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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利:法定但有限的保护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没有规定的自由权利,不是法定权利,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应当指出,“自由法学”与经典作家法的自由思想毫无共同之处。认为利益应当以法的目的为前提,而法的目的就是“自由信仰”。认为法律的漏洞多于规定,法官办案只能依靠自由法,认为应然的是实然的,应然的是意然的,因此,法官只能依赖自己的意然即意志办案。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利:法定但有限的保护

1.自由表现为法上的权利

法上的自由,不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不涉及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等问题;也不是人本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不涉及人类“天然自由”“自由本性”等问题。

自由表现为法上的权利。就是说,自由是法律规定的,是法律通过规定权利而表现出来的。这种权利,可称为自由权利。

自由权利的范围和类别,取决于法律规定,这种规定取决于统治阶级意志。法律何以授予这个自由权利而不授予那个自由权利,盖缘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不会授予小兔子出版自由,是因为授予或不授予对小兔子,对统治阶级都没有用处。法律没有规定的自由权利,不是法定权利,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应当指出,“自由法学”与经典作家法的自由思想毫无共同之处。20世纪初叶,西方国家出现了“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g)。“自由法”是基于利益法学的缺陷提出的。认为利益应当以法的目的为前提,而法的目的就是“自由信仰”。认为法律的漏洞多于规定,法官办案只能依靠自由法,认为应然的是实然的,应然的是意然的,因此,法官只能依赖自己的意然即意志办案。这样一来,离开适用法律,法官就称不上法官了。在市场经济下,这样的法官只能是冤假错案——“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商。什么是自由法?自由是有了,可法却不见了。在“自由法学”那里,人们见不到的法,就是自由法。在强调法制的当代世界,这套“理论”具有先天的自灭性,响应者寥寥。

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76页。

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因此,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作人类本性的装饰品而屏弃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

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67页。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76页。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76页。

既然自由的较高级的形式都被认为不合法,它的低级形式自然应当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了。在国家的权利没有得到承认的时候,个别公民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总的说来自由是合法的,不言而喻,某一特定形式的自由表现得越鲜明、越充分,自由的这一特定形式也就越合法。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90页。

不过格律恩先生还没有完全忘记他从“德法年鉴”和其他同一倾向的著作中所学到的东西。例如,在第210页上他给当时的法国的自由下了一个定义,说它是“摆脱不自由的(!)普遍的(!!)本质(!!!)”。这个怪物显然是在把“德法年鉴”第204和205页翻译成现代德国社会主义者的习惯用语时,从这几页上的“共同体”这一字产生出来的。

恩格斯:《诗歌和散文中的德国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51~252页。

这些先生们不愿把自由看作是理性的普遍阳光所赐予的自然礼物,而想把自由看作是明星的特别吉祥的组合所带来的超自然的礼物,因为他们认为自由仅仅是某些人物和某些等级的个人特性,所以他们就不可避免地要得出结论说,普遍理性和普遍自由是有害的思想,是“有逻辑次序的体系”的幻想。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63页。

格律恩给自由下的定义是“摆脱不自由的普遍的本质”。恩格斯没有评论这个定义本身,只是说这个定义文字是简单地从马克思那里移花接木而来的。德文中allgem eineWesen意即“普遍的本质”;Unwesen意即“怪物”;Gemeinwesen意即“共同体”。看来,不仅在于格律恩善于从别人的著作那里产生出来文字,更在于他不懂得怎样下定义。否定式的定义不是定义,这是常识。这样的连常识都不甚了了的人,竟然以社会主义的理论面孔到处指手画脚,打着学术招牌晃来晃去。

格律恩(Grun.Karl),德国小资产阶级政论家,在18世纪40年代中期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出版过《法兰西和比利时的社会运动》等著作。他开始时颂扬革命,同共产主义者接近。“真正的社会主义”是否定共产主义的,这与他后来反对共产主义的思想相一致。

马克思在《驳卡尔·格律恩》和《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和海因岑》和《诗歌和散文中的德国社会主义》等文章中,指出过格律恩的一些思想细节。

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理性的普遍阳光所赐予的自然礼物”这段话,是针对统治当局“普遍理性和普遍自由是有害的思想”讲的。当时,马克思反对错误的书报检查制度,认为书报检查措施并不是法律,书报检查令只是具有法律的形式,新闻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出版于1841年,1842年5月,马克思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在《莱茵报》面世。当时,马克思批评的锋芒没有指向法律,只针对具体行政措施。马克思的思想正处于由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之中。我们从后来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就是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看到了这种转变的开始。马克思直接批判林木盗窃法,把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2.自由首先是阶级的自由

