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不是凌驾于阶级之上,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
行政机关的行政与企业行政和社会组织行政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是国家机关在管理国内外国家事务中执行法律的行动。随着行政机关日益“肥大化”及其违法事件增多,行政执法的阶级性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西方各国都建立了庞大的行政机关。英国的国王、枢密院、内阁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美国的总统、州及州长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德国的联邦和联邦总理、州及州长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法国的总统、政府及政府总理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均为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全部国家行政职能。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决定了国家行政的阶级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不是超国家、超阶级的。
列宁引证了《工人领袖》报第24号(公历6月12日)以整整一版的篇幅登载的下列担任股份公司(主要是做军用装具生意的)股东或经理的人的名单:英国大臣(7人)、前任大臣(3人)、主教和修士大司祭(12人)、贵族(47人)、议会议员(18人)、大报老板以及金融家和银行家。
列宁指明了国家管理的阶级性,他指出:英国的工人报刊在继续揭露金融“业务”同高级政治的联系。这种揭露值得引起各国工人的注意,因为这里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管理的基础本身。马克思所说的政府是管理资本家事务的委员会这句话,得到了最充分的证明。
法律重要的不在于写在纸上,而在于由谁执行。
列宁:《在出席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会议的布尔什维克代表的会议上的报告》,
《列宁全集》第29卷第111页。
在资产阶级共和国里,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处在自由竞争的无限的统治之下,只是在总的方面留下一个为整个资产阶级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行政权,以便在对内对外政策上保障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并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而就连这个最低限度的行政权也必须组织得尽可能合理而经济。
马克思:《宪章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389页。
只要国政和立法一转到资产阶级的控制之下,官僚就不再是一支独立的力量。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62页。
英国的工人报刊在继续揭露金融“业务”同高级政治的联系。这种揭露值得引起各国工人的注意,因为这里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管理的基础本身。马克思所说的政府是管理资本家事务的委员会这句话,得到了最充分的证明。
《工人领袖》报第24号(公历6月12日)以整整一版的篇幅登载了下列担任股份公司(主要是做军用装具生意的)股东或经理的人的名单:英国大臣(7人)、前任大臣(3人)、主教和修士大司祭(12人)、贵族(47人)、议会议员(18人)、大报老板以及金融家和银行家。
列宁:《资产阶级的金融资本家和政治家》,
《列宁全集》第23卷第268页。
西班牙和土耳其一样,仍旧是一堆共有一个挂名君主的治理不善的共和国。在不同的省份里,专制制度具有不同的性质,统一的法律由总督和省长任意解释;尽管存在专制制度,政府并不禁止各省保存不同的法律和习惯,不同的币制,不同颜色的军旗和各自的税制。东方式的专制制度只有当地方自治和它的直接利益发生冲突时才触动地方自治,但是当地方自治使它不必亲自做某些事情并使它省却实际管理的麻烦的时候,它是乐意让这种制度存在的。
马克思:《革命的西班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463页。
凌驾于这一切之上的政府,其专制意图在形式上仅受到不多的限制,而且这多半只是为了装装样子,实际上它遇到的障碍并不多。按其本质讲,它是保守的,而贵族、资产者和尽情挥霍享乐的庸人,也是如此。农民由于乡村居民所特有的分散性,不能成为有组织的反对力量。他们对政府的全部要求就是,自己活也让别人活,奥地利政府早已懂得这一点。因此,制造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和命令的做法之所以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并被奉为原则,虽然也还有其他原因,但主要是上述情况造成的;此外,这种情况造成的行政上惊人的腐败,确实超出我所能设想的程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册第133页。
