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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的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接受西弗吉尼亚作为新州加入联邦的法案中,规定了逐步废除奴隶制度,并宣布所有1863年7月4日以后出生的黑人儿童是自由人。第四个法案宣布,叛军方面的所有奴隶一到共和党的军队手里就是自由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是执行权与立法权相对立,而且宪法的分权原则根本不适用于普鲁士国民议会和普鲁士国王。

法律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的优化

1.国家事务关系

国家事务是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活动,由国家法调整。我国没有正式采用“国家法”术语,也不是正式的法的分类。对于同类法,类似台湾地区的说法,按“宪法和相关法律”冠名。

这里摘引的论述,按国家元首、政党、议会和军事、外交等顺序排列。

专制制度(专制政体,无限君主制)是一种最高权力完全地整个地(无限制地)由沙皇一人独占的管理形式。沙皇颁布法律,任命官吏,搜刮和挥霍人民的钱财,人民对立法和监督管理一概不得过问。因此,专制制度就是官吏和警察专权,而人民无权。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中的倒退倾向》,

《列宁全集》第4卷第219页。

只有在这样的德国还会要求一个政党不仅在实际上而且在精神上都受现存的所谓法制的约束;要求这个政党预先保证,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也不要推翻它与之斗争的法制基础,即使能做到也不要做,换句话说,它必须承担使现存政治制度永世长存的义务。要求德国社会民主党不再是“革命者的”用意只此而已。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在科伦陪审法庭面前”一书序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37页。

国会废除了哥伦比亚地区和联邦首都的奴隶制度,对以前的奴隶主付给金钱补偿,宣布奴隶制度在美国全部领地内是“永远不可能的”。在接受西弗吉尼亚作为新州加入联邦的法案中,规定了逐步废除奴隶制度,并宣布所有1863年7月4日以后出生的黑人儿童是自由人。这种逐步解放奴隶的条例,大体上是以70年前宾夕法尼亚州为着同样的目的所颁布的法律为蓝本的。第四个法案宣布,叛军方面的所有奴隶一到共和党的军队手里就是自由人。另一个还是现在才第一次实施的法案规定,可以把这些获得解放的黑人组成军队,开赴战场对南军作战。利比里亚、海地等黑人共和国的独立获得了承认,最后,和英国签订了禁止奴隶买卖的条约。

马克思:《评美国局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558~559页。

德国人民几乎已经在国内所有大小城市的街道上,尤其是在维也纳和柏林的街垒中,夺得了自己的主权。而且已经在国民议会的选举中行使了这个主权。

国民议会的第一个行动必须是,大声而公开地宣布德国人民的这个主权。它的第二个行动必须是,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德国的宪法,消除德国现存制度中一切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相抵触的东西。国民议会在开会期间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粉碎反动派的一切偷袭,巩固议会的革命基础,保护革命所夺得的人民主权不受任何侵犯。

马克思:《法兰克福议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14页。

德国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也是以同样速度进行的;从1866年开始,一些有利的政治事件也促进了这个转变,这就是: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全德国的立法机关,从而保证了工商业立法的一致,以及币制的统一和度量衡制度的统一;最后是法国的几十亿的流入。这样一来,到1874年,德国在对外贸易额方面在世界市场上就占居了第二位。

马克思:《保护关税制度和自由贸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23页。

最后,关于“城市和农村分开”再说几句话。甚至撇开一般理由不说,法律只能是现实在观念上的有意识的反映,只能是实际生命力在理论上的自我独立的表现。在莱茵省,城市和农村实际上并没有分开。因此,除非法律宣布它自己无效,否则,它便不能颁布这种分开的法令。

马克思:《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314页。

在立宪国家中国王有权延期召开议会。可是不要忘记,另一方面,在所有宪法中都明文规定,议会会议可以延期多久,在多长期限以后又应召开。普鲁士没有任何宪法——它还尚待制定;也没有召开延期举行的议会会议的决定期限——因此,国王也就没有延期召开议会的权利。不然,国王就可以把召开议会的日期推迟十天、十年,以至于无限期地延期。有什么保证能使议会在某个时候召开,或者使议会能毫无障碍地举行会议呢?议会是否能与国王并存是由国王任意决定的,立法权——如果这里一般还谈得上立法权的话——成了虚设。

诸位先生!从这个例子中你们可以看出,用衡量立宪国家现存关系的尺度来衡量普鲁士国王和普鲁士国民议会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什么结果。这将导致承认专制王权。一方面授予国王以宪法执行机关的权利,另一方面却没有任何法律、任何惯例和任何根本规定,对国王实行一个宪法执行机关所应受的限制。对人民代议机关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你应当在专制国王统治下起制宪议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是执行权与立法权相对立,而且宪法的分权原则根本不适用于普鲁士国民议会和普鲁士国王。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5页。

这就是在伟大的康普豪森执政时期发生的事情。三月革命没有得到承认。柏林国民代议机关否决了关于承认三月革命的提案,从而确认自己是普鲁士资产阶级的代议机关,是协商派议会。

这个议会把已经发生的事情宣布为没有发生。它在普鲁士人民面前大声宣布:人民并不是同资产阶级联合起来实行革命去反对王权,人民实行革命是为了使王权同资产阶级联合起来去反对人民自己!这样,革命人民的权利的法律根据便被消灭,而为保守的资产阶级找到了法制基础。

但是三月以后,大辩论的骑士康普豪森、联合议会的被复活了的幽灵以及协商派议会所赖以立足的法制基础究竟是什么呢?是1815年的宪法呢,还是1820年的省议会法?或者是1847年的敕令?抑或是1848年4月8日的选举法和协商法?都不是。

“法制基础”只不过意味着:革命并没有获得自己的基础,旧社会也没有失去自己的基础,三月革命只不过是“推动”在旧普鲁士国家内部早就在酝酿的王权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勾结”的一个“事故”,国王本人在以往颁有的敕令中早就承认了这种勾结的需要,只是认为这种勾结在三月以前并不是“刻不容缓”的。总之,“法制基础”意味着:资产阶级在三月以后,仍然企图像在三月以前那样的基础上同国王进行谈判,就好像根本没有发生过革命,好象联合议会未经革命就达到了自己的目的。“法制基础”意味着:人民权利的合法根据——革命,在政府和资产阶级之间所缔结的contrat social〔社会契约〕中并不存在。资产阶级从旧普鲁士的立法中引伸出自己的要求,为的是不让人民从新普鲁士的革命中引伸出任何要求。

马克思:《资产阶级和反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30~132页。

议会把制订宪法的工作从内阁手中夺了过来,企图使宪法取得人民的“同意”,因而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审查一切有关宪法的请愿书和奏摺。这是在事后撤销了它的关于自己有名无实的声明。议会答应通过实际行动,即通过消灭旧建筑的基础,消灭束缚农村的封建关系来着手制订宪法。这就许下了8月3日夜间许下的那一类诺言。

恩格斯:《6月15日的妥协会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92页。

关于1848年夏季普鲁士的事变,不久之前我们已经叙述过了。制宪议会,或者更确切些说,“为了与国王商定宪法而选出的议会”,他们既没有能够拟定宪法,也没有能够对总的立法作任何改进。他们差不多只是忙于琐碎的理喻定义、纯粹的形式问题和宪法的仪式问题。事实上,这个议会与其说是一个能够代表人民的任何一点利益的机关,不如说是一个供议员们学习议会savoirvivre〔礼仪〕的学校

恩格斯:《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80页。

不同这些议会制形式以及一切妥协行为决裂,被压迫阶级就不可能得到解放。而这种决裂的表现,便是举行十月革命,把全部政权交给苏维埃。根据十月革命前拟出的候选人名单选举的立宪会议,反映了过去在妥协派和立宪民主党人执政时的政治力量的对比。当时,人民在投社会革命党候选人的票时,还不可能在拥护资产阶级的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和拥护社会主义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之间进行选择。因此,这个应该是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花冠的立宪会议,就不能不成为横在十月革命和苏维埃政权道路上的障碍。

列宁:《解散立宪会议的法令草案》,

《列宁全集》第33卷第239页。

旧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已经过时,它同实现社会主义的任务完全不相容,只有阶级的机关(如苏维埃)才能战胜有产阶级的反抗和奠定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而全民的机关是办不到的。现在,反对苏维埃掌握全部政权,反对人民所争得的苏维埃共和国,支持资产阶级议会制和立宪会议,那就是向后倒退,就是要使整个工农十月革命失败。立宪会议就割断了它同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联系。因此,目前在苏维埃中显然占有绝大多数、并得到工人和大多数农民信任的布尔什维克党团和左派社会革命党党团退出这样的立宪会议,自然是不可避免的。

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解散立宪会议。

列宁:《解散立宪会议的法令草案》,

《列宁全集》第33卷第240页。

实际上,如果看一看英国军事指挥管理的组织或其他任何管理机构的组织,就会觉得人们显然要在这里表明所谓宪法的均势原则。各式各样的机构彼此牵制,以致互相使对方完全瘫痪,从而使整个机构无所作为。

马克思:《克里木战局的回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623页。

普遍义务兵役制——顺便提一下,这是在普鲁士存在的唯一民主的制度,尽管只是在字面上——与过去所有的军事制度相比是一大进步,凡是已经实行了这种制度的地方(即使是不完善的形式),就不可能再长期地把它废除掉。对于我们目前的军队来说只有两个明确的组织原则:或者是募兵制,——但它已经陈旧,只有像在英国这样的特殊场合才可能实行,——或者是普遍义务兵役制。任何征兵制和抽签制都不过是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很不完善的形式。1814年普鲁士法律的基本思想是:每个身体合格的国民,在他还能够携带武器的时候,必须亲自保卫国家。这个基本思想显著地高于所有实行征兵制的国家所采取的雇佣代役者的原则,而且这种思想在存在了五十年后,当然就不会成为资产阶级进行如法国人所说的“人肉生意”的强烈愿望的牺牲品了。既然普鲁士军事制度是以没有代役的普遍义务兵役制为基础,那末只有在它的基本原则日益得到实现的情况下,它才能够以自己固有的精神成功地向前发展。

