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公民身份制度变迁的起点上,相对于西欧大陆国家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显然不会是一时一刻的,我们对英国公民身份制度变迁的分析与解释往往对照大陆国家,特别是相对于德国、法国等大致处于相同发展时空与进程的国家而言。在研究英国王权的时候,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英国王权的相对早发与相对强大〔5〕。但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王权空前强大、不可一世进而发展出绝对主义(absolutism)王权的时候,英国通过议会主权的形式,逐步剥夺了君主主权与行政大权,代之以议会责任内阁制。不得不指出的是,这一强一弱的两端正好符合英国国家建构与公民身份发展的两个关键性的要求。这或许也是英国公民身份制度建构的特殊的历史与政治条件。
当欧洲大陆国家处于诸侯混战、分崩离析的封建割据状态中的时候,由于征服者威廉对英格兰的征服,进而开始了英国国家建构的过程,甚至能够在中世纪末期开启比较顺利的国家统一与建构的过程。〔6〕公民身份的制度构建被迈克尔·曼看作“统治阶级的策略”〔7〕。实际上,在早期的公民权利实现问题上可能大致如此。即作为中央政府代表的国王通过授予领土范围内的“居民”特别是底层民众以公民身份,以保护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力为“成本”,获取普通公民的广泛认同与忠诚,从而逐步削弱作为中间层的贵族、宗教势力的“自治”特权。这在英法百年战争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无论其原因是出于对自己战时统治基础的谨慎起见,还是出于战时对兵源的迫切需求。但是在客观上,王权逐步实现对大贵族势力的削弱,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了与社会民众之间的“连接”与互动,即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整合〔8〕,进而完成实质上的国家统一,并通过广泛而统一的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完成国家建构,保证公民身份的实现。这也就是公民身份第一要素,基本公民权利实现的要义,即“18世纪不仅产生了现代的公民权利,也产生了现代的民族意识”〔9〕。但是,公民权利的授予是一方面,公民权利的救济是另一方面,英国通过1846年成立的地方法院为底层公民提供了廉价的司法救济渠道,可以说是完成了国家层面对公民司法保护的非常重要的一步。而这一过程,不仅延续到19世纪,甚至一直延续到20世纪,马歇尔在1949年依然在探讨差别平等原则下的司法救济对公民,特别是对穷人保护的加强的必要性。〔1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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