖于时代特征和时代要求。在当代宣传“企业自治”,宣传被认为属于传统民法的企业法上的“企业自治”立法原则,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也不符合西方国家的实际。
每一个人、每一个乡镇,都是自治的;但是,一个哪怕只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如果每个人都不放弃一些自治权,又怎么可能存在,——关于这一点巴枯宁又闭口不谈。
恩格斯:《恩格斯致泰·库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391页。
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资产者则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贵族任意地调整乡村的财产关系,因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要得到充分的发展,就需要尽量地对农业的经营也采取企业方式,需要建立一个农业企业家的阶级,需要自由出售和自由支配地产。由于地主免不掉要抵押不动产取得贷款,资产者就有可能利用这一点迫使贵族同意资产阶级可以干预有关地产的立法,至少在典押法方面可以干预。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63~64页。
普鲁士资产阶级很清楚地知道,在它自己的工业活动范围内是怎样依赖于政府的。经营权和行政监督像梦魔一样困恼着它。每当它开办一个新企业,政府都可以加以阻挠。
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72页。
纺纱机和动力织机给了资本家这种独立,因为生产中的动力握在他们手中了。因此,资本家的权力大大加强了。厂主老爷成了在自己企业范围内拥有惩罚权的立法者,他们往往为了自己发财致富而任意罚款。封建贵族在对待农奴方面还要受到传统的约束并服从于一定的法规,厂主老爷却不受任何监督。
《卡·马克思关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使用机器的后果的发言记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41页。
当现代工厂中的分工无论巨细全由企业主的权力进行调度的时候,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65页。
到处都因为不得不采用机器,结果大资本家掌握了企业,同时也掌握了工人。财富不可遏制地日益集中,社会划分为大资本家和一无所有的工人的情形日益明显。国家的整个工业的发展正在大踏步地走向不可避免的危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95页。
工业需要大量的资本。它用这些资本来建立庞大的企业,从而使从事手工业的小资产阶级破产,它用这些资本来使自然力为自己服务,把个体手工业者从市场上排挤出去。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00页。
成立公司即变大的私人企业为有限公司,是近十多年来的流行现象。从西蒂区的曼彻斯特大货栈起,到威尔士和北英格兰的铁工厂和煤矿以及郎卡郡的工厂,全都已经或正在变成公司。在奥尔丹全城,差不多已经没有一个棉纺织厂留在私人手里了,而且连零售商人也日益为“合作商店”所代替。
恩格斯:《必要的和多余的社会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17页。
人们滥设股份公司或两合公司、银行、土地信用和动产信用机构、铁路建筑公司、各种工厂、造船厂、以土地和建筑物进行投机的公司以及其他表面上叫做工业企业而实际上进行最可耻的投机活动的事业。所谓对贸易、交通线、消费资料等等的社会需要,无非是用来掩饰交易所强盗把手头的几十亿投入周转的不可遏止的需要而已。
恩格斯:《俾斯麦先生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93页。
企业主掌握着就业手段[Bescä*9ftigungsmittel],也就是掌握着工人的生活资料,就是说,工人的生活依赖于他;好像工人甚至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也降低为单纯的谋生手段了。
马克思:《工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43页。
1848年实行了十小时工作日法令,或者说得更正确点,十小时半工作日法令。这是我们亲眼见过的极大的经济改革之一。实行这一法令,意味着并不是在某些地方性的企业中,而是在英国赖以统治世界市场的主要工业部门中突然和强制地提高工资。
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21页。
标准工作日的规定,是企业主和工人几世纪斗争的结果。考察一下这种斗争中的两个对立的倾向,是很有意思的。起初,立法的目的是要强制地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从第一批劳工法(爱德华三世第23年即1349年的法律)直到十八世纪,统治阶级始终未能从工人身上把可能的劳动量全部榨取出来。但是随着蒸汽和新式机器的应用,情况就改变了。女工和童工的使用迅速打破了劳动时间的一切传统的界限,以致在十九世纪一开始,过度劳动制度就盛行起来并达到人类史上空前未有的程度,结果迫使立法机关不得不在1803年做出限制工作日的规定。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双周评论”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45页。
在北美合众国八小时工作日已经被宣布为所有国营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
马克思:《告伦敦德国工人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45页。
在大工业中,某甲不能任意确定自己劳动的时间,因为某甲的劳动,如果没有组成企业的一切其他的某甲和某乙的合作,那就没有什么作用。这非常清楚地说明英国的厂主为什么顽固地反对十小时工作日法案。他们都很知道,减少女工和童工两小时的劳动时间必然也会引起成年工人的劳动时间的缩短。大工业的性质就要求一切人的劳动时间都完全一样。今天是资本以及工人们之间相互竞争的结果的东西,如果一旦取消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明天就会成为以生产力总额对现存的需要总额的关系为基础的一个实在的协定。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16页。
在我们目前的这种企业主和雇佣工人的社会制度下,资产阶级在碰到加税的时候,总是用降低工资或提高价格的办法来求得补偿的。
马克思:《英镑、先令、辨士或阶级的预算和这个预算对有谁有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74页。
1848年1月,斯托克波尔特的工厂主把各种工人的工资普遍降低10%。工人们同意了这种降低,条件是一当情况好转就恢复这10%。因此1853年3月初工人们向厂主们提起他们所答应的10%的增加额。他们同企业主们没有达成协议。
马克思:《俄国对土耳其的政策。——英国的工人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90页。
企业里做工人数与不幸事故数的比例是34∶1。假如我们把已呈报工厂视察员的1845年10月31日以前和1846年4月30日以前两个半年的不幸事故总数,同1858年和1859年的10月和4月以前两个半年的不幸事故数比较一下,同样也可以明显地看到从工厂法保护条例及其比较广泛的强制实行中所产生的巨大利益。
