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国大地迎来了新的历史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得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以及之后的土地改革等一系列社会变革,像一把巨大的铁锹,撬动了整个中国乡村社会,使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场历史巨变中,对乡村社会而言,最先出现的便是社会秩序的更替:旧秩序的坍塌和新秩序的建立。1951年,顺应社会发展的历史需要,中国共产党发起了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重大举措——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实施,一如中国广袤大地的乡村社会,开启了尚家沟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新的变迁。
1949年之前,虽然地处偏僻的尚家沟并无过多的物质资源,但由于定居时间长短不一,积年累岁的发展也促使尚家沟出现了贫富分化。实际上,在《生计方式》一章中已经说过,因定居尚家沟时间早,等到清末及民国年间,尚家沟其他姓氏村民逃荒避乱迁居山村之时,陈兴源、陈兴理、陈兴业、陈兴财、周希贤等村民已经有了比较丰厚的家产。按照村民的说法,他们是“发了财”的“老财主”,属于尚家沟的上层。陈姓、周姓、王姓、谢姓等家境稍逊的人家,以及迁居时间稍晚一些的其他姓氏村民,历经将近百年的定居发展,也有了一定的家产,属于尚家沟的中层人家。那些逃至尚家沟不久,无田无产,以做长工或短工为生,为“有钱人家”赶车、放羊、放牛、种地的人们,如宋家、孙家、蒲家、杨家、安家、薛家、宣家等等,便属于当时村落的下层。而这一没落的、不平等的乡村社会结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实施的土地改革中,受到了彻底的批判、改造,最终坍塌、消失了。土地改革的实施,既意味着乡村原有阶层与秩序的破除,也意味着新的乡村社会阶层和秩序的构建。
1951年,古浪县下派土地改革工作组入驻尚家沟,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就社会秩序而言,无论是旧秩序的破除还是新秩序的建立,都离不开政治、经济和思想宣传三个方面的措施,在具体运行当中,思想宣传首当其冲,因为它是政治、经济措施的理论基础。土地改革就是从这三方面开始了打破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工作。
对于地处偏僻的尚家沟村民而言,他们并不清楚当时社会的剥削实质所在,当然也无从知晓土地改革的社会现实意义,但在当时推翻旧秩序、建立新秩序中,土地改革却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作用。在土地改革运动的推进中,思想宣传是实施阶级划分、没收地主家产以及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社会秩序的核心基础,因此,下派土地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首先开始了一系列的宣传动员工作。进驻尚家沟初始,工作组通过走访、摸底“寻苦” 工作,首先找到了一些家境贫寒、符合动员条件的村民,如尚家沟的安泰和、孙金元、孙发元、王忠等人。被工作组选定的对象多是解放前不久逃荒至尚家沟的村民,这些村民定居时间短,家中没有土地,主要依靠为尚家沟家境富裕的村民做长工或短工维持生计,是旧社会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对象。经过“寻苦”,工作组确定了可以动员的村民,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了“访苦”工作。土地改革工作组成员前往家境贫寒的村民家中,与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向他们揭示旧社会的剥削实质,宣传土地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宣传无产阶级思想,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土地改革运动。经过不懈努力,工作组逐渐取得了这些家境贫寒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在此基础上,经由工作组的指导和安排,这些村民又开始联系、发动其他家境类似的村民,最终,越来越多的村民思想觉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土地改革运动也有了明确的认识,为之后的工作打下了群众基础。
在“寻苦”“访苦”提高村民的阶级觉悟,为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开展奠定群众基础之后,通过村民“自报”和大家“公议”,工作组最终划定了尚家沟村民的阶级成分。
