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特征同本质属性是不同的。本质属性指的是质的规定性,本质特征是本质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把统治意志性作为法的本质属性,揭示了法的性质,把阶级性作为法的本质特征,既揭示了法的性质的表现特征,也同时揭示了与法的其他表现特征的区别。法有诸多表现特征,但法的本质特征是核心特征,它直接的、集中的表现了法的本质属性。长期以来,我们把法的本质属性的讨论,局限在阶级性和社会性之间,要么是阶级性,要么是社会性,或者说阶级性和社会性都是法的本质属性。这是没有把本质表现特征同本质属性相互区别的缘故。
对于法的阶级性,经典作家的论述是明确的。阶级对立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法所反映的阶级对立应由现实基础来说明、任何立法都是阶级立法,超阶级立法不存在、法是直接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等,论述的都是法的阶级性。
当然,我们认识阶级性问题,一是要认识统治阶级的阶级性,二是要认识阶级之间的阶级性。列宁说:“科学……要求估计到在本国内部现有的一切力量、集团、政党、阶级和群众,要求决不能仅仅根据一个集团或一个政党的愿望和见解、觉悟程度和斗争决心来确定政策”。列宁讲的是政策,对于法也同样适用。“阶级之间”的阶级性,也是认识法的阶级性的重要方面。
这里应当指出,经典作家从来没有说过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说的是法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谁都知道,阶级统治同阶级斗争并不是一回事。我们的一些法学家为了政治上反对阶级斗争的需要,就顺便把学理上的阶级统治也反对掉了。一些人正是把所谓“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把法作阶级斗争的工具”当作法的阶级性批判的,并以此主张法的本质属性是法的社会性。其实,法的社会性不是法的本质属性,也不仅仅指法的功能。关于这一点,本书第1卷第三部分还要阐释。
这里应当指出,阶级和阶级斗争是资产阶级发明的。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高扬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旗帜。时至今日,西方的报刊、著作,统治当局和政治人物并没有回避“阶级”和“阶级斗争”之类词汇。在其法学著作中,乃至“革命法制”“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说”等词汇并不少见。而且,“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法”“社会主义法是经过充满艰难曲折的道路发展起来的”等论述,亦不绝于耳。那么,我们的法学家,何以对此忌讳莫深呢?
一些法学家批判法的阶级性,认为法有阶级性的观点是“僵化观点”,提出“只强调阶级性并不能揭示法的本质”“应当承认法还有更多的本质属性”“法的本质属性不只有一个,而应该有多个”“包括有社会性”“继承性也是法的固有属性。”
为了说明法没有阶级性,有人认为,“在没有阶级、没有阶级斗争、没有国家的原始共产制的氏族社会里,法这种东西就出现了”;我国现在“地主、富农、资本家等剥削阶级已不存在”“把法单纯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会带来许多问题”“共产主义可能需要比今天更周密的法,它将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发挥其调整生产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在以上三点里,第一点和第三点,属于个人臆想,是直接违反事实和经典作家的科学结论的。况且,连西方资产阶级学者都否定原始社会存在法的观点。原始社会存在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约束性规则”,但这种约束性规则不是法,不存在法的要素构成。
关于第二点,首先应当明确,社会主义法不是为了进行阶级斗争,它承担着繁重的社会建设任务。在把“地主、富农、资本家等”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过程中,他们享有公民权利,依靠自己的劳动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即使我国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也没有把他们列为重点对象。这是历史事实。一说社会主义法,就说是“斗地主”,就说是“镇压”,绝不是学术理论研究的郑重态度。(www.xing528.com)
《苏联共产党纲领》断言,“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产生的国家,在新的阶段即现阶段上已变为全民的国家,变为表达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机构。”《关于苏联共产党纲领——尼·谢·赫鲁晓夫在苏联共产党第二十二次代麦大会上的报告》中说:“直到现在,国家总是这一个或那一个阶级的专政的工具。历史上第一次在我们这里形成了这样一个国家:它不是某一个阶级的专政,而是整个社会、全体人民的工具。”《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给苏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党员的公开信》向社会说明,“在社会主义胜利以后,当社会上只剩下劳动者、友好的和本性已经完全改变的阶级,而再也有人要受镇压的时候,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就会消失。”这是说,无产阶级专政取消了,社会主义法取消了,取代它们的是全民国家和全民法。
全民国家、全民法论的主要依据,是“苏联社会结构、阶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说“在1913年,沙皇俄国的工人和职员只占居民的17%,农民和手工业者占66.7%,地主、城市大小资产阶级、商人和富农占16.3%。”在1939年,我国的工人和职员占52.5%,集体农民占44.9%,个体农民和非合作化的手工业者占2.6%。到这时候,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了。在1961年,苏联的工人和职员连同他们的家属占居民的72%以上,而集体农民约占28%。认为“数量的变化说明社会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质的变动。”
这里的问题是,怎样看待阶级,怎样看待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怎样看待法的阶级属性。
应当认为,阶级是一个体系,既包括阶级集团,也包括这个集团的成员,还包括文化、思想等意识形态。阶级集团被消灭了,这个集团的成员和文化、思想等意识形态还存在;集团的成员不存在了,阶级的文化、思想等意识形态还存在。而且,阶级体系具有国际性特征,一国的阶级同外国同一性质的阶级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有广泛的实质性的阶级联系。私有制及其产生的温床、阶级差别,也是阶级体系的重要方面。到苏联提出“全民国家”“全民法”时,十月革命已过去近50年,剥削阶级消灭了,但作为其成员的地主和富农、资本家还存在;到20世纪末叶,地主和富农、资本家本人也不存在了。乍看上去,全民国家、全民法是有理由的。然而,新资产阶级却逐渐形成,并且一下子从地下冒出来篡夺了政权,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一下子变成了被统治阶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罗马法是典型的奴隶主阶级的法律,罗马灭亡了,封建制也灭亡了,可罗马法没有灭亡,“罗马法精神”至今还被我国一些法学家描绘为“闪烁着法学光芒”。足见经济的力量是巨大的,政治的力量、意识形态的力量也是巨大的。
历史很喜欢捉弄人,人们想走进这个胡同,却走进另一个胡同。它引导苏联从全民国家、全民法胡同走进另一个胡同——资产阶级国家和资产阶级法胡同。这都是死胡同。历史的教训从正反两个方面教育着人们。现在,不走教条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的方针,在法的领域同样适用。我国不会走进全民国家和全民法的老路,也不会走进资产阶级国家和资产阶级法的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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