马克思:《不列颠工厂工业的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96页。
工厂一出现就表现出一些迥非慈善的行为。儿童在皮鞭下面工作;他们成了买卖的对象,有人为弄到儿童同孤儿院订立了合同。所有关于徒工制度的法律一概废除。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69页。
1802,即乔治三世在位的第四十二年通过的一系列工厂法令中的第一个法令(第七十三章),就得名为“棉纺棉织等工厂企业的学徒和其他雇工的健康和道德保护法令”;这个法律的目的只不过是减轻学徒制的罪恶。
马克思:《不列颠工厂工业的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89页。
诺森伯兰和德勒穆地方银行的全部资金只有60万英镑,可是这家银行还是把大约100万英镑借给了无偿还能力的德温特铁厂公司。虽然这家银行的主要人物,事实上主持银行一切事务的乔纳森·理查逊先生本人并不是德温特公司的股东,但是他对于这个没有前途的企业却极其关心,因为他可以从开采铁矿的地区收取地租。所以,这件事实可以作为股份银行的全部资本完全被行长用于私人投机目的的一个很有趣的例子。
马克思:《英国的贸易和金融》,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609页。
在法律还没有确定这些基金所要投入的证券的性质以前,一个属于普鲁士政府管辖的商业企业奉命购买相当的有价证券。这一企业去找贴现公司,公司就为三项帝国基金出售了3亿法郎的铁路股票,这些股票我们可以一一列举,它们都是当时卖不出去的。
恩格斯:《俾斯麦先生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98页。
我们首先应当指出你们已经知道的阿恩斯坦和厄斯克勒斯大公司于5月5日宣布破产这件事。他们是首都的主要期票经纪人,银行不直接贴现的期票的贴现以及各省的工业期票和商业期票的再贴现主要由他们来办理。除了首都的以外,他们手里还集中了匈牙利、波希米亚和西里西亚企业主的金融业务。这家公司引以自豪的是它有80年的历史,它的老板冯·厄斯克勒斯男爵一人身兼数职:国民银行行长、驻丹麦总领事、下奥地利期票贴现公司董事长、国营铁路公司总裁、南部铁路经理,等等。
马克思:《维也纳要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376页。
对英国人来说,从没有比他不知道怎样处理自己的金钱的时候更为不幸的了。这就是一切大投机买卖、一切盈利的企业的秘密所在,但同时也是一切破产倒闭、一切金融危机和商业停滞的秘密所在。
马克思:《经济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85页。
经典作家论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企业自治”。通过论述企业设立、劳动时间、工资、工伤事故、女工童工就业和企业资本运作和企业与法律的关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剖析了“企业自治”立法原则的实质,深刻揭露了“企业自治”下工人阶级的不幸。
2.物权法与私有权绝对
私有权的绝对性,是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是天赋之人权”直接引出的。私有权的绝对性,是指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含义是“自由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它的根本要求和直接结果是利润最大化行动和所有权的滥用。
经济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行动,必然使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从而加剧人与物的矛盾、人与人的矛盾;而每一经济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行动,又使经济主体相互对立,恶性竞争,社会经济处于无序性和不可调和状态。
所有权的滥用,是私有权绝对化的必然结果。这种滥用,表现在交易关系、劳动关系、借贷关系等一切社会经济关系领域。在交易关系上,突出表现为利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其判断标准,是不当性和损益性,即不正当地利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妨害公平竞争,给竞争对手带来损害。滥用优越地位,是通过运用价格、获利力、生产资源的配置、分配等达到目的的。
由于滥用优越地位,打乱了各市场、各经济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造成生产资源的浪费;在分配上,收入和财富水平不平等,因大部分社会成员购买力下降而使生产过剩。
这样,私有权实际上不只是对物的所有权,而且成为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权、对竞争对手的支配权和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控制权。上述财产权利,又转化为财产权力,实现着财产权力的社会化。
私有权的绝对性引起的社会危机和国民经济运行失调,说明“私权绝对”的民法原理已不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社会不允许财产所有者得到所有权的全部自由权利,不允许所有权的滥用。为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所有权进行限制。西方国家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立法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对于私有财产权,必须为公共目的加以利用。私人所有权,是一种私人所有的所有权,“社会的所有权”代替个人所有权,要求所有权附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服从于、服务于公共福利,从而使所有权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其二,把对财产的支配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支配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有财产的支配,特别是处分,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随着财产权利向财产权力的转化,对财产的支配进一步地扩大为对人的支配。因此,必须对支配权进行限制,禁止所有权的滥用。
其三,所有权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利益的要求。所有权的内容,是其各项权能的内容。在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中的具体事项中,不能为实现一己权利而损害社会利益。那种只有个人私利行为才能产生社会利益的主张,已不符合当代要求。
在物权法为德国的国家立法、物权术语为法学界的官定话语的情况下,马克思为什么不用“物权”和“物权法”,而用所有权、所有权法呢?我们通过马克思对于所有权的阐释,可以认为,所有权范畴的含义、权属范围比物权更准确、更科学,而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特别是能够反映权属发展的时代特征。