在法律上,俄国政府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它好象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凌驾于一切等级和阶级之上的。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法令也好,政府也好,为什么在工人同资本家发生的一切冲突当中,总是站到资本家方面去呢?为什么资本家随着自己人数的增加和财富的增多而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而工人却遭到越来越多的反对和限制呢?实际上,政府并不是凌驾于阶级之上的,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维护有产阶级来反对穷人阶级,维护资本家来反对工人。不受限制的政府如果不给有产阶级种种特权和优待,就不可能管理这样一个大国。虽然在法律上政府是一个不受限制的、独立的政权机关,但实际上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却有千百种手段影响政府和国家事务。他们有法律所承认的自己的等级机关、贵族和商人协会、工商业委员会等组织。他们选出的代表,或者直接充当官吏,参加国家管理(譬如贵族代表),或者被邀担任一切政府机关的委员,譬如厂主按照法律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出席工厂事务会议(这是工厂视察机关的上级机关)的会议。
但是他们并不限于这种直接参加国家管理。他们还在自己的协会里讨论国家法令,拟定草案,而政府每件事情也往往征求他们的意见,送给他们某种草案,请他们提出意见。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举行全俄代表大会,讨论自己的事情,寻求对本阶级有利的各种措施,代表所有贵族地主、代表“全俄商界”请求发布新法令,修改旧法令。他们可以在报上讨论自己的事情,因为不管政府怎样通过自己的书报检查箝制言论,但是剥夺有产阶级讨论自己事情的权利,那它是连想也不敢想的。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全集》第2卷第83~84页。
如果这个政府由于传统等等关系,同特别“明显的”专制形式有着历史的联系,如果国内表现在法官和官吏非民选制这方面的军阀制度和官僚主义的传统很深,那么这种独立性的范围就更广,它的表现就更……露骨,“选择”选民和“选择”奉命投票的复选人的方法就更粗暴,更专横。
列宁:《选举中的僧侣的选举》,
《列宁全集》第22卷第144页。
不言而喻,这个地主政府关于土地委员会的法律远不是民主的(人民的)法律。相反地,这个法律有许多方面都令人极其愤慨地违背了民主制度。例如,这个法律的第11条“授权省土地委员会可以中止乡、县土地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直至最高土地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根据这一骗人的地主法律,各级委员会是这样组成的:县委员会比乡委员会更不民主,省委员会比县委员会更不民主,最高委员会又比省委员会更不民主!
列宁:《社会革命党对农民的又一次欺骗》,
《列宁全集》第32卷第422页。
如果扎克斯先生竟认为,一个议会法案只须获得法律效力就能立刻见诸实现,那他就大错特错了。任何议会法案(只有Workshops’Act〔工场法〕除外)都是这样,而Local Government Act更是这样。这个法律委托给城市当局去执行,而城市当局在英国几乎到处都被公认为是一切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和jobbery行为的中心。这些城市当局中由于种种裙带关系谋得职位的官吏,不是没有能力实行便是不愿意实行这种社会法律。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86页。
“改革同新的国家宪法相抵触的最必要的关系,解除在君主国大部分地区阻碍有利地利用财产的束缚,改革诉讼程序,改革税务立法,特别是取消免税权等等”,并且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这是为了保卫所争得的(公民所争得的)自由不受反动派的侵害(即利用自由为封建主服务)和不受无政府状态的侵害(即利用自由为人民服务)所必需的”,是恢复被破坏了的信任所必需这就是内阁的纲领,这就是成立了自己的内阁的普鲁士资产阶级的纲领,这个资产阶级的典型代表人物就是汉泽曼。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36页。
