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家之志:统治也是她的意志

国家之志:统治也是她的意志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实际上,不是国家由于统治意志而存在,相反地,是从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国家同时具有统治意志的形式。任何阶级统治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实现的,阶级意志也必须以国家意志的名义实现。统治意志是国家以统治阶级自己的思想体系为指南的。

国家之志:统治也是她的意志

1.统治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不是个人意志

统治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意志。其个别成员破坏统治阶级的意志,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和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中,统治意志不以任何个人意志和集团意志为转移。

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这些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正是这些互不依赖的个人的自我肯定以及他们自己意志的确立(在这个基础上这种相互关系必然是利己的),才使自我舍弃在法律、法中成为必要,不过,自我舍弃是在个别场合,而利益的自我肯定是在一般场合(因此不是对于他们,而只是“对于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者”,自我伸张才算作是自我舍弃)。对被统治的阶级说来也是如此,法律和国家是否存在,这也不是他们的意志所能决定的。例如,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不断产生竞争,那末,尽管被统治阶级有消灭竞争、消灭国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它们所想的毕竟是一种不可能的事。此外,当关系还没有发展到能够实现这个意志以前,这个“意志”的产生也只是存在于思想家的想象之中。当关系发展到足以实现这种意志的时候,思想家就会认为这种意志纯粹是随心所欲的,因而在一切时代和一切情况下都是可能的东西。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实际上,不是国家由于统治意志而存在,相反地,是从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国家同时具有统治意志的形式。如果统治意志失去了自己的统治,那末,不仅意志改变了,而且也是物质存在和个人的生活改变了,而且也只因为这一点,个人的意志才发生变化。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379页。

在这个自私自利的世界,人的最高关系也是法律规定的关系,是人和法律的关系,这些法律之所以对人有效,并不是因为它们是人本身的意志和本质的法律,而是因为它们居于统治地位,违反它们就会受到惩罚。

马克思:《论犹太人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9页。

在上述关于单个人的意志受到表现为法律的普遍意志的束缚这个说法中,他也尽情地发挥了唯心主义的国家观点,——这种观点把一切问题都归结为“意志”,同时造成许多法国作家德国作家在毫不足道的微小问题上所犯的穿凿附会和钻牛犄角。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84页。

“维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法理感和公平感”是一项公认的原则,而这种法理感和公平感同维护另外一些人的利益的法理感和公平感正相对立;这些人的财产只是生命、自由、人性以及除自身以外一无所有的公民的称号。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1页。

然而,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的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见解来衡量我们要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末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吧。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85页。

社会历史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统治意志。在奴隶占有制度下、封建制度下和资本主义制度下是一种各不相同的统治意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又是另一种统治意志。因此,对于统治意志的涵义和产生的原因,不能用统治意志本身来解释,而要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的不同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解释。

2.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国家是社会的正式代表者,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任何阶级统治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实现的,阶级意志也必须以国家意志的名义实现。

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0~71页。

大家的意志在这里是同分散的单独的个人的意志对立的。由于每一个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者可能和其他的利己主义者不一致,也就是说可能会发生冲突,所以,与这些分散的单独的个人相对立,普遍的意志必须有自己的特殊的表达法,——“某人把这种意志叫作国家的意志”(第257页)。普遍意志的规定现在成为合法的规定了。为了执行这种普遍意志,又需要强制手段和公众的权力。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66~467页。

统治意志是国家以统治阶级自己的思想体系为指南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意志以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为指南,社会主义国家的统治意志以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自己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为指南。

3.统治意志不能脱离实在基础和上层建筑

人类历史不是法律统治史,法不能脱离它的实在基础。同时,法是反映统治意志的上层建筑的重要建构,法也不能脱离上层建筑。

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上层建筑的特点是:上层建筑以政治、法律等思想为社会服务,并且为社会创造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和其他的设施。谈法不谈上层建筑,或者使法脱离上层建筑而成为独立的发展领域,是法学家的幻想。