这个问题,留待本卷第6部分做回答。
社会革命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政治革命,它的矛头不是对着垄断权的所有,而是对着所有权的垄断;社会革命是穷人反对富人的公开的战争。
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24页。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
联合议会所代表的首先是大地产。而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与此相反,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我们的社会,是以工业和商业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失去了它过去的全部生存条件,它依赖于商业和工业。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0页。
在为所有权进行的诉讼中,在资产阶级大发横财时期的英国,法学家对于有关财产的每一条法律和每一份文件就作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解释;在贵族阶级发财致富的苏格兰,则作有利于贵族阶级的解释,而在两种场合下,都充满着敌视人民的精神。
马克思:《选举。——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5页。
这些巨大的生产力的创造史到现在为止总是劳动者的殉难史。谁能阻挡他们再前进一步去支配这些到现在还支配着他们的力量呢?有什么力量能抗拒他们呢?没有这种力量!到那时,乞灵于“所有权”是没有用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自己也承认,目前生产方式中的变化摧毁了过时的社会制度及其占有方式。这些变化剥夺了苏格兰的氏施的成员,爱尔兰的短工和佃农,英格兰的自耕农、手工织工、无数的手工业者以及整代整代的工厂童工和女工。
马克思:《强迫移民。——科苏特和马志尼。——流亡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620页。
至于CréditMobilier,我们已经说过,这个机构的意图与它的名称根本不符。它的意图是使资本固定下来,而不是使它流通。它所要流通的只不过是所有权而已。的确,它所创办的各公司的股票完全是流动性质的,但是这些股票所代表的资本却陷住不动。Crédit Mobilier的全部秘诀就在于把资本吸引到工业企业里,使它陷在那里不动,然后以出卖代表这种资本的股票来进行投机。只要Crédit Mobilier的董事们能够从新股票的初次发行中获得贴水,他们当然就能够以斯多噶式的冷漠态度来看待金融市场的普遍紧张、股票持有者的最终命运以及现有各公司的困难。这也就说明为什么会有这种奇怪的现象:虽然Crédit Mobilier的股票在交易所不断跌价,但是它的活动却不断向全欧洲扩展。
马克思:《法国的经济危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83页。
资本是一种集中的社会力量,而工人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资之间永远不可能在公平的条件下缔结协定,即使在物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的所有权同活的生产力相对抗的社会看来的公平条件下也不可能。
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9~220页。
土地使所有者在生前有权以地租形式毫无抵偿地攫取他人劳动的果实。资本使所有者有权以利润和利息的形式获得同样的果实。国家有价证券所有权使所有者能够不劳而获地专靠他人的劳动果实过活等等。
马克思:《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414页。
公社像我们已经说明的那样,是唯一即使在其目前经济条件下也能立即给农民带来莫大好处的政权的话,那末,也只有公社这种政府形式才能够保证他们改变他们目前的经济状况;能够一方面拯救他们免遭地主的剥夺,另一方面使他们不至于为了所有权的名义而遭受榨取、苦役和贫困的煎熬;能够把他们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变成他们对自己劳动果实的实际所有权;能够使他们既享受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而目前则作为一种敌对因素不断侵犯着他们利益的现代农艺学之利,又保留他们作为真正独立生产者的地位。
马克思:《初稿。——公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98页。
它是路易·波拿巴的社会主义实验之一。国家曾为这个实验垫付了13的资本。在14年内(到1867年为止),依照一套在对这件事有较好理解的英国一定行不通的恶劣制度修建了800所小屋子;工人们在13—15年内每月付出昂贵的房租,然后才可以获得这些房子的所有权。我们往下就可以看到,这种获取所有权的方法在英国建筑合作社里早就采用了,根本不必由亚尔萨斯的波拿巴主义者来发明。为赎买房屋而付出的额外房租——同英国比起来——是相当高的;例如,工人在15年内渐次付出4500法郎以后,能取得一所在15年前值3300法郎的房屋。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79页。
现在(据马克思分析的结果),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的权利,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78页。
工人阶级由于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变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任何所有权,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机制而一代传一代地处于这种毫无财产的状态,他们是不能在资产阶级的法学幻影中充分表达自己生活状况的。只有当工人阶级不是带着有色的法学眼镜,而是如实地观察事物的时候,它才能亲自彻底认清自己的生活状况。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7页。
绪论中说道:在现代的法国,生产资料,即土地,在许多地方还是掌握在个体生产者手中的个人财产;社会主义的任务并非在于把所有权和劳动分隔开来,而是在于把任何生产的这两个要素结合在同一手中。——上面已经指出过,说得如此笼统的后面这点,决不是社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的任务,勿宁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我们只要忽视这一点,上述论点立刻就会使我们产生出一种错误想法,仿佛社会主义的使命是把小农对自己田地的现在这种虚构的所有权变成真正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把小佃农变成私有者,把满身债务的私有者变成没有债务的私有者。自然,社会主义是要设法使农民所有权的这种假象消失的,但不是用这种方法。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73页。
达翁帕特里克各工厂的合格医生冯·怀特在1865年12月16日的官方报告中说道:
“1864年的工厂法使陶器业的200多个工场进行了粉刷和清扫,这些工场已经有二十年或者根本就节制了这一类的工作。(这就是资本的“节欲”!)