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

《马克思全集》第16卷第49页。

根据1852年(得比勋爵执政时期)议会法令所建立起来的民军,按照法律规定,平时服役期一年应不超过28天。但是,在外敌侵入或出现任何其他紧急情况时,民军也可以应征长期服役。相反地,由于1854年的议会法令,所有在1854年5月12日以后被征的人都必须服役到战争结束。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规定那些根据1852年法令征召入伍的人的义务。王室法律顾问们声称,他们认为这一类人也应当在整个战争期内服长期兵役。与法学家们的这种结论相反,潘缪尔勋爵在数星期前颁布了一项命令,根据这项命令,所有在1854年法令颁布前被征入伍的人都可以退役。

马克思:《法国立法团的丑事。——德鲁安·德·路易斯的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201页。

1857年下院在关于答词的辩论中,现任财政大臣格莱斯顿先生谈到波斯战争时曾经愤慨地说:“我不怕反对,我要说,不事先通过议会就开始战争的做法,是同我国的惯例完全相抵触的,这种做法危害宪法,为了使这样危险的先例完全不可能重演,绝对需要下院加以干涉。”帕麦斯顿勋爵不仅重演了一回“这样危害宪法”的先例;他这一次不仅在伪善的格莱斯顿先生的协助下重演了一回,而且,好像是想试试内阁不负责任的程度似的,他利用议会的权力对付国王,利用国王的特权对付议会,利用二者的特权对付人民,居然肆无忌惮地在同样的行动范围内重演了一回危险的先例。他的一次对华战争曾经遭到议会的谴责,他不顾议会又进行了另一次对华战争。而在两院中,却只有一个人鼓起足够的勇气反对内阁的这种僭越行为。

马克思:《英国的政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10页。

在对中国的关系上,帕麦斯顿违背了有关交战的所有国际法准则;正是这个事实,却又被他用作理由,为自己在对英国议会的关系上不遵守宪法准则的行为辩护,而他在上院的代表格兰维耳伯爵则轻蔑地宣称:“至于中国问题”,“政府征求议会的意见”,是“一个纯粹形式上的问题”。

马克思:《英国的政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13页。

马克思在《评美国局势》里,提到“国会废除了哥伦比亚地区和联邦首都的奴隶制度,对以前的奴隶主付给金钱补偿”,其“哥伦比亚地区和联邦首都”,指联邦直辖区哥伦比亚,该区包括作为独立行政单位的美国首都华盛顿及其郊区。在美国首都废除奴隶制的要求,是1775~1783年独立战争以来反奴隶制力量的基本要求之一。1862年4月16日的法律在补偿法规定的条件下解放了3000名黑人。根据补偿法,政府必须向占有者交付偿金,解放一名奴隶偿给300美元。

“利比里亚、海地等黑人共和国的独立获得了承认”,是说利比里亚是西非洲的共和国,成立于1847年,它是美国殖民促进社为了从美国迁出自由黑人而建立的移民地点。海地是海地岛西部形式上独立的国家,从1859年起成为共和国。1862年6月,美国与两个黑人共和国利比里亚和海地建立外交关系(在此之前,它们已得到其他大国的承认),是废奴派的一个胜利。同时,在外交上承认利比里亚和海地也有自己的目的,那就是鼓励黑人从美国向这些国家迁移。在美国疆界之外建立被解放的黑人的移民区,是林肯纲领中的一条,这一条曾遭到废奴派中革命一翼的激烈反对。

马克思的《保护关税制度和自由贸易》,是恩格斯用英文写的,用作马克思1848年1月9日在布鲁塞尔发表的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美国版序言。恩格斯还审阅了由弗·凯利—威士涅威茨基夫人翻译的这篇演说的译文手稿,并亲自把自己这篇序言译成德文,于是序言便首先用德文发表在1888年7月《新时代》杂志第7期上了。1888年8月下半月,序言的英文原文发表在纽约的《劳动旗帜》上。

马克思在《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里关于“城市和农村分开”的讨论情况是:《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这组文章(共三篇通讯)是马克思针对当时围绕普鲁士政府打算在莱茵省城乡实行地方管理机构改革所展开的激烈辩论而写的。随着法国军队占领莱茵河左岸的德国地区,那里的封建制度基本上被消灭。18世纪90年代,在未来的普鲁士莱茵省建立了新的区乡制度,大大削减了乡村封建土地占有制的特权,实现了城市的区和农村的乡在法律上的平等。但是,随着1815年普鲁士统治地位的确定,政府和封建贵族企图废除区和乡的平等权利,以恢复贵族势力的特权。这一企图遭到了莱茵进步的资产阶级和具有民主意识的知识分子的强烈反对,他们竭力维护区和乡的平等权利。《莱茵报》从8月至12月发表了一系列反对实施普鲁士的等级原则、扩大封建贵族特权、维护区乡权利平等的文章和通讯。然而,在这场辩论中,《科隆日报》从10月中旬开始,连篇累牍地发表文章攻击区乡权利平等,歪曲《莱茵报》的观点和论证。对此,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文章极为巧妙地予以反驳。《莱茵报》要求制定城市和农村平等的区乡条例,并且在所引文章中明确指出这种平等就是“城市的区和农村的乡的权利平等”,《科隆日报》则作出某种空泛的、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对城市和农村权利平等的承认,而这种承认的表面价值又由于它声称城市和农村“分开”就是权利平等的一种“形式”而被它自己取消了。

马克思在《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提到普鲁士国王和普鲁士国民议会之间的冲突时,批评了普鲁士国王的虚伪。1815年5月22日的命令答应成立“人民代议机关”——在普鲁士成立省等级会议,组织全普鲁士的代议机关并实施宪法。根据1820年1月17日颁布的公债法,国家发行公债的决定在征得等级代表机关(省议会)同意之后方能生效。但这些在资产阶级反抗运动的压力下所许的诺言只是纸上空谈。结果根据1823年6月6日的法令成立了具有有限谘议权的省等级会议(省议会)。但是,财政困难迫使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于1847年2月3日颁布了召开联合议会——由普鲁士各省议会代表组成的等级机关——的诏书。曾经否决政府公债的联合议会很快就被解散了。1848年4月8日的选举法(由于普鲁士三月革命的结果而颁布的)规定召开一个“同国王协商”以制定宪法的议会。这个选举法所规定的两级选举制,保证了资产阶级和普鲁士官吏在议会中取得多数。

马克思在《资产阶级和反革命》里,尖锐指出了“在伟大的康普豪森执政时期发生的事情”。全德国民议会不仅不坚决消灭德国反革命,反而包庇纵容它。“法兰克福蛤蟆坑”的议员们一味以庸俗教授的腔调空谈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却放弃人民历来的基本权利——起义的权利(见“法兰克福议会”“法兰克福委员会关于奥地利事件的报告”“维也纳和法兰克福”“普鲁士给法兰克福诸君的耳光”等文)。后来法兰克福国民议会总算制定了德意志帝国宪法,但这个宪法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因为德国各邦君主不愿意承认它。1849年春天,在莱茵省和德国西部其他地区爆发了维护帝国宪法的人民起义。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觉得这个运动的目的有局限性,但还是给予支持。

马克思在《资产阶级和反革命》、《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里提到的“康普豪森”,康普豪森·卢道夫(Camphausen,Ludolph 1803~1890)是德国银行家,莱茵省自由资产阶级的领袖之一;1848年3月~6月任普鲁士首相,奉行与反动派妥协的叛卖政策,普鲁士驻中央政权的使节(1848年7月~1849年4月)。

恩格斯在《6月15日的妥协会议》里提到的“6月14日的事件”,认为“不过是第二次革命的第一道闪电”。其前后情况是:康普豪森内阁就已经处于彻底瓦解的状态。妥协议会通过了对柏林人民的信任案,把自己交给柏林人民来保护。

1848年6月14日,因普鲁士国民议会背弃三月革命而愤怒的柏林工人和手工业者攻占了军械库,以便武装人民捍卫革命的成果并把革命推向前进。但是柏林工人的发动是自发的、无组织的。及时赶到的援军和资产阶级的市民自卫团一起迅速地击退了人民,解除了他们的武装。

普鲁士国民议会在柏林劳动群众革命发动的影响下于1848年6月15日通过了一项决议,其中写道,国民议会“不需要武装力量的保护,而把自己交给柏林人民来保护”。

法国制宪议会在日益增长的农民运动的压力下于1789年8月3日夜间郑重地宣布废除一些实际上已为起义的农民所取消的封建义务。随后颁布的法令只是无偿地废除了一些个人的义务。直到雅各宾专政时期,根据1793年6月17日颁布的法令,才完全无偿地废除了一切封建义务。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为柏林的街垒战所吓倒,于1848年3月21日发布了“告陛下的人民和德意志民族书”,答应成立等级代议机构,实施宪法,确立内阁责任制,规定公开的和口头的诉讼手续以及陪审制等。

列宁在《解散立宪会议的法令草案》里讲的解散立宪会议的情况是:人民委员会1918年1月6日会议审议了解散立宪会议问题。在会议前一天,列宁写了关于解散立宪会议的法令提纲初稿。在会议召开前,列宁又在初稿的基础上写成了法令提纲。会议逐条宣读和批准了提纲。根据人民委员会记录,对第2条所作的决定是:“通过,并指出穆斯林党团的一部分人也退出了”。对其余各条所作的决定是:“通过”。

1月6日深夜,举行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会议以多数票(有2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解散立宪会议的法令。列宁发表了关于解散立宪会议的讲话。列宁的草案是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法令的基础。

恩格斯在《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里谈到“征兵制”。征兵制是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的补充军队的制度,义务兵役制规定一定年龄的人有服兵役的义务。征兵制与普遍义务兵役制不同之点是它有各种免役的办法,主要是允许赎买和代役。抽签制是通过抽签办法实行的义务兵役制。19世纪时在西欧某些国家应服兵役的人的总数超过需要,于是通过抽签决定当年应服兵役的人中谁该服现役。其余的或者编入民团,或者在个别国家中召集起来进行短期集训。

