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意志”术语,是从“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引出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概括的这一论述,后来成为法的定义的直接来源。
这里应当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明确指出:统治者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在批驳圣桑乔混淆自我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国家意志三者的区别时,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把握了统治者的意志、国家意志与法律的关系。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里,直接指出了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几则概括,表明了法的定义和一般范畴。经典作家的论述,完整体现了关于法的定义、法的一般范畴思想,实现了法的定义、法的一般范畴理论的科学化、体系化。
1938年,在全苏法律科学工作者会议上,苏联法学家具体地确定了法的概念,即“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的强制力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保障其适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概念和定义不是一回事。这一概念,包含了法的内含和外延,其涵义超越了法的定义,但全面概括了法现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科学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我国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沿用了这个概念。80年代后,西方法学大举进入中国,总体上这一概念就不被采用了。(https://www.xing528.com)
那么,说马克思主义没有法的定义,法的定义只有特定范畴,没有一般范畴。说《共产党宣言》里的定义,是资产阶级法的定义,是特定范畴,可不可以呢?是不可以的。又是没有法的定义,又是没有法的一般范畴,那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称得上法学么?于是,“马克思主义没有法学”“没有法学体系”谬说相袭。在这样的新潮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见了,法学真理被掩埋了。然而,中央提出的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法学界和法学研究前进的方向。这是历史的潮流。
法学理论是关于法的概念和原理的观念体系。法的概念和原理是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是法的客观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因而是一种意识形态。任何意识形态都是历史的、社会的、阶级的。法学理论也不例外。在法的领域,当代法学区分为资产阶级法学亦即西方法学、马克思主义法。西方法学属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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