这些作坊里雇有27878个工人,他们直到今天还在过度的日间劳动甚至往往在过度的夜间劳动中,呼吸着极端有害的空气。这种空气使得这种在其他方面危害较少的职业也成为疾病和死亡的温床。工厂法使通风设备大大增加了。”
同时,工厂法的这个部分清楚地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按其本质来说,只要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拒绝任何合理的改良。我们一再指出,英国的医生曾异口同声地宣布,每人起码要有500立方呎的空间才能持续地工作。好了!既然工厂法通过它的各种强制性规定间接地加速了较小的工场向工厂的转化,从而间接地侵害了较小的资本家的所有权,并确保了大资本家的垄断权,那末,法律关于工场中的每个工人应占有必要空间的强制规定,就会一下子直接剥夺成千上万的小资本家!就会动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基,也就是说,会破坏大小资本通过劳动力的“自由”购买和消费而实现自行增殖。因此,工厂法在500立方呎的空间面前碰壁了。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8~529页。
从前,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例如在1815年以前,英国曾以严厉的刑罚来禁止机器工人向国外迁移。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30页。
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0页。
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蒲鲁东把永恒的产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同资本主义所有制对立起来,想以此来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对他的这种机智不能不感到惊讶!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4页。
商品市场的这种两极分化,造成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条件。资本关系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资本主义生产一旦站稳脚跟,它就不仅保持这种分离,而且以不断扩大的规模再生产这种分离。因此,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2~783页。
如果货币在我们这个资本家的交易中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其方式是商品要经过或长或短的时期才由买者支付),那末,要资本化的剩余产品就不转化为货币,而转化为债权,也就是对买者或许已经到手或许可望到手的等价物的所有权。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92页。
很清楚,100镑的所有权,使其所有者有权把利息,把他的资本生产的利润的一定部分,据为己有。如果他不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后者就不能生产利润,也就根本不能用这100镑来执行资本家的职能。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379页。
利息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420页。
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分,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421页。
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同它只是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相对立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从而得出企业主收入本身。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426页。
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的独特的社会规定性的因素——具有支配别人劳动的属性的资本所有权——已经固定下来,利息又因此表现为资本在这种条件下生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企业主收入——就必然表现为:它并不是由资本本身生出的,而是由同它的、已经以资本利息这个名称取得特殊存在方式的独特社会规定性相分离的生产过程生出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429页。
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这完全象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一样,而在封建时代,这些职能却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436页。
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494页。
如果高利贷者不满足于只榨取他的牺牲者的剩余劳动,而逐渐取得了对后者的劳动条件本身的所有权,即土地、房屋等等的所有权,并用这种办法不断地对后者进行剥夺,那末,又会从另一方面忘记这样一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这样完全被剥夺,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要达到的结果,而是它作为出发点的现成的前提。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73~674页。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并且,这种观念,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95~696页。
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森林等等支付,统称为地租。这个货币额,在土地所有者按契约把土地租借给租地农场主的整个时期内,都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在这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98页。
从前,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例如在1815年以前,英国曾以严厉的刑罚来禁止机器工人向国外迁移。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30页。
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1页。
事实越是明显地反对政治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家就越是热心地起劲地把资本主义以前世界的法权观念和所有权观念应用到这个已经完成的资本世界。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3页。
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土地的有限的确是以土地的垄断为前提的,但是这说的是作为经营对象的土地,而不是作为所有权对象的土地。在设想资本主义农业组织的时候,必须设想到全部土地被各个私人农场所占用,但是绝对不能设想全部土地都是这些业主或其他人的私有财产,或者都归私人占有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和对土地经营的垄断,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历史上,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现象。在逻辑上,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完全没有土地私有制,土地归国家或村社等等所有这样一种纯粹的资本主义农业组织。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在所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全部土地都被各个私人农场占用着,但是,这些农场不仅经营自己私有的土地,同时还经营从私有者那里租来的土地以及国家的土地和村社的土地(例如在俄国就是如此,大家知道,在俄国的农民村社土地上的各种私人农场,主要的是资本主义的农民农场)。难怪马克思在分析地租问题时一开始就指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遇到了(并且控制了)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从克兰所有制和封建所有制起一直到农民村社所有制。
列宁:《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
《列宁全集》第5卷第100页。
土地国有化就是全部土地收归国家所有。所谓归国家所有,就是说国家政权机关有权获得地租、有权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在国有化的情况下,这种共同的规则肯定包括禁止一切中介行为,即禁止转租土地,禁止将土地让给并不亲自经营的人等等。再者,如果这里讲的国家是真正民主的(并不是象诺沃谢茨基所说的那种孟什维克意义上的民主),那么国家土地所有制丝毫不排斥在全国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土地转交地方和区域自治机关支配,反而要求这样做。我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这本小册子中已经说过,我们党的最低纲领在谈到民族自决权、谈到广泛的区域自治等等的时候,直接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因此,规定因地制宜的细则、实际拨给土地或者在各个户主或各个协作社之间分配土地等等事宜,必然要交给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地方自治机关办理。如果关于这一切还可能产生什么误会,那要么是由于不了解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要么是由于蛊惑人心地玩弄省区自治和联邦制。马斯洛夫就玩弄过这种手法。他在《教育》杂志(1907年第3期第104页)上写道:“……某些地方的农民也许会同意交出自己的土地,但只要有某一个大地区(例如波兰)的农民拒绝交出自己的土地,全部土地国有化的方案就会成为无稽之谈了。”这就是庸俗论据的典型,其中没有任何思想,而只有字句的堆砌。条件特殊的一个地区表示“拒绝”,不会改变总的纲领,也不会使这个纲领变为无稽之谈。有的地区也可能“拒绝”地方公有化。然而这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统一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土地私有制和大规模的国有制这两种制度是不可能并存的。其中必有一个要占上风。工人政党的任务就是要维护较为优越的、能加速生产力的发展、能保证自由地开展阶级斗争的制度。
列宁:《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列宁全集》第16卷第302页。
无论怎样进行土地改革,无论怎样改变土地占有制,也无论怎样进行“土地分配”,325万无马农户决不会成为“雇主”。我们已经看到,这几百万农户(以及相当一部分有1匹马的农户)在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上疲于奔命或出租自己的份地。美国式的工业发展必然会使大多数这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出路的业主离开农业,无论什么样的“土地所有权”也阻挡不住。(www.xing528.com)
列宁:《19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题》,
《列宁全集》第17卷第119页。
美国的事实特别明显地证实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强调的这样一个真理,即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并不取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资本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中世纪和宗法制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封建的、“份地农民的”(即依附农民的)、克兰的、村社的、国家的等等。所有这些土地所有权形式,资本都使之服从于自己,只是采取的形式和手段有所不同而已。
列宁:《关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新材料》,
《列宁全集》第27卷第153页。
将近80%的铁路集中在5个最大的强国手中,但是这些铁路的所有权的集中程度,金融资本的集中程度,还要高得多,例如美、俄及其他国家铁路的大量股票和债券都属于英法两国的百万富翁。
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
《列宁全集》第27卷第410页。
土地私有制应该根本废除,即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只应属于全体人民。土地应该由地方民主机关来支配。
《全俄农民第一次代表大会文献》,
《列宁全集》第30卷第136页。
人们常常把银行国有化同没收私有财产混为一谈,这应当归咎于散布这种混乱概念的资产阶级报刊,因为它们一心想欺骗公众。银行所支配和银行所汇集的那些资本的所有权,是有印制和银行国有化,即所有银行合并为一个国家银行时,这些凭据一个也不会作废,一个也不会改变。谁的存折上有15个卢布,在银行国有化以后,他仍旧是15卢布的所有者,谁有1500万卢布,在银行国有化以后,他仍然握有1500万卢布的股票、债券、期票、货单等等。
列宁:《大路临头,出路何在?》,
《列宁全集》第32卷第190页。
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意见。可是现在怎么样呢?现在只有富人以及大党才有这种垄断权。要是能出版刊登各种广告的大型苏维埃报纸,就完全能够保证更多的公民发表自己的意见,譬如能够保证每一个征集到一定数量签名的团体发表意见。经过这样的改革,出版自由实际上就会变得更加民主,更加完备。但是有人会说:到哪儿去找印刷所和纸张呢?这才是关键!!!问题不在于“出版自由”,而在于剥削者对他们占有的印刷所和纸张拥有神圣的所有权!!!
