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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与时代大众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对反马克思主义、假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思潮严峻挑战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巩固和加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罪刑法定主义排斥有罪推定、私刑、擅断入狱等,是进步的法理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与时代大众化

应对反马克思主义、假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思潮严峻挑战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巩固和加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法学领域也不能例外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就是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和解决中国法学的实际问题,总结中国的立法经验,揭示中国立法和法学发展的规律,以中国的文化形式和表达方式来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使之成为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话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为此,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必须符合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正确反映客观现实。若立法和法学理论研究符合实际,必须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研究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而不能闭门造车。那些马克思讥讽过的“坐在天堂里喝啤酒的”的人,那些“像玄学家一样随心所欲地兜圈子”的人,是不能寻找到法学真知的。

我国立法和法学理论,应当正确处理社会发展方向与当前阶段的关系;外国立法的借鉴吸收与“法律西化”的关系;新中国立法传统与立法创新的关系。做到以上三点,最为关键的,是不能以西方法和法学理论为圭臬。

实现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应当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中国法学同西方法学的关系,二是中国当代法学同中华法律传统的关系。

其一,对于“西方的法学”,我们应当将作为西方法学文明成果的法学同“西方法学”亦即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加以区别,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

在中国,“西方法学”术语,指的是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学。这个术语是从“资产阶级法学”术语演化而来的。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称“资产阶级法学”;80年代、90年代改称“西方法学”,后来就统称“现代法学”了。无论术语怎样变换,“资产阶级法学”的内涵始终没有变。“西方的法学”是西方国家的法制和法学理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西方的法学”积淀了法制文明成果,这是人类法制文明的组成部分。我们不能拒绝,应当取借鉴态度。但对于“西方法学”亦即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学糟粕,必须排斥和批判。舍此,社会主义法学便成为一句空话。

当前,对西方法学的不正确态度,表现于照抄照搬。一是,以抄搬大陆法系为主,英美法系为辅,重点是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二是,抄搬的全面性、持续性特征,包括西方国家的法学理念、基础理论、体系和结构、名词术语。三是,西方当代法学理论即垄断和国家垄断时期的法学理论不抄或很少抄,专门去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理论。这样下来,只好言必称西方,死不谈中国了。

应当指出,任何社会占主流地位的法学理论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不同的统治阶级需要不同的法学理论,是不可以抄来抄去的。照抄法学理论与照抄立法是同步的。而立法,即使同一法系的各国立法,又一定为一国的政治、经济的性质、状况和发展阶段所规定,为地理的、民族的和历史传统等因素所制约,不可以抄来抄去。全国人大提出“绝对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立法”,特别加上“绝对”两个字,可见立法机关的指导思想是十分明确的。提出这个要求很重要,但关键是落实。

耶林说,如果要寻找罗马法的起源,那就必须研究巴比伦法。《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公元前1894~1595年)颁布的法律,而这一时期,欧洲人刚刚学会从埃及传来的青铜冶炼技术。怎样去寻找罗马法的起源呢?

罗马法包括从传说公元前753年罗马建城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全部法律制度。按照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L.S.Stavrianos)著《全球通史》的说法,公元前753年,罗马城是“一片沼泽地,周围有七个山丘”,而我国当年正是周平王十八年,已进入春秋时期,早已经立法遍地了。

有些人任意拔高罗马法,主要着眼于市场经济。公元529年,罗马公布《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33年公布《学说汇纂》,而我国早在公元前四世纪的《秦律》,在行政、经济、民事、刑事、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备。在秦简秦律即《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关经济的法规占相当大的比重,如《田律》《厩苑律》《仓律》《牛羊律》《工律》《工人程》《均工》《效律》《金布律》《关市》《司空律》等。这充分表明,秦利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是举世无双的。

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这是从原始社会末期已经开始的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形式。显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一回事。任意拔高罗马法的法学家所言“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是他们把其中的“资本主义”字样隐去了。

其二,中华法制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可相比的,其民主性精华、法文化积淀和人类法制文明优秀成果,不仅具有重大继承意义,而且也是尚待完成的历史任务。我们应当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致力于中华法系的深入研究,使之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步前进。

对待中华法系的态度,一概排斥是不正确的,应当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中华法系的精华是很鲜明的。

一是法理念文明。

“法治主义”是西方近现代法理念的总纲,而这在我国古代便存在了。

“以法治国”,是战国时期管子》提出的,“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西方法治主义的重心在于标榜反对“人治”,但先秦思想家就有防止君主随心擅治的主张,如商鞅“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要求君主“慎法制”“令顺民心”(《管子·牧民》)。明黄宗羲提出“吾以谓有法治而后有治人”(《明夷待访录·原法》)。这种思想,由先秦而至明清从未中断。以法治国,使君主服从法律的思想之早、之全面、之历史连贯性,西方学者都是承认的。

