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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统治意志与教义意志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伊斯兰教宣布异教徒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在穆斯林和异教徒之间造成一种经常互相敌视的状态。他们有权判处罚款、徒刑、笞刑和流放。世俗的惩罚同时必须是基督教道德教育的手段。

1.在中世纪,法律和法学被纳入宗教领域,宗教教义直接具有统治意志性

宗教教义反映宗教教义与教徒之间的关系,宗教教义的意志性表现为教义对于教徒的约束力。如果法律和法学被纳入宗教领域,则宗教教义对于全体社会成员产生法律效力,法学讲义也变成宗教教义了。法律和法学被纳入宗教领域,宗教教义直接具有统治意志性,存在于中世纪,也流毒于后世。

马克思反对直接把新教的教义作为普鲁士立法基础的企图,揭露了普鲁士立法制度的落后性质。他指出,普鲁士邦法不是按照对象世界所固有的规律来对待世界,而是按照任意的主观臆想和与事物本身无关的意图来对待对象世界。

把法律的惩罚同神学的折磨结合起来——这种做法中所运用的刑罚观念,最突出地体现在单人牢房制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37页。

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9页。

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的科目。因此,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说来,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9~350页。

后者是在西班牙摄政阿德里安红衣主教(佛来米人)庇护下的一个宫廷集团的行为直接引起的,这个集团进行无耻敲诈,使加斯梯里亚人到了绝望的地步,而且还向出价最高的人卖公职,公开以法庭判决做买卖。反抗佛来米人的权奸,只是运动的表面。这个运动在根本上是要保住中世纪西班牙的自由不受当代专制制度的侵犯。

恩格斯:《博马尔松德的夺取》,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456页。

可兰经和以它为根据的伊斯兰教法律把各个不同民族的地理和人文归结为一个简便的公式,即把他们分为两种国家和两种民族——正统教徒和异教徒。异教徒就是“哈尔比”,即敌人。伊斯兰教宣布异教徒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在穆斯林和异教徒之间造成一种经常互相敌视的状态。

伊斯兰教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城市投降,其居民同意成为莱雅,即信奉伊斯兰教君主的臣民,而又不放弃自己的信仰,那末他们必须缴纳哈拉志(人头税);他们和正统教徒订立停战协定,无论谁都不能侵犯他们的房屋或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旧教堂被看作是他们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允许他们在这些教堂中举行祈祷仪式。但是不允许他们修建新教堂。他们只有权修缮和恢复教堂的坍塌的地方。各省总督定期派专员巡视基督徒的教堂和圣殿,检查是否有以修缮旧房为名增添新建筑的情况。如果城市是经过战斗而夺取来的,那末居民可以保存自己的教会建筑,但是只是作为他们居住处或避难所,不允许在里面举行祈祷仪式。”

马克思:《宣战。——关于东方问题产生的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180页。

由于按照伊斯兰教法律基督徒应服从穆斯林管理,君士坦丁堡的总主教,即他们的宗教首领,同时也就成为他们的政治代表和最高审判官。凡是奥斯曼帝国境内我们看到有正教的莱雅聚居的地方,根据法律,大主教和主教都是市政委员会的委员,并在总主教的领导下管理向正教徒分派赋税的事宜。总主教对自己的教徒的行为向土耳其政府负责。总主教由于有权审判本教的莱雅,他可以把这个权利转托给大主教和主教在他们管辖的教区内行使,而他们的判决,必须由土耳其官吏和法官等等执行。他们有权判处罚款、徒刑、笞刑和流放。

从这个exposé〔叙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土耳其对信仰正教的基督徒的宗教统治系统以及整个基督徒团体都是以莱雅服从可兰经这点为基础的,而可兰经则把莱雅看作异教徒,也就是看作宗教上的一个单独的民族,准许把教会和世俗权力集中在他们的教士的手中。因此通过世俗的解放来废除他们对可兰经的从属,也就是同时废除他们对教会的从属,并引起他们在社会、政治和宗教各方面的革命,这场革命首先不可避免地会把他们推入俄国的怀抱。谁想用code civil〔民法典〕来代替可兰经,谁就必须按照西欧的式样来改造拜占庭社会的全部结构。

