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承认之所以作出该设计,“主要是因其会吸引消费者对产品‘外观’感兴趣”。在该案中,美学功能性的认定是以“消费者购买动机”为标准的,如果消费者是出于特征的审美吸引力而购买产品,则该特征是美学功能性的。而且,与显著性、混淆可能性不同,“美学功能性”和“实用功能性”概念应是不关乎消费者认知而由法院独立判断的公共政策问题,[18]“消费者购买动机”标准将功能性的认定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相联系显然是不合理的。
1979年的菲莫莱尔案追随并进一步发展了“商业成功的重要因素”标准。法院援引帕吉里奥案,认定被告要求获得商标保护的两种贴合脚弯曲度的鞋底设计样式是功能性的。原告承认之所以作出该设计,“主要是因其会吸引消费者对产品‘外观’感兴趣”。法院认为,“公众购买鞋子是因为其独特的贴合脚弯曲度的鞋底的外观吸引他们”[16],因此是功能性的,不能受到商标保护。在该案中,美学功能性的认定是以“消费者购买动机”为标准的,如果消费者是出于特征的审美吸引力而购买产品,则该特征是美学功能性的。与“商业成功的重要因素”标准一样,该标准也被批评为“过于宽泛”。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商品特征或包装、容器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并且影响其选择,则该特征是功能性的”,这种界定“过于宽泛”.因为许多非功能性特征也可以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并影响其选择。[17]批评者还指出,其和“商业成功的重要因素”标准存在相同缺陷,即二者均预设装饰性设计除了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外不能识别来源.只有那些除了识别来源之外不具有任何功能的设计才能成为商标。而且,与显著性、混淆可能性不同,“美学功能性”和“实用功能性”概念应是不关乎消费者认知而由法院独立判断的公共政策问题,[18]“消费者购买动机”标准将功能性的认定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相联系显然是不合理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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