在上泉,当时有陈姓、吴姓、薛姓、孙姓、安姓、蒲姓、宋姓、王姓等农户,在划定成分时,曾经“发财厉害”的陈兴源已经过世,家产由陈吉林、陈焕林、陈国林、陈秀林四个儿子继承。因拥有几十亩农田,一院子“大五彩拔廊房子”[1]以及牛羊等家产,还曾经“使过长工”,陈秀林被定为了地主;从国民党队伍中逃回不久的陈国林,因其尚未成家,与陈秀林生活在一起,也被定成了地主;陈吉林、陈焕林以及其他陈姓村民,或被定为富裕中农,或被定为小土地经营。其他姓氏的村民则被定为中农、贫农或雇农。在下泉,当时有陈姓、王姓、刘姓、马姓、芦姓、董姓、韩姓、孔姓等村民,在划定阶级成分时,陈兴理、陈兴业、陈兴财三户村民,由于分别拥有上百亩的耕地、“大五彩拔廊房子”、牛羊、铁车等家产,也被定为地主,其他马姓、芦姓、董姓、刘姓、韩姓、孔姓等村民,除个别被定为中农外,绝大多数都被定成了贫农或雇农。在耕读坡,当时有周姓、刘姓、王姓、胡姓、高姓、田姓、黄姓等姓氏的村民,划定成分时,周希贤被定为地主,其他周姓或被定为富农,或被定为富裕中农,而其他姓氏的村民则被定成了中农、贫农或雇农。在尚家沟阴屲和阳屲,相对而言,陈姓、谢姓和王姓为人口较多的人家,在划分成分时,除陈姓、谢姓和王姓个别村民被定为富农,其他陈姓、谢姓、王姓村民以及安姓、马姓、赵姓、宣姓、唐姓和蒲姓等村民都被划定为中农、贫农或者雇农。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成分的划定标准是土地、房屋、自己是否劳动、是否雇佣长工或者短工等等,但在成分划定过程中,也有人为因素的掺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阶级成分的划定。就尚家沟划定成分而言,其实当时的上泉、下泉、耕读坡和尚家沟阴屲、阳屲村民的贫富分化状况并无多大差异,但最终划定上泉两个地主、下泉三个地主、耕读坡一个地主,而情况相近的尚家沟阴屲、阳屲却只定了富裕中农、中农和贫下中农。在访谈中,村里一位老人讲,上泉的陈秀林原本可能也达不到定为地主的标准,但是“如果上泉定不出地主,无法分到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安家、孙家、宋家、王家、薛家就得搬到上泉旁边的上后沟去”,因为上后沟被定为地主的张开甲才是“正儿八经的老财”,要比陈秀林富裕得多。但安家、孙家、宋家、王家、薛家这些村民,已经在上泉生活了多年,不愿前往上后沟,鉴于这种原因,最后还是将陈秀林定成了地主。
划定成分之后,尚家沟便开始没收与分发地主财产。为防止地主瞒报土地数量,农委会组织村民对地主所报土地进行丈量、核实,之后,工作组和农委会按照一定标准将土地分给了贫下中农。当然,对地主财产没收与分发的范围并不仅仅限于土地,他们的房屋、牛羊、车马等财产也包括在内。陈秀林、陈兴理、陈兴业、陈兴财、周希贤等地主,除留下小部分自己耕种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以及小部分牲畜之外,其他的土地、房屋、车马、牛羊等财产全被没收并分给了贫下中农。以上泉为例,陈秀林的土地、房屋、牛羊、骡马、铁车等财产,除留下小部分之外,其他都分给了薛姓、宋姓、孙姓、蒲姓和安姓等贫农。土地改革的实施,消灭了地主阶级,从根本上铲除了中国封建制度的根基,使得农民得到了土地,成了土地的主人,在中国乡村社会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1949年之前,乡村社会的分层标准主要在于经济,地主阶层凭借其经济层面的优势占据着乡村社会的上层。土地改革运动的实施,改变了乡村社会阶层的划定标准,之前所有的标准都被“阶级成分”所替代。社会分层标准的变革也必然带动社会阶层的更替,那些曾经家产众多且处于村落上层的陈秀林、陈兴理、陈兴业、陈兴财、周希贤等人,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从上层落入了乡村社会的下层;与之相反,那些曾经家境贫寒,处于尚家沟下层的村民,在阶层更替中成了尚家沟的上层。乡村社会的阶层更替,不只影响着地主、富农自身,也影响了他们的下一代,使得他们的子女在一定阶段被排斥在较好社会资源获取范围之外,在招工、参军、考学等改变社会阶层的路径中受到种种限制。
比起器物文化和制度文化,因其深藏于人们的内心之中,观念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土地改革之初,尚家沟村民对自己社会身份和社会阶层转变的内化也是一个逐步完成的过程。阶级划分改变了村民的政治地位和社会身份,地主财产的没收与分发则瓦解了原有社会秩序的经济基础,但是,观念文化所具有的惯性使得村民没有立刻形成新的身份意识和阶层意识。因此,如何让村民完全认同、接受并内化阶级成分赋予的社会身份和社会意义,依然需要不断地加以刺激和强化。(www.xing528.com)
