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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第十一条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发布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的优化方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探测,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气候资源探测任务。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具。

第十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双方约定汇交;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气象探测资料公共信息平台汇交。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汇交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至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一条 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发布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十二 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数据库、气候资源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与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的探测资料,组织开展全省气候资源的变化和分布状况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气候资源信息公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未公开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www.xing528.com)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不予提供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分布、变化及可利用程度、气候承载力、气候风险等内容作出研判、预测。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能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结论,组织编制本省气候资源综合区划,太阳能风能等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和农业、林业等专业气候资源区划,为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以及能源、农业、林业产业布局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气候资源区划成果作为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当地气候资源的承载力和气候条件的可行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及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的建议。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气候资源及其承载力的现状、特点及风险;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向;保护和利用措施及项目建设指引等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有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每五年修订一次。

编制、修订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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