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歇尔的普遍性的批判在于他仅以英国为模板,有论者提出马歇尔的理论甚至不能推及英伦三岛全境。〔27〕而当我们回头来看历史的时候,就会发现,各国的公民身份制度变迁的路径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而到了最近,用“三者齐头并进”来描述发展中国家的公民身份的实现过程是再合适不过的。然而在此之前,西欧的诸多国家不少是以不同方式“组合”两个权利或者三个权利,从而逐步或者艰难地实现完全公民身份。由此,从由基本公民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的演进过程被大致“打乱”了。例如,法国革命者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就提出了诸多的社会权利方面的诉求,特别是对于经济平等理想的诉求,甚至已经提出诸多养老金、妇幼补贴、伤残补贴等社会保障与社会救济的法令。只不过革命的艰难进程使得这些诉求大多流于口号和法案层面。〔28〕也正是法兰西帝国皇帝拿破仑三世早在1844年就设想、在1849年就开始,实行争取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教士的社会政策。〔29〕进而成为“波拿巴主义”的始作俑者,进而也被俾斯麦“发扬光大”。〔30〕
这样的实现模式(以社会权利供给延缓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压力)却被不少国家所借用,特别是在民主体制和机制并不是十分健全、国家建构不是十分完整、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尤其如此。在这些国家,典型的公民身份的演进方式是:社会权利被有意地提到基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之前进行传播。特别典型的是俾斯麦时代的德国,俾斯麦主导德国的统一进程,并在19世纪80年代逐步顺利地引入了社会保险计划,并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这样的模式也被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31〕而这样的演进模式仿佛已经是当前发展中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方式。当然也有论者通过研究2003—2007年间新兴民主国家的公民身份制度的发展状况,将马歇尔有关公民身份制度发展的路径修正为,优先发展出民主选举权,其次是公民权与社会公民权,或者说是民主选举权更为“真实”。作者也指出这样的“选举民主”与西方“自由民主”差别很大,但是却难以精确地测量。这样的民主选举权的真实性到底如何,政治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到底如何,权重如何,却是值得追问的。〔32〕当然,对于公民身份各要素的实质性要义的实现程度的度量本身就是定量研究的难点之一。
当然,公民身份的“俾斯麦模式”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是以福利抵制民主诉求的。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在西方世界的历史长河中,妇女的政治公民权利被长期压制,但是她们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会公民权利。这里面的策略并不如俾斯麦时代的德国那么明显,但是可以使我们窥见其中的逻辑,即对于政治力量(可以简单划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两方面)而言,在公民身份与权利问题上,哪些是至关重要的,哪些是可以部分让渡的。雅诺斯基从被动的公民身份实现角度对“违背”马歇尔模式的公民身份制度变迁的路径做了一定的解析,“在仅有被动权利的情况下,一个宽厚的独裁者也可能在他的统治中给人民以优先的法律权利,而在收入再分配系统方面却给予人们以广泛的权利”〔33〕。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对统治者及其支持者而言,哪些公民权利的权益是具有重大挑战性的。我们大致可以认定,公民身份的三大要素之间的相得益彰的关系是难能而可贵的。哈贝马斯的《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一文将基本公民身份与政治公民身份归入主观范畴,而将社会公民身份归入客观范畴,即社会公民身份可以从公民外部被赋予,但是公民的政治身份的确立与实现需要积极的公民实践,否则只能算是标榜的公民权利。“法律上有保障的承认关系不能凭借他们自身的调解而进行自我再生产,而是需要公民积极实践的合作效果,法律规范在某些问题上不能参与胁迫任何人。”〔34〕由此可见,一旦形式上的政治公民身份制度建立,那么实际的政治过程将进入到政治实践与互动环节〔35〕,从而对既有的政治结构产生重要的影响。(www.xing528.com)
由此,马歇尔模式以外的公民身份制度变迁的“变种”可以归纳为某种程度上更多的“变通”,即公民身份各要素间相互替代的策略运用。当然,这也是有条件的,特别是在一定的外部与社会底层的诉求压力之下。但是现有文献对这些“条件”与具体的策略组合,所形成的各种替代方案和实际的历史进程多是缺乏必要的研究的。
在国别的比较研究方面,本迪克斯对英德两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与公民身份做了比较系统而深入的比较研究。当然,他基本还是遵循马歇尔的研究路线,以工业化引起的阶级不平等为背景,论述了英德两国公民权利发展的意义及其历史进程。〔36〕之所以要在英国模式之外进行公民身份制度变迁的广泛研究与理论解释,其意义在于,“在全面抽象化水平上提出一个理论框架,对于勾画各先进工业化国家之间的重大差异,是会有用处的”〔37〕。这对本书的启发是,本书将不仅遵循雅诺斯基的分析套路,而且要试图勾勒制度变迁之差异并加以理论的解释与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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