在法的领域,不仅没有超法律的自由,也没有超阶级的自由。自由首先是阶级的自由。

这里,“阶级的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是有统治阶级统治的自由,就没有被统治阶级不被统治的自由。如有资产阶级设厂的自由,就没有工人阶级不被雇佣劳动的自由。另一个是,本阶级的内部自由。如竞争自由、利润分配自由、总统竞选自由,等等。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所谓“普遍自由”或“人人享有的自由”问题。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罢工自由等自由权利,哪个阶级的成员都可以享有,不存在这个阶级的成员享有,那个阶级的成员不享有问题。在法律形式上是这样的。但是,任何自由都存在自由的正当性和实际保障问题。如言论自由。工厂主骂工人“猪猡”“蠢货”,没有工人告他侮辱,可工人说工厂主是“猪猡”“蠢货”,工厂主就要按企业章程和劳动合同制裁他,而如果工人颂扬工厂主,则相安无事。可见,存在着这样的言论是自由的,那样的言论是不自由的问题。不当言论也存在言论犯罪问题,煽动颠覆政权罪、诽谤罪、侮辱罪、谣言罪等,都是言论犯罪。至于自由权利的实际保障,列宁说得好,如果在大城市中有像这样的大厅,那是属于资本家和地主的,例如叫作“贵族会议”厅。俄罗斯民主共和国的公民们,你们可以自由集会,但这是私有财产,对不起,请你们要尊重私有财产,否则你们就是布尔什维克、罪犯、强盗、掠夺者、捣乱分子。而我们则说:我们要把这颠倒过来。我们先要把这座“贵族会议”大厦变成工人组织的大厦,然后再谈集会自由。在这里,人们看不到所谓“普遍自由”或“人人享有的自由”。

总之,对于自由权利,存在形式上的自由权利和实际上的自由权利的关系问题。

他们把什么叫做自由呢?这些文明的法国人英国人、美国人,他们把诸如集会自由叫做自由。他们的宪法总是写着:“全体公民有集会自由。”他们说:“你们看,这就是自由的内容,这就是自由的基本表现。而你们布尔什维克呢,却破坏了集会自由。”我们回答说:是的,英国、法国、美国的先生们,你们的自由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的利益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文明的先生们,你们忘记了一件小事情,忘记了你们的自由是写在把私有制法定下来的宪法上的。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

你们的自由只是纸上的自由,而不是事实上的自由。这就是说,你们责备我们破坏自由。而我们认为,任何自由,如果它不服从于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的利益,那就是骗人的东西。在一切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中所载的集会自由都是骗人的东西,因为就是在文明国家里,冬季毕竟还没有消灭、气候还没有改造过来,集会需要有会场,而好的建筑都是私有财产。所以我们先要没收好的建筑,然后再谈自由。

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列宁全集》第36卷第336~337页。

土地私有制并不因土地占有特权的消灭而消灭;相反地,只有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的特权以后,才通过土地的自由分割和自由转让而开始土地私有制的普遍运动。贸易并不因贸易特权的消灭而消灭;相反地,只有通过自由贸易,它才获得真正的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8页。

工资的数额起初是由自由的工人和自由的资本家自由协商来确定的。后来却发现,工人是被迫同意资本家所规定的工资,而资本家则是被迫把工资压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强制代替了立约双方的自由。在商业和其他一切经济关系方面的情形也都是这样。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9~40页。

它甚至使他们产生一种错觉,似乎他们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似乎他们是作为一个自主的人自由地、不受任何强制地和资产阶级签订合同的。好一个自由!无产者除了接受资产阶级向他们提出的条件或者饿死、冻死、赤身露体地到森林中的野兽那里去找一个藏身之所就再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了。(www.xing528.com)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60页。

在“德法年鉴”中已经向鲍威尔先生证明:这种“自由的人性”和对它的“承认”不过是承认利己的市民个人,承认构成这种个人的生活内容,即构成现代市民生活内容的那些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的不可抑制的运动;因此,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页。

大概有人会认为,“工业自由”是排斥诸如工厂法之类的措施的。其实,“工业自由”意味着消除旧时遗留下来的阻挠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而工厂立法正如现今所谓的社会政策的其他措施一样,是以资本主义的深刻发展为前提的,并且它本身也推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列宁:《彼尔姆省手工业调查》,

《列宁全集》第2卷第331页。

总的说来,现代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全部政治自由都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自由这一要求首先是表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最先提出了这个要求。站在资产阶级方面的人到处都以主人的资格来利用所得到的自由,把它局限于温和的、规规矩矩的资产阶级的范围,在和平时期把它和镇压革命无产阶级的最微妙的手段配合起来,在风暴时期把它和镇压革命无产阶级的野蛮残暴的手段配合起来。

列宁:《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

《列宁全集》(第1版)第9卷第96页。

在现今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范围内,所谓自由只不过意味着贸易的自由,买卖的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82页。

