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普遍认为多样化的证券化应收账款以及股票是导致欧盟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此背景下,欧盟要求对所投资的应收账款以及股票进行“穿透”,通过穿透实现对底层资产的信誉水平以及履约状况的清晰和充分了解。欧盟在2010年公布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按照该改革法案,欧盟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是由两部门担责,一个是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一个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盟金融体系如何开展运转以及监控的情况则是由欧洲中央银行在跨域范围内实施统一监测。实际上,2015年颁布的《穿透式监管的指导细则》就已经在欧盟的保险和再保险行业进行了适用。
《穿透式监管的指导细则》对必须进行“穿透”的场景以及不必进行“穿透”但应该开展的工作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中必须进行“穿透”监管的场景有两个:(1)进行不动产投资时要么借助集合投资公司,要么通过其他投资组合;(2)进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从这里可以发现,欧盟进行穿透式监管有两点是值得肯定的:(1)穿透式监管的边界在资管业务的投向上要求是通过列举式立法来进行清晰化的;(2)在进行穿透式监管边界的确定时,其目的就是基于充足信息的攫取而比较准确地对资管业务底层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而其主要依赖于对数据进行的搜集。
(二)英国
英国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进行了几项法律法规的发布:一项是《2009银行法案白皮书》;一项是《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一项是《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同时,通过分拆金融监管机构,英国实现了全方位监管,即将金融服务管理局一分为二,其中金融政策委员会进行微观审慎监管,而英格兰银行内部审慎监管署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在英国,进行信息披露被认为是监管部门进行穿透式监管的一剂特效药。英国监管部门渐渐形成共识: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政府监管相关部门希望实现的社会目标,也同时符合被监管公司进行自身发展的目标。因此,被监管企业对一部分可能涉及企业隐私的信息进行披露并以此与监管部门一起共同维护相关资管行业市场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行。例如:在银行业引入更强有力审查以及主动参与的理念,奉行银行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的统一。(www.xing528.com)
很多英国企业为了摆脱外部监管,充分运用各种能够实现时间和资金成本最小化的手段来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纷纷采取对业务主体和注册地进行变更的做法,迫使监管部门制定不一样的监管细则,并找寻其中的监管漏洞,即实施监管套利。市场更多的监管套利行为一方面极有可能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一方面极有可能导致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位或重叠,长此以往会导致金融动荡或者危机。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监管部门将穿透式监管理念贯穿于整个监管实践当中,具体做法就是:把本来归属于不同专业领域和不同行业的各种金融资管业务依据该产品的本质属性进行连接,并实施统一监管。这种穿透式监管的做法不仅能够对资管业务的背后交易背景以及末端受益人的真实运作等底层信息进行清晰核查,还能够实现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开展合作,尤其是对越境资本的流向按照流程方式进行监管。
(三)美国
基于建立并整合美国更具稳定性的金融监管框架,1940年美国出台了《投资公司法》,在其中专门指出了穿透式监管(Lookthrough Provision)。按照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在几个方面都应该符合一定的要求:(1)公司在注册方面符合相关要求;(2)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产品符合相关要求;(3)公司在自身条件和应该承担义务、尤其是涉及进行公开交易的零售投资产品方面需要符合相关要求。从穿透式监管的内容来看,《投资公司法》在重视投资者透明度的前提下,更加强调针对零售投资产品进行监管。对于投资公司发行产品应尽的一些义务,《投资公司法》都作了很细致的规定,如公司备案、财务状况披露、服务费标准以及相关信托责任等。从实质上看,《投资公司法》涉及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从通常的对投资者身份开展调查到对投资产品本身的属性进行监管,并开始推进建立穿透式框架。
2010年美国推出了《沃克尔法则》。该监管法案的核心目的就在于以各种管控活动来规避银行等金融体系的风险。具体来讲,《沃克尔法则》穿透式监管的主要规定体现在几个方面:(1)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首席执行官要对自营交易的合规性进行担责;(2)针对金融创新工具(产品)的交易进行透明化披露;(3)核查并惩罚不遵守《沃克尔法则》的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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