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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与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7-1《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修订(一)删去“保管遗产”的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律的原则,遗产继承由有合法继承权的人经过确认其继承权而直接取得死者的遗产,属于“直接继承方式”,不同于有的国家或地区的“间接继承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与优化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于遗产管理人相关条文的修改不多,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却经历过重大变动(见表7-1)。

表7-1 《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修订

(一)删去“保管遗产”的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律的原则,遗产继承由有合法继承权的人经过确认其继承权而直接取得死者的遗产,属于“直接继承方式”,不同于有的国家或地区的“间接继承方式”。《民法典》删去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保管遗产”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51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事实上,《民法典》仍将妥善保管遗产的主要义务赋予存有遗产的人(当然不排除遗产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产可能面临毁损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一定程度地降低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www.xing528.com)

(二)新增“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规定

虽然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不包括“保管遗产”,但其仍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的义务,否则可能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4]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的履行期间至少是从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这一期间,法定职责主要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此外,新增“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一兜底条款表明未尽事宜可通过该兜底条款予以涵盖。同时,也意味着被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赋予遗产管理人更多职责,例如对遗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可与遗嘱信托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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