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统治意志性的动因来自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出来的。
传统法学对利益问题忌讳莫深,避而不谈,不敢公开承认法的利益实质,把利益从法学理论中抽掉,宣扬法学是“超利益”的法学。与之相反,经典作家关于利益的论述贯穿于全部著作,而且往往将利益结合于法进行阐述。
法并不直接规定利益,利益是通过法律规定主体的权力或权利获得并实现的。国家利益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获得并实现,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利益通过规定其权利的范围获得并实现。当然,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不仅要求他人承担法律义务,也要求权力者和权利者履行法律义务。法律规定权力和权利,只是提供了获取利益的一种法律可能性,是否实现利益,则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具体条件。
经典作家揭示了法与利益的联系机制,提出了法的利益学说,创建了法和利益的相互关系原理,这就为法的统治意志性的属性研究提供了新思想和新材料。(www.xing528.com)
经典作家提出并运用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特殊利益和团体利益、党派利益、地方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等范畴,明确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指出了法和利益的真实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有说服力地进行了论证。
利益不是法的价值,这是经典作家提出的法的利益观的基本观点,与20世纪出现的“利益法学”完全是两回事。利益法学是脱离概念法学的产物。利益法学针对概念演绎、逻辑优先的概念法学,提出“生活的价值优先”,把利益置于其理论的核心位置。认为利益是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的评价标准,认为司法审判应当以利益为原则和出发点,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这些主张,似乎是从在法的概念方面兜圈子转向社会实际,其实,利益是法的动因与利益是法的基础是不同的。利益不是法的基础本身。把利益作为法的目的和任务的全部,就歪曲法本身的本质属性,从根本上否定了法的有效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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