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的环节
《资管新规》针对资管业务的几个不同环节(即资金募集、投资和管理环节)具体规定了操作标准。
首先,在资金的募集、投资环节具体规定如下:(1)向下规定识别到底层,而向上则规定识别到最终投资者;(2)资管业务需要在资金端和资产端进行投资风险的监管。具体来讲,在资产上,需要约束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在资金上,委托人的财产作为资管业务的净值,而资管业务形成的债务则是其附加的杠杆,其总资产是净值和附加的总和。
其次,在投资环节重点是对嵌套尤其是多层嵌套产品进行限制,同时对其开展穿透式监管。对于资管业务可以是两层嵌套,但第二层资管业务不能是除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资管业务的重点是从事通道业务的机构。
再次,在资金管理环节,其主要措施是禁止资金池业务和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的目的在于避免资管业务与银行开展的其他业务在资金方面存在混同,也就是避免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在并没有符合银行业监管约束条件下开展相关银行业务。刚性兑付意味着风险传导发生中断,资管机构承担投资业务风险。打破刚性兑付就是为了让资管业务回归本源,受托人严格履行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义务,而投资者则自担风险,进行谨慎投资。
(二)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的原则(www.xing528.com)
1.实质大于形式
“实质大于形式”是进行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的本质在于经济实质,也就是说资管业务的监管判定并不仅仅依赖于法律形式的表象,而主要依赖于资管业务的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对于主要特征为结构复杂和产品形式多样化并同时能够跨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不同法域的资管业务而言,穿透式监管必须立足于其真实权属和内部结构,必须贯彻“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和理念。
2.不干预下的穿透
由于穿透式监管可以洞察资管业务的本质,在法律层面涉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和行政自由裁量,因此必须确定不干预下合理穿透的边界。具体来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合理穿透边界:(1)信息披露时进行审慎穿透。也就是说,如果对资管业务信息可以披露的范围进行无限制的扩大,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的侵犯,同时也会对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带来侵犯。因此,当对资管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穿透式披露时,应该保持一定的必要限度,同时对能够进行披露的信息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2)在穿透时不能扩大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在当前金融创新比较盛行的时代,为了规制资管行业,可以允许监管机构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监管机构开展穿透式监管时,应当秉承合法适度的理念:(1)监管机构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相关法律,开展穿透式监管也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文件或者规章作为依据。(2)监管机构必须基于一定的限度约束,能够对在激励金融创新与进行风险控制之间找到平衡,采用一定的穿透式方法实施适度监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