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制度在原《继承法》中就有规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能够让财产尽可能地由直系亲属继承而避免流于旁系,在无直系亲属继承人时也能尽量地让财产流转于家族内部而免于沦为无主财产。保障代位继承人对财富传承的合法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缓和家人因遗产继承产生矛盾。
举例而言,张先生与李女士育有一独子大张,大张与妻子王女士育有一独子小张,2015年,大张因病先于父母死亡,2017年,张先生死亡,2020年,李女士死亡,均未留有遗嘱。已知张先生、李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由于大张先于张先生、李女士死亡,基于代位继承制度,小张有权代其父大张继承张先生与李女士的遗产。对于张先生而言,除了代位继承人小张,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还有配偶李女士;但对于李女士而言,倘若不存在代位继承制度,李女士即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将由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见图5-1)。
图5-1 代位继承示例1
假设在该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未生育,2017年张先生死亡,2020年李女士死亡,两人均未留有遗嘱。已知张先生、李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此外可知张先生死亡时,有一弟弟健在,育有一子甲;李女士死亡时,有一姐姐健在,育有一子乙,有一妹妹已于2019年死亡,育有一女丙。(www.xing528.com)
由于张先生死亡时存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其配偶李女士,根据法定继承,张先生的遗产由李女士继承。由于李女士死亡时其父母、配偶均已死亡,又未生育、无子女,根据法定继承,其遗产由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李女士的姐姐有权继承李女士的遗产。问题在于,李女士的妹妹已先于李女士死亡,其后代有权代其继承李女士的遗产吗?根据《继承法》,李女士妹妹的女儿丙无代位继承权,而根据《民法典》,丙有权代其母亲继承李女士的遗产(见图5-2)。
让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遗产,并扩大代位继承人至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对避免遗产流落旁系、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流转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图5-2 代位继承示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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