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政权,推翻和摧毁旧政权、旧法制,完全是为了社会发展的利益,也反映了全人类的利益。
革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革命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关系严重阻碍或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平等的同志式的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正是推翻和摧毁旧政权、旧法制的合理性、优越性所在。
共产党人不能信赖资产阶级法制。
列宁:《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准备的文件》,
《列宁全集》第39卷第200页。
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7页。
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各国无产者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9页。
我们绝对必须承认,反对专制制度,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是工人政党的首要政治任务,但是我们认为要说清楚这项任务,首先应该说明现代俄国专制制度的阶级性质,说明摧毁这个制度不仅是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指出这一点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社会发展的利益高于无产阶级的利益;整个工人运动的利益高于工人个别部分或运动个别阶段的利益。
列宁:《我们党的纲领草案》,
《列宁全集》(第1版)第4卷第206~207页。
“认为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这句话好像说社会主义就等于“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这样划等号是完全不正确的。正是在现在,当人们对“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普遍都理解得极其狭隘的时候,下这样的定义简直是不能容许的,因为只有把“阶级利益”理解得非常广泛,才能勉强地承认这种说法。“阶级利益”迫使无产者联合起来,同资本家作斗争,考虑自己解放的条件。“阶级利益”使他们易于接受社会主义。
列宁:《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北方协会”的信》,
《列宁全集》第6卷第351页。
你们知道,而且根据俄国两次革命的经验特别深刻地知道,我国的内外政策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地位所决定的。这一原理是马克思主义者整个世界观的基础,对于我们俄国革命者来说,它已经被俄国两次革命的伟大经验所证实了。
列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莫斯科苏维埃联席会议上关于对外政策的报告》,
《列宁全集》(第1版)第27卷第339页。
社会发展的利益高于无产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无产阶级的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利益的一部分,因而单独强调无产阶级的利益是不恰当的。新政权、新法制不否定人类利益,它正是为人类利益的实现开辟道路。
列宁认为北方协会“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的提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对“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理解得极其狭隘。
“北方协会”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一个组织。在其近期斗争纲领里,提出了15条意见。包括整个工人运动的目的、达到这个目的的基本条件、俄国社会民主党最近的政治任务、俄国社会民主党对自由派和其他派别的态度、“阶级”和“政党”的概念(同“经济派”的部分意见分歧)、实际的鼓动任务、宣传的意义、关于游行示威、关于庆祝五一、2月19日的传单和游行示威、经济斗争和社会改革、工人不仅必须进行防御性斗争,而且还必须进行进攻性斗争、对待罢工,不仅要起消极作用,而且要起积极作用、罢工是斗争的最好手段。其中,第5条同第4条题目相同。这可能是因为第5条是第4条关于“派别的其他态度”内容的延续。列宁在信中的基本态度,是认为没有把当前的实际任务同党纲区别开。列宁逐条进行批示,指出应该怎么改,错在哪里。列宁希望北方协会把这个行动纲领修改一下,以参加制定党纲的工作。通过这封信我们看到,列宁非常重视行文的提法。提法事关重大,必须十分慎重,仔细推敲。其实,提法是理论基础水平和对实践的总结能力的表现。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没有对实际运动的深刻把握,只在文字上绕来绕去,是不可能抽象出科学的、准确的提法的。
2.法律维护个人利益同共同利益的统一
社会主义当然是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唯一选择,但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两者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社会主义法律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唯一可靠的保证,也是维护个人利益同共同利益的统一的唯一可靠的保证。
没有共同的利益,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了。
恩格斯:《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3页。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和人的利益并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因而竞争就消失了。当然也就谈不到个别阶级的破产,更谈不到像现在那样的富人和穷人的阶级了。在生产和分配必要的生活资料的时候,就不会再发生私人占有的情形,每一个人都不必再单枪匹马地冒着风险企求发财致富,同样也就自然而然地不会再有商业危机了。
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5页。
没有共同的利益,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了。
恩格斯:《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www.xing528.com)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3页。
成百成千工人的共同劳动使工人们习惯了共同讨论自己的需要,采取共同的行动,因为这种劳动鲜明地表明了,全体工人群众的地位和利益是相同的。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全集》第2卷第76页。
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能够提高生产,我们无论如何首先要增加生产。
列宁:《十月革命四周年》,
《列宁全集》(第1版)第33卷第39页。
我们说,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共同讨论,专人负责。由于不会实行这个原则,我们每一步都吃到苦头。
列宁:《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务》,
《列宁全集》(第1版)第33卷第51页。
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这样,竞争将被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因为个人管理工业的必然后果就是私有制,因为竞争不过是个别私有者管理工业的一种方式,所以私有制是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密切联系着的。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5页。
个人利益不同共同利益结合,什么也办不成。立法要善于将主体同利益结合起来,也要善于将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实践证明,恩格斯讲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和人的利益并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一致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实际的。这里的“共产主义社会”,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当时,社会主义很时髦,一些主义往往贴上社会主义的标签,其实同科学社会主义是不相干的。为此,为了与形形色色的所谓社会主义相区别,划清界限,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常使用共产主义字样。这一点,恩格斯后来曾专门做过说明。我们判断经典作家所使用的共产主义字样,是否是指社会主义,可以从其所阐释的内容确定下来。
3.立法要找到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个人利益,那么是否存在私人利益呢?在苏联实行的“新经济政策”过程中,人们看到了私人利益。“新经济政策”属于特定情况下的政策调整,限于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原理。联共十四大通过的决议,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下,非公有制经济、私营企业、私人生产资料占有等非社会主义因素,一般不会改变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但要注意社会主义经济中异质的东西发展的界限,防止其从量变到质变。
从根本上说,私人利益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但可以缓和。又是私人利益,又是共同利益,私人利益怎样与作为共同利益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衔接、相协调,不能不是立法上的重要课题。
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7页。
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
列宁:《论合作制》,
《列宁全集》(第1版)第33卷第423页。
个人利益不等同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是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同私有制联系起来的。我们强调个人利益,不是否认阶级之间的对立。在资本主义时代,一方面是私有财产者掌握着银行、工厂、矿山、运输业、殖民地种植园,这些人除了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以外,是什么都看不见的。他们不服从集体的意志,他们力求使任何集体都服从自己的意志。另一方面是穷人,他们没有工厂,没有银行,他们为了谋生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们被剥夺了满足自己最起码需要的可能性。这些互相对立的利益和欲望,怎么能调和起来呢?任何西方国家的总统都没有找到调和这些利益的途径。如果一位总统真的企图牺牲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满足无产阶级的利益,那么资产阶级就一定会选择别的总统来代替他。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共同利益。问题在于,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立法如何找到这种私人利益服从的尺度。从经典作家特别是列宁的论述和苏联的“新经济政策”的实际情况看,尺度或曰界限可有以下几个:
第一,满足社会发展利益的需要。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私人利益只能是这个客观规律作用下的利益。
第二,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一般认为,全人类的利益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资源共享、保护生态环境、消灭犯罪、维护和平,等等。这是起码的、最一般的利益形式,私人利益必须服从于这些利益。
第三,限于合法权益。只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法外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利用违法犯罪手段获得利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实行严格的国家监督,保障国家利益。通过国家颁布监督法令实施。
第五,保障劳动者的政治地位,保障他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列宁提出以下措施:“保证工人管理整个工业部门”;责令工厂主同工会签订协议;工会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支持罢工者;不违背共产党员的良知;依靠“誓与资本家斗争到底的广大群众”,等等。
对于“新经济政策”,列宁认为是社会主义的继续,对外“租让并不是和平,它也是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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