阶级成分划定之初,对于阶级成分所隐含的社会地位和将要构建的社会秩序,村民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无论是地主还是贫下中农,最初都不甚明白阶级成分划定意味着什么。而之后的一系列举措,才让村民真正了解了阶级成分所隐含的社会意义,也逐渐接受了阶级成分赋予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阶层。土地改革工作组进驻尚家沟初期,虽然也向贫苦村民宣传了党的阶级路线:破旧立新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但突然变更身份的村民并没有完全理解和接受这种转变,以至于最初一些家境贫苦的村民竟然错误地认为地主并没有剥削他们,因为“他们给干活的人给了工钱”。显然,这些贫苦村民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旧社会的本质所在。对此,工作组在“访苦”和召开大会时,采取了“引苦”措施。工作组向贫苦村民耐心细致地讲解了阶级斗争的实质,讲解了地主阶级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对贫苦百姓加以剥削的,等等。经过不断的宣传和教育,贫苦村民的思想认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情况也逐渐有了一定的变化。据下泉年长的村民回忆,在一次批斗大会上,好像是陈兴业,被一位表现积极的贫农指着鼻子控诉过去对他们的剥削和压迫,“(那位贫农)冲上台子,一脚把陈兴业踹倒在了地上,又扑上去扇了几个耳光”。面对贫下中农的打骂,陈兴业满脸是血,没有丝毫反抗的迹象,至此,尚家沟的地主、富农、贫下中农也才彻底意识到社会真的变了。
地主、富农、贫下中农等政治身份的划定,促生了尚家沟新的社会阶层,也构建了尚家沟新的社会秩序。在新的村落社会结构中,作为“四类分子”的地主、富农失去了曾经的权威,成了大家管制和监督的对象,接受控诉和批斗变成了他们的生活常态。那些过去低于地主、富农的贫苦村民掌握了村落的实际权力,从大队书记到生产队长、会计、记分员、监督员,几乎所有管理村落事务的职位都由贫下中农担任,充分实现了贫苦百姓当家作主的愿望。这种阶层差别意识又在集体活动中不断得到强化,最终深深地烙刻在了村民的思想深处,成为村民思想观念固定的组成部分。村民讲,在生产队召开社员大会时,“一般都是贫下中农坐在凳子上,被批斗的地主挂着牌子站着,其他的地主和表现不好的富农还有他们的家人都蹲在地上”。
集体劳动中,基于“家庭出身”的阶级(阶层)差别也表现得十分明显,据村民讲,出于对地主、富农改造的目的,地主、富农及其家属承担的多是重活,而贫下中农承担的多是比较轻松的农活。在日常生活中,地主、富农身份同样是低人一等的标识。“那时候成分低的(人)就不理成分高的(人)。就是过事情(婚丧嫁娶)根本就不言传[2],成分高的就是腆着脸跑上去,也没人理!”说到当时的情况,我一位婶娘王梅兰讲:“庄子里成分高的人走路都是低着头,贫下中农说个啥,就是骂你,往你脸上啐唾沫,你也不敢吱个声。”就是在不断的声讨、控诉和批斗等阶级身份、社会地位强化仪式的作用下,阶级成分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社会(阶级)阶层不断得到了内化和固化,夯实了新社会秩序的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
将社会成员依据某种标准划定为不同的社会层次,无论是士、农、工、商的划分,还是地主、富农、贫下中农的划定,虽然它们的性质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在于构建和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总结农业集体时代乡村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首先我们需要回顾社会基层运作系统的发展过程。
对于当时的县乡工作组而言,在农村推行党的方针政策,建立稳固的社会秩序,首先需要培养一批积极分子,以便建立稳定的群众基础。在尚家沟“寻苦”“访苦”过程中,土地改革工作组发现并培养了一些能够成为土地改革运动中坚力量的村民,在组建农委会时,便将他们纳入了农委会。从土地改革运动直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在长达将近三十年的农业集体经济时代,尚家沟大队书记、生产队长、会计、农业监督员、记分员等重要职务基本都由贫下中农所担任,他们成了集体时代尚家沟生产大队实际权力的掌控者。就上泉而言,农业集体时代担任过生产队长的村民,从杨忠德、李实扬到王家福、薛家林、宋廷岳,再到吴万学、吴德学、吴登学等人,无一不是家境贫寒、政治思想上进的贫下中农。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才有陈开龙、陈开明、陈开仁这些曾经成分不好的村民开始担任队长或村民小组组长。