自从有人唯心地和抽象地看待“工业自由”,把它看成是基本的和自然的(参看《概述》中用黑体标出的话)“人权”以来,已经有一百多年了。从那时起,“工业自由”的要求及其实现已经历了若干国家,并且,无论在哪里,这个要求都是发展着的资本主义同独占和规章的残余相抵触的反映,无论在哪里它都成了先进资产阶级的口号,无论在哪里它总是使资本主义得到完全胜利。从那时起,理论就已完全说明,所谓“工业自由”是“纯粹理性”的要求、是抽象的“平等”要求这种想法是十分幼稚的,它指明,工业自由的问题就是资本主义的问题。实现“工业自由”决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改革;这是深刻的经济改革。要求“工业自由”,这就表明法律规范(它反映着已经过时的生产关系)与新的生产关系常常不相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同旧的规范相违背的,它们从旧的规范中产生,但要求取消旧的规范。乌拉尔的制度现在引起“工业自由”的普遍呼吁,这就是说,那些为了地主兼工厂主的利益而继承下来的规章、独占和特权限制了目前的经济关系和目前的经济力量。这究竟是些什么样的关系和力量呢?这就是商品经济的关系。这就是领导商品经济的资本的力量。

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

《列宁全集》第2卷第327~328页。

我们常说自由这个词。从前所谓的自由,不过是资产阶级靠他们的几百万钱财来进行欺骗的自由,是他们靠这种欺骗手段来运用他们力量的自由。我们已经彻底抛弃了资产阶级和这种自由。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

《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7页。

哪里有镇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平等。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全集》第35卷第105页。

经典作家认为,自由是建立在现代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资产阶级的自由是写在把私有制法定下来的宪法上的,自由是构成现代市民生活内容的那些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的不可抑制的运动,有产者通过土地的自由分割和自由转让而开始土地私有制,资产阶级要求贸易自由和国家不干涉私人经济活动,等等。这些论述,都是说明自由的阶级性的。

列宁在《彼尔姆省手工业调查》里谈到“‘工业自由’是排斥诸如工厂法之类的措施的”时,认为是一种经济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是资产阶级的一种经济政策,要求贸易自由和国家不干涉私人经济活动,18世纪末产生于英国;当时英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迫切需要依靠国外市场获得更多的廉价原料和推销商品。在法国、德国、俄国及其他国家的政策中,自由贸易政策的倾向也有所表现。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著作从理论上论证了自由贸易政策。

3.受法律、国家和他人限制的自由

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对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律、国家和他人三方面的限制。自由首先受法律的限制。

自由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不仅规定权利,也规定义务,义务就是限制。不履行自由义务就不可能实现自由权利。二是法律对具体自由权利本身作限制性规定。如对“市场进入自由”本身的限制。进入主体的资格、组织结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等作出具体限制。如不具有建筑设计资格的单位,不得进入建筑设计市场,不具有一级资格的建筑设计单位,不得进入高端建筑设计市场。这是主体资格的限制。如组织结构,法律对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分别作出不同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经营酱油的企业生产经营笔记本电脑,怎么得了呢?你这个浸透着酱油味的电脑谁还敢买呀?这就要对生产经营范围作出限制。三是法律对自由权利行使的限制。自由权利的获得和让渡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如果不对自由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则无社会秩序可言。

自由权利是受国家限制的。行政管理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方面。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态势下,行政权力“肥大化”,是各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政策和行政措施对自由权利的干涉,实际上是“国家干涉”,在法律上,是所谓“公法对私法的干涉”。

自由权利是受他人限制的。一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必然同他人的自由权利发生关系。个人的自由权利不是个人恣意妄为,自由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为条件。

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德国工人党——至少是当它接受了这个纲领的时候——表明:它对社会主义思想领会得多么肤浅;它不把现存社会(对任何未来的社会也是一样)当作现存国家的基础(或者不把未来社会当作未来国家的基础),反而把国家当作一种具有自己的“精神的、道德的、自由的基础”的独立本质。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0页。

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

如果像柏林的思想家一样,停留在德国地方性印象的圈子里议论自由主义和国家,或者仅限于批判德国市民关于自由主义的幻想,而不从自由主义与它所由产生的并赖以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上去理解自由主义,那末,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荒谬的结论。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15页。

实际上,事情是这样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07页。

决定论思想确认人的行为的必然性,摈弃所谓意志自由的荒唐的神话,但丝毫不消灭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对人的行动的评价。恰巧相反,只有根据决定论的观点,才能作出严格正确的评价,而不致把什么都推到自由意志上去。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

《列宁全集》第1卷第129页。

在谈论法上的自由权利时,应当考虑自由权利同自由主义不是一回事。同时,还应当考虑当代新自由主义对于法学理论的严重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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