在他从口袋里掏出这种万应灵丹以前,首先要恢复“被破坏了的信任”。要恢复信任,工人阶级就应当放弃他们对政治的迷恋和对国家事务的干涉,回到自己习惯的旧生活方式中去。如果工人阶级听从这一劝告,使信任得到恢复,那末这种神秘的万应灵丹马上就会见效,其所以会见效,只是因为不再需要它了,不必应用它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疾病本身——破坏资产阶级的秩序的行为将被消除。什么病也没有了,还要药干什么呢?要是人民固执己见,——那有什么了不起,汉泽曼会“加强国家权力”即警察、军队、法院、官僚制度,他会唆使自己的熊去咬人民,说什么要“加强国家权力”以反对“无政府状态”即反对工人阶级和所有不满意汉泽曼先生纲领的城市居民阶层,这种威胁是非常严重的。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38页。
根据普鲁士法,或者,在该法律不适用时根据Code pénal〔刑法典〕对报刊案件进行的无数审讯,根据同样“充分的理由”(这是奥尔斯瓦特的公式)所实行的无数逮捕,在柏林实行警察制度113,40奥尔斯瓦特—汉泽曼内阁(所谓“行动内阁”)自1848年6月25日至9月21日执掌政权。1848年夏在柏林城里除普通警察外还组织了一支携带武器的便衣警察,他们专门破坏人民群众的街头集会和演说,并且进行特务活动。这支警察部队被称为(特别警察),因为他们的行动和参加破坏1848年4月10日宪章派的示威游行的英国特别警察的活动如出一辙。——第28页。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38页。
而且每两幢住宅就有一个警察监管,警察对结社自由的侵犯,唆使兵痞殴打不顺从的公民,唆使市民自卫团殴打不顺从的无产者,实行戒严以示恫吓。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39页。
屈韦特尔把行动内阁这一方面的活动概括如下:“一个真正想要自由的国家,必须有相当数量的警察人员作为执行权力”,对于这件事,汉泽曼本人也嘟哝了一番他那一套固定不变的解释:“这也将大大地促进信任的恢复,促使陷入瘫痪状态的商业活动活跃起来。”因此,在行动内阁执政时期,旧普鲁士警察机构、检察机关、官僚制度、军队等都“加强了”——都是像汉泽曼所想像的那样,在资产阶级供养下,也就是说在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情况下加强了。总之,它们都“加强了”。
在无产阶级和城市民主派看来,这个内阁和协商派议会(它的多数是由内阁代表的)以及普鲁士资产阶级(它的多数构成了协商议会的多数),无非是代表旧的、稍微刷新了的警察和官僚的国家而已。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39页。
每个工人都要从警察局领个小本子,小本子的封面上写着他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或工作以及他的特征。工人必须在小本子上写明雇用他的主人的姓名和离开主人的原因。而且不仅如此,小本子还要交给主人,主人再把它连该工人的鉴定一起转交给警察分局。当工人辞工的时候,他必须从警察局领回小本子,没有小本子作证明,就无法到别的地方工作。这样一来,工人的生计就完全操在警察局的手里。而且还不仅仅限于这些,这个小本子还要当护照用。如果警察局认为哪个工人是危险分子,它就在小本子上注明:《bon pour rctoumer chezlui》〔应当返乡〕,这个工人就得返回原籍。这些可怕的限制是勿需作什么注释的!让读者来充分想象它们所起的作用和考查它们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吧。
马克思:《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588~590页。
经典作家在上述论述中提到的军阀式和专制式执法、官僚主义的执法、不受限制的执法、对法律任意解释的执法、贪赃枉法和徇私舞弊的执法、野蛮执法、特工式执法,等等,都确实而充分地表现了资产阶级行政执法的阶级性。
2.行政法令和行政命令的阶级性质
行政法令和行政命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阶级性质。
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行政关系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在剥削阶级国家,指挥者与被指挥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始终处于阶级对立之中,并固化为稳定的国家运行方式。
在西方国家,国家行政机关无立法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在学术理论上法律文件与执法文件是有严格区别的。经典作家讲的政府的“法令和命令”,由厂主和警官开会制定的“法律”,汉泽曼提出新的“法律”等,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文件”。这一点,马克思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里说得十分清楚。他指出,“每个政府作为个别的行政当局又不能制定,而只能执行制度和法律。”执法文件是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这种文件可因违法违宪而被撤销。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不同的。行政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而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管理行政关系的行政措施。在行政法那里,行政法规只是行政机关颁布施行的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称谓。