在这里也可以使从而得出某种“统治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且在自己的创造物即法律中具有自己独立的历史。结果是政治史和市民史就纯观念地变成了一个挨一个的法律的统治史。这就是许多法学家和政治家的独特幻想,而我们的乡下佬雅各却sans facon〔毫不客气地〕又把它抄袭过来了。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这样一来,唯心主义从它的最后的避难所中,从历史观中被驱逐出来了,唯物主义历史观被提出来了,用人们的存在说明他们的意识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用人们的意识说明他们的存在这样一条道路已经找到了。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9页。(www.xing528.com)

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9页。

说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和群众愤怒的加剧是某一个党、某一个人引起的,或者象有些人叫喊的那样,是“独裁者”的意志引起的,这再可笑不过了。革命的烈火完全是由俄国所遭受的难以想象的痛苦和战争所造成的种种条件点燃起来的,战争尖锐而严峻地向劳动人民提出了一个问题:或者是奋不顾身地勇敢前进,或者是毁灭—饿死。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解散立宪会议的讲话》,

《列宁全集》第33卷第243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的“乡下佬雅各”,是指麦克斯·施蒂纳,是约翰·卡斯巴尔·施米特的笔名。雅各,是法国讽刺农民的绰号。圣徒雅各,出自《圣经书》第1章第9节。《德意志意识形态》多次用雅各绰号来嘲讽麦克斯·施蒂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称呼他的时候,除用他原有的笔名外,还用了许多外号来挖苦他,如把他称为“圣师”“圣者”“圣桑乔”“柏林小市民”“乡下佬雅各”“教书匠”“堂吉诃德”,等等。马克思和恩格斯加上“圣”字,意在揭示此人究竟为何方神圣。麦克斯·施蒂纳是德国青年黑格尔派。他加入了19世纪40年代青年黑格尔派小组——“自由者”,并参加了黑格尔派杂志《维千德季刊》的工作。著有《唯一者及所有物》一书,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想家。

在谈到他所谓“统治者的意志”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他的幻想是同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幻想差不多的,后者也把法律看作是统治者的意志的一时灵感,因而经常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他的那些完全无害的奇思妙想几乎没有一个在它们的实现过程中能够超出内阁命令的范围。他不妨颁布一条关于两千五百万贷款(即英国公债的1110)的命令,那时他就会知道他的统治者的意志究竟是谁的意志了。附带地说,我们在以后还会看到乡下佬雅各怎样利用他的这位国王和柏林老乡的怪影作为文献来编造他自己的关于国家、法律、犯罪等的奇谈怪论。

4.关于统治意志的唯心主义废话

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凡是认为统治意志起决定性作用的,都是对精神性的法的唯心主义解释。

针对黑格尔谈到教阶制的哲学,《德意志意识形态》写道:“正确的意义是精神的东西本身〈按照‘施蒂纳’的说法是‘圣物’〉应该起决定性的作用,并且迄今的事物的进程就是如此;例如,我们看到在法国革命中〈追随着黑格尔,‘施蒂纳’也看到这一点〉占统治的应当是抽象思想;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应当根据这种抽象思想制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应当由这种抽象思想来建立,并且人们应该意识到:他们认为具有意义的东西,就是抽象思想、自由和平等,等等。”

作为青年黑格尔派的施蒂纳的关于法的言论,不过是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笨拙的”的翻版。

这句话是黑格尔下述说法的“笨拙的”的翻版:“合乎法律规定,就是认识什么是法或者什么是真正对的源泉。”圣桑乔所谓的“字面中表述出来”的东西,黑格尔也称为“设定的东西”,“意识到的东西”,等等(“法哲学”第211节及以下各节)。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7页。

“法就是社会的精神〈而社会就是圣物〉。如果社会具有意志,那末这种意志也就是法:社会只是通过法而存在。但是因为它的存在只是由于〈不是由于法,而只是由于〉它实现了对个人的统治,因此,法就是它的统治者的意志。”(第244页)