马克思:《宣战。——关于东方问题产生的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181页。

与此相反,他是想把对罪犯的复仇同罪犯的赎罪及其对自身罪恶的认识结合起来,把肉体的惩罚同精神的惩罚、感官的痛苦同忏悔的非感官的痛苦结合起来。世俗的惩罚同时必须是基督教道德教育的手段。这种把法学和神学结合在一起的刑罚理论,这种“秘密本身的被揭露了的秘密”,不过是天主教教会的刑罚理论而已。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27页。

有人在向群众的、物质的犹太人宣扬基督教关于精神自由、理论自由和这样一种唯灵论自由的教义,——这种自由认为自己即使在束缚中也是自由的,这种自由觉得自己很幸福,即使这种幸福仅仅存在于“观念中”,而且这种自由只会受到一切群众存在的排挤。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20页。

对自己得救感到绝望,这种绝望把个人的弱点变成了人类的弱点,为的是从自己的良心上去掉这一负担;这是对人类得救感到绝望,这种绝望阻止人类遵循天生的自然规律,宣扬不成熟是一种必然现象;这是伪善,它借口有一个上帝,却既不相信上帝的现实性,也不相信善的全能;这是利己心,它把个人得救置于整体得救之上。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

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

宗教的传教士也是一样,只是方式不同,他也遵循一个原则:“多服从上帝,少服从人们。”这些人们中也包括具有人的要求和愿望的他自己。相反,如果我向一个裁缝定做的是巴黎式燕尾服,而他却给我送来一件罗马式的长袍,因为他认为这种长袍更符合美的永恒规律,那该怎么办呵!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

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92~193页。

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以便一切都从头做起。它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其结果正如一切原始发展阶段中的情形一样,僧侣们获得了知识教育的垄断地位,因而教育本身也渗透了神学的性质。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枝,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神学的知识活动的整个领域中的这种无上权威,是教会在当时封建制度里万流归宗的地位之必然结果。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0页。

有神论根据自然界的秩序、合目的性、规律性的偶然性公然断定它们是任意产生的,断定有一个和自然界不同的存在物,这个存在物把秩序、合目的性、规律性加给本身(ansich)就是混乱的(dissolute)、没有任何规定性的自然界。有神论者的理性……是和自然界相矛盾的理性,是绝对不了解自然界本质的理性。

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

《列宁全集》第18卷第157~158页。

宗教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宗教幻想所创造出来的最高存在物——神,只是我们所固有的本质的虚幻反映。使世界和人依附于某种神的恩典,其实神不过是由于人在自己不发达的意识的混乱材料中的反映而创造出来的。

剥削阶级的阶级统治,是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

在阶级社会中,宗教对人类的压迫,只不过是社会内部经济压迫的产物和反映。劳动群众受到社会的压抑,面对可怕的灾难和折磨,无力进行斗争,他们对物质上的要求感到绝望,就去追寻思想上的安慰,以摆脱完全的绝望处境,并对死后的解脱产生憧憬。

“恐惧创造神”。现代宗教的根源,就是对资本盲目势力的恐惧。这种势力之所以是盲目的势力,是因为人民群众不能预见到它,而它使无产者和小资产者随时都可能遭到破产和毁灭,把他们变成乞丐、穷光蛋,甚至活活饿死。有人说“有苦难的地方有宗教”,列宁说“说得完全正确”。

宗教偏见的另一个根源,是穷困和愚昧。我们也应当同这个祸根作斗争。

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剥削阶级理论家编造了一部奇特的“天国史”,否认真实的历史具有任何内在意义,只承认彼岸的抽象的而且是杜撰出来的历史具有这种意义。他们硬说人类是基督创造的,说历史有一个虚幻的最终目的,而且这个目的已经由基督所实现。社会主义理论家不应当到虚幻的彼岸,到“神”那里去找真理,而应当到与“神”对立的人类世界那里去找真理。(https://www.xing528.com)

在中世纪国家,实际上发生作用的不是人,而是人的异化。唯一发生作用的人即统治者,他们是与众不同的,而且是被宗教神化了的、和天国与上帝直接联系着的统治者。现代资产阶级为了反对革命的目的,需要复活宗教,唤起对宗教的需求,利用法律向人民灌输宗教、巩固宗教。因此,法律上的宗教就具有了一定国家性和政治性。这是国家所豢养的神学家和法学家同居的条件。