在我国,“行政法规”术语通称已久,大多指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行政文件。1982年宪法修改后,“行政法规”成为法的一种形式,是具有立法意义上的法的形式。此后,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具有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在国家立法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位阶。
无情的数字证明:就日常颁布的法令和命令的主要性质来看,我国政府是资本家的忠实奴仆,它对整个资本家阶级所起的作用,正象一个炼铁厂厂主会议常设办事处或者砂糖工厂主辛迪加事务所对各个生产部门的资本家所起的作用。无关紧要地修改一下某公司的章程或者延长一下某公司股份偿还期限,这类事情成了特别法令的对象,当然完全是由于我国国家机构的臃肿所致;只要稍微“改善一下机构”就行了,所有这类事情就会转归地方机关处理。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机构的臃肿、权力过分集中、政府什么事情都要亲自过问,——所有这些都是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决不仅仅是工商业方面的现象。
列宁:《时评》,
《列宁全集》第4卷第376页。
只要省长们提出几个报告,法令就失去一切作用了!这一点最清楚地表明,那些在彼得堡的司级机关里象烤面饼一样赶制出来的法令究竟有什么意义,那些法令没有经过真正内行的、能够发表独立见解的人士的认真讨论,没有真正想建立更符合于自己目的的制度的意愿,而只是由于某个诡计多端的大臣好大喜功想要突出自己,想要尽快表明自己的忠诚而赶制出来的。
列宁:《同饥民作斗争》,
《列宁全集》第5卷第252页。
当俄国政府的正式声明中,除了单纯的指令以外,还有那么一点解释这些指令的意图的时候,它里面几乎总包含着(这是一种法规,这种法规比我国的大多数法律还要稳定得多)两个基本论调或者两类基本论调。一方面,你一定会遇到一些一般的夸张的空话,表示当局的关心,表示当局愿意考虑当前的要求和社会舆论所表达的愿望。例如,谈到“防止农村居民中缺乏粮食这一重要事宜”,谈到“对当地居民的福利负有道义上的责任”等等。不言而喻,这些老生常谈其实是一点意义也没有的,并不意味着要做什么好事情看看政府命令的另一种论调,那些并不那么一般也并不那么明显空洞的论调,那你就时时都会看到一些具体的说明,完全是重复我国出版界最反动的报刊(例如,《莫斯科新闻》)所提出的论据。
列宁:《内政评论》,
《列宁全集》第5卷第272~273页。
由厂主和警官开会制定的法律,这就是政府对工人阶级的帮助。俄国工人早就领教过政府这种“关怀”工人阶级的政策了。
列宁:《关于斯托雷平的宣言》,
《列宁全集》第15卷第27页。
大家知道,帕麦斯顿虽然夸耀他对禁止奴隶贸易的热心,然而却在他执掌外交事务的十一年中(直到1841年)撕毁了所有涉及奴隶贸易的现行条约,颁布了一些被英国司法当局认为是罪恶的法令,它们实际上曾使他的命令的执行者之一受到法律制裁,而将一个奴隶贩子置于英国法律的保护之下,使他免受英国本国政府的追究。
马克思:《英国政府和奴隶贸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543页。
汉泽曼先生声明说:“为了振兴工业,从而消灭人民中的劳动阶级的贫困,除了恢复人们已经动摇了的信任,使他们相信法律秩序是巩固的,相信君主立宪制即将巩固地确立起来而外,目前没有其他更有效的办法。我们正以全力为达到这一目的而奋斗,因而我们是在最坚决地和失业现象、贫困现象作斗争。”汉泽曼先生在他的政纲的一开头就声明说,为了这个目的,他将提出新的弹压的法律,因为旧的法律(警察国家的法律!)已经不够用了。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182~183页。
现在波拿巴企图“用行政方法”和军事order du jour〔命令〕来实现他用立法手段行不通的事情。
马克思:《波拿巴的财政手段。——军事专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520页。(www.xing528.com)
1848年革命以后,法夫尔由于弗洛孔生病而当上了内务部秘书。临时政府故意策划一项阴谋,挑起了六月起义。在人民遭到枪杀以后,法夫尔曾主张撤销执行委员会。27日,他起草了关于把被捕者不经审判予以流放的法令,于是有15 000人被送去服苦役。11月,议会不得不审查一部分还没有被送去服苦役的被捕者的案件。仅在布勒斯特一地就有1 000人需要释放。
马克思:《关于国防政府的发言记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666页。
