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诸如“父母死亡后,为什么遗产并未由亲生子女全部继承,而是有部分遗产分给了叔叔甚至是婶婶”之类的抱怨。然而,很多人并没有想到其法律根源恰恰是“转继承”。
王某父母离异多年,父亲始终未再婚。2015年父亲病故,留下一套房产。王某奶奶在1990年就已亡故,王某爷爷于2016年死亡。2020年,当王某持父亲、奶奶、爷爷的死亡证明、父母离婚证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理由是:如需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王某叔叔的法定继承人——叔叔的配偶和子女一起到场。王某不明白,自己认为很简单的一件事,怎么就牵扯了这么多人呢?原来王某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即王某的父亲及叔叔。爷爷2016年过世时,王某叔叔仍健在,2018年,王某叔叔才过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并非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见图5-5)。
图5-5 转继承示例(www.xing528.com)
本案只讨论王某父亲的遗产继承及分割,不涉及其他人的遗产继承与分割。该案中,无人留有遗嘱,直到王某叔叔死亡后分割王某父亲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王某父亲死亡时开始,由于王某的爷爷在继承开始后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而又在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王某爷爷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王某爷爷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第一次转继承)。因王某奶奶先于王某父亲死亡,故2016年王某爷爷去世时的继承人为王某叔叔和王某(王某代王某父亲继承王某爷爷的遗产)。王某叔叔于2018年死亡,其应当继承的相关遗产份额转移给其配偶、子女(第二次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主要体现于《民法典》第11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8条。《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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