2.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对于非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机关、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等内部的行政行为,虽然其决策、执行和管理具有某种命令与服从的要素,但不具有国家行政的性质、职能和效果。这些非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直接以自身章程和规定为依据。因为自身章程和规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和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因而具有一定法律性质。其“一定法律性质”,是俄罗斯学者提出的。我的努力在于,在研究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时,对“一定法律性质”观点引进后,做了订正、补充和改造。

以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是行政法。

这里摘录的论述,主要是内阁的职权、程序、活动等,其中包括预算。

康普豪森作为一个责任首相的地位是非法的。这位从法律观点看来并不存在的官员竟召集了联合议会,以便利用它来通过法律,但是,这个议会本身并没有合法的权力来通过法律。这种自相矛盾、不驳自倒的玩弄形式的把戏竟被称为发展法律和保存法制基础!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0页。

康普豪森先生“在现存制度和它所提供的合法道路的基础上实现向新制度的过渡”时所利用的学理主义的戏法是这样变的:从“现存制度”的观点来看,从“旧事物”的观点来看,非法的事件把康普豪森先生变成非法的人物、负责任的首相、立宪大臣。立宪大臣非法地把反宪法的、等级制的、亲切而忠诚的“联合议会”变成制宪议会。亲切而忠诚的联合议会非法地伪造间接选举法。间接选举法创立柏林议会,柏林议会创立宪法,而宪法又创立后来的一切永世长存的议会。

马克思:《康普豪森在5月30日会议上的声明》,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1页。

内阁同它的铁路法案一起遭到实际的失败,因为这个法案只包括为了这个目的而召开的议会委员会所建议的条款一小部分。因为铁路线老板们的行动十分一致,英勇的卡德威尔先生在代表内阁发言时宁肯把原来的法案撤回,用另一个由铁路经理们本人制定的法案来代替它,而这个法案既没有给经理增加任何义务,也没有规定比现行规章更严格的规章。当这个法案在议院里讨论时,除了身为议员的铁路公司的经理外,会场中没有任何人。一家周刊写道:“看来,大臣和议会既不能保护股票持有人的财产和旅客们的口袋,也不能保证公众不受铁路公司的侵犯,因为铁路公司硬说它们有权擅自任意处理这些财产。”

马克思:《不列颠的财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243页。

应当看到,中国问题不仅是一个国际问题,而且牵涉到一个极端重要的宪法问题。按照帕麦斯顿勋爵的独断命令而进行的第二次对华战争,曾经先招来议会对他的内阁投不信任票,接着就是他解散下院;新下院虽然是由他一手包办选举出来的,但是也从来没有人要求撤销它的前任所通过的判决。一直到现在,帕麦斯顿勋爵的第二次对华战争,还受着一个议会裁决案的谴责。

马克思:《英国的政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9页。

法令汇编中公布的财政预算,应该以各主管部门的专门预算的平均数为根据,而各主管部门的专门预算又是以前三年的实际收入为根据而编制的。如果是这样,那末在法令汇编中公布的每一份预算都应该包括接近于前三年实际收支的平均数字。如果不是这样,那末照博德尔施文克先生自己的话说,预算就是不正确的,是伪造的官方文件。

1844年法令汇编(第96页)中公布了一个由冯·博德尔施文克先生签署的预算。这个预算的收入部分和支出部分都是57 677 194塔勒。这个数目理应表示前几年收支的平均数。但是事实上,前几年的收入和支出都多得多。

收入的实际平均数是73 228 935塔勒,支出的平均数是76 185 887塔勒。可见,冯·博德尔施文克先生所说的收支数字缩小了很多,即每年隐瞒了15 551 741塔勒的收入和18 508 693塔勒的支出。

可见,冯·博德尔施文克先生的预算,大概同他的许多先驱者和1848年以前的两个后继者的预算一样,是伪造的。

马克思:《博德尔施文克及其伙伴治理下的普鲁士财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44~345页。

关于本年度(截至1854年3月31日止)拨款5820英镑用来抵偿英国驻巴黎大使官邸的建筑工程费、修理费、家具费等等的问题,魏兹先生在表决时问道:最近30年来按规定每年拨出的1100英镑的英国驻巴黎大使官邸的维修费到哪里去了?威廉·摩尔斯沃思爵士不得不承认,公款滥用掉了;还承认,根据政府派往巴黎的建筑师阿耳巴诺的报告,英国大使的官邸破败不堪。房子周围的游廊坍了;墙也倒了;房子好几年没有粉刷;楼梯不稳;污水并发出恶臭;房间里满是寄生虫,并且在桌上乱爬;家具和窗帘上幼虫密布,而地毯被狗屎猫屎弄得污七八糟。

帕麦斯顿勋爵提出的关于消除煤烟措施的法案通过了二读。如果这一提案能实行,英国的首都将焕然一新,市内除上院和下院外,将不再有一所肮脏房子了。

马克思:《战争问题。——英国的人口和商业报告书。——议会动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90页。

行政机关不是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而是向立法机关负责的。请记住这一点。现在我们再往下向你们说明。俄国的立法权现在属于谁呢?属于(1)最高当局;(2)国务会议;(3)国家杜马。

列宁:《立宪民主党的应声虫》,

《列宁全集》第13卷第258页。

马克思在《英国的政治》里的“第二次对华战争”,是指1856~1858年英法联军侵略中国的战争。这次战争的结果是清政府被迫于1858年6月在天津与英、法、俄、美四国分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11月,又在上海签订了中英、中法、中美通商章程。

3.社会经济关系

马克思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来,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来,并把它当作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基本关系。同时他着重指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现实基础,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清晰明确地表述了对社会关系的高度科学的见解,在以后的著述中从未中断。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

各个法都涉及经济关系。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当时主要是商业法(后来逐渐发展为经济法)。当时,马克思并没有囿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局限,而是紧紧把握时代的脉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把商业法置于法律体系的重要位置,足见马克思法学研究的气派和无与伦比的前瞻性。

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的独立力量,马上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这就是说,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因为经济事实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而且,因为在这里,不言而喻地要考虑到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所以,现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7页。

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安排是不行的,错误的。它们的次序倒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同看来是它们的合乎自然的次序或者同符合历史发展次序的东西恰好相反。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更不在于它们在“观念上”(蒲鲁东)(在历史运动的一个模糊表象中)的次序。而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

马克思:《导言(摘自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58页。

资产阶级以前的历史以及它的每一阶段也有自己的经济和运动的经济基础这一事实,归根到底不过是这样一个同义反复,即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建立在这种或那种社会生产上面,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7~488页。

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随着分配的变动,例如,随着资本的集中,随着城乡人口的不同的分配等等,生产也就发生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6~37页。

某些经济关系,如雇佣劳动、机器等等,怎样在战争和军队等等中比在资产阶级社会内部发展得早。生产力和交往关系的关系在军队中也特别显著。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页。

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这种关系在这里第一次作了科学的说明,而这种说明之透彻和精辟,只有一个德国人才能做得到。欧文、圣西门、傅立叶的著作是有价值的,并且将来也是有价值的,可是要攀登最高点把现代社会关系的全部领域看得明白而且一览无遗,就像一个观察者站在最高的山巅观赏下面的山景那样,这只有待诸一个德国人。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民主周报”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63页。

一方面,地租,即土地所有权的实际经济形式,脱去了土地所有权的封建外壳,归结为超出工资之上的纯粹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这个剩余价值——又按封建主义的精神——是从自然而不是从社会,是从对土地的关系而不是从社会关系引伸出来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6页。

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2页。

一种商品例如麻布的相对价值形式,把自己的价值表现为一种与自己的物体和物体属性完全不同的东西,例如表现为与上衣相同的东西,因此,这个表现本身就说明其中隐藏着某种社会关系。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2页。

既然这种具体劳动,即缝,当作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表现,它也就具有与别种劳动即麻布中包含的劳动等同的形式,因而,尽管它同其他一切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私人劳动,但终究是直接社会形式上的劳动。正因为这样,它才表现在一种能与别种商品直接交换的产品上。可见,等价形式的第三个特点,就是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3页。

现在麻布通过自己的价值形式,不再是只同另一种商品发生社会关系,而是同整个商品世界发生社会关系。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页。

由于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只是这些物的“社会存在”,所以这种对象性也就只能通过它们全面的社会关系来表现,因而它们的价值形式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形式。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页。

正是商品世界的这个完成的形式——货币形式,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以及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把它们揭示出来。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2页。

蒲鲁东先生这样提出问题,那就已经预先假定了货币的存在。蒲鲁东先生应该首先自问一下:为什么在目前已形成的这种交换中,必须创造一种特殊的交换手段来使交换价值个别化呢?货币不是东西,而是一种社会关系。为什么货币所表现关系也象任何其他经济关系如分工等一样,是一种生产关系呢?如果蒲鲁东先生对这种关系有个明确的概念,那他就不至于把货币当做例外,当做人尚不知或需要确定的系列中分离出来的一个要素。

相反地,他会认为这个关系只是其他经济关系的整个锁链中的一个环节,因此两者非常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他会承认,这种关系正如个人交换一样,是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但是他究竟怎么办呢?他首先把货币从现在的生产方式的总体中分离出来,然后使它成为想象中的系列,即尚待发现的系列的第一个要素。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19~120页。

英国立法机关的检查只是在1845年才从纺织工厂扩展到花布印染工厂。花布印染工厂条例丝毫不差地重复了工厂法关于视察员的权利,关于他们对违法者的处理方式以及关于在执行时可能发生个条例在这里也规定必须登记雇佣人员、在接纳未成年者从事长期工作之前要对他们进行身体检查、严格遵守每天开工和收工的规定时间。这个条例也采用工厂法为划分工人类别而汇编造册的工厂法中所提到的各种困难的规定。

