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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实质性价值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员会对“实质性价值”进行了说明,笔者将之概括为三点:第一,形状是吸引人的或有魅力的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排除其注册。例如,对于家具设计而言,如果消费者购买该家具主要是因为其独特的美学设计,而非因为其作为家具的功能,则应认为该设计赋予了家具“实质性价值”。

重新定义实质性价值

在其判决中,第一委员会将实质性价值的认定与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原因相联系,“对其(第7条(1)(e)(ⅲ))作出系统的和目的论的解释,似乎是当形状潜在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行为时,其赋予了产品实质性价值”。委员会对“实质性价值”进行了说明,笔者将之概括为三点:第一,形状是吸引人的或有魅力的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排除其注册。委员会指出,“如果那样的话,那么实际上难以想象任何由形状构成的商标,因为在现代商业中,工业用途的产品在最终登陆市场之前没有不经过调查研究和商业设计的”。因此,第7条(1)(e)(ⅲ)并未排除所有吸引人的设计的商标注册,而只限于完全由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标志。第二,特征不必是给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唯一”因素。质言之,除了该特征所产生的“实质性价值”之外,或许还存在其他特征所赋予商品的其他的“实质性价值”。例如,对于家具设计而言,如果消费者购买该家具主要是因为其独特的美学设计,而非因为其作为家具的功能,则应认为该设计赋予了家具“实质性价值”。那些实现家具实用功能的特征也给家具带来了“实质性价值”,但无论这些特征与实现审美意义的特征是否重合都不影响功能性的认定。第三,“实质性价值”必须是由申请商标注册的“构成标志的形状”所赋予的。这意味着,首先,商品自身的价值,商品的材料或其所蕴涵的技术是不相关的,该案中申请人的扬声器是否具备完美的音质即是不相关的;其次,必须是形状自身,而非其作为“商品来源的指示”赋予了商品实质性价值,因此“风琴管”形状作为申请人信誉的载体的功能是不相关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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