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平等“表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这一论断,是打开平等迷雾之门的一把钥匙。
平等,是人与人相互关系中产生的概念。平等与否,不是从人的自然属性方面去理解,而是从人的社会属性方面去理解。譬如“高富帅”和“矮穷丑”的平等问题。这个人长得“高帅”,那个人长得“矮丑”,自己或者他人不会认为彼此不平等,因为人的自然属性不存在平等与不平等问题。但是,“富”和“穷”则存在平等与不平等问题了,因为它们具有社会属性。人与人相互关系中的平等问题,只能放到社会关系中去考察。
对于平等与否的认识,首先来源于知觉。就是当平等或者不平等的现象引起了感觉和知觉时,人们便产生了认识的表象或印象。人们通过衣食住行这些简单的现象,感知富人和穷人,产生了不平等印象。这种印象,是直接的、具体的和表面的。进一步地,对这些感性的材料分析和综合,进行思维抽象,便对平等形成了全面的、内部的和本质的认识。
资产阶级革命后,在“生意人共和国”里,随着私人财产的急剧增加,社会不平等现象比比皆是,社会矛盾和冲突无法抑制。学者们发表了数不清的专论,探寻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消除不平等的途径。然而,只有马克思作出了科学的回答。
那么究竟什么是平等呢?马克思明确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是说,只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才能称得上平等。
列宁对于平等的思维抽象的结果是: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
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8页。
承认人类平等,承认每个人生存的权利,是以一切人所共有的对人的本性的意识为基础的,正像爱、友谊、正义以及一切社会美德是以对人类自然联系和一致的感觉为基础的一样。如果我们一向把它们称为义务,要求人们来履行这些义务,那末在不是以外界的强制为基础的、而是以对内在人类本性的意识即理性为基础的社会中,它们就变成了生命的自由的、自然的表现了。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66页。
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在最古的自发的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
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但是只要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从一般人的平等得出的法律结论,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平等是一种意识,是主观判断。“当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这是人的意识意义上的平等。
如果把平等视为义务,其前提是:“在不是以外界的强制为基础的、而是以对内在人类本性的意识即理性为基础的社会中,它们就变成了生命的自由的、自然的表现。”这里的“以外界的强制为基础”,含有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的意思。这一点,恩格斯在谈到原始公社晚期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时,特别指出了“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原始的无阶级社会,谈平等是权利还是义务,如同谈吃饭和打猎是权利还是义务一样。这里的平等,正是在这里的以理性为基础的社会中,它们就变成了生命的自由的、自然的表现。人类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后,因为到处都是“以外界的强制为基础”,这种不平等进一步发展,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私人的平等”和一般人的不平等产生了。恩格斯指出了“私人的平等”和法律的关系,他说:“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统治阶级把平等写在法律上,是不是人与人之间真的平等了?回答这类问题,需要解决对形式上的平等和实际上的不平等的认识。
2.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上的不平等
在阶级社会里,平等从来都是阶级的平等,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从来都没有平等过。而且,这种不平等是全面的体系化的,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譬如生活方式方面。在旧西藏,农奴见了贵族、奴隶主,要“低头吐舌”,赶快离开,连他们的影子都不能踩到。因袭成习,世代持续。一个高视阔步,一个低头吐舌,人们连双方肢体动作的平等都看不到。
当然,阶级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政治和社会方面。政治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是由经济不平等产生的,经济不平等的关键,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
既然实际上不平等,何来形式上的平等?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要求,也是阶级统治的需要。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是由于18世纪的思想的传播。就是说,这种虚假的平等是自由资产阶级制造并宣传出来的。
在资产阶级那里,是的,起初在私法方面、后来逐渐在公法方面实施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可是平等权利是在口头上被承认的。这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不可能造就实际上的平等。
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随着文明产生的社会为自己建立的一切机构,都转变为它们原来的目的的反面。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52页。
平等不是永恒真理,而是历史的产物和一定的历史状况的特征。资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特权)完全不同于无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本身)。如果超出后者的范围,即抽象地理解平等,那末平等就会变成荒谬。
平等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个观念的形成,需要全部以往的历史,因此它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的。现在,在大多数人看来,它在原则上是不言而喻的,这不是由于它具有公理的性质,而是由于十八世纪的思想的传播。