我们现在从斯卡尔金所评价的改革的经济方面转而来谈法律方面。斯卡尔金坚决反对连环保、身分证制度以及农民“村社”(和小市民社团)对其成员们的宗法式权力。在第三篇特写中(1867年),他坚决主张废除连环保、人头税和身分证制度,主张必须实行平等的财产税制度,用免费的和无期限的证明来代替身分证。“其他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没有在国内实行身分证税的。”(第109页)大家知道,这种税只是在1897年才被废除了。
作者详尽地描写住在圣彼得堡的农民在领取身分证和延长身分证期限方面的困难,并且驳斥一些人的如下异议:“谢天谢地,这一大群无地的农民没有登记要到城市里来,没有使没有不动产的城市居民的人数增加……”(第130页)“野蛮的连环保……”(第131页)……“试问,能否把身处这种地位的人叫作有公民自由权利的人呢?这不也就是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民(glebae adscripti)吗?”(第132页)人们把罪过归到农民改革上去。“但是立法把农民从地主的羁绊下面解放出来以后,没有想出什么办法来使农民摆脱村团和注册处的羁绊,这难道应归罪于农民改革吗?……农民既不能决定自己居住的地方,又不能选择自己的职业,公民自由的标志何在呢?”(132页)
列宁:《我们拒绝什么遗产?》,
《列宁全集》第2卷第389~390页。
“农民除被束缚于自己的份地和村团以外,即使临时外出做些零工,也由于连环保和身分证制度而要受到许多限制,支付许多花费。”(第298页)“据我看来,如果采取……一些措施使农民易于离开土地,很多农民就会摆脱当前的困境。”(第294页)在这里斯卡尔金所表示的愿望是与民粹派的种种方案截然相反的,民粹派的那些方案就是要把村社固定下来,禁止转让份地等。从那时起,许多事实充分证明斯卡尔金是完全正确的:继续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和保持农民村社的等级制的闭塞状态,只能使农村无产阶级的状况恶化,阻碍全国的经济发展,丝毫也不能保卫“定居的无产者”避免最坏的盘剥和依赖地位,避免工资和生活水平下降到最低限度。斯卡尔金反驳拥护村社的人说,“古来的习惯法”已经过时了:“在一切国家里,随着农村居民与文明环境的接近,习惯法便丧失其原始的纯洁性,遭到毁损和歪曲。我们这里也可以看到同样的现象,村社的权力渐渐变成豪绅和乡村文书的权力,结果这个权力不但不去保护农民,反而成了束缚他们的沉重的羁绊。”(第143页)——这个意见是非常正确的。
列宁:《我们拒绝什么遗产?》,
《列宁全集》第2卷第391页。
列宁在《我们拒绝什么遗产?》里提到的“连环保”,是每一村社的成员在按时向国家和地主交清捐税和履行义务方面互相负责的制度。这种奴役农民的形式,在俄国废除农奴制后还保存着,直到1906年才取消。“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民”(gleba eadscripti),指古罗马帝国时代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民。不管种这些土地怎么亏本,他们也不能离开。
3.行政机构是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不同社会形态下的行政机构,其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具有不同的名称、职权范围和特征,但基本构成是相同或相近的。在当代西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包括负责外事行政、军事行政、公安行政、民政行政、司法行政、经济行政、科技行政、文化行政、卫生行政、教育行政、体育行政等的机构。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是掌握国家实际权力的机构。在当代,随着政治、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基于内政外交的需要,政府机构越来越庞大,政府工作人员越来越多,权力越来越集中。官多乱政,令多乱法,应当是马克思那个时代和当代的西方国家的真实写照。
德·马丁雅克先生在1832年,即死前不久发表的“西班牙及其革命”一书中说道:“自从斐迪南七世恢复专制政权以来已经两年了,而由于人类渣滓所构成的权奸的作怪,剥夺人权的现象还继续存在。整个国家机器完全颠倒过来:到处是漫无秩序,凋敝和混乱——损税十分不公平,财政状况非常糟糕,借债不讲信用,国家最急迫的需要无法满足,军队没有给养,法官收入依靠外快,腐败无能的行政当局无力改善什么东西,甚至无力挽救什么东西。这就是在破坏这个新制度上出过大力的主要人物之一的死前供状。”
马克思:《革命的西班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511页。
但是,正如在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中极其明确地承认的那样,官僚制度的这个最高监督权只是为了保护地方官吏的权力,使他们不受区等级会议的任何干涉,而决不是为了保护区里的居民,特别是那些没有代表权的居民,使他们不受区等级会议代表先生们的侵犯。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19页。