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尚家沟农业集体化又先后经历了农业互助组、农业初级社和农业高级社。建立互助组时,对村民是否加入互助组,基本采取了自愿原则,农业初级社则采取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办法,强化了村民对于集体的依附,农业高级社的建立,加大了集体对村民思想行为的约束。按照规定,土地、耕畜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农业高级社所有,“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3]。1958年,根据中央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黄羊川乡改为黄羊川公社,尚家沟村改为尚家沟生产大队。社会变革赋予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广泛而有力的职权,生产大队、生产队虽然只是乡村生产单位,但事实上不只掌握着乡村的所有生产资料,也几乎控制了乡村所有生活资料的来源渠道,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分配权力和对村民的惩处权力。
由此可见,在农业集体经济时代,生产大队、生产队强力管控和约束着乡村社会,其管控的对象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乡村社会的成员。如果说土地改革时期管理、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地主、富农,那么,进入农业高级社之后,基层社会管理、约束的对象就从地主、富农扩大到了所有村民。说到这一点,王梅兰讲:“那时候管得严,李实扬当队长的时候就厉害得很,三句不是话就开始骂人,说得不好了还扑上去打呢。”进入人民公社之后,生产队掌控生活资源命脉的事实也将其他村民纳入了约束范围之内。访谈时孙廷魁老人也讲:“那时候队长说啥就是啥,谁也不敢犟嘴。要是谁不听话,队长就给生产大队或者公社打报告,说谁谁谁怎么怎么样。就是不批斗你,你可能就会被抽到集训队,或者被派到曹家湖修水库,到窑洞湾、红渣拉台背矿石。”相对来说,集体食堂解散之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村民的约束便有了些许松动,一些家中实在“揭不开锅”的社员还可以前往张掖、酒泉、嘉峪关等地乞讨,但无论如何,依然是“队长说了算”。这充分表明,贯穿整个农业集体经济时代,基层组织对于尚家沟乡村社会而言,始终都采取了强力的约束和管理模式,有效地维持了农业集体时代的乡村社会秩序,为我国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我国城市工业发展作出了值得肯定的贡献。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业集体经济时代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要素是多方面的,政治思想宣传、经济制度变革和国家政权的强力介入,都为乡村社会秩序的建立和运行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多方合力构建和维护了新的乡村社会秩序。政治思想宣传是推翻旧秩序、建立和维护新秩序的理论基础,从土地改革到人民公社建立,政治思想宣传对乡村社员的思想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导引作用,保证了乡村新秩序的顺利运行。经济制度的变革强有力地维护了新的乡村社会秩序,生产大队、生产队控制几乎所有乡村社会资源的事实决定了“社会成员对集体的强力依附性”。这意味着,社员难以“离得开”集体,生产队这一基层集体从经济上牢牢地控制着社员,也有效地维护了当时的乡村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国家权力强力深入基层,使生产大队、生产队等基层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国家意志的执行者,或者说,至少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着权力的运作,形成了“对基层规定的违反就是对国家权力违抗”的认知,这也很好地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秩序。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
农业集体经济时代我国乡村社会的变革,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推翻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贫苦人民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实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奋斗目标,提高了农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为国家工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所有这些都是值得高度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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