马克思:《几份重要的英国文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92页。

在这所有各次罢工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海员联谊会”印发并被他们称为英国海员权利法案的宣言。宣言牵涉到商务航运法案,因为这个法案废除了航运法中的一条关于不列颠船主必须使本船海员至少有四分之三是不列颠臣民的规定。新法案使外国海员甚至在那些不允许外国船只通行的地方都能参加近海航运。宣言的作者们宣布,这不是海员权利法案,而是船主权利法案。在通过这一法案时除了船主以外同任何人都没有商量过。关于招收船员的那一条规定曾经对船主起了约束作用,使船主不得不对船员好些,不得不关心他们的给养。新法律把船员交给任何一个坏船长全权支配。这个法律所根据的一个原则是:“17000个船主全是品德高尚、宽宏大量、慈善为怀的人,而海员全是蛮不讲理、行为乖戾、天生凶恶的人。”海员们又说,船主可以把他的船开往任何他们愿意去的地方,而海员的劳动却只能在本国范围内使用,因为政府废除了航运法,但是政府并没有事先设法也使他们取得受雇于外国船只的权利。“由于议会使海员作了船主的牺牲品,我们作为一个阶级,必须联合起来并采取自卫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海员们打算捍卫招收船员的条款中与他们有关的那一部分。

马克思:《粮价上涨。——霍乱。——罢工。——海员中的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25~326页。

“根源于资本主义私人生产的本质的无计划性”这一句需要大加修改。据我所知,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经济阶段,而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则是在这个阶段内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的现象。但是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经愈来愈成为一种例外了。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末,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删掉“私人”这两个字,这个论点还勉强能过得去。

恩格斯:《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0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里,关于“缝的形式同织的形式一样,都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因此,既然这种具体劳动,即缝,当作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表现,它也就具有与别种劳动即麻布中包含的劳动等同的形式”,谈的是“缝”的形式同“织”的形式的劳动等同性。

马克思认为,“缝”和“织”二者都具有人类劳动的一般属性,因而在一定的情况下,比如在价值的生产上,就可以只从这个角度来考察。这并不神秘。但是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上,事情却反过来了。例如,为了表明织不是在它作为织这个具体形式上,而是在它作为人类劳动这个一般属性上形成麻布的价值,我们就要把缝这种制造麻布的等价物的具体劳动,作为抽象人类劳动的可以捉摸的实现形式与织相对立。可见,等价形式,就是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

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里“‘根源于资本主义私人生产的本质的无计划性’这一句需要大加修改”这段论述,具有划时代的理论意义。19世纪后半叶,自由资本主义已经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托拉斯的形成,是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标志。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法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产生了调整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律,就是经济法。这些法律,已经冲破公法、私法的界限,冲破(马克思曾讽刺地喊“民法万岁”)民法商法的界限。

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的批判。纲领草案主要由倍倍尔和李卜克内西起草,曾经在执行委员会的许多次会议上讨论过。其中的一次会议决定把草案寄给恩格斯以及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其他活动家。从恩格斯在1891年6月29日给考茨基的信里可以看出,恩格斯接到草案后对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打算对绪论部分提出自己的更加概括的表述,但是,由于受到提意见的日期的限制,只对有些条款写了草稿。恩格斯对草案中专门谈政治要求的那一部分进行了激烈的批判。按照他的说法,正是这一部分促使他痛击这种鼓吹“旧的污秽的东西活泼、温驯、愉快而自由地‘长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和和平平的机会主义”。

为了审查提出来的各种草案和建议,成立了以李卜克内西为首的纲领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新时代”编辑部起草的草案制定出最后的纲领草案;恩格斯对党的执行委员会的最初的纲领草案所提的一些意见也得到考虑。委员会草拟的纲领草案被提交到1891年10月14日至21日举行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爱尔福特代表大会上讨论。爱尔福特纲领比哥达纲领前进了一大步。党的纲领清除了改良主义的拉萨尔派教条,更明确地表述了政治要求和经济要求。纲领科学地论证了资本主义制度灭亡和被社会主义制度取代的必然性,明确指出,为了对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无产阶级必须夺取政权。此外,爱尔福特纲领也有一些严重的缺点,其中最主要的是没有提到作为对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手段的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原理。纲领也没有提出推翻君主制并建立民主共和国、改造德国国家制度等要求。

4.公民的人身关系及其财产关系

公民人身关系及其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公民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公民的资格和地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是公民的一种资格,姓名、肖像、名誉和生命、健康等,属于人格;身份是公民的社会上和法律上的地位。

公民的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衍生的。公民个人的财产继承和公民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社会生产关系是经济关系,是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这需要包括经济法等法律门类的综合调整。因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传统民法一般把民法概括为身份法和财产法。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是用历史唯物主义评价和分析民法的经典名言。

这里摘录了经典作家关于继承和继承法、婚姻和婚姻法的部分论述。

在《摩奴法典》中,只有在长子明确表示了分家愿望的情况下,才允许分父母的遗产,而在《那罗陀法典》中,则规定只要家庭成员约定(协议)就可以分遗产(同上页)。[按照《那罗陀法典》:“幼子如果有必需的才具,也可以(代替父亲)执行家庭中的这种职务”]。在《那罗陀法典》中:如果家庭同意,至少是家庭中利害攸关的成员同意,那么甚至在父亲或母亲在世时,只要父母事实上的同居生活(大概是指coitus)停止,女儿出嫁,妻子天癸停止和丈夫facultatis coeundi以后,也可以析产。只要父亲愿意,当他在世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析产。

在分父亲的遗产时,每个儿子和未出嫁的女儿(如果他们已去世,就由其后人),最后,母亲如在世,则还有母亲,都各分得一份,而其份额的大小一方面由年龄决定[“长兄分得的份额比其余弟兄都大,幼子则分得较少”。《那罗陀》],另一方面则由种姓决定。[“其余弟兄——除长子和幼子外——如果属于×同一种姓,则所分得的份额相同”。《那罗陀》](第108—109页)。在分母亲的遗产时,则只由女儿继承,如果她的女儿已去世,则由女儿的后人继承(第109页)。如果家人的同意已属心照不宣,也可以允许分遗产。

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55页。

罗马十二铜表法最初公布于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是这样确认无遗嘱遗产继承权的:“未立遗嘱者的遗产根据十二铜表法首先给予其继承人”(盖尤斯《法典》,Ⅲ,1)。(死者的妻子同死者的子女一样也是继承人。)“如无继承人,遗产根据同一个十二铜表法给予父方宗亲”(盖尤斯,Ⅲ,9)。“如无父方宗亲,十二铜表法规定把遗产给予同氏族人”(盖尤斯,Ⅲ,17)。看来,下面这种推论是合理的,即在罗马人那里,最初继承法的顺序恰恰和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相反:同氏族人的继承先于父方宗亲的继承,父方宗亲的继承又先于子女的独占继承权。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97页。

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提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例如,土地使所有者在生前有权以地租形式毫无抵偿地攫取他人劳动的果实。资本使所有者有权以利润和利息的形式获得同样的果实。国家有价证券所有权使所有者能够不劳而获地专靠他人的劳动果实过活等等。继承并不产生这种把一个人的劳动果实转移到别人口袋里的权利——它只涉及到具有这种权利的人的更换问题。同所有一般的民法一样,继承法并不是一种原因,而是一种结果,是从现存社会经济组织中得出的法律结论,这种经济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即土地、原料、机器等的私有制为基础的。这正如继承奴隶的权利并不是奴隶制度的原因,恰恰相反,奴隶制度才是继承奴隶的原因。

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因此我们的伟大目标应当是消灭那些使某些人生前具有攫取许多人的劳动果实的经济权力的制度。在社会处于相当的发展水平而工人阶级又拥有足够力量来废除这种制度的地方,工人阶级就应当用直接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点。例如,废除国债,自然就能同时避免国家有价证券的继承。另一方面,如果工人阶级没有足够的权力来废除国债,那末,要想废除对国家有价证券的继承权,就是愚蠢。

继承权的消亡将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但是废除继承权决不可能成为这种社会改造的起点。

大约40年前圣西门的信徒们所犯的重大错误之一,就在于他们不把继承权看做法律后果,而把它看做现今社会组织的经济原因。这丝毫没有妨碍他们在自己的社会制度中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永世保存下来。他们认为,可以有挑选出来的终身所有者,就好像曾经有过挑选出来的国王一样。承认废除继承权是社会革命的起点,只能意味着引诱工人阶级离开那实行攻击现代社会真正应持的阵地。这同既要废除买主和卖主之间的契约法,同时又要保存目前的商品交换制度一样是荒谬的。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我们在考察继承法时,必然要假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继续存在。如果私有财产在人们生前已经不存在,那末它就不会被人转让,同时也不会在人死后从死者那里传给别人。因此,有关继承权的一切措施,只能适用于社会的过渡状态,那时,一方面,社会目前的经济基础尚未得到改造,另一方面,工人群众已经积蓄了足够的力量来强迫采取旨在最终实现社会的彻底改造的过渡性措施。从这方面来考虑继承法的修改,只是所有导致同一目的的其他许多过渡性措施中的一种。

马克思:《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414~415页。

有两种继承形式。遗嘱权,或者是按遗嘱继承,起源于罗马,而且是罗马的特征。罗马的家长对于他的家庭经济范围内的一切享有绝对的权力。不能把罗马的家长同现代的家长相比。罗马家庭的家庭经济包括奴隶和被保护人在内,家长必须公开保护和维护这些人的大小事务和利益。有过这样一种迷信:家长死了,他的灵魂还留在家里,像家神一样进行监督,使一切安排得当如果事情办错了,他就要折磨活人。在罗马历史的早期,对这种家神要供奉牺牲,为了纪念他和安抚他的灵魂,甚至还要排设血祭。逐渐地形成了一种风俗:通过遗嘱继承人与死者的灵魂商议。这就是罗马人关于灵魂不死的观念。遗嘱所表达的死者的意志,通过继承人而永世长存。不过这种遗嘱并不一定给继承的人带来什么财产,而只是责成他履行死者的意志,这一点被看作一种宗教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遗嘱继承人也开始对财产权提出要求,然而即使到了帝国时代,他们依法得到的也从未超过四分之一。

马克思:《关于继承权的发言记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50页。

我们的法学家认为,立法的进步使妇女愈来愈失去申诉不平的任何根据。现代各文明国家的立法愈来愈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两种要求都能彻底实现,那末妇女就有了她们所能希望的一切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85页。