恩格斯:《〈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71页。
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吗?被压迫阶级追求幸福的欲望不是被冷酷无情地和“由于正当理由”变成了统治阶级的这种欲望的牺牲品吗?——是的,这也是不道德的,但是现在平等权利被承认了。自从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并在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废除一切等级的即个人的特权,而且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理想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一般说来多些,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关于幸福的精神手段、教育手段,情况是否好一些呢?就连“萨多瓦的小学教师”不也是一个神话人物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32页。
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劳动产品按照这个价值尺度在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之间自由交换,这些——正如马克思已经证明的——就是现代资产阶级全部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意识形态建立于其上的现实基础。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尺度,这个认识一经确立,善良的资产者必然会因世界的邪恶而感到自己最高尚的感情深受伤害,这个世界,虽然名义上承认公平原则,但是事实上时时刻刻都在肆无忌惮地抛弃公平原则。特别是小资产者,他们的诚实劳动——即使只是他的帮工和学徒的劳动——在大生产和机器的竞争下天天跌价,特别是小生产者,必然会迫切希望有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产品按它的劳动价值来交换终于成为完全的毫无例外的真理,换句话说,他们必然迫切希望有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只有商品生产的一个规律绝对地不折不扣地发生作用,而唯一能够保证这条规律发生作用的那些条件,即商品生产以至资本主义生产的其他规律都排除了。
恩格斯:《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11页。
“面包、武器和平等”——这就是人民所需要的东西。(鼓掌)面包给挨饿的家庭;武器拿来反对专制制度的军队;平等是奋斗的目标和牺牲的代价。(掌声大作)用托马斯·卡莱尔的话来说,吉伦特派只不过把人民当作“一包可以用来炸毁巴士底狱的炸药”,可以当作工具使用,可以当作奴隶看待。
恩格斯:《在伦敦举行的各族人民庆祝大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71页。
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是忠诚信义等等概念,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则是自由平等等概念。总之,统治阶级自己为自己编造出诸如此类的幻想。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3页。
资本主义既有形式上的平等,又有经济上的不平等和随之而来的社会的不平等。这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点之一,是资产阶级的拥护者自由派用谎言掩盖着的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却不了解的一个特点。
资本主义连形式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饱食者和挨饿者、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平等”)也不能彻底做到。这种不彻底性的最鲜明的表现之一,就是男女间权利不平等。权利的完全平等在任何一个资产阶级国家,甚至在最共和、最民主、最先进的资产阶级国家里,也是不曾有过的。
列宁:《迎接国际劳动妇女节》,
《列宁全集》第38卷第203页。
资产阶级民主由它的本性所决定的一个特点就是抽象地或从形式上提出平等问题,包括民族平等问题。资产阶级民主在个人平等的名义下,宣布有产者和无产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形式上或法律上的平等,用这种弥天大谎来欺骗被压迫阶级。平等思想本身就是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资产阶级借口个人绝对平等,把这种思想变为反对消灭阶级的斗争工具。要求平等的实际含义只能是要求消灭阶级。
列宁:《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准备的文件》,
《列宁全集》第39卷第160页。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没有提高劳动力价格,反而常常成了劳动力价格被降低的直接原因。这样一来,意味着社会财富增长的技术进步,在资本主义社会却使社会不平等加剧。
列宁:《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的文献》,
《列宁全集》第6卷第186页。
地主和农民的平等,客观上的必然结果只能是地主和资产阶级瓜分特权。1861年的情况正是这样:地主把自己千分之一的特权让给了新兴的资产阶级,而农民群众却不得不遭受半个世纪(1861+50=1911)的痛苦:无权,备受凌辱,慢慢饿死,交纳苛捐杂税,等等。此外,不应当忘记,地主在1861年把自己千分之一的政治特权让给资产阶级(地方自治改革,城市改革,司法改革,等等)的同时,他们自己在经济上也开始向资产阶级转化,开办起酿酒厂、甜菜制糖厂,参加股份公司董事会,等等。
列宁:《立宪民主党和土地问题》,
《列宁全集》第22卷第54页。
形式上不平等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但表现在法律上的形式上的不平等,则具有根本的性质,是各种形式上的不平等的关键所在。
我们看看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情形。
根据企业法,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设立企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注册资本,等等,表面上,任何人都可以设立企业,都享有平等条件。可是,究竟谁人能够设立企业呢?只有资产者。只有资产者有人财物条件。资产者设立企业后,开始了劳动力的买卖,形成了资产者独享利润和雇佣劳动者所得到的仅仅是劳动力价格的不平等事实。
