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英国和美国实施的职业养老金计划或者雇员养老金计划的经验,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理论,从多渠道筹集老龄人退休收入。“三支柱”养老保险理论一经提出,立即得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国的响应,它们纷纷开始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5年世界银行提出“五支柱”的养老保险理论后,各OECD国家开始继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构建兼顾“三支柱”与“五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些OECD国家出于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纷纷实行税收减免或者延递纳税的优惠政策,不断促进本国职业养老金计划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例如:英国在1986年针对已经建立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个人和企业单位进行5.8%的国民保险税(NIC)折扣,同时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的个人另外实行2%的特别奖励金奖励。
(三)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为了有效解决老龄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一些OECD国家纷纷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种保险模式分商业保险模式和强制性保障模式两类。美国是商业保险模式的代表,德国和日本则是强制性保障模式的代表。例如:德国政府强制要求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者同时还必须购买法定长期护理保险,强制征收的保费占到工资总收入的1.7%,并且被护理者根据类别享受相应的生活与专业护理服务。
(四)养老基金管理强化市场化运作(www.xing528.com)
为了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益率,一些国家纷纷强化养老基金管理的市场化运作。
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美国花大力气进行养老资产配置结构的调整,为了提高养老基金收益水平,将养老资产的配置从主要为银行存款调整到主要为共同基金等投资组合上。
英国则以建立养老金法律审查委员会和职业养老金计划监管局以及设立养老金专职督察员等方式对职业养老金计划和养老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
(五)加强提前退休的审批管理,实施延迟退休制度
一方面,一些国家纷纷严格提前退休条件,尽可能减缓由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带来的压力。对提前退休人员在养老金待遇上进行削减,而对延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待遇上进行提高或者直接进行现金奖励等。
另一方面,为了应对老龄化的冲击,普遍实施延迟退休制度。大多数OECD国家准备把法定退休年龄延迟至65岁及以上。例如:德国、荷兰、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至67岁,法国则延迟至70岁。同时,一些国家纷纷对女性退休年龄进行调整,其目标就是让女性与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最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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