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品设计是否源自简单、便宜或优越制造方法?

商品设计是否源自简单、便宜或优越制造方法?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特征具有制造简单、便宜,或功能更优越的优势应作为功能性的证据。实用专利、广告宣传和设计是否源自相对简单、便宜或优越的商品制造手段主要针对寻求保护的设计本身,而替代设计则针对竞争对手使用特征的必要性。换句话说,前三者考察设计自身是否相对优越,替代设计则考察设计是否优越到竞争对手不采纳该设计才能就无法有效参与竞争。

商品设计是否源自简单、便宜或优越制造方法?

根据殷伍德标准,如果特征对产品的使用或功能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影响产品的成本或质量,则其是功能性的。据此,特征具有制造简单、便宜,或功能更优越的优势应作为功能性的证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次)对此也有论述,“功能性的好处或许体现在制造、运输、加工上更经济,实用性或耐久性的增强,或效能的增加、使用的便利”[30]。相反,如果申请人主张其设计更昂贵或并不影响成本,或者制造起来更困难,那么这并不能证明设计是非功能性的,因为功能性上更优越、效果更好的设计很可能制造成本也相对更高。

以上四个要素都是认定功能性的证据,考察的角度却不相同。实用专利、广告宣传和设计是否源自相对简单、便宜或优越的商品制造手段主要针对寻求保护的设计本身,而替代设计则针对竞争对手使用特征的必要性。换句话说,前三者考察设计自身是否相对优越,替代设计则考察设计是否优越到竞争对手不采纳该设计才能就无法有效参与竞争。最高法院在特拉菲克斯案中指出,根据殷伍德标准是功能性的设计就无需再考察其是不是竞争所需的,意在强调前三者尤其是其中实用专利的证据意义,纠正之前各巡回上诉法院对“替代设计”证据的过分倚重。正如《商标审查指南》所指出的,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考察全部的四个要素。在实践中,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曾因为设计更有效、经济,是该行业优先使用的形状而认定了功能性,尽管申请人的实用专利和广告宣传并不有利于认定功能性;[31]也曾根据广告宣传、替代设计认定了功能性,尽管其并不是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也并不影响成本。[32](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