物权法规定了私人财产权不受侵犯。表面上,任何人的私有财产都不受侵犯,是平等的规定,而实际上是确认了生产资料私有权不受侵犯。这是不平等的。资产者利用物权,进行物的买和卖,促进资本关系的发展,而无产者没有生产资料,处于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在这种物权关系中,无一例平等可言。
合同法被认为是最能体现平等关系的法律,所谓主体是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合同法是典型的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法律。经典作家在多种场合论述过土地租赁、商品买卖、房屋租赁、抵押等合同关系的实质。关于合同法,容当本书第2卷仔细阐释。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里的这段论述,是针对费尔巴哈谈到关于他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时提出的,指出费尔巴哈无条件地提出这种要求,并认为这种要求是适合于任何时代和任何情况,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恩格斯讲的“萨多瓦的小学教师”一语来自当时的流行用语。普军在萨多瓦一役获胜(在1866年奥普战争中)后,德国资产阶级政论中的流行用语,意思是说普鲁士的胜利似乎是由于普鲁士国民教育制度的优越。这一用语源出奥格斯堡“外国”杂志的编辑奥·佩舍耳,他在该杂志1866年7月17日第29期上的一篇文章“最近的战争历史的教训”(《Die Lehren der jungsten Kriegsgeschichte》)中使用了这个用语。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首先是法国资产阶级提出的。针对的是资产者同封建专制和贵族、封建地主阶级的不平等。这种平等要求,要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
经典作家采用了以下几个说法:“资产阶级在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是“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他们之间的联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全体公民似乎一律平等了”“都被认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了”“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大小林木所有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就成为定理,而当问题涉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时,不平等就变成公理”。
纵观上述说法,结合原文的阐释,可以认为,经典作家指出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平等,第一,是统治阶级之间的平等,不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平等;第二,法律本身就确定了不平等;第三,所谓法律上的平等,是把不平等说成平等;第四,司法对统治阶级平等,对被统治阶级不平等。
资产阶级在社会上成了第一个阶级以后,它就宣布自己在政治上也是第一个阶级。这是通过实行代议制而实现的;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2页。
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消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恩格斯:《德国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8页。
当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时,大小林木所有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就成为定理,而当问题涉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时,不平等就变成公理。为什么小林木所有者要求得到和大林木所有者同样的保护呢?因为他们两者都是林木所有者。但是,难道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不都是国家的公民吗?既然大小林木所有者都有同样的权利要求国家的保护,那么,难道国家的大小公民不是更有同样的权利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60页。
所谓特权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这些习惯产生的时期,人类史还是自然史的一部分,根据埃及的传说,当时所有的神灵都以动物的形象出现。人类分成为若干特定的动物种属,决定他们之间的联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48页。
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
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www.xing528.com)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21页。
蒲鲁东未能用恰当的话来表达自己的这个思想。“平等占有”是政治经济的观念,因而还是下面这个事实的异化表现: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蒲鲁东在政治经济的异化范围内来克服政治经济的异化。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2页。
结果社会被改造成这样:全体公民似乎一律平等了;以前那种奴隶主和奴隶的划分已经消灭了;所有的人,不管他占有的是何种资本,是不是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也不管他是不是只有一双做工的手的穷光蛋,都被认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了。法律对大家都同样保护,对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都加以保护。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70页。
社会民主党人要求取消等级,要求国内全体公民完全平等。现在我们这里有不纳税等级和纳税等级,有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有贵族出身和平民出身;对于平民甚至还可以拷打。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工人和农民会受到这样的屈辱。除了俄国之外,没有哪一个国家对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法律。现在,该是俄国人民也要求每个庄稼人都享有贵族享有的一切权利的时候了。农奴制度已经废除40多年了,还有拷打,还有纳税等级,这不是耻辱吗?
