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香港地区
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地区签署的民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主要有三点,其中仅2008年8月1日签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生效,2017年6月20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1月18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均未生效。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5月5日,《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获得通过,该条例的通过将有助于尽快落实《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为增强两地司法协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2款将因“家庭事宜”签订的合同排除在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将“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排除在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未涉及继承案件。
(二)中国澳门地区(www.xing528.com)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6年4月1日生效,未对家事(包括继承)案件作出特别规定,但该《安排》第11条规定,若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于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则被请求方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三)中国台湾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7月1日生效,亦未对家事(包括继承)案件作出特别规定,但该《规定》第15条明确了中国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为内地法院不予认可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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