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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境外遗产的研究与认定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后,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文书向相关机构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的查明、领取、过户等手续。在以上两种方式中,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拥有一致的意愿,而法院诉讼耗时较长,在无遗嘱又无明确的遗产线索的情况下,目前,境内外遗产的查明不够便捷、高效。

探索境外遗产的研究与认定

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产线索,两眼“一抹黑”地进行遗产查明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不一定能够查到,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建议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等方式提前列明遗产范围,以减轻遗产查明的困难。遗嘱在遗产的查明和继承的办理中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了遗嘱,遗产的查明类似按图索骥,可大大提高效率。如果一个人的财产较为分散,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继承,要查明遗产的数量、种类与状况等信息将面临较大的困难。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应享有遗产查明权,以清理遗产、明确遗产范围,为遗产分配做好准备。

实践中,在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促成遗产的查明:一是先进行继承权公证,即全体法定继承人直接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机构在收到继承人提交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并核实确认继承权后,出具继承权公证文书。之后,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文书向相关机构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的查明、领取、过户等手续。二是进行诉讼,当事人通过提起法定继承诉讼确定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并在诉讼中申请调查或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后再凭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前往有关机构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的领取、不动产过户等手续。在以上两种方式中,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拥有一致的意愿,而法院诉讼耗时较长,在无遗嘱又无明确的遗产线索的情况下,目前,境内外遗产的查明不够便捷、高效。笔者期待遗产管理人制度尽快建立,并在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下赋予遗产管理人较为明确的权限,以便降低继承纷争,促进家族财富有序传承。(www.xing528.com)

馨泽®观点

时至今日,财产的多元化、国际化配置已成为不少家庭的“标配”,这样的配置使得当事人拥有分布于各个机构的各种形态的财产,且这些财产往往会横跨多个地域。为了避免陷入财产难以查明的境地,建议设立财产清单并定期更新,同时将财产状况及时告知信任的家庭成员,保持信息对称,保存好境外形成的财产资料,例如,在境外纳税的完税凭证、缴款凭证或购置发票等,以免出现继承发生时家庭成员不清楚境内外动产、不动产情况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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