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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社会性:法的表现和实现方式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的客观世界也有社会性。把法理解为“具有强制力的社会控制工具”,或所言法的社会性,指的正是法的“社会性职能”。关于社会福利的法或日本的厚生法,被认为是社会法的核心。这里所言“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基础的社会性、法的对象的社会性、法的作用后果的社会性。这是法的表现形式和法的实现方式的社会性,同法的本质属性和法的社会性功能的含义是不同的。与法的社会性相关的术语,是“法的社会化”。

法的社会性:法的表现和实现方式

人类社会的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性。社会的客观世界也有社会性。一台机器有社会性。这台机器是人生产出来的,通过交换、分配和消费,又作用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这就是它的社会性。社会性不是事物和现象的本质属性。

关于法的社会性,一些学者提出法的社会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其思想前提:一是只强调阶级性并不能揭示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的观点是僵化的观点;二是不应当过分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需要强调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三是全盘否定旧法的观点是僵化的观点;四是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人类文明是一个不能割断的历史延续过程,因而继承性也是法的固有属性;五是不应把我国的政法机关单纯地看作是“专政机关”和“刀把子”。

也有些学者认为法具有区别于阶级性的“社会性”,是说法具有处理公共事务的功能,它不仅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还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具有某种社会共同性。把法理解为“具有强制力的社会控制工具”,或所言法的社会性,指的正是法的“社会性职能”。

一个说社会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一个说社会性是法的功能,都缺乏理论自洽性。上已说明,法的本质属性是法的统治意志性,阶级性是法的根本特征,无须赘述。至于说法的功能是社会性,那么哪种社会现象没有社会性,哪种社会现象没有社会性功能呢?宗教教义、道德戒律有社会性,也有社会性功能。谁都知道,社会现象相互区别的根本要义,在于它们的本质属性,不在于它们的功能。马和牛都具有拉车、耕地的功能,仅依靠功能,不能把马和牛区别开。就是体态相近的马和麋鹿,本质属性也是不同的。赵高指鹿为马,其鹿或为头似马的麋鹿。赵高利用的正是马和麋鹿相互区别的标准的模糊性。(www.xing528.com)

还应当说明,社会法的本质属性也不是社会性。在西方法学那里,社会法是修正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本原理的所谓市民法,广义称为社会法。关于社会法的定义,至今无定说。关于社会福利的法或日本的厚生法,被认为是社会法的核心。社会法理论认为,社会法的目的,是为了谋取全社会的利益,确立社会本位。社会法理论把法看作是实现社会理想的手段,反对注释法学的个人主义形式主义,而且,注重法的事实方面。其研究方法是,以法的事实与社会理想相对照,进行法学批判和合目的性的解释。由此说来,社会法是实定法,而作为实定法,其法的本质属性、根本特点与其他法一样,也同样具有法的表现形式和法的实现方式的社会性。

这里的社会性,是指全社会的范围,不是指事物之于社会的性质和性状。这里所言“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基础的社会性、法的对象的社会性、法的作用后果的社会性。这是法的表现形式和法的实现方式的社会性,同法的本质属性和法的社会性功能的含义是不同的。这种社会性,不是法本身的本质和功能,而是指法的表现和法的实现都存在于社会之中。

与法的社会性相关的术语,是“法的社会化”。法的社会化,是指法即存的某种性质和状态,转化成另一种性质和状态。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和私法是法即存的性质和状态。由于生产社会化所引起的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改变了公法和私法各自固有的性质和状态,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起来并逐渐走向消失。这样,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便成为多余的事情了。法的社会化并没有改变法的本质属性,它要求改变的是,法的社会化与法的剥削阶级统治意志性之间的矛盾。两者的不相容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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