议员李希特尔是对的。革命以后撤换全部文武官员和一部分法官,特别是检察官,这是一件首要的事情。否则,中央政权的最好的创议都会因为下级官员的抗拒而破产。法国临时政府和康普豪森内阁的软弱,都在这方面带来了最可悲的后果。在普鲁士,无论是在军事方面还是在行政方面,组织得很好的官僚等级制度的绝对权力40年来一直占统治地位;在普鲁士,主要的敌人(这个敌人在3月19日已经败北)正是官僚制度。因此,普鲁士比其他任何地方都更需要彻底更换文武官员。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2页。
屈韦特尔先生所谈的是由革命以前的法律规定下来的那种职责,而现在所谈的完全是另一种职责,即每次革命后出现的那种职责,它的任务在于正确了解已经改变的情况并促进其发展。要求官员们改变陈旧的官僚主义的立场而转到新的立宪的立场上来,要求他们也像新任大臣一样站到革命的立场上来,照屈韦特尔先生的说法,这就是贬低这个值得尊敬的阶层!
照屈韦特尔先生和国家法的其他大哲学家们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也象其他一切永久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一样,这个原则只是在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的时候才被采用。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
在我们一切君主国的宪法中,——不管它们是照英国式还是照法国式仿造的,——这种“内阁大臣的责任”是个非常难捉摸的概念。在英国,它似乎是以最实际、最鲜明具体的形式存在的,而它在那里意味着:在某些隆重庄严的时刻,要末是由辉格党把自己的不负责任的职责移交给托利党,要末是由托利党把它移交给辉格党。内阁大臣的责任在这里就是追逐有利可图的职位,这种追逐已经成为议会中各党派的主要操劳了。担任内阁大臣职务的人在任职期间是不负责任的,因为他代表立法多数,而立法多数,为了帮助他取得该职位,则听命于他的党的议会领袖。在普鲁士,资产阶级最热衷于追求的目标是把内阁大臣的职位变为可以在议会比赛上赢得的奖品。但是到目前为止,普鲁士内阁大臣的责任无论从什么意义上说,都还是一个谜。宪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王室内阁大臣是负责任的;王室政府的一切政令,必须由内阁大臣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内阁大臣负有全部责任。”然而关于这种责任制却没有任何法律。上述条文本身也没有说明内阁大臣是对谁负责的。实际上,每当两院敢于用投不信任票来威胁内阁大臣时,他们就干脆告诉两院说,他们对此毫不反对,因为内阁大臣虽然的确是负责任的,但只是对他们的君王负责。内阁大臣的责任问题在普鲁士像在路易-菲力浦时代的法国一样,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事实上这是整个官僚集团的责任问题。内阁大臣是这个拥有无限权力、事事都插手的寄生集团的首领,按照宪法第一〇六条,他们所属的下级官吏只能唯他们的意图是从,下级官吏不得过问内阁大臣的命令是否合乎法律,并且对这些命令的执行是没有责任的。这样,官僚的权威以及随之而来的执行机关的权威就仍然原封不动,而宪法规定的“普鲁士人的权利”变成了一纸具文。
马克思:《关于印度的法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659页。
英国每届自由主义政府所奉行的原则,都只是迫于极端必要才提出社会改良法案,至于已经存在的法律则尽可能完全不去执行。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87页。
这样,既然口头讲了一句毫无成见的、平平常常的话就得到违警前一种情况下,是官方尊严不容触犯的性质阻碍人们发表坦率的言论,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是国家法律不容触犯的性质阻碍人们发表坦率的言论。
马克思:《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386~387页。
我从奥地利得到的印象概括说来是这样:我们在那里最近还会遇到许多令人高兴的事。所有党派普遍委靡不振,犹豫不决,陷于民族纠纷之中,政府从来不知道自己所想望的是什么,得过且过,法律大多是一纸空文,行政管理普遍混乱,这一点我是通过亲自观察才得到一个真实的概念。
恩格斯:《给奥·倍倍尔》,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册第139页。
旧政府是带着一个有赤字的国家储金总局和一个空虚的国库进入1848年的。在这六年中(1840年到1847年),现金从结余16 949 157塔勒变成了亏空4 887 090塔勒,就是说,减少了21 836 247塔勒。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52页。