这里登载的这篇关于离婚法草案的评论是从莱茵法学的观点来论述的,而前些时候登载的那篇评论(见《莱茵报》第310号附刊)是从旧普鲁士法学的观点及其实践出发的。现在有待于作出第三种评论,主要是从一般法哲学观点出发的评论。只研究同意和反对离婚的个别理由已经不够了,还必须阐述婚姻的概念和由此概念产生的后果。

马克思:《〈莱茵报〉编辑部为〈论新婚姻法草案〉一文所加的按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5页。

我们再一次重申我们已经发表过的意见:“如果任何立法都不能颁布法令让人们去做合乎伦理的事情,那么任何立法更不能承认不合伦理的事情是合法的。”当我们询问这些反对者(他们不是教会见解的反对者,也不是上述其他缺点的反对者)他们的论断的根据是什么的时候,他们总是向我们叙述那些违反本人意愿而结合的夫妻的不幸。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观点看来,子女及其财产也不能按照随心所欲的意愿和臆想来处理。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也就会像友谊一样,不是立法的对象了。可见,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可是,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恣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作是极端任性。谁也不是被迫结婚的,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结婚的人既不是在创造,也不是在发明婚姻,正如游泳者不是在发明水和重力的本性和规律一样。所以,婚姻不能听从结婚者的任性,相反,结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谁任意地使婚姻破裂,那他就是声称,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因为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会有一种非分的要求,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他一个人才可以做的享有特权的行为;相反,每个有理性的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做的行为。可是你们反对什么呢?反对任性的立法。但是,你们在责备立法者任性的同时,可不要把任性变为法律。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7页。

黑格尔说:婚姻本身,按其概念来说,是不可离异的,但仅仅就其本身,即仅仅按其概念来说是如此。这句话完全没有表明婚姻所具有的那种特殊的东西。一切伦理的关系,按其概念来说,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不可分离的,但是任何国家、任何婚姻、任何友谊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概念。正像甚至家庭中现实的友谊和世界史上现实的国家都是可以分离的一样,国家中现实的婚姻也是可以分离的。任何伦理关系的存在都不符合,或者至少可以说,不一定符合自己的本质。

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不言而喻,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是只有事物的本质才能决定,某一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因为大家知道,宣告死亡取决于事实,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8页。

当然,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

对于婚姻,立法者只能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瓦解的记录。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因此,如果立法者认为婚姻是牢固的,足以承受种种冲突而不致受到损害,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www.xing528.com)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9页。

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把各国的法制做一个最简单的比较,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在德国,在采用法国法制的各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在传授自己的遗产时有着完全的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男女在婚姻方面的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情况也不见得更好些。我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86页。

不幸的女性遭受到最不堪忍受的奴役,而且只是由M先生来执行这种奴役,他依仗的是民法典和财产权,依仗的是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它使爱情不受相爱男女的自由情感的支配,它允许忌妒的丈夫用锁把自己的妻子禁闭在家里,就象吝啬鬼对待自己的钱柜一样;因为她只是他的财产的一部分。

马克思:《珀歇论自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09页。

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注定要把这种结婚方式打开一个决定性的缺口。它把一切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留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系,它用买卖、“自由”契约代替了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3页。

离婚自由愈充分,妇女就愈明白,使他们作“家庭奴隶”的根源是资本主义,而不是无权。国家制度愈民主,工人就愈明白,罪恶的根源是资本主义,而不是无权。民族平等愈充分(没有分离的自由,这种平等就不是充分的),被压迫民族的工人就愈明白,问题在于资本主义,而不在于无权。如此等等。

列宁:《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

《列宁全集》第28卷第167页。

我们看到,各民主共和国都宣布了平等,但是在民法中,在规定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离婚权利的法律中,妇女到处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受鄙视的地位。我们说,这才是破坏民主,而且正是破坏被压迫者应享有的民主。苏维埃政权比所有最先进的国家更彻底地实现了民主,在它的法律中丝毫也看不到妇女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痕迹。再说一遍,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项民主立法,为妇女做到的都不及苏维埃政权在它建立后的最初几个月所做到的一半。

当然,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我们也决不满足于只颁布法令。但是在立法方面,我们已做了使男女地位平等所应做的一切,因此我们有理由以此自豪。

列宁:《论苏维埃共和国女工运动的任务》,

《列宁全集》第37卷第191页。

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里的“coitus”(拉丁文),意为房事。“facultatis coeundi”,指丧失性能力。×符号是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

马克思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里所说“大约40年前圣西门的信徒们所犯的重大错误之一,就在于他们不把继承权看作法律后果,而把它看作现今社会组织的经济原因”,是指圣西门的一批信徒(安凡丹、巴札尔、罗德里格、毕舍等人)在19世纪20年代末传布和发展他的学说。1830年,根据巴札尔在巴黎的讲稿出版了“圣西门学说的阐述”一书,其中提出了废除继承权的要求。

促使马克思写《〈莱茵报〉编辑部为〈论新婚姻法草案〉一文所加的按语》的直接原因,是《莱茵报》发表的两篇评论离婚法草案的文章,按语是为第二篇文章加的。马克思在按语中拟定了批判离婚法草案的基本方针,在后来作为社论发表的《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当时的背景是:1842年2月,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弗·卡·冯·萨维尼被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任命为法律修订大臣。在他的主持下,首先着手起草新离婚法草案。草案的准备和讨论是在非常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1842年7月草案虽已付印,但不允许公开发表。尽管如此,从7月底起还是有人针对草案发表了最初的批评性评论。1842年10月20日《莱茵报》第293号发表了这一草案,后来在《莱茵报》《莱比锡总汇报》以及其他报刊上对草案展开了广泛的公开讨论。普鲁士政府对这件事采取威胁和压制的手段,它首先要求《莱茵报》编辑部提供草案投寄人的姓名,遭到拒绝。这成了《莱茵报》后来被查封的原因之一。

马克思的《按语》中“这篇关于离婚法草案的评论是从莱茵法学的观点来论述的”,是指1842年11月13、15日《莱茵报》第317、319号附刊登载的《论新婚姻法草案》一文。该文认为,新草案的主要缺点在于,它并没有废除,只是修订了历史上已经过时的普鲁士邦法的各种规定。文章还谴责了草案在法律上把国家从属于教会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

“前些时候登载的那篇评论(见《莱茵报》第310号附刊)是从旧普鲁士法学的观点及其实践出发的”,是指1842年11月6日《莱茵报》第310号附刊登载的《评法律修订部1842年7月提出的离婚法草案》一文。该文批评草案持新教观点并具有违反常人健全理智的各种规定。文章否定给离婚造成困难的多数条款,维护普鲁士邦法的有关规定。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里引证黑格尔说的“婚姻本身,按其概念来说,是不可离异的,但仅仅就其本身,即仅仅按其概念来说是如此”这段话,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3节补充。引文见《黑格尔全集》1833年柏林版第8卷第227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讲的“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注定要把这种结婚方式打开一个决定性的缺口。它把一切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留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系,它用买卖、‘自由’契约代替了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这段话,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独到见解。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在《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法律观念的关系》(H.S.Maine.《Ancien t Law its Connection with the Early History of Society,and its Relation to Modern Ideas》)里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from status to contract[从身份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恩格斯对此评价道:“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它的正确而言,在‘共产主义宣言’中早已说过了。”显然,梅恩抄袭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而其由此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又做了资本主义的解释。

这里的“共产主义宣言”,是《共产党宣言》。

5.社会危害关系

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危害关系。刑法是调整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种社会关系的范围是广泛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财产、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人职责、职权,等等,都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处以刑罚。刑罚是惩罚犯罪最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

刑法和刑罚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对于刑法和刑罚的本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作用等基本问题,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论认识。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和刑罚理论,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和法律发展规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官方教授们所研究的法学要达到这个真理,则要经历重重困难、怀着战战兢兢的心情穿过烦琐哲学的各种障碍。这个真理就是:对防止犯罪来说,改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采取某种刑罚,意义要大得多。

列宁:《时评》,

《列宁全集》第4卷第360页。

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从抽象权利的观点看,只有一种刑罚理论是抽象地承认人的尊严的,这就是康德的理论,特别是当黑格尔用了一个更严谨的定义来表述它的时候。

马克思:《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8~579页。

有人早就说过,刑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

列宁:《时评》,

《列宁全集》第4卷第364页。

这种一方面扩大自己财富,但贫困现象又不见减少,而且犯罪率甚至增加得比人口数目还快的社会制度内部,一定有某种腐朽的东西。

马克思:《人口、犯罪率和赤贫现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51页。

吞噬一切的赤贫现象、青年罪犯的空前增加和比利时工业的不断衰退,就是立宪的德政的物质基础。

马克思:《“模范国家”比利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70页。

在确定对侵犯财产的行为的惩罚时,价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如果罪行这个概念要求惩罚,那么罪行的现实就要求有一个惩罚的尺度。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就应该是有界限的,为了使惩罚成为公正的,惩罚就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任务就是要使惩罚成为罪行的实际后果。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表现为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表现为他自己的行为。所以,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内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此,衡量这一内容的尺度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

对于财产来说,这种尺度就是它的价值。一个人无论被置于怎样的界限内,他总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而财产则总是只存在于一定的界限内,这种界限不仅可以确定,而且已经确定,不仅可以测定,而且已经测定。价值是财产的民事存在的形式,是使财产最初获得社会意义和可转让性的逻辑术语。显然,这种由事物本身的本性中得出的客观规定,也应该成为惩罚的客观的和本质的规定。如果在涉及数目大小的场合立法能够仅仅以外部特征为依据,而不致陷入永无止境的规定之中,那么它至少必须进行调节。问题不在于历数一切差别,而在于确定差别。然而省议会根本不屑于理睬这些小事情。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47页。

从1845年以来,18岁以下的少年罪犯的人数每年大约增加一倍。按照这个比例,比利时的少年罪犯到1850年将达到74 816名,而在1855年将达到2 393 312名,即超过18岁以下少年的总人数,而且超过全国居民的半数。这样,到1856年比利时全国人民(包括尚未诞生的小孩在内)都要坐牢了。那时君主制能不能期望自己有更广泛的民主的基础呢?要知道在监狱里大家都是平等的。

