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来看公民身份的第一个要素——基本公民身份的实现。对此,我们依然可以将其区分为两大部分:其一是国家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消极保护,其二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公民权利的实现,主要就是基本公民身份中那些可以通过言论自由、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连通政治公民身份的实现,甚至有时候也能推动社会公民身份实现的公民基本权利。从消极的国家保护层面来看,对个人的人身财产等自由权利的保护显然又同时是针对国家这样一个重要的行动者而言的,特别是在封建主义传统比较浓厚的国家,尤其如此。因为,在西方四五百年的政治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逐步摆脱封建传统,尤其是整合封建割据,摆脱中间大小贵族的任意妄为的专制统治。但是,这些作为中间层的大小贵族有时候又可以成为防止中央集权国家的长驱直入的干预,保障甚至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的积极力量。〔1〕而消极意义的保护,同时又成为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积极因素。
所以,第一要素的基本公民身份的实现是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前提条件,这也是我们在英国看到的情况。在德国,基本公民身份的实现是通过国家力量而比较轻易得实现的,而非通过底层的社会运动逐步“连通”国家(即王权的努力)合力形成。但是,也正是由于德国基本公民身份的国家供给的特殊性,使得资本主义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当然,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资本主义是会本能地排斥社会公民身份的实现的〔2〕,有时候甚至是直接排斥政治公民身份的实现。〔3〕这从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后挤入支配阶级的资产阶级逐步保守,并抵制进一步的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中就可以明显看出来。而就公民结社权利的实现,即实现基本公民身份与其他两大要素的“连接”时,英美两国显现出相对的自由色彩,即公民结社权利的实现还是相对比较充分的。虽然,直到20世纪初,美国还是在限制与压制工人自发组织的工会与罢工行动。但是,德国的公民结社权利的实现就显得无比的艰难,《非常法》的制定与实施就是一个明显的证据。德国的基本公民身份的实现只是为了通过发展国家管控的资本主义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而以重工业集团为代表的大资产阶级亦成为国家拉拢的重要对象,从而形成了反底层社会运动的强大的统治阶级联盟。〔4〕虽然公民的结社权利的实现也是外在于国家政权的,但是,这样的外在国家政权的力量的集结,显然是会使以俾斯麦为代表的帝国统治者坐立不安,如临大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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