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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单行法:填补现有法律漏洞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而在一些规定中又提及了“遗产管理人”,总体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在《民法典》中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可谓大势所趋。一方面,从现实需求而言,确有必要在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对继承所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做一全面梳理。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角度也有大量域外立法可供借鉴,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台既填补了现有法律之空缺,也能更为有效地衔接各单行法。

衔接单行法:填补现有法律漏洞

事实上,“遗产管理人”这一概念并非首次亮相于《民法典》,早在2001年《信托法》、2008年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2017年《民法总则》以及司法解释中就已有涉及,但均未对遗产管理人作出定义。《继承法》中,仅有遗嘱执行人与遗产保管人的概念,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1]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而在一些规定中又提及了“遗产管理人”,总体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在《民法典》中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可谓大势所趋。一方面,从现实需求而言,确有必要在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对继承所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做一全面梳理。今日之继承不再是简单的物物承继交割,往往会涉及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及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没有遗产管理人还可能会令遗产继承陷入先到先得的“丛林规则”状态,甚至某些遗产纠纷久拖不决,一打官司就是数年,遗产更是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这既不利于遗产的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经济运行。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角度也有大量域外立法可供借鉴,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台既填补了现有法律之空缺,也能更为有效地衔接各单行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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