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应地,功能性原则有两项政策目标:其一,是维护自由竞争,一旦特征被认定为是功能性的,出于自由竞争和社会整体福利的需要,即使其具备了显著性,也应该允许他人复制和使用;其二,是特定条件下排除曾享有专利权、版权的产品特征的商标保护,保障专利、版权制度的完整性,避免将商标权异化为永久性的专利、版权保护。
随着现代社会视觉化、非文本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人们越来越依赖产品形状、结构、颜色等非传统符号找寻商品,这给建立在传统的语词、图形标志基础上的商标法带来了冲击,也可能打破版权、专利制度既有的平衡。就商标法内部而言,不保护具有显著性的产品特征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碍公平竞争;保护则可能导致使用者对产品自身的垄断,妨碍自由竞争。因为语词、图形的供应是无限的,商标权的赋予一般不会妨碍他人生产竞争性产品,但产品结构、形状等设计尤其是较好的设计通常是有限的,商标保护赋予特征使用者的不再仅仅是对产品来源信息的排他性使用,而且更是对产品自身的垄断。另外,若产品特征曾受版权、专利保护,赋予其商标权使得特征使用者对作品或发明创造享有了无期限的权利,导致版权法、专利法有期限限制的制度安排落空。有鉴于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商标法都要求产品特征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否则,即使具备了显著性也不能获得商标保护。相应地,功能性原则有两项政策目标:其一,是维护自由竞争,一旦特征被认定为是功能性的,出于自由竞争和社会整体福利的需要,即使其具备了显著性,也应该允许他人复制和使用;其二,是特定条件下排除曾享有专利权、版权的产品特征的商标保护,保障专利、版权制度的完整性,避免将商标权异化为永久性的专利、版权保护。(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