法治主义的重要表现,是“罪刑法定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排斥有罪推定、私刑、擅断入狱等,是进步的法理念。早在公元前536年,郑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铸刑鼎。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改变了“临事议制,不预设法”的状况,定罪、量刑“皆有法式”,从而使我国法制文明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项法制原则,比西方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整整早2000多年。

“德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的独有特征。这也是文明进步的法理念。

二是法制度文明。

中华法系的法制度门类齐全,规范全面,体系完善,结构严谨,充满了立法成熟性、先进性,为世界所仅见。中华法系的法制度文明,带来了人类法文明的新曙光。

在经济立法上,包括农业管理法、农田水利法、土地租赁法、手工业管理法、漕运法、市场贸易法(市场管理法、专卖法、外贸法)、金融法(钱法、纸币法、禁止高利贷法)、财政法、赋税法,等等。先有生产尔后有交易,自古无西方国家的以“交易立国”之理。中华法系对生产从来都是高度重视的。我国对手工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是相当完备、发达的。其中的《工律》《均工律》,有关于计划生产的规定、关于手工业者的规定、关于器物制造规定、关于“评比”“竞赛”的规定,等等。

在民事立法上,包括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佃权、质权、典权、抵押权)和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我国西周时期就有了书面合同,合同形式有书、契、券、据等。券由竹木制成,一劈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债务人执右券,债权人执左券。唐《永徽律》把契约作为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在西方,书面合同形式,只是在公元472年希腊国王利奥的谕令中得到认可。

在行政立法上,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中央监察机关、官职制度(任免制度、考绩制度、俸禄制度、科举选官制度、退休制度、休假退休制度、职官考课制度)等,早已成型。我国文官制度历代相习相改,缜密、发达、完善,为西方各国所不及。孙中山英国的文官制度是从中国传去的,有案可查。可是,我们却把英国的这种文官制度当作新发现搬过来,让英国人前来传经送宝。

在刑事立法上,治乱世用重典、重法地(是对盗贼罪从重判刑的地区。《宋史·刑法志》载开封府几地、京西滑州、京东应天府、淮南宿州、河北澶州等。公元1078年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皆用重法地)、法律时效、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类推、数罪并罚、犯罪后果和情节、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公罪和私罪、共犯之首犯和从犯、刑罚减免(特定犯罪减免、老幼病残犯罪减免、自首减免)、疑罪惟轻、正当防卫、援法适用,等等。上列所述,如不指明出自中华法系,人们还以为是外国现代刑法哩。

公元6世纪始,拜占庭帝国刑法规定的“断肢刑”,有砍手、割舌、割鼻、挖眼、去势、鞭打6种。汉景帝时,将不应弃市的罪犯,改用苔刑替代黥、劓和斩左趾,同时规定了苔刑刑具的规模和受刑部位,而汉景帝时期始于公元前156年,两者相差七八百年。很显然,当时欧洲的刑罚是落后的、野蛮的,其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乃是报复主义,未向惩戒教育主义转变。(www.xing528.com)

三是法体制文明。

法体制,是法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法制度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法制度实现方式的特定性,能够体现法系文明的程度和发展水平。西方国家后世的立法,是我国已存既久的事实,充分说明了中华法系的影响力。

中华法系法体制的创新,可以列举以下几例:①判例法。比,是一种判例。通过比附、类推方式裁判,是比照同类案例判决。汉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书·刑法志》)。唐继承汉比形式,有所发展。宋起始也是一案一例,从庆历起改为编例,至南宋各朝,共编七例。判例是律法的重要补充,具有法律效力,是中华法系的创造。因为地域广大,判例复杂,判例法容易破坏法律的统一,因而我国没能形成像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主导的立法局面。②法典化。法典是体系化的法律文件,它要求该体系内的规范系统而详尽。秦简秦律、汉律、唐律、宋编敕、大明律、大清律,都是当朝的法典形式。法律、法规的法典化,必须具备法律规范大体系条件、立法技术条件。一部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确是先人的立法壮举。③法规汇编。起初,是将各种法律形式汇编,以便于学法和法律适用。这种汇编形式,“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宋史·刑法志》)。以“法规”汇编而进化到以“事”汇编,始于南宋编“条法事类”。这是把相关的敕、令、格、式等,按事分门别类,汇编成书。这是法典编纂体例的新成就。

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适应时代要求,通过新总结、新概括,不断从时代发展中丰富和发展自己,使之进一步升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时代潮流。在这一时代潮流中,马克思主义必将获得新的生命力和无限创造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时代化,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地位和在当代条件下的新发展。

马克思在《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里说:“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