列宁:《怎样保证立宪会议的成功》,
《列宁全集》第32卷第230页。
非出租房屋的房主在立宪会议作出决定以前仍为房主,其所有权不作任何改变。
列宁:《没收出租住房法令的提纲》,
《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5页。
苏维埃不仅把立法权和对执行法律的监督权集中在自己的手里,而且通过苏维埃全体委员把直接执行法律的职能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以便逐步过渡到由全体劳动居民人人来履行立法和管理国家的职能。无论直接或间接地把个别工厂或个别行业的工人对他们各自的生产部门的所有权合法化,还是把他们削弱或阻挠执行全国政权命令的权利合法化,都是对苏维埃政权基本原则的极大歪曲,都是对社会主义的彻底背弃。
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性质》,
《列宁全集》第34卷第448页。
资产阶级喜欢把在这种条件下进行的选举叫作“自由的”“平等的”“民主的”“全民的”选举,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些字眼可以用来掩盖真相,掩盖这样的事实: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政权仍然掌握在剥削者的手里,因而根本谈不上被剥削者即大多数居民的真正自由和真正平等。
列宁:《论“民主”和专政》,
《列宁全集》第35卷第384页。
妨碍人们享受这种平等的,是生产资料、货币和资本的私有权。富人房产的所有权可以一下子夺过来,资本和生产工具也可以较快地夺过来,但是要把货币的所有权拿过来,你试试看吧。要消灭货币,需要很多技术上的成就,更困难得多和重要得多的是组织上的成就。而在货币消灭之前,平等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宪法上的,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事实上的剥削权利。我们没有做到一下子废除货币。
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列宁全集》第36卷第340页。
消灭封建主义及其遗迹、实行资产阶级的(也可以说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制度的原则,在世界历史上用了整整一个时代。而这一世界历史时代的口号必然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消灭资本主义及其遗迹、实行共产主义制度的原则,构成现在已经开始的世界历史的新时代的内容。
列宁:《论意大利社会党党内的斗争》,
《列宁全集》第39卷第423页。
可否这样做:想办法采取签订两项合同的形式(合适的、方便的形式):一项是瑞典滚珠轴承公司向我们购买整个仓库(承认所有权属于我们,这是问题的实质)。另一项是我们用合同规定的款额买他们的产品。
列宁:《致德·伊·库尔斯基》,
《列宁全集》第51卷第495页。
马克思在《法国的经济危机》里提到的“Crédit Mobilier”,在《法国的CRéDIT MOBILIER》一文中集中论述过。Crédit Mobilier的秘密之一就是这样一个原则:增加自己的业务和减少自己的风险,办法是参与各种各样的企业和尽快地退出这些企业。意思就是,广泛地收买股票,用它们进行大量的投机活动,在赚取贴现以后,尽快地把这些股票抛售出去。这就是说,工业发展的基础应当是有价证券买卖,或者更确切些说,一切工业活动只应当是证券投机活动的借口。除了获取利润是Crédit Mobilier的活动围着转的真正轴心以外,它的目的显然是用同商业银行的业务完全相反的方法对资本发生作用。商业银行用贴现、贷款和发行银行券使固定起来的资本暂时得到自由的运用,而Crédit Mobilier实际上是把游资固定起来。例如,铁路股票可以非常自由地流通,但是这些股票所代表的资本,即投放在铁路建设上的资本却是固定的。几乎现代每一次商业危机都同游资和固定起来的资本之间应有的比例关系遭到破坏有关。
这样说来,像Crédit Mobilier这样的机关,既然它的直接目的是尽量把国内的借贷资本固定起来,投放到铁路、运河、矿山、船坞、轮船、冶金工厂和其他工业企业,而不考虑国家的生产能力,由于这一套做法,私有者变成了股东,即变成了投机家。资本的积聚加速了,其必然结果就是,小资产阶级的破产也加速了。特种工业巨头出现了,他们的权力同他们的责任则成反比,因为他们只对他们所有的那一大宗股票负责,而支配的却是公司的全部资本。
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里,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说明了土地国有化的经济实质:土地国有化就是消灭绝对地租,把土地所有权转交给国家,禁止土地的一切转让,就是说,取消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国家)之间的一切中介人。列宁批判了孟什维克彼·马斯洛夫和格·普列汉诺夫否认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维护所谓“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错误。列宁进一步指出,只有实行彻底的政治变革,消灭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才能实行彻底的土地变革,才能没收地主土地,实现土地国有化。
3.合同法与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签订任何内容的合同。“自由协议”和“契约不是法定义务”是契约自由概念的基本含义。契约自由的表现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订立契约的自由。包括订立或不订立的自由,要约、承诺也都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二是选择契约对象的自由。同谁签订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自身意志自由选择,不受约束。三是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合同的内容、条款,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以及合同履行、合同责任等,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他人不得干涉。四是契约成立方式的自由。只要当事人“合意”,合同便成立,不需要特定的成立方式和程序。
如果一项合同是自由签订的,便被认为是神圣的,法律、政府、他人均不得干涉。这就是“契约神圣”的含义。