唯物主义法学家反对法律和法学被纳入宗教领域,反对宗教教义具有直接的统治意志性。他们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他们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去说明它的起源和发展。

2.对教义的信仰转化为对法律的迷信

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是通向僧侣主义的桥梁,是宗教存在的认识论根源。一切唯心主义者,相信灵感、启示、救世主、奇迹创造者,以至于对教义的信仰转化为对法律的迷信。

对法律迷信的实质在于,把宗教心理的东西作为最初的出发点,从宗教心理的东西引出普通人的意识,然后再从普通人的意识引出法学知识。这种最初的“宗教心理的东西”,把神学掩盖起来,而变成法学的抽象概念。

这种法学的“学科僧侣主义”,不过是通向公开的僧侣主义的前奏。

想象中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以及其他的观念也被归入宗教观念或神学观念的领域;还在于: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意识被宣布为宗教的或神学的意识,而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人,总而言之“一般人”,则被宣布为宗教的人。统治被当成了前提。一切占统治地位的关系逐渐地都被宣布为宗教的关系,继而转化为迷信——对法的迷信,对国家的迷信等等。到处出现的都只是教义和对教义的信仰。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1~22页。

基督徒生活在政治制度各不相同的国家里:有的在共和政体的国家,有的在君主专制的国家,有的在君主立宪的国家。基督教并不评定国家形式的价值,因为它不懂得它们之间的差别,它像宗教应该教导人们那样教导说:你们要服从权力,因为任何权力都是上帝赐予的。

马克思:《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127页。

神圣的东西和世俗的东西之间的“矛盾”“在道德中获得解决”(“宗教哲学”第2卷第343页);“道德制度”(婚姻、家庭、国家、自力所得的财产等等)被认为是“神的、神圣的”(“宗教科学”第2卷第344页)。黑格尔用两种形式来表达这种真正的精神的统治:“国家、政府、法、财产、市民秩序(根据我们从黑格尔的其他著作中所知道的,还有艺术和科学等等)都是在有限性形式中表现出来的……宗教的东西。”(“哲学史”第3卷第185页)最后,这种宗教的东西、精神的东西的统治等等被表述为哲学的统治:“对精神的东西的意识现在(18世纪)按其本质来说是基础,因此统治转到哲学那里去了。”(“历史哲学”第440页)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88页。

宗教按其本质来说就是剥夺人和大自然的全部内容,把它转给彼岸之神的幻影,然后彼岸之神大发慈悲,把一部分恩典还给人和大自然。只要对彼岸幻影的信仰还很强烈很狂热,人就只能用这种迂回的办法取得一些内容。中世纪的强烈信仰无疑地赋予这整个时代以巨大的力量,虽然这种力量处于不自觉的萌芽状态,但并不是来自外面,而是来自人的本性。信仰逐渐削弱了,宗教随着文化的日益发展而破产了,但人还是不了解,他在崇拜自己的本质,把自己的本质神化,变成一种别的本质。人处于这种不觉而又没有信仰的状态,精神上会感到空虚,他对真理、理性和大自然必然感到失望,而且这种空虚,对宇宙的永恒事实的不相信,会一直存在下去,只要人还不了解,他当作神来崇拜的本质就是他自己的,但直到现在他还不认识的本质,只要……我何必照抄费尔巴哈的话呢?

空虚早已存在,因为宗教就是人的自我空虚的行为;现在,当掩盖这种空虚的绛红色衣服褪色的时候,当遮蔽它的云雾消散的时候,你才大吃一惊,这种空虚现在是怎么暴露出来的呢?

恩格斯:《英国状况——评托马斯·卡莱尔“过去和现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47~648页。

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要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去说明它的起源和发展。

对于一种征服罗马世界帝国,统治文明人类的绝大多数达一千八百年之久的宗教,简单地说它是骗子手凑集而成的无稽之谈,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要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去说明它的起源和发展,才能解决问题。

恩格斯:《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28页。

法律不是神造的,而是人造的。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这样的法律,以“社会普遍利益”把自己的阶级利益掩盖起来,从而造成一种神秘化的假象,以此促使人们形成对于法律的迷信。