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了法律与时代的关系。任何法律和法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有什么样的时代条件,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和法思想。经典作家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同样地,历史从哪里开始,法律和法思想的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进程有两次大的时代关节点,就是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紧紧跟随时代前进的。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成立“生意人”共和国,开始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在法的领域,实行自由放任主义立法。企业自治、物权绝对、契约自由成为法的基本原则。在“夜警国家论”“小政府论”指导下,法在自由市场经济下起消极作用,即对社会经济生活不予干预。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立法和法思想的中心概念,是“个人本位”。个人本位的核心是个人权利本位。权利本位论主张把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权利是法学的中心概念;弘扬权利是法文化的核心和基本任务;权利是现实的人(“经济人”)进行社会活动的工具和出发点。利益、自由、平等三要素是权利本位论的立论基础。

然而,失去自律性的自由资本主义,引爆了1848年的欧洲大革命,自由资本主义被打得落花流水。经过“十年时代”的调整之后,竞争的主体、手段和后果都发生了变化。19世纪下半叶起,转变为垄断资本主义,从而开启了资本主义新的时代。

自由放任、权利本位的弊害,在于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采取了“个人中心主义”的立场,这已不适合时代要求。时代新思潮认为,社会利益就是个人的真正利益,个人的生存、发展依赖社会的生存、发展。因此,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应以社会为本位。

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法律和法思想的中心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的要点是: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应对私人所有权作出明确的限制;对“对压制的抵抗权”要从它所具有的全部权利的本质属性方面进行考察;以人民主权原理为指导。主张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作品,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仆人;必须对自然权利论做出批判。由上述可见,社会本位法思想,是以社会权为核心的权利思想,是以社会权为基础构建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法思想。社会本位法思想不是一般地排斥权利,而是权利不再处于本位地位。这种新的权利论,不再以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论为前提。以自由权为中心的权利本位法思想向以社会权为中心的社会本位法思想的演变,反映了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进程,这是巨大的历史性进步。这种以“个人”为载体的传统法思想向以“社会”为载体的新的法思想的转变,是新时代法律和法思想变化的基本背景。

由权利法向社会调节法的演变表明,权利法再也不能像先前那样占统治地位了,一种新的法律在摆脱传统法的束缚,为新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开辟道路。这便是变化了的法律和法思想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产生并发展的。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十月革命所开辟的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个时代,是社会主义立法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新时代,也是社会主义法学走向胜利和繁荣的新时代。在我国,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也走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并没有过时。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直接继承者的习近平法律思想,亦是世界法律变革的先导、法学理论改造的动力。时代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时代化,就是贴近时代的精神,贴近人民心灵的呼声。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相结合,使科学理论进入社会实践,成为人民群众强大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首先要让马克思主义从书斋里解放出来,回答和解决人民群众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这不是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大众化,就是坚持走人民法学、实践法学道路,把法学还给人民,让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落地生根。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民的实践的法学。这样的法学应当表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摧毁旧法制、否定旧法学基础上产生的完全新型的法学。旧法学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其目的是为统治者和有产者的统治提供和寻找法律根据。人民法学一定是替人民说话的法学。人民法学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学理论“为什么人”的问题。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学。人民的统一意志、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政权,这是法学的核心和实质。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坚持人民群众是法的活动的主体,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都是人民群众参与的法学。人民群众是决定国家和法律命运的根本力量。法学理论不是法学家和贵人、贤人、智者、杰出人物从统治阶级那里获取法的隐蔽动机之后创造出来的,人民群众法律实践生活的基础,准备了法学理论和法律文化的丰富源泉。

第四,马克思主义法学还应当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学。用晦涩难懂的词句特别是西方话语的词句开路,再涂抹些“理论”色彩,内容是在注释上抄来抄去,绕来绕去,这根本不属于理论范畴,更不是什么学术创造。如若把我们的法学搞成这个样子,那就糟糕透了。

人民性、实践性是“大众化”的鲜明表现。建立大众化的法学话语体系,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普及。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是人类法学思想的最高成就,但从来都是用平实的语言表达深刻的思想的。

话语与语言不同。语言本身是作为生物体的人的发音机能,同骨骼活动、血液流动一样,属于人的本能,没有阶级性。话语则不同,它是利用语言表达思想,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话语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基本话语是全社会的、共同的、统一的话语,是历史的产物,不是时代的产物。特定话语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话语。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说,工厂主有一套方言,工人们有另一套方言,有另一套思想和观念,讲的就是特定话语。新话语是时代的产物。话语是不断变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新话语不断产生,人们将用新话语充实话语体系。

综合上述可以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是中国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法学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结果。法学的西化、十八世纪化、精英化,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落后于时代的,是违背人民意愿的。它的鼓噪和虚假繁荣,只不过是旧法学的复燃和回光,充满了历史暂时性。

作为导言,以上三部分的标题和内容,是依据经典作家和我们党的论述做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伟大创新,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下的法学创新,一定是这个伟大创新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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