关于铁路公司的道德问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约克郡-郎卡郡铁路管理局在它们的火车票上特别印着这样一个告白:“本管理局对于它未能预防或因职员疏忽而发生的一切不幸事件或损失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北明翰——希鲁兹布里铁路管理局在星期六以欺骗股东罪在副大法官法庭受审。西方大铁路和西北铁路都想并吞上述的北明翰——希鲁兹布里铁路。这条铁路的大多数股东主张同西北铁路合并,而管理局的委员们则主张加入西方大铁路,于是他们就决定利用委托给他们结算的一部分股票来取得虚假的票数。为了这个目的,他们把股票分发到许多名义上的股票持有者的名下。
马克思:《政治动态。——欧洲缺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43页。
最后,一方面,每个政府都具有真正的国家意识,即认为国家有不顾一切私人利益而必须实施的法律,另一方面,每个政府作为个别的行政当局又不能制定,而只能执行制度和法律。因此,政府不可能设法对管理工作本身进行改革,而只能设法对管理的对象进行改革。
马克思:《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374页。
资产阶级行政机构得以实行阶级统治的,按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的说法,是“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依靠这种政府权力,资产阶级才能做社会主人。正是做“社会主人”,国家行政机构便必然官僚主义化,其行政官员也必然官僚主义化了。
这种官僚主义化,自我揭穿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假面,严重阻碍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堵塞了劳动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路径。由此而论,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化,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可靠保障。
4.行政官员的官僚主义化
官僚主义是剥削制度的必然产物。剥削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需要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官僚队伍,利用国家机器谋取阶级和个人的私利。官僚机构和官僚队伍与社会和人民的分离,是剥削阶级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
官僚制度是等级特权制度。在官僚制度下,政府官员按照等级享有政治、经济、组织人事等特权,政府官员的身份,是特权者,职权变成了特权。
德利加尔斯基先生不仅制定法律,而且还根据自己的裁夺运用法律。各个合法存在的权力机关就是他的近卫军。而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的“独立”的法官们、检察长先生及其同僚们竟对这一切听之任之!他们被解除了职务,却毫不觉得这是违法。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5页。
总督先生就这一点发表了意见:“即使有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那也只能用十分特殊的情况来加以解释。”同时他为了查明事情真相,要我说出乡镇的名称。我坦白地承认:一方面,我认为不符合法律的、也就是同法律相矛盾的做法未必能用任何情况来加以解释,实际上这种做法始终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我不能认为我谈到的那种做法是违法的。
依我看来,这个由莱茵省总督先生的一位前任颁布的训令证明,乡镇的居民分配燃料用材一事,在法律上既未明文规定,也未加以禁止,这仅仅是一个妥当与否的问题。
马克思:《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上册第361页。
可见,普鲁士的财政是在“和平时期”,在非常“安宁”和“有秩序”的情况下,被普鲁士政府弄得破了产。当1848年运动开始、金融市场陷入萧条状态的时候,国家对私人不但不能有所支持,反而要他们为自己的继续存在作出新的牺牲。
1820年1月20日的敕令中对大臣的职责作了规定。冯·博德尔施文克先生明知故犯地——只能是这样——违反了这种规定。因此,他也就再一次触犯了上述普鲁士法第二篇第二〇章第三三三节。按照法律,他应受的处分是撤职、罚款或要塞监禁和剥夺担任任何公职的权利。由于他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所以应该按照法律所许可的最高限度来剥夺他的自由。前任大臣冯·阿尔文斯累本、弗洛特韦尔和冯·杜厄斯堡的情况也都是这样。
而目前冯·博德尔施文克先生还是第二议院的议员!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53页。
10月17日法律的第四节规定:如果某个市镇或区的市民自卫团拒绝遵守当局的命令,或者干涉市镇、行政或司法当局的活动,那末行政区长官在说明理由后可以暂时解除它的职务。