“契约自由”“契约神圣”,是民法的支柱,也是传统民法学的普遍理论概括。然而,随着垄断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契约关系发生了变化。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总是被规定为平等的,但经济力的强弱、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可能是平等的:第一,缔约能力不平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垄断体与非垄断体、经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的当事人,签约的实力强弱不同,谈判中讨价还价的能力有差别,这不能不反映在合同上面。第二,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往往规定价格歧视、排他性条件,规定只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的约束性条款,等等。第三,合同履行不平等。即使这样内容不平等的合同,也得不到平等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合同谋取合同外利益或更大的合同利益。第四,合同裁判不平等。经济上的强者、有社会背景的当事人,一般会成为诉讼或仲裁中的强者或胜诉人。
契约自由、自由契约关系推动了社会危机经济失调,社会要求一种不同于民法的法律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这种法律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限制经济主体的自由意思表示。“超当事人意志”“非自我目的”“无选择性”改变了主体自由意志的内涵。法律规定合同条款,而不是由当事人商定,限制了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权;签订合同为法定义务。某些合同,如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必须签订的,把签订合同确定为法律义务,这就限制了契约对象的自愿选择权;执行标准合同,即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制成条式或表格式,另一方当事人只有按该内容签订,这就限制了合同成立方式的对等协商权。
二是依据法律解决合同争议。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合同本身解决争议的时代过去了,现在是依据法律和法律原则裁判合同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须服从法律。这样,合同争议的解决只能依据法律。这是限制契约自由的鲜明表现。
这里应当说明,合同、契约、合约是一个意思,通常中国大陆称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契约,香港特别行政区称合约。有学者讲演中提到合约,听众好奇地问什么是合约,学者回答说:“合约理论是非常深奥的学问”“没有长时间不能讲清楚”。对于什么是合约,一句话就能使听众恍然大悟,可这位学者却故作高深。合同、契约、合约就是协议,只是不同说法而已。
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等等,但是这一形式既不构成自己的内容,即交换,也不构成存在于这一形式中的人们的相互关系,而是相反。
马克思:《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3页。
两个商品的所有者必须愿意互相交换他们的商品,因此,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不外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本身赋予的。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77~278页。
在法学家们以及任何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85页。
正如从前价值符号的一般象征要求国家的保证和规定其强制流通一样,现在买者的人身象征则在商品所有者之间引起一种法律上有强制性的私人契约。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31页。
价格,作为在契约上规定了的交换价值,不仅存在于卖者的头脑中,而且同时也是买者所负的义务的尺度。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31页。
货币的另一种用法是用来购买它所估价的物品……价格和契约是用观念的货币来估算,而用实在的货币来实现的。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79页。
一旦契约到期,货币就进入流通,因为它变换位置,从过去的买者手里转入过去的卖者手里。但是它进入流通,不是作为流通手段或购买手段。它作为这种手段起作用,是早在它存在之前,它的出现,是在它已经不再作为这种手段起作用之后。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31页。
契约上规定用来偿还内债外债的通常总不是茶叶、咖啡、糖或靛青,而是铸币。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76页。
为了在契约到期时支付,他就必须先把商品出卖。所以,这种出卖,与他的个人需要完全无关,已经由于流通过程的运动变为他的一种社会必需。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31~132页。
在尼古拉统治时期,也曾有一系列敕谕限制贵族对农奴的权利:允许农奴(1842年的敕谕)与其主人签订有关服役期限的契约(这便间接地允许农奴起诉控告主人);以政府名义(1844年)保证农民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保证农奴(1846年)在他们所依附的领地需要拍卖时有权赎买自由;允许依附于这种领地上的农民(1847年)在该领地一出售时立即把它全部买下来。使政府和贵族都大为吃惊的是,突然发觉,农奴对此很有准备,真的接二连三地买起领地来了;不仅如此,在许多情况下,地主只是虚有其名的所有者,因为是他自己的农奴出钱帮他摆脱了债务,这些农奴当然采取了各种预防办法来为自己确实保证自由和领地的所有权。
马克思:《关于俄国的农民解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23~724页。
第一个条件是要补偿金,使农民由农奴变为契约债务人,这样一来,从物质利益这方面来说,至少在两三个世代之内,除了农奴依附的形式可能由宗法式的变为新的、文明的形式外,就什么也不会改变。
马克思:《俄国利用奥地利。——华沙会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195页。
豪绅显贵是怎样获得这些侍从的,这可以从当日的契约程式中看出来。例如,在一张这样的契约程式(西尔蒙契约程式集第43号)中说:“众所周知,我无衣无食,所以请求您(主人)开恩,我希望受您的庇护(mundeburdum——等于监护)并投靠于您,条件如下:您按照我为您服务的情况和应得的报酬负责供给我衣食;而我只要还活着,就要按照一个自由人(ingenuili ordine)的样子,听候您的使唤;并且,我终生都不脱离您的权力和保护,一辈子留在您的权力和保护之下。”
恩格斯:《法兰克时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55页。
只要大地主能将无法偿付的荒诞的地租强加于随时都可以使之退佃的佃农(tenantsatwill)身上,或者在根据契约出租土地时强使农民签订自愿被奴役的条约,那末在将来,大地主的专横仍会像过去一样具有法律的效力!