马克思:《“模范国家”比利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68页。

欧仁·苏先生的愿望只实现了一部分。在众议院本届会议讨论单人牢房制的问题时,甚至拥护这种制度的官方人士都不得不承认,这种制度迟早会使囚犯发疯的。因此十年以上的徒刑都一律改为流放。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38页。

酗酒、纵欲、粗暴以及对私有财产的不尊重,这就是资产者加在工人头上的一些主要罪名。工人酗酒是十分自然的。据艾利生郡长说,在格拉斯哥,每个星期六晚上至少有3万个工人喝得烂醉。这个数字确实没有夸大,在这个城市里,1830年每十二幢房子中有一家酒店,而在1840年每十幢房子中就有一家。在苏格兰,1823年纳消费税的烧酒有2 300 000加仑,而在1837年就有6 620 000加仑。在英格兰,1823年有1 976 000加仑,而在1837年就有7 875 000加仑。1830年颁布的啤酒法案便利了所谓jerry-shops〔下等啤酒店〕的开设(在这些酒店里许可卖零杯的啤酒),这也助长了酗酒的风气,因为几乎每一家的门前都有酒店了。几乎在每一条街上都可以找到几家这样的啤酒店,而在乡下,只要有两三幢房子在一起,其中就必然有一家jerry-shop〔下等啤酒店〕。此外,还有很多bush-shops〔私酒店〕,即没有获得许可的秘密酒店,在大城市中警察很少到的偏僻地方,有不少秘密酒坊酿造着大量的烧酒。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12~413页。

当犯罪变得十分频繁时,人们就会习以为常,并且成为犯罪行为的麻木不仁的目击者。在意大利或西班牙,人们极其冷漠地目睹刺客杀死他要谋刺的受害者而逃进教堂,在那里逍遥法外。

恩格斯:《傅立叶论商业的片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32~333页。

我们来查阅一下刑法典。看一看第367条:“凡在公共场所,或在合法的正式的文件中,或在已刊印或未刊印的文章中(只要这些文章已经张贴、出售或分发)指责某人做过会受到刑法或违警法的追究,或至少也会引起公民对他的轻视或憎恨的事情,即使这些事情属实,提出这个指责的人也算犯了诬蔑罪。”第370条:“如果控告所根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手续查明是确实的,那末原告就不应受任何惩罚。只有根据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合法的文件提出来的东西,才算是合法的证据。”为了说明这一条,我们再引证一下第368条:“据此,原告要求给予机会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的请求将不予考虑;原告也不得借口文件或事实都是众所周知的,借口引起控告的指责并不是第一次提出,或者是他从外国报纸和其他刊物上抄来的等等为自己开脱”。帝国时代及其整个精细的专制制度都在这些条文中反映出来了。根据一般人的理智,说一个人遭到诬蔑,就是指他受到别人莫须有的指责;但是根据刑法典的特殊的理智,说一个人遭到诬蔑,是指别人指出了他确实犯过的而且能够加以证明的错误,不过在证明时用的不是唯一被承认的方法,即法庭的判决或正式的文件。

马克思:《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31页。

问题不在于可以用关于“法律意义上的诬蔑”的条文,即关于违背常人的理智擅自捏造的诬蔑的条文,使报上被指控的文章得到应有的评判。至于说这里能找到应有的评判,这只能是三月革命的成果,是反革命势力已达到的发展程度,是官僚机构动用旧法律武库中残存的武器来反对新的政治生活的极恶劣的行径。把关于诬蔑的条文用来对付对人民代表的攻击——真是个巧妙的方法,它可以使这些先生免受抨击,使报刊不经过陪审法庭的审讯!我们现在从控告诬蔑转来谈谈控告侮辱。我们看一看第222条,这一条说:“如果行政机关或法院部门的一个或几个负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或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到任何言语上的侮辱,使他们的名誉或良好品德受到损失,侮辱他们的人应判处一个月到两年的徒刑。”

马克思:《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33页。

要是在共产主义的、和平的社会里,情况还不知要好上多少倍呵!在每一个人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需求都得到满足的地方,在没有什么社会隔阂和社会差别的地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自然而然地就不会再发生了。刑法会自行消失,民法(它几乎只是专门处理财产关系或者至多是专门处理那些以社会的战争状态为前提的关系)也会不再存在。现在的各种争端是人们互相敌对的自然而然的结果,到那时就只是罕有的例外,并且很容易通过仲裁法庭来调解。

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8页。

列宁在《时评》谈到刑罚的防范作用,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时,评价了“市井小民的法庭”。他说:官吏审判官吏。这不仅影响了判决,而且影响了预审和庭审的整个性质。市井小民的法庭可贵之处就在于它给我国那些浸透了文牍主义的政府机关带来了一股生气。市井小民所关心的不仅是某种行为应该被认为是欺压、是斗殴、还是拷打,应该受到哪一种哪一类的惩罚,而且更关心彻底揭示、公开说明罪行的一切社会政治原因及其意义,从审判当中得到社会道德和实际政策的教育。市井小民希望法庭不是“衙门”,在这里官老爷们根据刑法典的某条某款来处理案件,他们希望法庭是公开的机关,在这里可以揭露现行制度的脓疮,提供批判这个制度因而也是改造这个制度的材料。市井小民由于社会生活实践和政治觉悟提高的推动,亲身体验到一个真理。

马克思在《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里,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指出了像犯罪行为增长这种现象的社会原因。他揭露了资产阶级惩罚制度的野蛮,并批判了为这种制度辩护的资产阶级的哲学法律理论。说到康德和黑格尔的惩罚理论时,马克思指出了唯心主义哲学的特征:“……德国唯心主义只是通过神秘的形式赞同了现存社会的法律;在这里是如此,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也是如此。”马克思证明说,消灭犯罪行为的根本手段,就是消灭必然产生犯罪行为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

6.社会争议关系

社会争议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表现。

社会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和司法解决。这里摘录的社会争议关系,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的社会争议关系。诉讼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在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经典作家论述了诉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揭露了资本主义司法的黑暗,肯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特别是提出免费诉讼问题。在谈到资本主义司法的场合指出,国家无论如何是保护你们的私人利益的,社会底层让无数次的诉讼弄得倾家荡产。

对于司法审判,经典作家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官首先作为官吏来作出决定,以便然后作为法官来判决;各级法庭的判决互相矛盾,法庭上的“平等”(这种“平等”在生活中体现为“自由劳动”和把劳动卖给资本);个别司法官员把他们的职业要求于他们的特殊义务置之不顾;法官最关心的是照章办案,只要把公文写好,别的什么都可以不管,他们整天想的是领取薪俸和讨好上司,在官僚的法庭里,积压公文、拖延诉讼、故意刁难,简直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他们乱写公文,该纪录的不纪录,不管案件有理无理,结果不了了之;如果阔佬被传到,或者更正确些说,被请到法庭上来,法官便会因为打搅了他而向他深致歉意,并且尽力使诉讼变得对他有利,如果不得不给他判罪,那么法官又要对此表示极大的歉意;有无数的被告不能出席陪审法庭受审而受国王的审判官的判决和被关在监狱里;证人发誓证明所有这些荒谬的捏造材料都是真实的;诉讼费用是高得惊人的,等等。

法学家们对这样的司法持怎样的立场和态度呢?经典作家说:法学家对于有关财产的每一条法律和每一份文件就作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解释。

这里,经典作家的论述,大致按诉讼、审判法庭、法官、案件、原告和被告、律师、公证人的顺序排列。

如果诉讼无非是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上的琐事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7页。

不知道法学秘密的人们难于理解:怎么在最普通的诉讼案中竟突然发生不是由该诉讼案件的实质、而是由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和条文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善于运用这些法律使人成为律师,就同善于主持宗教仪式使人成为婆罗门教的祭司一样。无论在宗教的发展过程中,或是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形式都在变成内容。

马克思:《议会新闻:布尔韦尔提案,爱尔兰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401页。

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正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拷问作为诉讼形式一定是同严厉的刑罚法规的内容连在一起的一样,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一定是属于公开的自由的诉讼的。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7页。

公众智慧和良好愿望被认为甚至连最简单的事情也办不成,而官员们则被认为是无所不能的。一根本缺陷贯穿在我们的一切制度之中。譬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可是,官员是超乎心理学规律之上的,而公众则是处于这种规律之下的。

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33页。

诉讼免费。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页。

《莱茵报》对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场,可是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方面向我们证明《莱茵报》的立场是没有根据的。《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现行的诉讼程序是不符合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而旧普鲁士的整个审判程序也是这样的。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346页。

有人把对猎区警察和森林警察的监督和使用不仅变成了军队的权利,而且变成了军队的义务,虽然刑事诉讼条例第9条只提到官吏要受国家检察官的监督,因此,国家检察官可以直接追究官吏的刑事责任,而军队则不能这样做。上述规定既威胁着法庭的独立,也威胁着公民的自由和安全。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72页。

就拿普鲁士的现状来看吧。小资产者能够听命于行政方面和司法方面的官僚制度,他们能够把自己的财产和个人托付给“独立的”、即具有官僚式独立性的法官阶级胡乱摆布,而这个阶级因此也就保护他们不受封建贵族、有时也不受行政机关官僚的侵犯,但资产者就不能够这样做。在有关财产的诉讼方面,资产者所需要的是至少必须保证公开审理,而在刑事诉讼方面,除公开审理而外还要求实行陪审制,把司法置于资产者代表人物的经常控制之下。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63页。

各种利益犬牙交错这种最古怪的现象(我们只要想一想行会和它们之间的冲突就够了),正是发生在小资产阶级欣欣向荣的那个文明发展阶段上。这样,小资产者和农民就不能没有一个强大的和人数众多的官僚机构。他们不得不接受监护,以免陷于极度混乱或让无数次的诉讼弄得倾家荡产。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62页。

既然你们的私人利益能够受到合理的法律和合理的预防措施的保护,那么,国家无论如何是保护你们的私人利益的,但是,对于你们向罪犯提出的私人诉讼,国家除了承认私人诉讼权即保护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外,不能承认其他任何权利。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2页。