“只要还有统治意志而这种统治意志被视为和个人意志具有同等意义,国家就会一直存在下去。统治者的意志就是法律。”(第256页)社会内统治者的意志=法,统治意志=法律—法=法律“有时”,他还用法和法律的区别,来作为他“论述”法律的招牌,奇怪的是这种区别和他关于法律的“论述”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就像他关于法的“溜跑了”的定义和他关于“法”的“论述”毫无共同之点一样:“凡是法,凡是在社会中被认为是对的东西,也就会在法律的字面中表述出来。”(第255页)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7页。

为什么圣桑乔必须把社会的“意志”或社会的“统治者的意志”从他的关于法的“论述”中排除出去,这是不难理解的。只有法被确定为人的权力,他才能把法作为自己的权力收回到自身中来。因此,为了讨好自己的对偶式,他就得抓住“权力”的唯物主义定义,而让“意志”的唯心主义定义“溜跑”。为什么现在当他谈到法律的时候又抓住了“意志”,这一点在我们研究关于法律的对偶式时就会明白的。在现实的历史中,那些认为权力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和那些认为意志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是直接对立的,这种对立,也是圣桑乔可以认为是唯实主义(儿童、古代人、黑人)和唯心主义(青年、近代人、蒙古人)之间的对立。如果像霍布斯等人那样,承认权力是法的基础,那末法、法律等等只不过是其他关系(它们是国家权力的基础)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379页。

不过,圣桑乔必须接受法学家和政治家们关于统治者的意志的那种幻想,才能在我们马上就要欣赏到的那些等式和对偶式中如此光辉地显示出他自己的意志,法律=国家的统治者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对偶式:国家意志,别人的意志—我的意志,自有的意志。国家的统治者的意志—我的自有的意志—我的自我意志。属于国家,服从国家法律—“属于自己(唯一者),自身包含有自己的法律”(第268页)。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80页。

等式:A.国家意志=非我的意志。B.我的意志=非国家的意志。C.意志=意愿。D.我的意志=国家的非意愿,=反对国家的意志,=对国家的反抗意志。E.意愿那非国家=自我意志。自我意志=不意愿国家。F.国家意志=我的意志的无,=我的无意志。G.我的无意志=国家意志的存在。(从上面我们已经知道国家意志的存在等于国家的存在,由此便得出了以下这个新的等式:)H.我的无意志=国家的存在。I.我的无意志的无=国家的不存在。K.自我意志=国家的无。L.我的意志=国家的不存在。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81页。

全民意志”又是由什么构成的呢?由个别的、互相矛盾的“个别等级和阶级的意志”构成,就是说,正好是由那种被“国民报”描写为“全民意志”的直接对立面的意志构成的。看!“国民报”的逻辑性多么强!

“国民报”认为,存在着一种统一的全民意志。这种意志并不是互相矛盾的各种意志的总和,而是一种统一的、一定的意志。这到底是什么呢?这就是多数人的意志。而多数人的意志又是什么呢?这就是从多数人的利益、生活状况和生存条件中产生的一种意志。可见,要有同样的意志,这些多数人就要有同样的利益、同样的生活状况、同样的生存条件,或者他们至少必须在自己的利益上、在自己的生活状况上、在自己的生存条件上,暂时互相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说得明白一点,所谓人民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并不是个别等级和阶级的意志,而是唯一的一个阶级和在社会关系即在工业和商业关系方面都从属于这个唯一的统治阶级的其他阶级以及阶级的某些部分的意志。

“从这里应当得出什么结论呢?”所谓全民意志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吗?当然是这样。

马克思:《柏林“国民报”致初选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35页。

自我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国家意志三者的区别,属于常识范围。对于圣桑乔的奇思妙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只好用一个一个的简明“等式”来嘲讽他。

圣桑乔只在“意志”里面转来转去。任何关于国家意志的“理论”,离开意志的现实基础,离开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离开与上层建筑其他组成部分的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只能完全是“唯心主义废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