列宁:《告贫苦农民》,
《列宁全集》第7卷第147页。
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方面的平等和不平等问题,论述得十分严谨、明确,正常情况下无法产生疑问。然而,我国法学界提出“立法平等”“法律平等”,就产生疑问了。“立法平等”“法律平等”是一个模糊术语。把“立法平等”“法律平等”理解为“去阶级化”“去马列化”,则疑问必然产生,乃至引发争论;而如果辩解为指“权利平等”,那么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无须“呼唤”,也根本不存在一些人所言因为“呼唤”而承担政治风险问题。
经典作家没有讲过“立法平等”“法律平等”,说“立法平等在马克思主义奠基人那里是不成问题的”,是强加给经典作家的。至于说讲“立法平等”“法律平等”,是为了适应“批判阶级斗争为纲”的需要,是为了贯彻“不讲姓社姓资”的指示,未免牵强附会。谁都知道,阶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为纲”是两回事,生产力讲不讲“姓社姓资”和意识形态讲不讲“姓社姓资”还不是一回事。况且,指着一台机器问这台机器姓社还是姓资,指的是机器。可我们的法学家却扯到法学理论上,说法学理论也不要讲姓社姓资了。机器属于生产力范畴,机器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孤立的机器也是没有意义的。但这台机器属于谁的,谁使用这台机器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因为生产关系是以这台作为生产工具的机器为中介形成的。应当说,只要是法律关系客体,都与阶级性有关。面对一块石头,地质学家考虑是不是白垩纪的,雕刻家琢磨能雕刻出什么新花样。角度不同,但都是从本专业出发。我们的法学家也应当从法姓法出发,从法学专业出发,不能像马克思所讥讽的学术哑巴那样,以为安上政治长话筒声音就会大一些。
西方法学回避法的阶级性、否认法是统治意志的表现,制造在“无阶级性的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假象。那么,在“有阶级性的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怎么回事呢?或者说,对于有阶级性的法还讲不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法的阶级性,首先讲的是阶级对阶级。在法律“面前”,讲的是法律制定出来后的实施,也就是法的实现。法依靠法律“面前”的主体,即公民和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的守法、行政机构执法和司法机关司法实现。由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守法平等、执法平等、司法平等。
前已说明,平等是人与人相互关系中的概念。法律“面前”的平等,是在守法、执法和司法中人们对基于法律事实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中相互是否平等的判断。人掉到河里去了,是一个客观事实,如果是失足落水,则不形成法律关系;如果是推人落水,则依据法律事实形成法律关系。由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根据,是有权机关的认定。如果有权机关不认定为“推人落水”,则不能成为法律事实,不形成法律关系。这在被推落水的亲属那里,认为有权机关的认定是不平等、不公平的。
法律“面前”的平等,是主体的平等。这里的主体不是阶级而是“人”(公民和社会组织)。把阶级和阶级成员区别开,就把阶级的不平等和公民个人的平等区别开了。譬如坐公共汽车给老年人让座,人们一律让座,不会问这位老年人是哪个阶级的,就是这个道理。把法的阶级不平等和法律“面前”的公民个人平等区别开,就像坐公共汽车给不论哪个阶级的老年人让座一样。
法律“面前”的平等,是基于法律事实以法律规定为判断标准的平等。法律事实是判断法律“面前”平等问题的根本点。
由此说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个伪命题,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却是个真命题。
4.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
经典作家的上述论述,已经够多、够全面。阶级的不平等是一个基本事实,这是抹杀和掩盖不了的;在阶级存在的历史条件下,阶级平等无法实现。在如何认识平等问题时,经典作家立足于消灭阶级,认为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西方法学正是这种空话的制造场。
应当指出,无论在夺取政权以前的社会,还是夺取政权之后的社会,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的一切措施,都是为了逐步消灭阶级,向无阶级社会过渡。只有在人类本性的意识即理性为基础的社会中,平等才能变成“生命的自由的、自然的表现。”
剥削者不可能同被剥削者平等。这个真理不管考茨基多么不喜欢,却是社会主义的最重要的内容。另一个真理是:在一个阶级剥削另一个阶级的一切可能性没有完全消灭以前,决不可能有真正的事实上的平等。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全集》第35卷第254页。
巴枯宁,他只是想炮制他自己的纲领。如此而已。这是一个极罕见的纲领。“各阶级的平等”。一方面要保留现存的阶级,另一方面又要使这些阶级的成员平等——这种不可容忍的荒谬见解一下子就表明这个家伙的可耻的无知和浅薄,而他却认为自己的“特殊使命”是在“理论”上开导我们。
马克思:《致保·拉法格》,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662页。
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起初采取宗教的形式,以早期基督教为凭借,以后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为依据了。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尤其是从法国资产阶级自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首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6~117页。
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这样,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7页。
认为用不着也不可能拿经济制度来解释“社会不平等”(因为资产阶级不喜欢这样做),这就是司徒卢威先生的“理论”。让政治经济学去作老生常谈,去研究经院哲学,去毫无意义地追求事实吧(例子在后面),至于“社会不平等”问题,还是留给社会学和法学去议论,那里更安全一些,那里更容易把这种不愉快的问题“搪塞”过去。
