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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然后是遗嘱;不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两审法院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夏某有权获得王某的遗产,故根据协议以及遗产的实际情况,判决夏某获得遗产的折价款150万元。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的重要性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是两个概念,在原《继承法》中已有规定,《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扶养人应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未作实质性的修改。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然后是遗嘱;不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由此,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被继承人的同一遗产相抵触时,若扶养人已经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内容履行了相应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扶养人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是由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不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应由扶养人和遗赠人共同签署,在协议中明确扶养的内容与遗赠财产的内容,体现平等、有偿、互为权利义务的关系。

【代表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受遗赠人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63]

该案中,被继承人王某有妻子和女儿,但在生前与其外甥女夏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被扶养人死亡后,其遗产包括房屋产权份额、银行存款股票以及其他财产都归扶养人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协议签订后,夏某依约履行了对王某的扶养义务,王某在出院后也不愿意再回到妻子和女儿身边居住,最终在夏某处居住直至过世。

由于王某的主要财产由其妻子和女儿掌握,王某去世后,夏某将王某的妻女告上法庭,要求根据协议获得王某的相应遗产。两审法院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夏某有权获得王某的遗产,故根据协议以及遗产的实际情况,判决夏某获得遗产的折价款150万元。(www.xing528.com)

馨泽®观点

被继承人生前财产分配的意思表示发生反复在实践中较为多见,可能涉及多份遗嘱,也可能与家庭生活中的各类协议发生重叠,产生冲突。《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规定了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的具体适用,但对于遗嘱人生前以行为撤回遗嘱,仅有原则性的规定,遗嘱与相关协议之间的冲突解决有待个案个判。为进一步减少遗嘱效力问题上的风险,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可予以关注。

第一,公证文书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公证遗嘱效力被挑战的可能性不高,《民法典》施行后,在后的非公证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进行订立,否则,将面临无效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第二,了解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各类家事协议的作用与区别。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家事协议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协议结构、用语表述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对遗产范围的认定及遗产的分割与归属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被继承人在订立或签署时应对相关法律概念予以厘清,做好选择。

第三,生前转移财产所有权更为保险,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被继承人有权在生前转移财产所有权,业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但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应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实践中,虽然有的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一人名下,却属于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能已亡故),即使被继承人生前将房产过户给他人,其死亡后,被继承人配偶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有)仍可向法院主张确认相关赠与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继而物权的处分自当无效,房屋产权应恢复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然后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者法定形式进行继承。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法律同时被废止,是否对实践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细化规定或解释仍有待观察,在遗嘱效力冲突方面,究竟会对司法实务带来多少影响尚未可知。但不可否认,《民法典》的内容在原有《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相对较为完善,表述上也更为合理和通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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