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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继承判决的司法现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数量并不多。就承认和执行的相关规定而言,我国法院对于与我国未签有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所作出的继承判决无承认和执行的法律基础。由此可见,被继承人在我国留有遗产的,无论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对相应遗产作出处理,就该类遗产的继承通常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之范围,我国法院应审查后作出判决,并就该判决进行执行,而非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相关判决。

实践中,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数量并不多。就公开数据来看,根据司法部2020年12月24日发布的《2020年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统计》的相关数据,截至2020年年底,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接收国外司法协助请求送达文书请求1518件,调查取证及判决承认与执行请求31件,共计1549件;向国外发出司法协助请求1021件,均为送达文书请求;办结各类司法协助请求2327件。上述案件涉及美、英、法、德、意、澳、俄、日、韩、越等多国,案由包括贸易纠纷、产品责任、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24]司法部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概况》中指出,根据司法部统计的资料,2010—2014年,中央机关每年平均处理的各类司法协助请求总数在3100件以上,其中我国接收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每年约2000件,我国向各国中央机关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每年约为700件,另外,每年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执行的司法协助请求约400件,在这3100余件司法协助请求中约98%的请求为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请求平均50件左右,每年判决承认与执行请求5件左右。[25]就司法案例的情况而言,中国法院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0年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统计》[EB/OL].[2021-04-10].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20-12/24/jlzxxwdt_3262691.html.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家事判决主要集中于离婚判决,很少涉及继承案件。

为何实践中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继承判决如此之少?笔者认为,就承认和执行的目的和需求而言,通常情况下,若被继承人在我国并未留有遗产,或者遗产与我国并无关联,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一般不会在我国法院提起继承相关诉讼。涉外离婚案件,若男女双方在我国登记结婚,后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即使二人在我国并无需要分割的财产,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也并不当然地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选择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方式,解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就承认和执行的相关规定而言,我国法院对于与我国未签有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所作出的继承判决无承认和执行的法律基础。纵观我国对外签署的相关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有的直接排除遗嘱、继承案件的承认和执行;有的规定依据被请求国法律,审查判决作出国法院或被请求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有的虽然列举了判决作出国法院对继承案件有管辖权的具体规定,但实质上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继承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基本相同。由此可见,被继承人在我国留有遗产的,无论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对相应遗产作出处理,就该类遗产的继承通常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之范围,我国法院应审查后作出判决,并就该判决进行执行,而非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相关判决。(https://www.xing528.com)

馨泽®观点

事实上,不同于涉外婚姻纠纷案件,在涉外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论是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相关继承判决,还是我国法院向外国法院申请本国继承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尤其是相关判决涉及处分位于判决作出国领域外的不动产时,基于“专属管辖”的规定限制以及不动产属地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继承判决在实践中相对较少。若要处理位于中国的遗产,在各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予以办理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涉外继承诉讼仍为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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