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举一起真实案例,让我们看看在现实生活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如何在同一案件中发生,是否可以提前防范相应风险?
【代表案例】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案例[18]
刘父与刘母原系夫妻,育有二子刘某兄和刘某弟,刘某弟与王某于1999年结婚,育有一子小刘。2004年2月,刘母死亡,未留有遗嘱。刘母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刘父、母亲孙某、刘某兄与刘某弟,共四人。2005年1月,刘某弟死亡。2015年9月29日,刘父与祖某再婚,不到一个月,刘父死亡。孙某于2017年4月死亡,刘母亦有一个哥哥尚健在。人物关系及案件背景详见图5-6。
图5-6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人物关系
该案诉争的财产主要是两套房产。房屋一登记在刘父名下,为刘父与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小插曲是,2015年9月29日,刘父与祖某登记结婚的当天,祖某与刘父签订了《夫妻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并将该房的产权变更为刘父、祖某共同共有,上述《夫妻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已被判决确认无效,房屋一仍为刘父与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二经法庭确认,为刘某弟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所有被继承人中,只有刘父留有一份代书遗嘱,载明属于刘父的全部财产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刘某兄一人继承,其余人均未留有遗嘱。
房屋一中属于刘母的1/2产权份额的继承情况如图5-7。
刘母死亡后,房屋一中属于刘母1/2的产权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由刘母的四名法定继承人继承,之后由于遗产一直未分割,共发生三次转继承、一次代位继承。
第一次转继承:由于在遗产分割前,刘某弟死亡且其未放弃继承、未丧失继承权,应由刘某弟继承的1/8产权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刘某弟的法定继承人刘父、王某、小刘各继承1/24。
第二次转继承:刘父死亡时,遗产仍未分割且刘父未放弃继承、未丧失继承权,应由刘父继承的1/8产权份额发生转继承,按刘父的遗嘱,由刘某兄继承。(www.xing528.com)
图5-7 刘母产权份额继承情况
第三次转继承:孙某死亡时,遗产依旧未分割且孙某未放弃继承、未丧失继承权,应由孙某继承的1/8产权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孙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母兄和刘母继承,因刘母先于母亲孙某死亡,发生代位继承,由刘母的子女即刘某兄和刘某弟继承,而刘某弟亦先于母亲刘母死亡,因此,最终小刘和刘某兄作为刘母的代位继承人,与刘母兄一起继承孙某的1/8产权份额。
房屋一中属于刘父1/2的产权份额发生遗嘱继承,由刘某兄继承。
综上,房屋一由王某继承1/24;刘母兄继承1/16;小刘继承7/96(1/24+1/32);刘某兄继承79/96(1/24+1/8+1/8+1/32+1/2)。[19]
房屋二为刘某弟的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情况如图5-8。
图5-8 刘某弟继承情况
属于刘某弟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二,共发生一次转继承。
刘某弟死亡后,因未留遗嘱,由刘某弟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刘父、王某、小刘共同继承房屋二的全部产权份额,各1/3。刘父死亡后,房屋二未分割且刘父未放弃继承、未丧失继承权,根据刘父的遗嘱,应由其继承的1/3产权份额全部由刘某兄继承。
综上,房屋二由王某、小刘和刘某兄分别继承1/3。
假设该案中,刘父亦未留有遗嘱,至少会产生两大风险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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