社会划分为阶级是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一问世就注意去说明这种阶级的划分。整个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这条道路上跨出了许多步,而马克思更向前跨进了一步。现代资产阶级被这一步吓得魂不附体,对现代经济演进中十分明显,十分有威力的“规律”感到惶惶不安,以至资产者及其思想家们竟然准备把一切古典作家和任何规律都一笔勾销,只要能把各种社会不平等统统送进法学的档案库就行。
列宁:《又一次消灭社会主义》,
《列宁全集》第25卷第46页。
你们知道,当时反对中世纪制度、反对封建制度的全部斗争,是在“平等”的口号下进行的。不分等级,一律平等,百万富翁和穷光蛋也一律平等,——载入史册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最伟大的革命家都是这样讲,这样想,这样真心认为的。反对地主的革命是在平等的口号下进行的,那时人们把百万富翁和工人应有同样的权利叫做平等。革命又向前发展了,它说,“平等”(我们在自己的纲领中是没有专门谈到这一点,但我们总不能没完没了地重复。这一点就同我们谈到自由时所说的一样清楚)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的压迫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这是我们说的,而且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我们说,实行目前那种平等的民主共和国是虚伪的,是骗人的,在那里没有实现平等,也不可能有平等;妨碍人们享受这种平等的,是生产资料、货币和资本的私有权。富人房产的所有权可以一下子夺过来,资本和生产工具也可以较快地夺过来,但是要把货币的所有权拿过来,你试试看吧。
要知道,货币是社会财富的结晶,是社会劳动的结晶,货币是向一切劳动者征收贡赋的凭证,货币是昨天的剥削的残余。这就是所谓货币。能不能想法一下子把货币消灭呢?不能。还在社会主义革命以前,社会主义者就说过,货币是不能一下子就废除的,而我们根据切身的经验也可以证实这一点。要消灭货币,需要很多技术上的成就,更困难得多和重要得多的是组织上的成就。而在货币消灭之前,平等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宪法上的,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事实上的剥削权利。我们没有做到一下子废除货币。我们说,目前货币还保留着,而且在从资本主义旧社会向社会主义新社会过渡的时期,还要保留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平等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的利益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恩格斯说得万分正确:平等的概念如果与消灭阶级无关,那就是一种极端愚蠢而荒谬的偏见。资产阶级的教授们企图用平等这个概念来证明我们想使一个人同其他的人平等。
他们企图用他们自己捏造的这种无稽之谈来责备社会主义者。但是他们由于自己无知,竟不知道,社会主义者,即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如果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
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列宁全集》第36卷第339~341页。
在马克思1870年写给拉法格的信中,提到巴枯宁在自己的纲领里关于“各阶级的平等”的“理论”,认为是“不可容忍的荒谬见解”。这个纲领,指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的纲领和章程《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的纲领和章程》(《Programme et Règlement de l’Alliance internationale de la démocratie socīaliste》)。这两个文件于1868年在日内瓦以单页的形式用法文和德文出版。1868年9月巴枯宁在伯尔尼和平和自由同盟代表大会讨论该同盟的纲领草案时提出了一系列的决议案。这些决议案本身是荒谬的,其目的是以夸张的激进主义激起资产阶级蠢货们的恐惧。由于这个缘故,遭到大多数人的否决。
巴枯宁·米哈伊尔·亚历山大罗维奇(1814~1876)是俄国无政府主义者,马克思主义的敌人。在第一国际内进行阴谋破坏活动,在1872年召开的海牙代表大会上被开除出国际。
5.社会主义法上的平等问题
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资产阶级的不平等已不复存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平等和不平等问题,只是问题的性质根本不同了。
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资本主义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是生产资料属于个人的财产,社会主义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在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不存在了。这就从根本上奠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物质生活基础。二是社会主义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法律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是资本主义法的痼疾。社会主义不仅实行法律上的平等,还要实现实际上的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含义的重大改变。实现实际上的平等,要求我们要使人民愈来愈多地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公民享有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由于新的社会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是认识社会主义的平等问题的基本社会条件。