在为所有权进行的诉讼中,在资产阶级大发横财时期的英国,法学家对于有关财产的每一条法律和每一份文件就作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解释;在贵族阶级发财致富的苏格兰,则作有利于贵族阶级的解释,而在两种场合下,都充满着敌视人民的精神。

马克思:《选举。——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5页。

应当承认,不承认私人在他的私事方面有起诉权的法律,也就破坏了市民社会的最起码的根本法。起诉权由独立的私人的理所当然的权利变成了国家通过它的司法官员所赋予的特权。在每次法律争论中,国家就站在私人和把它当做自己私产的法庭的门之间,并随心所欲地把门打开或关上。法官首先作为官吏来作出决定,以便然后作为法官来判决。

马克思:《福格特先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上册第686~687页。

判定某些违犯由官方制定的法律的行为是犯罪还是过失,在一定程度上则取决于官方。这种名词上的区别远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它决定着成千上万人的命运,也决定着社会的道德面貌。法律本身不仅能够惩治罪行,而且也能捏造罪行,尤其是在职业律师的手中,法律更加具有这方面的作用。例如,像一位卓越的历史学家所正确指出的,在中世纪,天主教僧侣由于对人的本性有阴暗的看法,就依靠自己的影响把这种观点搬到刑事立法中去了,因而他们制造的罪行比他们宽恕的过错还要多。

马克思:《政治评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52页。

现代国家通常有两种参与审案的主要形式:(1)陪审法庭,——陪审员只能裁断是否有罪;专职法官才有权判刑并主持诉讼程序;(2)舍芬庭,——舍芬庭陪审员类似我们的“等级代表”,与专职法官有同等权利参与决定一切问题。

列宁:《国际法官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22卷第76页。

工业法庭,就是由工人和业主(工业中的厂主)双方选出的代表组成的法庭,审理的案件和纠纷涉及雇用条件、确定日常工资和加班费、无故解雇工人、赔偿损坏材料、罚款不合理等等。西欧大多数国家都有这种法庭,俄国还没有,因此,我们想探讨一下,工业法庭对工人有什么好处,为什么除了普通法庭以外,最好还要设立工业法庭(普通法庭由政府任命的或由有产阶级选出的一名法官审理案件,没有业主和工人选出的代表参加)。

列宁:《论工业法庭》,

《列宁全集》第4卷第239页。

在宪法中应被办事内阁完全拒绝的特殊裁判权现在又被这个内阁偷偷地放到市民自卫团条例中去了。自卫团士兵和班长在军纪上的一切过错,应交给由两个排长、两个班长和3个士兵组成的连的法庭处理(第87条)。营的各个连里的指挥官,从排长到少校,在军纪上的一切过错,应交给由两个大尉、两个排长和3个班长组成的营的法庭处理(第88条)。对于少校又规定了另外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关于这种诉讼程序第88条叙述如下:“如果少校应交给营的法庭审判,那末营的法庭除了原有的成员外还需要增添两个少校”。最后,如前所说,上校先生是不受任何法庭审判的。

马克思:《市民自卫团法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85页。

虽然手工业法废除了一切手工业税,可是按照1845年的手工业条例和根据赔偿法,在发生争执时,所有磨粉税不被看作手工业税,而被看作土地税。由于这种混乱状况和这些违法行为而发生了许多诉讼案件,各级法庭的判决互相矛盾,甚至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一些极其矛盾的判决。

恩格斯:《关于现行赎买法案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66页。

改革后的俄国所带来的这种“进步”和“文化”无疑是同“私有制”有联系的。这种私有制不仅由于建立了保证法庭上的“平等”(这种“平等”在生活中体现为“自由劳动”和把劳动卖给资本)的新的“辩论原则的”民事诉讼程序而第一次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列宁:《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

《列宁全集》第1卷第394页。

个别司法官员把他们的职业要求于他们的特殊义务置之不顾,他们有的放任自己去干一些显然是非法的活动,有的则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勇气和大无畏精神,而这种勇气和大无畏精神是跟恐怖主义顺利进行斗争所特别不可缺少的。我认为对这种人也要定罪,必要时还应毫不松懈、毫不迟疑地提起诉讼,因为保卫司法的官员是受托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他们自己违法,那就是犯下了双重的罪行;而对于他们的诉讼特别需要加速进行,因为执行司法的权能不应再留在这类官员手中。按照现行的规章,在未征得上级机关同意之前,对于某些犯罪官员不得进行正式审讯或采取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暂时解除职务的措施;因此,在罪犯中有这些官员的情况下,不必等待特殊的许可,而应该立即着手查明事实,作为审讯的根据,然后再尽快地取得所要求的批准。对于见习法官和编制外的官员则不应忘记,解除他们的国家职务是要遵循特殊的规章的。

马克思:《普鲁士反革命和普鲁士法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68页。

法官最关心的是照章办案,只要把公文写好,别的什么都可以不管,他们整天想的是领取薪俸和讨好上司。因此,在官僚的法庭里,积压公文、拖延诉讼、故意刁难,简直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他们乱写公文,该纪录的不纪录,不管案件有理无理,结果不了了之。如果审判员由厂主和工人双方选出,他们根本不必要埋在公文堆里,他们既然不为薪俸,也就不听命于寄生的官僚。他们关心的不是弄到一个肥缺,而是调解纠纷,免得厂主中断生产,免得工人工作不安心,老是害怕老板找碴儿和任意欺侮。其次,为了审理业主和工人之间的纠纷,必须根据切身经验很好地了解工厂的生活。

列宁:《论工业法庭》,

《列宁全集》第4卷第240页。

科伦的施图普先生对于议员不可侵犯的法律提出了修正,第2条“在议会存在期间,未经议会批准,不得因某种应受处分的行为控诉或逮捕议会的任何议员,但在当场或者在犯罪后24小时内被捕者除外。逮捕欠债的议员,也须经议会批准。”

修正:“删去最后一句话:‘逮捕欠债的议员,也须经议会批准’”。理由:“在这里存在着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干涉,我认为批准这种干涉是危险的。尽管议会的利益要求在自己中间有这种或那种议员,但我仍然认为尊重个人权利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对第2条的第二个修正:“在议会开会期间,未经议会同意,当局不得因某种受处分的行为控诉或逮捕议会的任何议员,当场被捕者除外。”理由:“首先,‘议会’这两个字是用做团体的意思,因此,‘议会存在期间’这种说法是不适当的,所以我建议改为‘议会开会期间’,把‘应受处分的行为’这个用语改为‘受处分的行为’更为妥当。我坚持这样的意见:我们不应当排除因受处分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否则我们就会允许自己干涉个人权利。因此,也建议加上‘当局’两个字。如果保留‘或者在最近24小时内等等’补充意见,那末法官就能在犯某种罪行之后24小时内逮捕任何一个议员。”

可以议开会期间,而不可以讲团体存在期间!施图普先生不想允许当局未经议会同意而控诉或逮捕议员。也就是说他允许自己干涉刑法。民事诉讼方面的控诉,却是另一回事!只是不得干涉民法!民法万岁!原来私人倒应该得到国家所不应该得到的东西!民事诉讼高于一切!民事诉讼就是施图普先生的固定观念。民法就是摩西和预言者的圣诫!对着民法,特别是对着民事诉讼发誓吧!人民,尊崇最神圣的东西吧!没有私法对公法的干涉,可是常常有公法对私法的“危险的”干涉。一般说来,既然我们有了Code civil〔民法典〕、民事法庭和律师,还需要宪法干什么呢?

马克思:《施图普的修正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106~108页。

第3条“对议会议员的一切刑事控诉和一切监禁,在开会期间应一律停止,如果议会要求这样做的话。”对第3条拟从措词上作如下的修正:“对议会议员的一切刑事控诉和一切因控诉而发生的逮捕,如果并不是根据法庭的决定进行的,都必须立即停止,只要议会决定这样做的话。”理由:“我认为不应把那些已经根据法庭的决定判处监禁的议员从监狱中释放出来。”“如果这个修正一旦被采用,那末它也适用于那些因欠债而被监禁的人。”难道议会可以有削弱“法庭的决定的力量”或者甚至把那种因欠债而被“监禁”的人拉到自己中间去的犯罪意图吗?施图普先生浑身发抖,他简直不能容忍民事诉讼和法庭的决定受到这样的侵害。关于人民主权的一切问题现在也都得到了解决。施图普先生宣布了民事诉讼和民法的主权。

马克思:《施图普的修正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108~109页。

如果阔佬被传到,或者更正确些说,被请到法庭上来,法官便会因为打搅了他而向他深致歉意,并且尽力使诉讼变得对他有利;如果不得不给他判罪,那末法官又要对此表示极大的歉意,如此等等,结果是罚他一笔微不足道的罚款,资产者轻蔑地把钱往桌上一扔,就扬长而去。但是,如果是一个穷鬼被传到治安法官那里去,那末他几乎总是先被扣押起来,和其他许多像他一样的人一起过一夜;他一开始就被看做罪犯,受人叱骂,他的一切辩护只得到一个轻蔑的回答:“呵,我们懂得这些借口!”最后是被处以罚款,可是他付不出这一笔钱,于是只好在监狱里做一个月或几个月的苦工来抵罪。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0页。

但是这里有无数的被告不能出席陪审法庭受审而受国王的审判官的判决和被关在监狱里;在莱茵省这里可能用旧普鲁士的棍子来实行可耻的体罚(在莱茵省我们早在40年前就已免除了棍子);这里有丑恶的对违反道德的罪行的诉讼,这种罪行在Code〔法典〕上并没有规定。

马克思:《汉泽曼内阁和旧普鲁士刑法草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51页。

尽管这些东西令人难以置信,但是普鲁士政府当局还是把这些荒谬绝伦、胡说八道的东西当做神圣的真理,可以想像,把这类证据当作提交给陪审法庭的诉讼材料,已经造成了什么样的混乱。案件开始审讯时,上述的警官施梯伯先生亲自出马坐在证人席上,发誓证明所有这些荒谬的捏造材料都是真实的,并洋洋自得地硬说什么他手下的一个密探和在伦敦的那些应当被看作这一可怕密谋的主要组织者的人们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恩格斯:《最近的科伦案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453页。

