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
英国的养老保险有两种形式,即社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其资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证券类资产。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主体是受委托的专门投资机构,而基金的保管方与管理方是相互独立的,基金的保管由第三方机构来负责。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是可以使基金的保管方和管理方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使监督的过程不受掣肘,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二是可以使基金的运营更有效率,并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三是在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从事一定的监督和排查工作,保证整个过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法国
法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实行三方合作方式的“社会伙伴制”;二是工会和雇主双方合作管理的“社会互助制”。这两种管理方式的共同点是均有一个专门的高级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来全权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两者的不同点是前者除雇员和雇主之外,必须接受国家委派的专业人员来担任理事长;后者的独立和自主性更强,相关的管理人员完全通过自行选举产生。(www.xing528.com)
法国的基金管理主体是私人机构。法国基本保险制度由4个子制度组成,即“普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制度”“特殊保险制度”“非工资收入与非农业职业者保险制度”(又称“双非人员保险制度”)。在这4个子制度里,只有“普通保险制度”下的管理机构是公共性质的,其余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都是私人机构的性质,主要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等形式。这样的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同时其法律地位和职能非常明确,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三)美国
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是美国最早的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性质、具体内容等;之后又随着时代的发展相继颁布了《国内税收法》《投资顾问法》《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等,都从立法角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了规范,建立起制度化的监管体系。
美国实行多个部门对社保基金分散监管的模式,劳工部、国内税务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都是监督机构。这些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就业人员福利的监管、征收工资税、各州的失业救济管理的监管和养老金基金监管,而社会保险基金托管委员会作为宏观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并主要对社保基金的财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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