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气候资源利用项目,有计划的合理利用本地区的气候资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探测、评估和预报等技术指导服务。
气候资源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气候资源承载力,采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减排等措施,优先发展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非石化能源消费比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能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城市居民小区、农村民居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结合太阳能利用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为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能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当地风能可利用程度和风能资源区划,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发电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鼓励引导风电企业开展风电功率预报,提高风电利用效率。
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实施和风能利用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动植物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业务能力建设,组织气象、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应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以抗旱、蓄水、防雹、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www.xing528.com)
秦岭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源地、苹果猕猴桃等经济作物种植区、黄土高原生态治理区和季节性干旱地区作为云水资源利用的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云水资源利用工作,增强抗旱、蓄水能力,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利益协商机制,共同做好云水资源等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进屋顶绿化、透水铺装、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增强城市下垫面雨水涵养能力,减缓城市内涝灾害,提高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生态效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结合当地气候资源特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促进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提供农业专业气象服务。
鼓励苹果、猕猴桃、茶叶、核桃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取得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证书,发展精品农业,打造特色品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特有的物候景观和气候条件,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康养、避暑、休闲、观光等旅游产业,推动气候宜居城市、天然氧吧、气候养生之乡等国家气候标志申报工作。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发布旅游天气预报,提供旅游气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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