在公、私工厂里,废除了厂主等(制造商)(大小雇主)擅自僭取的私人裁判权(这些厂主在诉讼中身兼法官、执行吏、胜利者和当事人);废除了他们擅自制定使他们能够用罚金、扣款等处分来掠夺劳动者工资的刑法典的权利。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初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573页。

在英国,诽谤案件的诉讼也同其他诉讼一样,费用是高得惊人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们是coffre fort〔保险柜,也就是富翁〕的特权。但是,西蒂区一群无业的律师很快发现勒维是一棵摇钱树,于是他们联合起来,为每一个打算控告勒维进行诽谤的人无代价地效劳,以进行投机。

马克思:《福格特先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第657页。

读者大概还记得法国著名律师和正统派贝利耶的儿子的诉讼案吧。当时,涉及的是家股份企业——Docks Napoléoniens(拿破仑造船厂)所干的诈骗案。要知道,老贝利耶掌握着大批文件,足以证明拿破仑亲王和玛蒂尔达公主也曾用这种使他的儿子贝利耶坐在被告席上的欺骗行为赚得了大宗款项。贝利耶是一位具有法国风格的善于雄辩的巨匠,他的这种完全依靠演说家的举止、声调、目光和手势的技能,可以把那些写在纸上看来索然无味的字,用炽烈的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如果贝利耶在法庭上宣读这些文件,再加上一些说明,那末皇帝的宝座就会动摇不稳了。所以,皇帝的近臣前去劝说贝利耶放弃他的意图,并且肯定地答应他,只要他保持缄默,就可以保证他的儿子无罪。他同意了,但是他的儿子却判了罪,父子双双成了欺骗的牺牲品。

马克思:《时代的表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38页。

这位省议会议员想呈送给太子的这份请愿书,被另一个人收下了,这个人满口答应将请愿书转交太子殿下。后来,这份请愿书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而司法机关倒对这位省议会议员提起了公诉,说他是请愿书的起草人,说请愿书含有“对国家法律的无理的、有失恭敬的指责”。根据这个指控,这位省议会议员在特里尔被判处六个月徒刑并罚交诉讼费。但是后来上诉法院修改了这一处罚,只将上述判决中罚交诉讼费这一条保留下来,理由是被告的行为有些轻率,因而引起了这场诉讼。

马克思:《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388页。

这时,恰好那块地皮卖主的一个已成年的孩子提交了一份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诉状。他把那块已经以40塔勒的价格出售的、面积为1.5摩尔根的地皮也纳入了财产分割的范围,同时,根据上文所提到的出售条件,他宣称那笔已经达成的交易无效。而法院指定的三名鉴定人则宣布,那块有争议的地皮是不可分割的;于是,这块地皮就被公开拍卖,而在拍卖时报价的只有原先的卖主和乡镇长,此外别无他人。那位一起报价的地皮原主认为,乡镇长是受县长的委托,不惜一切代价来求购上述地皮的,因此他把地皮的价格抬高到1700塔勒,而这块地皮最后就以这样的价格拍板成交,卖给了代表乡镇前来购地的乡镇长。这样一来,乡镇就要为那片新的墓地连同围墙的修建费用支付2400塔勒,这里还没有将那笔数量十分可观的诉讼费计算在内;如果乡镇在它同地皮原主之间进行的、当时还悬而未决的诉讼中败诉,那么,还会有更多的诉讼费要由乡镇来承担。

马克思:《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394页。

制宪国民议会首先第一步行动就是成立了调查委员会,来调查6月事件和5月15日事件,并调查社会主义党派和民主主义党派的领袖们在这些事件中所参加的活动。调查的直接对象就是路易·勃朗、赖德律·洛兰和科西迪耶尔。资产阶级共和党人急于要除掉这些敌手。他们再也找不到比王朝反对派过去的首领奥迪隆·巴罗先生更为适当的人选来替他们实行复仇了。这个自由主义的化身,这个nullitégrave(目中无人的小人),这个艰涩的空谈家不只要为王朝复仇,而且还要和那些把他的内阁首相地位弄掉的革命家算账。当然保险他一定要狠狠地干上一通!正是这个巴罗被任命为调查委员会主席,而他也就制造出了一桩控诉二月革命的十足的诉讼案,这个案件归结为如下各点:3月1日——游行示威,4月6日——阴谋,5月15日——谋害,6月23日——内战!他为什么没有把他这番博学的刑事探究工作引伸到2月24日事件呢?“辩论日报”对此做了回答:2月24日事件是一种罗马开国奠基的事件啊。国家的起源散失在神话世界中,而神话是只许相信,不许讨论的。路易·勃朗和科西迪耶尔被交付法庭审判了。国民议会已完成了它在5月15日开始进行的自身清洗工作。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1页。

独立宪兵团克雷科夫中校,根据1883年公布的亚历山大二世皇帝审判条例的刑事诉讼条例第1035条第7款,于1895年12月21日在圣彼得堡市对被告进行审讯,出席的有圣彼得堡高等法院副检察官A.E.基钦。被告供述:

我叫弗拉基米尔·伊里奇·乌里扬诺夫。我不承认犯有参加社会民主主义者的政党或其他任何政党的罪行。我根本不知道目前有什么反对政府的政党存在。我没有在工人中间进行过反对政府的宣传。我就搜查时从我那里搜去的和向我出示的一些物证作如下说明:告工人书和记述某工厂一次罢工的材料放在我那里是偶然的,是我从别人处拿来看看的,这个人的名字我记不得了。

《附录。弗·伊·乌里扬诺夫(列宁)受审笔录》,

《列宁全集》第44卷第541~542页。

齐赫泽代表引用了许多仍然是来自官方的材料,说明为了准备待垦土地,怎样把整村整村的土著居民从他们的故土上赶走,为了证明剥夺山民土地是正确的,怎样策划了一系列的诉讼(见贵族代表策列铁里公爵向内务大臣作的关于库塔伊西县基克纳韦列季山村情况的报告),等等。所有这一切并不是个别的、例外的事实,而是正如参议员库兹明斯基所确认的那样,是“典型的事件”。

列宁:《移民问题》,

《列宁全集》第21卷第336页。

如果把策列铁里、克伦斯基之流的内阁针对布尔什维克的“诉讼”看作真正的诉讼,那自然是太天真了。那将是一种完全不可饶恕的立宪幻想。

列宁:《答复》,

《列宁全集》第32卷第44页。

在一切文明国家,甚至最先进的国家,妇女就其地位说被称为家庭奴隶不是没有道理的。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里,甚至在最自由的共和国里,妇女都没有完全的平等权利。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首先是取消对妇女权利的各种限制。苏维埃政权已经彻底铲除了资产阶级的丑恶现象即妇女受压制和受凌辱的根源——离婚诉讼。

列宁:《在全俄女工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列宁全集》第35卷第180页。

采取什么形式和办法追究托拉斯管理委员会委员们对不按规定呈送报表和经营出现亏损应负的责任,考虑好了吗?我们的司法人民委员部是否在睡大觉?这方面需要审理若干示范性的诉讼案,而且要采用最严厉的惩治手段。看来司法人民委员部不懂得,新经济政策需要用新办法给予新的严厉的惩罚。

列宁:《致格·雅·索柯里尼柯夫》,

《列宁全集》第52卷第267页。

我们在国外正在进行或者不得不进行一系列民事诉讼:“爱沙尼亚银行丢失黄金案”、“契布拉里奥案”“志愿商船队案”“购买假药胂凡纳明案”,等等。请告诉我:国外所有民事诉讼案件都由谁监督和负责妥善处理?哪个部门管?哪个局?哪位部务委员具体负责?如果这些都没有规定,那么我委托司法人民委员部会同全俄肃反委员会、外交人民委员部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在一周内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并向人民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决定草案。

列宁:《致马·马·李维诺夫等人》,

《列宁全集》第52卷第272~273页。

对公证人的需要难道不是以一定的民法(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的存在为前提吗?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7页。

为了在这里顺便提一下一个几乎已经声名狼藉的题目,即关于神的存在的证明,必须指出,黑格尔曾经把这一神学的证明完全弄颠倒了,也就是说,他推翻了这一证明,以便替它作辩护。假如有这样一些诉讼委托人,辩护律师除非亲自把他们杀死,否则便无法使他们免于被判刑,那么这究竟应当算什么样的诉讼委托人呢?

马克思:《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00页。

列宁在《国际法官代表大会》里讲“现代国家通常有两种参与审案的主要形式”时,其中的“舍芬庭”,是西欧某些国家的陪审法庭。舍芬(德语Schoffe)即陪审员。

列宁主张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列宁说:各立宪国家的“开明”法官就这样声色俱厉地发表演说,反对人民代表参与审理案件的一切做法。有个代表,叫埃尔斯纳,他猛烈抨击陪审法庭和舍芬庭,说这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无政府状态”,他主张废止这类形式,实行法官的终身制。

列宁在《致马·马·李维诺夫等人》里提到的“契布拉里奥案”,是指教育人民委员部对该部前代理人契布拉里奥的起诉。此人把教育人民委员部支给他购买电影器材的款项立私人户头存入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然后潜逃了。当时曾在英国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对契布拉里奥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志愿商船队案”,是指志愿商船队管理委员会对非法侵占志愿商船队财产(船只、房屋,等等)的英、美政府以及个人提起的诉讼。俄罗斯联邦政府就此问题向各国政府发表了声明。志愿商船队是为了发展商业航海事业,于1878年由私人认捐集资在俄国创办的。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志愿商船队已拥有船只40多艘,总载重量达10万吨以上,并在国内外拥有不动产。十月革命后,船队的财产大部分被其他国家和在国外非法成立的志愿商船队“管理委员会”所侵占。根据人民委员会1922年1月11日的指令,志愿商船队恢复了活动。“购买假药胂凡纳明案”,是指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代表在立陶宛买了假的新胂凡纳明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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