对法律的迷信,是甘愿使自己相信,似乎离开了“上帝制造”的法律,维系自己生存的世界就不能存在。然而,“上帝制造”的法律是经常修改的,而且经常被抛弃,如何迷信?这种对法律的唯心主义的迷信成为法律实践的迷信,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立即就会暴露出它的有害性质:它的僧侣的权势欲、宗教的狂热,江湖骗子的行径、敬神者的虚伪、笃信宗教者的欺骗。”

3.社会主义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

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到过“抛弃一切宗教”问题。他们指出: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但是,现在的变革和过去一切变革不同的地方恰恰在于人们最终识破了这种历史变革过程的秘密,因而他们不再以崇尚词藻的超验形式的新宗教来崇拜这种实际的“外在的”过程,而是抛弃一切宗教。

应当说,社会主义社会是“抛弃一切宗教”的开始。国家和法律的目的,是坚持不懈地使劳动群众实际上从宗教偏见中解放出来。

但是,由于存在宗教的某些根源和土壤,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宗教问题。

在社会主义法律上,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并不禁止某种宗教,或是禁止传布这种宗教,或是剥夺信仰这种宗教的人的某些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

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要求抛弃关于自己处境的幻想,也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想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世界——宗教是它的灵光圈——的批判的胚胎。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3页。

把宗教同它的教义和教规分割开来,就等于说法的一般精神在国家中应该占统治地位,而不考虑特定的法律和现行法规。既然你们把自己置于宗教之上,自以为有权把宗教的一般精神和它的具体的规定分割开来。

马克思:《〈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上册第225页。

这些法律或是干脆禁止某种宗教,或是禁止传布这种宗教,或是剥夺信仰这种宗教的人的某些权利。所有这些法律,都是极不公道、极专横、极可耻的。每个人不仅应该有随便信仰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任何一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根本无权过问任何人信什么教,因为这是个信仰问题,谁也不能干涉。不应该有什么“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或教会。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面前应该一律平等。

列宁:《告贫苦农民》,

《列宁全集》第7卷第150页。

社会民主党人要求每人都有充分的信仰自由的权利。欧洲各国中只有俄国和土耳其,还保留着一些可耻的法律,来反对不信正教而信其他教的人,反对分裂教派,反对其他教派信徒,反对犹太人。这些法律不是直接禁止一种宗教,就是禁止传布这种宗教,或者是剥夺信这种宗教的人的某些权利。所有这些法律,都是极不公道的,极强制的,极可耻的。每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哪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当官的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不应该有什么“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和教会。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各种宗教的僧侣可以由信那种教的教徒来供养,国家不应该用公款来帮助任何一种宗教,来供养任何僧侣,不管他是正教的,分裂教派的,还是其他任何教派的僧侣。社会民主党人就是为了这些在进行斗争。在这些办法还没有无条件实现以前,人民就一直要因为信教问题而受到可耻的、警察的迫害,也免不了对某一种宗教实行同样可耻的警察的袒护。

列宁:《给农村贫民》,

《列宁全集》(第1版)第6卷第364~365页。

在宗教政策方面,无产阶级专政(俄共)的任务是不满足于已经颁布过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的法令,即不满足于资产阶级民主制许诺过、但由于资本同宗教宣传有多种多样的实际联系而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也没有彻底实行过的措施。无产阶级专政应当把剥削阶级(地主和资本家)和使群众愚昧的宗教宣传组织之间的联系彻底摧毁。无产阶级专政应当坚持不懈地使劳动群众实际上从宗教偏见中解放出来,为此就要进行宣传和提高群众的觉悟,同时注意避免伤害信教者的感情,避免加剧宗教狂。

列宁:《俄共(布)党纲草案》,

《列宁全集》(第1版)第29卷第88页。

我们应当把群众对宗教的信仰,同西方国家利用宗教工具颠覆社会主义政权严格区别开来。在我国,一个时期以来,西方国家的某些机构,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肮脏的政治勾当。他们或以学者、教授的头衔,或以传教士的名义,控制宗教组织,发展“宗教”教徒,以至宗教组织迅速扩大,教徒的数量急剧上升,其速度和规模达到了令人无法想象的程度。

法学界不能做西方国家的政治渗透工具。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谈到宗教关系时写道:一个法国人对草拟中的养犬税发出的呼声,再恰当不过地刻画了这种关系,他说:“可怜的狗呵!人家要把你们当人看哪!”现在我们可以借用马克思的话说:“可怜的人呵!人家要把你们当狗看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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