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政治公民权利的实现显得十分的复杂,因为从表面上看来,德意志帝国可以说最早实现了形式上的普遍、直接、秘密的选举制度,进而早早地实现了成年男子普选权。但是普鲁士统治者在选举权问题上的立场上是一致的,即通过精美的选举制度设计,其目的并非实现广大民众的选举与参政的权利,而是千方百计地限制甚至阻止政治公民权利的实现。例如普鲁士三级选举制度就表明了实力与财富对选举权利的实质性影响,就选举权而言,“富人的选权可数百,数千,甚数万倍于穷人的选权”〔22〕。
而在德意志帝国的政治架构设置上,一个相对完美的政治架构,使得所谓民选帝国议会的权力几乎无法得到施展。〔23〕即德意志帝国政治虽然表面上拥有当时最民主的选举制度与最广泛而公正的选举权,但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在整个帝国政治架构上几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部分,仅仅是一“花瓶”而已。帝国的核心政治结构:如国王、宰相、军队、行政官僚等都不受帝国议会的影响。帝国的运作明显摆脱了民选帝国议会的“束缚”。由此,民意的输入的一端是很“自由民主”,但是这些民意基本无法进入帝国政治的核心,成为无效的政治输入。而高层则通过诸多的政治渠道与机制实现对政治核心层面的参与和决策,社会底层几乎没有什么重要的政治参与渠道。同时,政府也通过诸多的分化政策使社会底层的诉求与抗争难以传达。〔24〕这种“完美”政治架构当然是俾斯麦的“政治杰作”〔25〕——“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成、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26〕。这样独特的帝国体制得到德国历史传统与政治现实中的诸多传统保守势力的有力支持。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德国的政治文化传统甚至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2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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