因此,只有行政区长官才能解除市民自卫团的职务,不管中将、师长、公民、以至共产主义者,即使是“普鲁士皇家共产主义者”都绝不能解除市民自卫团的职务。可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有他充分的理由,无视级别,以专制君主的身分来独断独行。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7页。
最近八年来,在阿尔文斯累本、博德尔施文克、弗洛特韦尔和杜厄斯堡诸大臣的治理下,从国库中,即从人民的财富中,从穷人的资金中,非法动用了几乎一亿三千六百万塔勒!而这些先生们竟还逍遥法外,挂着星章和勋章,有的人,例如弗洛特韦尔,甚至还身居要职!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49页。
最近,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报纸《前进报》23以这样的标题刊登了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文件:巴蒂诺尔大型机器厂(在巴黎市郊)经理茹尔·古安(Jules Gouin)先生写给彼得堡某部一位官员的信的原稿。这家法国工厂通过这位先生得到了114台机车订货。订货总值是300万法郎(每台机车27 700法郎),即大约120万卢布。
从信中可以看出,首先,某部的这位高贵的官员(我们要补充一句,他的官职可能相当高)由于在提供订货时充当中介而得到百分之二的买价提成。这笔钱大约为25 000卢布。从信中(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就不引该信的全文了)可以看出,这位中介人已经拿到13 000法郎,余款分期支付。此外,为适应俄国的铁路而改变机车的普通型号,还要支付专款。巴黎公司驻彼得堡的代表负责把工厂要求的这部分追加费的数额事先通知这位官员。如果这位官员能使俄国政府出的“卖价”高于工厂的定价,按照规定,其差额也交给他这个“中介人”。这封法文信的德译文把这叫作Vermittlungsgebühr(“中介费”)。不言而喻,这种说法实际上是用来掩盖一个法国资本家和一个俄国某部的官员串通一气利用合同,进行最无耻的诈骗和盗窃国库的勾当。
列宁:《法国和俄国的“贿赂”之风!》,
《列宁全集》第10卷第29页。
德国的所有官方机构营私舞弊成风,而在小邦里还盛行着一种特殊形式的营私舞弊。那里的官吏全部或者有一半是世袭的,他们人数很少,而且死抱住自己的等级特权不放,所以到处(在法院、警察局、管理机构和军队里)都是兄弟和亲戚,他们互相包庇,狼狈为奸;这样,大邦中通行的一切法规都看不见了,最难于置信的事情也都可能发生。
恩格斯:《弗·恩格斯的书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98页。
与资本主义行政官员的官僚主义化相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和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社会公仆。做“社会公仆”,是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一个重要结论。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要求摧毁旧的官僚机构,并为防止苏维埃政权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官僚化,提出采取选举并随时撤换、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人人实行监督和监察职能等措施。
社会主义消灭了官僚制度。但由于国内外剥削阶级政治、思想的渗透和影响;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滋生官僚主义的温床和土壤;与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决裂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等原因,官僚主义仍然存在,甚至在某些条件下是相当严重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僚主义是害死人的。一位经典作家曾经给官僚主义者画像,大意是:一声不响,二目无光,三餐不食,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六亲不认,七窍不通,八面威风,久坐不动,十分无用。特权思想、特权作风、特权生活,脱离人民群众,当官做老爷,这是“初级表现”的官僚主义者的形态特征。
后来不同了。其“高级表现”,是职权转化为特权,社会主义法权转化为资产阶级法权,社会公仆转化为社会主人。这样,按照经典作家的说法,由“特权集团”“官僚集团”形成了“贵族阶层”“官僚主义者阶级”,最后亡党亡国。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躲过“兴勃亡忽”历史周期律,是为“官僚主义者阶级”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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