《燕妮·马克思关于爱尔兰问题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93页。
短工部分地是通过契约、部分地是通过盛行的实物报酬制度(住房也包括在内)实际上处在对庄园主依附的地位,这种依附丝毫也不下于奴仆对庄园主的依附。
恩格斯:《威廉·沃尔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98页。
罗素在1827年5月最后一次提出议会改革提案的四年以后,于1831年3月1日再度提出这个提案即著名的改革法案,这决不能怪他。他迄今一直用来证明他应该获得全世界特别是英国的赞美的这个法案,决不是他的创造。这个法案的主要特点是:取消大部分的腐朽的市镇,增加各郡的代表人数,给予官册农和契约农以及24个英国最重要的工商业城市以选举权。从这些特点看来这个法案是格雷伯爵(1830年组成的改革内阁的首脑)在1797年向下院提出的那个法案的翻版。
马克思:《约翰·罗素勋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436页。
有许多小佃农,可是这不是现代所谓的佃农,而是这样一些人,他们由于契约上的可以继承的租佃关系或者由于古老的习惯,从父亲和祖父手里继承了小块的土地,一直稳稳当当地坐在上面,就好像这些土地是他们的财产一样。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85页。
只有在所有封建重负中占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的那些义务,在废除时才不需要缴纳赎金。反之,一切已由契约或判决调整过的封建义务的赎金仍然有效。这就是说,农民将得不到任何补偿。
马克思:《“盖尔温努斯报”的威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124页。
破坏那些使契约有效的法权准则,会损害毫无疑义的契约关系,其结果是使人们对民法的稳定性的信任发生动摇,从而使整个经济生活遭到极其可怕的危险!!!因此,吉尔克先生在这里看到了所有权的破坏,这种破坏会动摇一切法权准则。
马克思:《废除封建义务的法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30页。
为什么无偿地废除在法案中提到的各项义务就不是破坏所有权呢?其实在这里,不仅存在着毫无疑义的契约关系,并且还存在着从太古以来就无条件存在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而修改契约的要求所涉及的那些契约就决不是无可争辩的。
马克思:《废除封建义务的法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30页。
他之所以不想修改赎买契约,只是因为通过这种契约,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已经变成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因为他如果修改这些契约,就要同时在条文上侵犯资产阶级所有制。
马克思:《废除封建义务的法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30页。
依附农们在各种各样的借口和名称之下被加上新的杂捐和贡赋。徭役,地租,杂捐,接租费,死亡税,保护金等等,都不顾旧契约而任意增加。法庭拒绝受理案件,而且只干受贿敲诈的勾当。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90页。
如果他是一个农奴,那么他就完全听从主人支配。如果他是一个依附农,那末契约规定的法定负担已经压得他透不过气了,可是这些负担还一天天加重。他必须以绝大部分时间在主人的田庄上劳作;剩下来自己支配的有限几个钟头的劳动所得用得用来缴什一税,地租,杂捐,赋税〔Bede〕,远征税(战争税),本邦税,帝国税。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97页。
议会废除了一切有关租佃契约的封建法律,也包括这样一条法律:有长子继承权的继承者可以不承认前辈所订立的租佃契约,因为契约在承诺者死去后就被认为失效了。
马克思:《革命的西班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493~494页。
如果我们把1815年到1846年这段时期考察一下,我们会看出,起着更大作用的大概是租佃农场主的幻想:似乎在任何条件下谷物法都能使谷物价格保持在aprioi〔原定的〕水平上。这种幻想对租佃契约是有影响的。
马克思:《约翰·罗素勋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447页。
虽然这些章程得到了王国官厅的批准,但是章程中的一些条文却严重违反了民事契约法的一般通用的原则。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把工人的金钱与资本家的金钱分开,却是矿工协会进行任何改革所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恩格斯:《关于萨克森煤矿工人行业协会的报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91页。
承认废除继承权是社会革命的起点,只能意味着引诱工人阶级离开那实行攻击现代社会真正应持的阵地。这同既要废除买主和卖主之间的契约法,同时又要保存目前的商品交换制度一样是荒谬的。
马克思:《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415页。
从手工业到工场手工业的转变,要有一定数量的自由工人——所谓自由,一方面是他们解脱了行会的束缚,另一方面是他们失去了独立使用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资料——为前提,他们可以和厂主订立契约出租他们的劳动力,因而作为缔约的一方是和厂主权利平等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6页。
现在我们如果回顾一下我们假定“自由的”和“平等的”工人同资本家订立契约的那一时刻,我们就会发现,在生产过程中许多东西都变得大不相同了。从工人方面来看,这种契约并不是自愿的。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双周评论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45页。
劳动的性质意味着,劳动力只有在缔结契约以后才被使用,因为货币对于这种商品多半是充当支付手段,所以在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中,只有在劳动力发挥作用以后,才付给报酬。因此,到处都是工人借贷给资本家。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94页。
工人从生产过程中出来时,已和他进入时完全不同了。劳动契约对他来说并非生产的自由当事人的契约。他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时间,乃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03页。
每一个工人要放弃契约所规定的工作,必须在前一个月,并且要在每月1日预先报告。因此,他如果拒绝按照规定的条件从事计件劳动,他仍要被迫继续工作至少4星期至8星期。在这种情形下,空谈什么根据双方协议调整计件工资,空谈什么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自由契约,那实在令人可笑!
恩格斯:《关于萨克森煤矿工人行业协会的报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85页。
在日益需要儿童的情况下,习艺所里穷人的孩子就成了十足的交易对象。他们从4岁起,甚至从3岁起,就成批地以签订学徒契约的形式卖给出价最高的厂主。
恩格斯:《英国的10小时工作制法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76页。
厂主是绝对的立法者。他随心所欲地颁布工厂规则;他爱怎样就怎样修改和补充自己的法规;即使他在这个法规中加上最荒谬的东西,法官还是对工人说:“你们是可以自己做主的,如果你们不高兴,就不必订这样的契约;但是现在你们既然自愿地订了这个契约,那你们就得履行它。”这样,工人还得忍受这个本身就属于资产阶级的治安法官的嘲笑,忍受同一个资产阶级所制定的法律的嘲笑。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65页。
如今厂主完全可以为所欲为:他又是原告,又是证人,又是法官,又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什么都由他一手包办。当工人告到治安法官那里去的时候,他得到的回答是:你们接受了卡片,就是签订了契约,你们现在就得履行它。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84页。
“爱尔兰人报”公布了格莱斯顿内阁成员之一、达费林勋爵授意拟订的新租约,Land Bill就是在他的唆使下搞出来的,Coercion Bill〔高压法案〕也是他在上院提出的。封建主的厚颜无耻,老练的高利贷者的贪婪盘算,恶讼师的卑鄙阴险,将这三者加起来,才能对这位高贵的达费林所发明的新租约有一个近似的概念!
