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公民身份实现的特殊性在于,政治公民权利的实现是一个非常缓慢与晚近的事情,但是社会福利权利的实现却是早发而又稳固的。德国的历史几经波折,从帝国到共和国,甚至在纳粹极端统治时期,基本的福利制度都变动有限,更不要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分裂中的德国与统一后德国对福利国家的建设依然热情不减。〔28〕
但是在面对德国福利建设议题时,一个必须指出的问题是,最先的德国福利制度设计与建设是否以公民权利为其目的。在普鲁士这样一个传统的封建专制国家,由于其采矿业等产业的相对早发,其行业性质的福利救济制度原本就存在。这样的福利供给可能来自于传统的行会、教会、社区、地方名流、大企业、工人自发组织等方面〔29〕,但是作为国家层面的权利供给却不是一个简单实现的议程。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加速实施的社会保险立法明显区别于后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供给的地方在于,国家虽然强势介入经济与社会问题,但是国家却并未以物质形式供给福利,而更多地采用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的形式,由雇主与工人分摊各种保险支出。工人阶级向国家层面提出福利权利的诉求可能是一件艰难的事情。如此的福利供给与福利权利的特殊性还是比较明显的,这同马歇尔意义上的社会权利的实现也大为不同。我们可以以国家强制性的义务教育为例说明这样的差异。英国的强制性义务教育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情,而此时的德国义务教育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英国的义务教育的实施动力更多地是从缓减社会分层,加大社会流动的功能角度出发而要求强制实施的。而与德国的成功的义务教育相伴随的却是其支配阶级在经济地位上的不断巩固,在政治地位上的巩固,社会分层上也不断固化的历史进程,在德国“1869年到1890年期间,在所有的取得大学授课资格者当中,有65%来自公职人员和教授家庭”〔30〕。所以,教育虽然可以作为社会公民权利被供给,但是可能却是完全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服务,而非以公民个体福祉为导向的。国家主控的福利供给同样也可能是处于社会政治方面的战略性考量而存在。当然,我们并不能排除别国统治者亦从统治策略与治理便利角度来推进福利供给,但是德国的历史传统与当时的现实政治使得德国成为一个非常成功的一个案例。(www.xing528.com)
在上文概括性的介绍与分析的基础上,本书将在第二节、第三节重点分析德国近代以来的政治公民身份与社会公民身份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并从其社会阶级结构等方面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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