马克思指出,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由此说来,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主义消灭了生产关系的不平等,但存在消费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权利”仍然占着统治地位。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一经典概括,完全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
当然,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平等的王国”,也是完全不正确的。社会主义社会摧毁了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不平等制度,它的平等观是唯心主义平等观的质变,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和先进性。向社会主义争“平等”,实际上是否定社会主义平等的基本前提,力图恢复资本主义的不平等制度。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22页。
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来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这也是很成问题的。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把社会主义社会看做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看法,这种看法作为一定的发展阶段在当时当地曾经是正确的,但是,像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已经有了阐述这一问题的更精确的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给其他人的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24页。
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权利”仍然占着统治地位。马克思继续说道,“但是这些缺点,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才不存在了。
但是它在另一方面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
马克思说,这是一个“缺点”,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权利”以外,没有其他规范。所以在这个范围内,还需要有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1版)第25卷第453~454页。
哪里有地主、资本家和商人,哪里甚至在法律上也不可能有男女的平等。哪里没有地主、资本家和商人,哪里是由没有这些剥削者参加的劳动者的政权在建设新生活,哪里在法律上就有男女的平等。但这还不够。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我们要使女工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生活中都能同男工平等。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使女工愈来愈多地参加公有企业的管理和国家的管理。
列宁:《致女工》,
《列宁全集》第38卷第170页。
社会民主党的纲领只提出全体无产阶级的共同的基本要求,不管职业、地区、民族、种族的差别如何。而由于这些差别,同样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这个要求,在某一地区进行鼓动时,要反对某一种不平等,在另一地区或对另一部分无产阶级进行鼓动时,就要反对另一种不平等,等等。
列宁:《崩得在党内的地位》,
《列宁全集》第8卷第63页。
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要求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为了实现这个纲领,维尔纳的犹太工人提出一个特殊要求,乌法的巴什基尔工人提出另一个完全不同的特殊要求。这是否就是“从大量问题中间”“分离出一些问题”呢?提出一些消灭特殊形式的不平等的特殊要求,来贯彻关于权利平等的共同要求,这难道是什么从一般问题中分离出特殊问题吗?特殊要求不是从纲领的共同要求中分离出来,提出这些要求正是为了实现纲领的共同要求。
列宁:《崩得在党内的地位》,
《列宁全集》第8卷第64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深刻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问题。这里的论述,是针对《哥达纲领》的表述逐一展开的。《哥达纲领批判》写于1875年4月~5月初,以《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于5月5日寄给了爱森纳赫派的领导人威·白拉克。在恩格斯1875年3月18日~28日《给奥·倍倍尔的信》和马克思1875年5月5日《给威·白拉克的信》中,都谈到了平等问题。
时值德国的两个工人党——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原定于1875年年初实行的合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合并抱肯定态度,但他们认为,必须在原则上健康的基础上,在理论问题和政治问题上不向已经在工人群众中失去自己影响的拉萨尔派让步的条件下,才能实行合并。
1875年3月7日“人民国家报”和“新社会民主党人报”发表了即将合并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草案。马克思和恩格斯批评了这个草案,认为这个草案包含一整套反科学的荒谬论点和对拉萨尔派的让步。纲领草案是1875年5月在哥达举行的会议上通过的,泛称《哥达纲领草案》。马克思和恩格斯声明我们和上述原则性纲领毫不相干,我们和它毫无共同之点,认为应当根本抛弃并且会使党瓦解的纲领。《哥达纲领批判》是恩格斯于1891年不顾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机会主义领导的反对而发表的,刊登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理论性机关刊物《新时代》杂志1891年第1卷第18期上,并附有恩格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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