《燕妮·马克思关于爱尔兰问题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93页。
1832年,当我们这个地区也面临着霍乱流行的威胁时,魏斯基尔辛乡根据乡镇委员会的决议,以40塔勒的价格买下一块地皮,准备用来作为墓地,安葬那些霍乱病死者。在购地契约中,曾明确地提出下列条件:如果日后霍乱没有流行,那么,这块为防不测而买下的、届时将不再需要的地皮仍然归还原主。后来,当霍乱流行的威胁已经消除时,乡镇委员会再次作出决议,规定一旦旧的墓地不敷需用,则在那片同当时新建的教区礼拜堂毗连、归神父使用的教会土地上开辟新的墓地。
马克思:《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393页。
虽然当时西班牙的大部分不动产因有“死手”权不能买卖(贵族的财产只能继承,教会的土地不可转让),洪达还是下令中止已经开始了的出售“死手”财产的现象,甚至扬言要废除买卖教会土地的私人契约。
马克思:《革命的西班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471页。
波拿巴在交易所订立借款契约的企图,由于巴黎资本家的消极抵抗而遭到了失败。
马克思:《工人议会开幕。——英国的军事预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127页。
1790年财产契约的强制注册范围扩大了,税率也提高了。注册税规定多从买卖中征收,少从赠产和遗产中征收。
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33页。
他们好像觉得,在1852年5月头一个星期日,他们的一切买卖活动,期票,婚约,公证书,抵押,地租,房租,利润,一切契约和收入来源都将朝不保夕,——他们不能让自己冒这样的危险。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123页。
从前,每一个议员必须拥有至少获得三百英镑收入的地产才具备进入议会的资格。在很多情况下,这个限制条件差不多总是通过假买地产和假造契约的办法被回避过去了。
恩格斯:《英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37页。
1832年,他准许放弃希腊国民议会作为1824年希英贷款的保证而给英国契约一方的以领土所作的抵押,并把它移作在俄国帮助下签订的另一项贷款的保证。
马克思:《帕麦斯顿勋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73页。
1852年政府还保证用硬币来支付各种小额款项和债款,但是由于税收使用的只是国家纸币或银行券,政府不得不在伦敦和法兰克福签订了3500万弗罗伦的借款契约。
马克思:《奥地利的破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111页。
政治协定也不能摆脱私人契约可能遇到的那种偶然事件的影响,按照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的规定,一旦受到forcemajeure的阻挠,这种契约应予废除。
马克思:《对和平的激进看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92页。
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contrat social(σηη)〔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7页。
桑乔本人,完全以法学家的精神,阐述了契约学说。这一点可以从下面的一句话里看出:“如果我例如通过任何一种契约使我失去这种或那种自由,这没有什么可说的。”(第409页)为了“保障”“已有争议的”契约,他一定会重新服从法庭审判,服从现代民事诉讼的一切判决,这同样也是“没有什么可说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67页。
蒲鲁东先生脑子里产生了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为什么只有金银才能成为“构成价值”的典型?“习惯赋予贵金属作为交换手段的特殊职能是纯粹契约的职能。……”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19页。
蒲鲁东先生“只是提醒:在经济进化的第七个时代(即信用时代),现实曾为虚构所排挤,人的活动有在空虚里消失的危险,因此有必要把人更紧地束缚于自然,而地租就是这种新契约的代价。”(第二卷第265页)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1页。
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06页。
卢梭的社会契约在恐怖时代获得了实现,对自己的政治能力丧失了信心的资产阶级为了摆脱这种恐怖,起初求助于腐败的督政府,最后则托庇于拿破仑的专制统治。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08页。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卢梭怎样讲……请听,他说:“人们按其权利来说是平等的。自然界已使一切财富成为公共的……在分配的时候,每人所分得的一份就成为他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社会总是一切财富的唯一的所有者。”由此可见,只有当大家都有某些东西,但谁也没有过多的情况下,社会财产对人们才是有利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22页。
马克思在《约翰·罗素勋爵》里提到的“官册农”,是英国农民的一种,即根据官册(记录摘要)在向大地主交纳封建地租的条件下占用土地的人。“契约农”,是根据租佃权占用土地的人。租种的期限和条件由大地主和佃农之间订立的契约来确定。
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里的“接租费”,是向小份地所有者征收的一种封建赋税。“死亡税”(Sterbefall,Todfall),是领主根据封建权利对于已死农民的份地和财产所征收的遗产税(在法国称为“死手权”)。在德国,封建主一般是向继承人征收好家畜。“保护金”(Schutzgelder),是封建主征收这种税,作为领主对自己的仆从进行所谓的“保护”、法庭“辩护”的报酬。
马克思在《对和平的激进看法》中的“Forcemajeure”是不可抗力的意思。从《拿破仑法典》第1148条中摘引出来的说法,这一条规定:“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情况或偶然事件妨碍了债务人,使他不能履行他应尽的义务,或者做了禁止他做的事情,不得向其追索任何赔偿。”
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提到的“社会契约”,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的提法。按照卢梭的理论,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的条件下,在这种条件下人人都是平等的。私有制的产生和财产不平等的发展决定了人们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状态的过渡,并导致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的形成。但是,后来由于政治不平等的发展,社会契约遭到破坏,产生了新的自然状态。消灭这种自然状态,是以新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理性国家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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